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95学年度第1次校务会议延会纪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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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附件2(p.6)。

第二案提案單位:

學務處

擬修正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為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並修訂部分條文,提請討論。

一、依教育部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台訓

(二)字第0950128322號函暨95年10月11日校務發展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教育部函請依下列說明修正後同意核定:

(一)請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為「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二)第5條第1項第7款請修正為「⋯提出訴願、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

(三)有關「大專校院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表」,業已於本(95)年5月1日以台高(四)字第0950057997B號令廢止在案,自本(95)年8月1日起適用「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故第6條第1項第3款請修正為「‥其兵役、『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同條同項同款第2目請修正為「退費基準依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第7條請修正為「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

三、經本月12日請示教育部,悉本校基於實際需要得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為「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

四、原辦法及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如議程附件15P77。

提請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照案通過,附件3(p.9)。

第三案提案單位: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一、因應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已升級為一級單位、原夜間教務組已於95年2月1日與推廣教育中心合併為進修推廣教育中心為二級單位,隸屬於教務處,其教務長已為本會成員,建議無需再列入。

二、體育室雖隸屬於教務處,但因其業務經管本校各項體育活動場地,與學生事務重要事項關係密切,建議仍應保留。

三、軍訓室為二級單位隸屬於學務處,且單位主管在學務會議開會時已為列席人員,自無需再列入。

四、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對照表與原條文,如議程附件16P80。

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照案通過,附件4(p.12)。

第四案提案單位:

秘書室

擬修訂「國立成功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條文修訂對照表如議程附件17P82,提請討論。

配合校務會議組成人數之修訂及遞補委員之需要,擬修改各學院、處推薦候選人人數之規定。

討論通過後,自本(95)學年度實施。

一、修正通過如附件5(p.14),並請研發處配合修訂本校組織規程。

二、本委員會代表是否為校務會議代表,以後再討論。

第五案提案單位:

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一、依據94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延會決議,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有關校務會議的組成已經修改,各學院應訂定各院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選舉辦法,選舉產生各院教師代表。

第十五條內容與上述不同,需加以修訂。

二、修訂對照表如議程p.7。

討論通過後請研發處報部核定。

一、經投票多數同意舊制助教納入助教代表。

二、修正通過,附件6(p.16),並請研發處配合修訂本校組織規程。

第六案提案單位:

「國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規則」第三條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一、配合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條文之修訂,本校校務會議規則相關條文須加以變更。

二、修訂對照表如下:

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現行條文

說明

本會議之代表,各學院應選出學術或行政主管與教師代表,由秘書室依據各學院教師人數,按比例分配各學院名額,再由各該學院依據自訂之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產生。

不屬於學院之代表按前項比例分配名額,由教務處就不屬學院之各單位全體教師選舉產生。

前項比例分配名額,如不足4人時,以4人計。

比例分配遇有畸零時按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之。

本會議之教師代表,由秘書室依據各學院教師人數,按比例分配各學院名額,再由各該學院依據各系、所教師人數按比例分配,由各該系、所全體教師選舉產生,選舉辦法由各系、所自行訂定。

不屬於學院之教師代表按前項比例分配名額,由該單位全體教師選舉產生,選舉方式由各該單位自行訂定。

前項比例分配名額,如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各學院應自訂教師代表選舉辦法

照案通過,附件7(p.17)。

第七案提案單位:

校長交議

成大博物館籌備處擬訂「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設置辦法(草案)」如議程附件18P85,提請討論。

一、草案業經95年7月5日第619次主管會報及95年10月11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修正通過。

二、博物館之成立日期,擬安排於本年度75週年校慶正式成立,並配合各項慶祝活動一同開幕。

經投票原則同意成立博物館,但須就博物館與藝術中心合併之組織架構與未來之執行做仔細規劃後,提校務會議確認。

貳、臨時動議:

無。

參、專案報告:

