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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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勘察人:

根据中标通知书由负责超前钻勘察技

术服务工作。

本着诚信为先、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西湾路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南片区)超前钻勘察技术

服务

1.2工程建设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以南、同德涌以东

1.3工程规模、特征:

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范围北、西至

同德涌,南至越秀城建商贸城用地;

东至东门路-西湾路,总用地面积19.8公顷。

其中居民运动场馆3层,地下2层,总高21.2m,总建筑面积17444.8㎡,地上建筑面积为4000.1㎡,地下建筑面积为13444.7㎡,为多层民用建筑;

社区老年人福利院5层,总高18.4m,总建筑面积为3511.9㎡,为多层民用建筑;

小学5层(局部四层,含1层架空层),总高20.95m,总建筑面积为10593.6㎡,为多层民用建筑;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5层,总高23.2m,总建筑面积为3333.6㎡,为多层民用建筑。

1.4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超前钻探内容:

(1)完成预查孔、勘察孔布置、钻孔和钻孔回灌工作;

(2)

进行土样室内试验、原位试验;

(3)形成书面勘察报告(满足设计及基础施工要求并提出各基础终挖位置标高和各桩孔的终孔深度位置标高)。

技术要求:

(1)超前钻探要求

超前钻选孔及深度:

选孔要求:

对桩径800<φ≤1800布1个超前钻孔,钻孔位于桩心位置;

φ≥2000桩布2个超前钻孔,钻孔关于桩心点对称布置。

具体钻孔位置根据桩位图测量并布设,其余具体按设计要求布孔。

孔深:

钻孔孔深要求为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少于三倍桩径,且进入连续微风化岩不少于5米。

(2)勘察的目的:

查明超前钻孔内岩面以下连续基岩的岩层强度,完整性。

遇到溶洞时:

a.查明溶(土)洞的埋深,洞体高度;

洞顶岩(土)层情况,以及洞底

稳定基岩岩层强度。

b.查明溶洞的型式(是封闭还是开放型、有无联通、是否多层溶洞等)。

c.查明溶洞内水流情况,估计对施工影响。

d.查明溶洞内有无填充物,指出填充物的状态,强度。

e.分析指出多层溶洞,大型溶洞的可能和范围。

f.针对溶洞的埋深、大小、填充等情况,结合桩基础图,提出各种类型

溶洞处理的方案建议,特别情况下应针对单个溶洞提出处理建议。

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时,应评价基础的稳定性,并提

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当有软弱下卧层时,应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参数。

绘制各岩层面等高线。

(3)勘察方法及工艺

钻探操作和程序

a.钻探质量由地质技术人员驻机负责。

钻探方法可根据地层岩性及水土

试样的采取、原位测试和地下水位等要求选择。

钻孔直径不小于91mm。

b.施工工序:

测定孔位→钻机就位→校正钻机水平、垂直度→丈量有关钻具→填写该

孔有关资料→开孔钻进→量测余尺→提钻→按顺序取出岩土芯、排好→记录孔深、回次进尺→编录描述→清孔→提钻→校正孔深→记录样品深度→分清上下关系、包装好样品→校正孔深→复测孔位→接受验收。

c.认真逐项填写钻探记录,准确记录钻探进尺、岩性、土层分层深度和

采样位置,正确放置岩芯标签,标签应用塑料袋套起,以防水泡,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给岩、土定名。

d.在软土或砂土中进行钻探时,如有缩孔、塌孔等异常现象,应注明其

位置及严重程度。

保证岩芯采取率的措施

a.岩芯采取率完整岩石80%以上,破碎岩石65%以上;

b.钻探的回次应在保证获得的地质资料下,根据地层条件和钻具的长度

确定。

在岩石中钻进不得大于2.5m;

c.一般采用干钻及泥浆护壁回转岩芯钻探,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进行干

钻。

必要时烧钻取得芯样,避免破碎芯样在加压水回转钻进中散失。

编录和描述

a.准确记录钻探进尺、不同岩性的分层厚度和采样位置。

厚度大于0.5m

的工程地质层应分层描述;

b.岩石应描述名称、颜色、成分、结构与构造、风化程度、节理发育程

度、充填物、有无岩脉侵入等。

岩芯保留

a.地质编录和拍照过程中,应逐孔拍摄岩芯彩色数码照片,照片上的标

记(勘察名称、孔号、终孔深度等)应清晰。

(4)勘察报告

文字部分:

a.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b.拟建工程概况;

c.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d.基岩岩性评价,基岩取样、试验方法,试验数据。

e.各种类型溶洞处理建议。

图表部分:

a.图例;

b.超前钻点平面布置图;

c.分别绘制微风化岩面等高线;

d.工程地质柱状图;

e.场地溶(土)洞情况统计表;

f.提出各桩孔的终孔深度建议表;

g.岩石试验报告;

h.各个钻孔岩样彩色照片。

1.5勘探范围:

