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中油建设【2014】29号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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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中油建设【2014】29号文档格式.doc

(三)指导、监督承包商管理工作;

(四)负责一类承包商准入的审批;

(五)承包商管理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

(二)落实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

(三)组织开展承包商评审和年度评价工作;

(四)组织建立、维护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

(五)组织开展承包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承包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承包商评审专家组为领导小组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组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代表和相关技术、商务专家组成,具体负责:

(一)一类承包商准入的评审;

(二)跨专业分公司承建项目的承包商评价。

第九条专业分公司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承包商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二类承包商准入的评审和审批工作,受理三类、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的备案;

(三)组织、指导、监督业务归口企业开展承包商准入、选择、使用和评价工作;

(四)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商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二)制定本企业的承包商管理实施细则;

(三)负责一、二类承包商准入的初审,负责授权范围内承包商准入的评审和审批;

(四)组织开展三类承包商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准入评审和审批工作;

(五)负责相关承包商的选择、使用、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承包商准入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准入制度,并建立统一的承包商资源库。

按照承包商的资质、资格及业务,分为一类承包商、二类承包商、三类承包商和检维修类承包商。

第十二条申请准入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行业颁发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一般A级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五)具有与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申请准入的承包商按下列条件申请相应类别:

(一)满足准入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准入一类承包商:

1.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格的企业;

2.具有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

3.具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4.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5.具有监理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6.具有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无损检测机构A级资格的企业;

7.具有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

(二)满足准入基本条件,未取得一类承包商准入资格的可申请准入二类承包商。

(三)满足准入基本条件,未取得二类承包商准入资格且拟承接下列工程的可申请准入三类承包商:

1.集团公司三类及以下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

2.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电信工程、防腐保温工程;

3.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电力、港口和航道、消防、环保等有相关部门或行业管理的专业工程;

4.土石方、场地平整、地面硬化、施工便道、围墙等临时性、辅助性工程。

(四)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准入检维修类承包商:

1.提供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服务的生产厂家;

2.取得特种作业或检维修相关作业许可的法人组织;

3.已获得一类、二类、三类承包商准入资格的承包商。

第十四条一类承包商的准入由领导小组审批,二类承包商的准入由专业分公司审批、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准入由所属企业审批。

专业分公司可根据需要授权所属企业审批二类承包商的准入。

未纳入相关专业分公司管理的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其二类、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评审和审批。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每年第二季度开展一类、二类承包商准入工作,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工作时间由所属企业自行确定。

承包商准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所属企业受理承包商准入申请,并要求承包商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及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影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影印件;

4.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影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5.近三年已审财务报告、资信证明;

6.近三年主要工程业绩及安全业绩证明材料;

7.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及工法证明材料;

8.近三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成果、管理成果、获奖项目等证明文件;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所属企业对承包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验证证书原件,就承包商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三)一类承包商经所属企业初审,专业分公司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团公司承包商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类、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由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参照一类承包商评审方式组织评审和审批。

二类承包商准入审批结果由专业分公司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审批结果由所属企业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承包商的准入评审应公平、公正、公开,并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分细则,出具评审报告,提出拟推荐承包商名单,建立并保存评审的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应对拟准入的承包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拟准入的一类、二类承包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拟准入的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由准入审批的所属企业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承包商,由原评审和审批机构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重新评审和审批。

第十八条承包商准入证书采用统一格式。

一类、二类承包商准入证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签发,三类承包商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证书由所属企业印制签发。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批准准入的承包商,可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使用;

专业分公司批准准入的承包商,由专业分公司确定在本专业内的使用范围;

所属企业批准准入的承包商,只在本企业范围内使用。

第四章承包商选择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制定承包商的选择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选择承包商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采用招标方式进行。

按规定可不招标或不宜招标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商;

只有一家承包商可供选择的,采用谈判方式。

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所选择的承包商应是准入资源库的承包商。

对于具有特殊施工工艺或专利技术要求、工程所在地政府有特殊规定以及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不能在承包商资源库中选择承包商时,所属企业应按照承包商准入条件对拟选承包商严格审查,报专业分公司(或经授权的所属企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下列工程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商或主体工程承包商应由一类承包商承担;