校友會館BOT案專案委員會報告如議程附件P87。

校長指示:

請推薦有談判能力之老師協助學校向太子建設公司爭取更有利之回饋方案。

肆、散會:

下午12時10分

附件1

國立成功大學9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延會出(列)席名單

95年11月1日上午9時

光復校區第一演講室

宋瑞珍 蘇炎坤(方銘川代) 柯慧貞 利德江 黃肇瑞 楊明宗   張高評 陳昌明 劉開玲 盧慧娟 王文霞(蔡幸娟代) 翁嘉聲  李育霖(李承機代) 余樹楨 傅永貴(田聰代) 田 聰 孫亦文 陳淑慧(許桂芳代) 簡錦樹 張文昌(黃玲惠代) 麥愛堂     黃玲惠 吳文騰 張錦裕 陳進成 呂傳盛 黃明哲 黃吉川   楊澤民 楊名 張祖恩 溫清光 李兆芳 廖峻德 李清庭 王醴 許渭州 朱聖緣 林瑞禮 王振興(鄭銘揚代) 孫永年 謝孫源  陳裕民 徐明福 孫全文 張育銘 吳萬益(潘浙楠代) 李賢得  林清河 魏健宏(張有恆代) 張有恆 李宏志 邱正仁 潘浙楠  鄭匡佑 湯銘哲 黎煥耀 游一龍 謝淑珠 葉才明 黃美智     蔡朋枝 陳振宇 郭麗珍 陳省盱 林麗娟 李劍如 蒲建宇    李金駿 嚴伯良 陳志鴻 陳聰哲 李偉國 謝文真(程碧梧代)   謝錫堃 王三慶 張丁財 李丁進 王永和

附件2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

91.12.259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2.06.119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11.019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本校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本校教育水準,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訂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本校專任教師,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每滿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教授、講師及教學單位助教(86年3月21日前取得證書者)每滿三年接受一次評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次(含)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

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或「教學傑出」獎者,相當於一次傑出研究獎;

「教學優良」獎者,相當兩次研究主持費。

(五)年滿六十歲者(但初聘者除外)。

(六)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免接受評量者。

三、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

初審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四、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服務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

教師在教學、研究、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各系(所)、院須分別訂定其教師評量要點,包括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並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教學單位86年3月21日前取得證書之助教,其評量方式由各系、所另定之,並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五、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

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六、本校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被評量不通過人員一年後可申請辦理再評量,自再評量通過之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七、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不得延長服務年限;

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八、必須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

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

但當年度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自本要點通過施行之日起算,任教授或副教授滿五年者,接受第一次評量;

任助理教授或講師滿三年者,接受第一次評量。

惟至九十三年七月卅一日止,任教授或副教授已滿五年、任助理教授或講師已滿三年者,得自行提出自九十三學年度起接受第一次評量。

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

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

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

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十一、各系級單位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

各院級單位於五月十五日前完成複審送教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公佈通過名單。

十二、非屬學院之系(所)、室、中心、館、處之教師評量,其初審與複審比照系(所)院辦理;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之教師評量,其初審比照系(所)辦理,複審由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十三、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十四、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二、四點修正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

教授及副教授每滿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教授及講師每滿三年接受一次評量。

 

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者,相當於一次傑出研究獎。

*將教學單位舊制助教納入評量。

*配合修訂後之本校教學特優教師獎勵遴選要點修訂。

*依95年10月11日本校95學年度第1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決議增訂。

*授權系所自訂舊制助教之評量方式。

附件3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與申訴處理辦法

86.04.1685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90.11.1490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91.03.2090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1.12.2591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2.25教育部核定

94.04.2793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94.06.2293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

94.07.15教育部台訓(字)第0940096627號函核定

95.06.2194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5.11.0195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暨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定之。

第二條本校為公平、公正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上之有關事項,並確保學生權益,特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經行政程序處理仍不服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第四條組織:

一、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人,均為無給職,由各學院學生代表各一人、研究生學生代表一人,各學院推薦教師各二人,非屬學院教師推薦一人(請教務處推薦),及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已擔任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者不得擔任之;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另由學校聘請醫師、法學、社會學、心理學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二、學生代表於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由學生會推選產生大學部代表;

由各學院院長輪流推薦產生研究生代表,均報學生事務處核備。

(學生會如未能依時組成,即請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系學會聯合會幹部代表之)。

三、學生事務長擔任臨時召集人,俟主席選出後由主席主持會議,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列席,行政業務由生活輔導組承辦之。

四、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事項之決議﹑評議書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後行之。

五、本會之經費由學生事務處支應。

六、本會委員或諮詢顧問均呈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五條申訴及處理程序:

一、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應經其組織內部之最高行政會議決議後提出)之申訴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逾期學校不予受理;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本會聲明理由請求許可。

二、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姓名、學號、系級、住址、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並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交由生輔組處理。

三、於本會下設程序審議小組,對於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之申訴得就受理與否,先期審核,對於不符申請要件之申請案得以過濾速結;

小組人員由臨時召集人召集六位委員共同組成,以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議決之。

四、本會就書面資料評議,會議不公開舉行,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如其逾越申訴範圍,應以書面駁回,並建議處理方式,且於處理特殊案件時,應組成小組,秘密調查。

五、本會收件後,除有應不受理或中止評議情形,逕行通知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外,應於二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期二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不得延長。

申訴人如有不服,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原則)。

六、申訴人於本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書。

七、申訴程序中,申訴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訴事件或其他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本會應即中止評議,俟訴訟終結後續議;

惟退學與開除學籍之申訴不在此限。

八、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學校於評議決定未確定前,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

學校接到上項請求後,應徵詢本會之意見,並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書面答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九、學生申訴經學校同意在校肄業者,學校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十、本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並經評議,決議後擬定評議書由主席署名。

本會之評議及表決,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祕密;

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申訴人之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十一、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如有建議補救措施,並應提出具體建議;

對於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評議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

十二、申訴程序中,評議委員、申訴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應就申訴之案件採取迴避原則,以免影響本會評議之公正性。

十三、評議書應呈校長核備,並由本會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第六條評議效力:

一、本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與法規牴觸,應列舉理由依行政程序呈報校長,校長得交付本會再議。

否則,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學校應即採行。

二、退學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二)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三、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兵役、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役男『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二)退費基準依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訴願及行政訴訟獲救濟之輔導:

(一)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其復學;

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學校應保留其學籍,俟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

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二)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應依本校規定辦理復學程序。

第七條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第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95年10月

修訂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依教育部說明,修訂本辦法名稱。

一、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人,均為無給職,由各學院學生代表各一人、研究生學生代表一人,各學院推薦教師各二人,非屬學院教師推薦一人(請教務處推薦),及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一、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人,均為無給職,由各學院學生代表各一人、研究生學生代表一人,各學院推薦教師各二人,非屬學院教師推薦一人,及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配合本校組織規程與實務運作辦理。

第五條

七、申訴程序中,申訴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訴事件或其他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本會應即中止評議,俟訴訟終結後續議;

七、申訴程序中,申訴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訴事件或其他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者,應即通知本會,本會應即中止評議,俟訴訟終結後續議;

依教育部說明,明訂通知本會應『以書面』行之。

第六條

三、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兵役、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兵役、退費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退費標準依現行『大學校院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依教育部說明,配合「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之實施辦理。

第七條

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有關學生性騷擾等申訴案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依教育部說明,配合修訂條文內容,以明列其適用範圍。

附件4

國立成功大學學生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84.11.158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0.03.148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0.099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1.0195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延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學生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以負責規劃、統整,及推動本校有關學生事務之工作。

第二條本會審議學生事務工作之重大決策與法規及其執行。

第三條本會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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