西湾路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南片区)超前钻勘察工程。

1.6现场管理要求:

(1)超前钻孔位按设计图纸和业主指定的孔位确定,经甲方和监理签字确认方可施钻。

钻孔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和困难需移动孔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并请监理和甲方核批,不得擅自移动孔位。

(2)钻孔定位应采用仪器测定,定位误差不得大于0.1m,勘探点高程测量误差不得超过0.01m。

使用全站仪或GPS定位仪严格按要求对钻孔进行实地测放,测放成果经现场甲方或监理复核后方开始施工。

(3)超前钻施钻完毕后,须经技术人员进行孔深和采取率等验收,达到终孔要求,并且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现场确认终孔工作量。

(4)超前钻施工单位应在钻孔验收合格应及时输入钻探地质资料,绘制钻孔柱状图,作为指导下一步施工的依据。

(5)所有芯样均应摆放整齐、编号齐全,进行拍照存档,作为结算的依据。

(6)现场提供水电接驳点,具体水电费用及用水用电措施由超前钻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勘察的工作人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由勘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其费用。

(7)勘察人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同时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工完场清,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8)超前钻单位应全过程参与桩基础工程终孔验孔,并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地质问题时,24小时内到场并提供相应处理意见。

(9)涉及本项目验收需要出场时,超前钻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要求时间、地点准时到场。

(10)发包人或监理将安排专人旁站,对超前钻工作进行实时监控。

勘察方应按照本超前钻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禁止出现漏打、少钻、弄虚作假等现象。

(11)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委托人不支付停、窝工费;

委托人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委托人不需要支付赶工加班费用。

(1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1.7超前钻探工作量暂定为: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基础桩平面图图纸及控制点坐标。

2.2提供工程钻探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超前钻探孔数及桩号。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一式十份。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超前钻探工作定于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的通知起计30日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

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超前钻探费暂定为元,该费用按招标文件给出的暂定工程量乘以每米综合包干单价计算。

超前钻每米综合包干单价报价应不高于150元/米,为全费用综合单价,该单价已包工、包料、包设备及机械设备进退场费、施工水电费、钻孔钢套管费、钻头费、人工费、机械费、损耗费、技术成果费、回灌封孔费、清除障碍物、其它规费和税费等费用;

包负责办理政府部门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其所需费用。

超前钻探费最终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实际工程量计量为:

从孔顶开始按满足规范要求的实际钻探深度,对于超过深度要求的超钻部分,其工程量不予计算。

4.2.2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资金申请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报业主单位同意后累计可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20%;

(2)勘察人提交合格成果报告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核算超前钻探费,经甲方审核报业主单位同意后累计支付至所完成工作量的80%。

(3)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尾款资金申请资料(含结算),经发包人审核报业主单位同意后一次性付清余额。

备注:

根据《关于西湾路旧城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委托函》(荔项目中心函【2017】78号),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业主单位为广州市荔湾区旧城改造项目中心,资金申请资料由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审核报业主单位同意后再支付资金。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5.1.2发包人应协助勘察人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和水上作业用船等)。

5.1.3若超前钻探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协助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5.1.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5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超前钻探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1.7发包人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与勘察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技术要求及发包人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直接受损失部份勘察费的300%。

因灰岩地区岩溶发育情况非常复杂,往往相距很近的地方其地质情况差别很大,存在小钻孔的岩溶资料不能完全反映大桩的岩溶情况,常常出现钻探时未揭露溶洞、裂隙,但桩基施工时或桩基检测时发现溶洞、裂隙,且部分桩孔岩面起伏变化大,不能准确确定桩端标高。

因岩溶发育复杂造成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应协助发包人查清岩溶变化情况,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但不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5.2.3若超前钻探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勘察人负责施工过程中人员及设备的安全,保证文明施工,因勘察人自身施工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全部由勘察人负责。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相关手续。

因勘察人的原因而造成补钻,其费用不另行计取,并按规定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7勘察人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与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协助勘察人解决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超前钻探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3%;

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

6.3如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及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本项目停建、缓建,则乙方必须接受甲方要求终止服务,并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完成工作量占合同工作量比例结清服务费,并且不能要求额外费用及任何形式补偿。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财务结清后失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八份,发包人四份,勘察人四份。

勘察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广州市信义路21号住所:

邮政编码:

510375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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