下列工程项目检维修的主体工程承包商应由取得检维修准入资格的一类、二类承包商承担:

(一)原油稳定、天然气处理、联合站等油气田油气处理设施;

(二)炼化生产装置、重要的系统工程;

(三)油气输送管道、液化天然气储运设施、大型油气储库。

三类承包商仅限于承接第十三条第三款所列工程。

第二十四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的,所属企业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对拟选承包商的资质及资格、目前可供使用的资源、同类项目的业绩等进行审查,形成拟选承包商名单。

第二十五条对于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应按照管理权限将二类及以上招标项目的拟选承包商名单报总部相关部门或专业分公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承包商选择的招标、谈判和审查应有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分包的项目,应选择资源库中的承包商作为分包商。

第二十七条所属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选定的承包商及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所属企业应将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承包商选定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所列检维修项目的主体工程承包商选定结果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第五章承包商使用

第二十八条所属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对所使用的承包商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时处理合同变更。

第三十条所属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包商交底,明确项目目标及总体要求,并要求承包商对相关人员交底,必要时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所属企业应按照建设及检维修项目不同阶段的特点,划分不同承包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并进行相应的协调。

第三十二条所属企业应确立项目的总体计划,对承包商的项目实施方案、重要作业文件等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所属企业应依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定期核查承包商资源投入情况,重点核查项目的资源投入是否满足项目需求,投入的关键人员、关键设备等是否存在不足、替代、变更等。

第三十四条所属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确立项目质量方针与目标,审批承包商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检验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所属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确立项目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管理目标,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合同或协议,审批承包商的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管理计划并组织关键人员安全培训,对承包商的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实施监督管理,全面履行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六条所属企业应根据批复的项目概算,控制工程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拨付进度款项或费用,要求承包商制定成本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在项目实施的适当阶段,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商的咨询、勘察、设计、采办、施工等阶段性成果进行审查验收,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三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对承包商的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分包范围及分包商名单,适时对分包商的选择、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所属企业不得允许承包商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及检维修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不得允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允许将工程主体分包或将工程层层分包。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分公司对承包商的转包和分包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就工程建设及检维修项目的信息畅通、安全以及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等对承包商提出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承包商及时进行培训、指导、检查。

第六章承包商评价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对承包商管理实施年度评价制度。

承包商评价包括基本条件和年度业绩。

年度评价在每年一季度完成。

第四十一条基本条件评价内容为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年度业绩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履约;

(二)资源配置;

(三)项目组织实施;

(四)项目质量管理;

(五)项目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管理;

(六)项目进度管理;

(七)项目分包管理;

(八)项目信息、资料管理。

评价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

第四十二条承包商评价工作以承包商承担的建设项目及检维修项目为单元,由使用承包商的所属企业组织进行。

(一)当承包商承担的建设项目及检维修项目跨所属企业时,在所属企业评价基础上,由专业分公司组织对承包商年度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二)当承包商承担的建设项目及检维修项目跨专业分公司时,在专业分公司评价基础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团公司承包商评审专家组对承包商年度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三条所属企业在使用因无年度业绩而未能进行年度评价的承包商前,应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结果满足要求时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商准入审批单位取消其资源库准入资格:

(一)不满足基本条件的;

(二)一类、二类承包商连续二年没有业绩的,三类承包商及检维修类承包商连续一年没有业绩或因项目特殊需要而批准准入,但在项目结束后不再需要的;

(三)业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出借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格证书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的;

(六)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的;

(七)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八)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员工职业健康事故;

(九)扰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影响的。

因上述(三)至(十)中情形之一而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

对于承包商存在丧失社会公德、违背诚信原则,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列入承包商黑名单,不得再次准入。

第四十五条承包商年度评价结果由评价单位负责录入承包商资源库,记入承包商诚信档案。

对拟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由使用承包商的所属企业上报专业分公司及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公告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承包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对所属企业的承包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已经准入资源库的承包商,发现其由于初审、审查、批准不严格出现问题时,初审、审查、审批单位应立即纠正,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承包商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准入、选择、使用、评价承包商的;

(二)串通或协助承包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承包商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员工职业健康事故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知情不报的;

(五)在承包商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的;

(六)私自更改、销毁或泄露承包商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投资的境外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中油建设〔2011〕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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