风电特种设备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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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特种设备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各风电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风电企业因特种设备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

对特种设备管理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建立集团公司风电企业特种设备管理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风电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管理办公室。

职责为:

(二)组织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参加所管理和所属在建和投产风电企业因特种设备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

(五)建立分、子公司风电企业特种设备管理网络,组织召开分、子公司风电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六)组织在建风电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特种设备的选型工作。

第十一条风电企业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工作

风电企业应配合各地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规程、制度,对集团公司所在地区风电场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风电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职责

(一)各风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网,在企业内成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归口管理技术监督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装置技术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程、标准、制度,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计划,并检查其完成与落实情况。

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基建、扩建、改建、更改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管理意见。

(三)主动与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协调管理事宜,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参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管理会议及各种活动。

(四)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计划及完成情况、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设备缺陷处理等工作进行管理。

(五)督促建立本企业设备台帐、图纸资料、试验记录、消缺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档案。

(六)管理本企业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验收工作,根据设备状态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

(七)按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上报本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有关报表,确保各项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在管理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报告。

(八)组织召开本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会议,参加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本企业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章监督内容及监督范围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对象为升压站行车、助爬器、风机升降机、、卷扬机、风机检修吊机等装置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选型、基建管理、运行管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及特种设备反事故措施管理等方面;

对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管理范围原则上按各风电企业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管辖范围进行划分。

属于国家强制检验的设备的特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检验的特种设备各企业应要求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评估,出具检验结果,按照检验结果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四章技术管理资料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各风电企业应有存档的特种设备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相关部分的产品说明书、图纸、台帐、试验报告、事故故障和缺陷记录、检查记录及检验报告等。

第十七条各风电企业应有存档的特种设备常用规程:

特种设备技术规程、运行管理规程、装置检验规程、装置评价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反措要点及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的各种检验规程,技术标准等。

第十八条各风电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设备异常(事故、缺陷和障碍)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相应资料档案。

集团公司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所辖的特种设备的设备异常信息,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加强技术分析,总结典型故障设备的特点。

第五章工程设计、基建、交接验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全过程参与技术管理工作,并针对特种设备安装、相关技术标准、运行经验、反事故措施等提出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特种设备的设计中,必须统筹考虑特种设备适应性。

设备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管理机构有关要求,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工程各阶段设计审查,在确定设备选型时应征求特种设备专业人员意见并征得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种设备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定货清单;

设备定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定货清册和参数定货,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选用成熟可靠的特种设备,对主设备及其他重要的特种设备应组织出厂验收试验。

第二十四条加强特种设备的现场竣工验收工作。

在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中,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早介入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

新安装的特种设备竣工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特种设备投产前,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未经验收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一)特种设备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二)全部特种设备安装正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三)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四)属于国家强制检验的特种设备要取得使用合格证。

(五)不属于国家强制检验的特种设备是否投入的结论,经基建调试单位、生产单位和负责该设备的管理部门三方验收签字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六条基建调试单位须按时向生产单位移交工程竣工图、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说明书、试验报告。

第六章投入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新投入的特种设备应按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管辖范围严格履行检验取证手续,并向集团公司备案,防止技术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投入风电场运行;

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检验取证的特种设备可以要求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验评估,出具检验报告,提高特种设备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投入风电场的特种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鉴定的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指定单位的动模试验)。

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投入风电场运行。

第七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风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装置的设备技术档案,并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实行特种设备装置的运行管理报告制度。

各级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装置的运行情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组织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督促对存在的各种缺陷采取措施并及时消除。

对特种设备的多发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设计及设备质量方面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管理特种设备的运行规程、装置检验规程等有关规程的修编、执行情况及特种设备的检验完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运行及检修维护等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四条依据风电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经评估应淘汰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反措、影响安全运行要求的特种设备装置,以提高设备的运行水平和完好率。

第三十五条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订反事故措施,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上报本企业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协助有关生产部门和单位进行反措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有权责令反措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章日常工作及考核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实行年报告制度,报送要求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汇报有关特种设备的设备异常情况;

发生事故后各风电企业按规定上报事故报告。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定期对各风电企业进行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动态检查。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每年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技术管理专项检查,指导风电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应根据各风电企业的年度特种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有重点的开展技术管理培训和研讨工作。

各风电企业必须制订和落实本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素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考核。

各风电企业应制订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定期对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主要技术管理指标、问题整改情况、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严重违反技术管理制度、由于技术管理不当或管理项目遗漏、降低管理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个人给予考核。

第四十二条各风电企业按照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管理部门上报管理报表,其报表的格式和上报日期应质量管理机构技术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风电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表

2.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重点项目表

附表1:

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表

(内部统计)

序号

风电场名

特种设备名称

装设地点

上次校验

计划校验

实际

校验日期

备注

日期

性质

审批:

填表:

上报日期:

附表2: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重点项目表

检验项目

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方法

检验周期

备注

1

技术资料

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

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查阅资料。

投产前

安装单位应提供:

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2

作业环境

及外观

行车上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质量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外观检查,定期检验。

12个月

行车上应有安全方便的操作、检修作业空间。

外观及作业现场检查。

3

金属结构

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整体失稳、严重塑性变形和产生裂纹。

整体失稳时不得修复,应报废;

产生严重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固定轨道的螺栓和压板不应缺少。

压板固定牢固,垫片不得窜动。

轨道不应有裂纹、严重磨损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悬挂起重机运行不应有卡阻现象。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厚仪等工具或仪器测量;

4

主要零部件与机构

吊钩应有标记和防脱钩装置,不允许使用铸造吊钩。

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等缺陷

外观检查。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

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

制动轮与摩擦片之间应接触均匀,且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油污。

5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构件应齐全完整;

机械固定应牢固,无松动;

传动部分应灵活,无卡阻;

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或变质;

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电气连接应可靠,无接触不良。

行车上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以及工况条件相适应。

对在特殊环境和工况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器元件,设计和选用应满足相应要求。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

结合环境与工况,查验电气设备和电器元件的选用。

起重机供电电源应设总电源开关,该开关应设置在靠近起重机且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开关出线端不得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电气设备。

目测检查。

6

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

行车起升机构应设起升高度限位器,

空载,吊钩慢慢上升碰撞限位装置,应停止上升运行。

12个月

行车平行运行机构应设行程限位器,且可靠有效。

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应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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