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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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本单位各类安全,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查出的火灾隐患,被查科室责任人,应积极落实整改情况,对在工作(经营)中,不产生较大影响的,能当场整改的需当场整改。
3、当场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对于整改过程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广、对经营(或工作)影响比较大又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整改的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5、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在未整改、消除之前,应做到四定:
(1)定整改项目(火灾隐患)
(2)定整改时间
(3)定整改负责人
(4)定防范措施。
6、限期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向上级汇报,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7、在安全隐患整改中,凡岗位能整改的项目不上交,保有关单位能整改的项目不报上级,整改要及时,决不拖延。
8、安全生产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整改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复函,报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销案。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单位的消防教育和培训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所有工作人员;
3、单位每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两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考试不合格者需离岗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需进行一次内部消防安全培训,学习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
5、安全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必须达到"
四能"
,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7、本岗位人员应达到"
四懂四会"
。
8、各科室应定期利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教育,并及时将培训情况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经常性防火安全教育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辖区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违法经营的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九)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辖区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举报。
举报方式可分为:
来人、来信、来电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受理
北下街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各类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对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建筑安全的举报,经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即时移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查处。
一般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必须在30天内结案;
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受理必须在2个月内结案。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各建筑物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焚烧物品,严禁在重点部位或禁烟区吸烟。
2、各部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
3、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私拉临时线路。
4、各重点部位及仓库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所有电气线路、插座应保持良好的使用,不得有绝缘陈旧和破损现象。
6、各部门不准擅自增加电器设备,如需增加设备的,必须由使用部门写出申请,经保卫处(或保安部等部门)批准。
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
社区应成立风险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所有评价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并有能力、资格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
工作小组应首先识别出各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范围,包括生产活动、产品储运、装置、设备、设施、服务、检维修、消防、合约商的服务、行政及后勤等活动的全过程。
生产范围应包括从规划、设计、建设、投产和产品销售的全过程。
所有可能导致重要的危害和影响的活动,包括非常规活动、检维修等都必须充分得到识别。
危害识别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停车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对所确定的评估对象,可按作业活动进一步细分,以便对危害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估。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范围
安全生产伤亡及重大险肇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故),其中:
(一)伤亡事故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以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向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市直接监察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报告)。
必要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越级上报。
最迟不超过30分钟上报。
2.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伤亡事故的报告后,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管局;
一般死亡事故(含伤亡事故)最迟不超过30分钟上报。
(二)重大险肇事故
1.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15分钟:
由于化学和物理因素引起的火灾、爆炸或生产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当等因素,发生毒物或易燃品大量外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与中毒,但严重污染环境,对职工、居民的安全、健康有潜在威胁的事故。
2.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30分钟
(1)由于设备、机具的缺陷、失灵,操作人员疏忽等因素发生车、船翻沉,或缺乏安全技术措施发生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倒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居民以及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2)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简况、事故单位所属行业及主管部门、事故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抢救与处理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估计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三、事故信息通报
各社区居委会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接报以下事故后应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一)本地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道路与水上交通、火灾、铁路、航空、燃气、职业中毒、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重特大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企业和社会人员中毒的事故。
(三)社会影响较大,涉险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
(四)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险肇事故。
四、实施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少报或漏报死亡人数、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将实施行政责任倒查制度,予以地区通报,并实施一票否决建议权。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社区要对本辖区内的液化气经营站(点)进行清理登记,掌握经营门市面积及储量,坚持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督促经营门市加强现场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并抓好落实,配足配齐警示标牌和消防设备。
严格排查在储存、充装、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钢瓶,打击充装超期未检验或报废钢瓶在市场流通的违法行为,对超期未检钢瓶,责令充装站及时送检,对报废钢瓶检验企业要采取破坏性报废处置手段予以处理,严禁继续滚动使用,认真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扎实做好液化气市场清理整顿和复查复验工作。
同时,要针对液化气市场出现的突出问题,推行重大节假日专项整治工作制度。
要重点打击非法倒气和无证经营活动,尤其是各倒气户在液化气站点门店里面、在自家庭院里面或驾驶三轮车进行倒气的行为。
遏制和杜绝各类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
二、受理范围:
市直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卫生安全许可申请。
三、须提供的资料:
1、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中毒(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许可条件:
用人单位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就予以许可。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后,与相关资料一起提交卫生局窗口,卫生局窗口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当场作出决定的除外),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根椐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批:
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并依法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检验、检测、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三)领证:
市卫生局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到卫生局窗口领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批复文件。
卫生局窗口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居民拆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办理条件
1、原已领取了宅基地证,且经房屋安全鉴定属危房的房屋;
2、经核实,申请者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3、经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
4、辖内的本村村民或原本村村民的房屋。
二、办理改(拆)建房屋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建房申请一份;
2、规划部门意见;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户口薄复印件;
5、申请表格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填写,村委会或居委会、街道城管科加具意见并盖章);
6、区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7、宅基地证原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区房屋安全鉴定所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
2、申请人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
3、申请人向街城管科领取《居民住宅改(拆)房屋建设用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4、申请人将表格及资料送村委会(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后送街城管科审核;
5、街城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表格审查后加具意见,并分批送区投资审批服务中心国土局收件窗口收案;
6、区国土局审核批准后,通知街城管科到区投资审批服务中心领取《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再由街城管科发放给申请者;
7、申请人凭《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后方能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