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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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

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军法;

诰,含义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

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

二、西周立法概况

1、周公制礼。

2、西周时期的礼

概念:

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渊源与发展

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随阶级分化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

商、周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丧失了规范社会的作用。

内容: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性质和作用

首先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所以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

3、吕刑(西周时周穆王进行的司法改革,令当时吕国诸侯,兼周穆王司寇吕候制度,内容不可考,又称甫刑)

4、九刑。

一是指周朝的刑书。

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和赎、鞭、扑、流”

5、遗训、殷彝。

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

1、郑国铸刑书。

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邓析的竹刑。

前501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属私人著作。

3、晋国铸刑鼎。

前513年,赵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

二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三是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四是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

“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

最为突出的是对政治性犯罪的惩罚。

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分类:

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

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者;

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

(一)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劓、剕、宫、大辟”

其中剕刑有刖,砍手;

剕,砍足;

膑砍膝盖骨。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商、春秋时一直是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应用。

其影响遍及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经过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二)其他刑罚

1、圜土之制。

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

类似后世拘役。

3、赎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原则。

“明德慎刑”“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4、宽严适中的原则。

四、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

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

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或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存。

天子或王是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

土地由周天子分赐诸侯,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买卖转让。

西周中期以后,所有权形式开始多样化,贵族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

(二)契约

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

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

有两种契约:

1、质剂。

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

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

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方制作。

2、傅别。

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

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

1、一夫一妻制;

2、同姓不通婚;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七出三不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宗法继承

(一)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

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原则:

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宗族制度构成西周时期基本政治结构。

在宗法统治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国王家长制专制统治的绝对权威,家族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的融合,礼仪教化与刑事镇压相辅相成等。

(二)宗法制度下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第六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国王或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司法官来辅佐天子行使司法权。

夏朝设士和理,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

商朝称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但要奏请商王批准才能执行。

下设正、史等属官。

西周设大司寇或称司寇。

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公卿。

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下设小司寇。

在大小司寇下设属吏如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等。

(二)地方司法机关

多以士命名。

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为士。

在畿外称为蒙士。

西周有乡士“国中之乡”,遂士“四郊之遂”,县士“野外之县”、方士“都邑”、讶士“边远地区”

二、诉讼制度

(一)天罚与神判

(二)狱与讼。

刑事案件是狱,民事案件是讼。

审理民事案件叫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三)五听。

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5种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比神判进步。

司法心理首次应用于司法实践。

(四)读鞫、乞鞫。

读鞫指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后,犯人不服判决可要求上诉再审叫乞鞫。

(五)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以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监狱制度

(一)监狱名称

奴隶制社会监狱多称圜土,也有称囹圄(囹圉)春秋时期通称囹圉

(二)监狱管理

司圜与掌囚两种狱官。

圜土所关押的是未达到处以五刑的轻微罪犯,称罢民由司圜管理。

可能处以五刑等重刑的未决犯的场所,由掌囚专职管理。

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

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

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

反对礼有差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

“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

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

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

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

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

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

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

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

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

主要规定了六禁。

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

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

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商鞅变法

概述:

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无军功取消贵族身份。

取消分封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不赦不宥。

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

(5)实行连坐。

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最大限度地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5、枷号。

明朝创设的耻辱刑。

清代沿用。

三、刑罚适用原则

1、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间的不平等。

僧侣犯重罪由宣政院审理。

一等,蒙古族;

二等,色目人;

三等,汉人;

四等,南人。

清朝有专门司法机关审理满人犯罪。

刑罚适用方面满汉不平等显得并不突出。

2、从重从新的原则。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朝为推行重其所重原则,主要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明律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罪的处罚。

“大抵事关典礼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为突出重其所重,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处罚从轻。

清朝对重其所重表现的更充分。

对十恶处罚更重,对强盗、窃盗处罚加重。

还处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

文字狱按大逆比附定案。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明清时期,土地私有权不再受法律的限制。

默许私人可按先占原则获为己有,王土的观念渐趋淡薄。

对于无主物归属,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

2、债权。

明清时期成立契约一般都需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两种,合称中保。

中人:

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

在契约成立过程中起介绍引见、说合交易,议定价金的作用,在借贷契约中往往又是保人,起见证人的作用,又称中见。

收中资,一般在2%-3%

保人:

主要是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

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契约的履行。

对义务人有督促责任,在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人才负担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契约义务。

明清时期形成了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

二、婚姻家庭关系

教令权:

家长教育、命令、约束、惩戒家属(主要是子孙)的权力。

包括惩戒权和送惩权。

惩戒权:

家长对违犯教令的子孙直接进行肉体惩罚的权力。

送惩权:

家长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的权力。

主婚权:

明清时期家长主婚权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独子承祧:

独子“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俗称兼祧或一子继两房。

兼祧的条件是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

令一个较大变化是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二、经济法律制度

明朝对茶、盐、矾实行专卖。

第五节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元朝设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

御史台仍然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

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

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

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起,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13道,共设监察御史110人,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

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发现官吏违反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清朝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三法司。

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

元朝分路、府、州、县四级。

明朝分省、府、县三级。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九卿圆审:

是明朝重要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廷杖制度:

明朝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

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

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秋审:

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每年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

秋审后的四种情况

1、情实。

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

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

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

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卿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刑案。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

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

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

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

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

魏新律规定。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官当:

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

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

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

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

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

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

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

汉代主要有

沈命罪:

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

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见知故纵罪:

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

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秦代主要刑罚

死刑:

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徒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耻辱刑;

髡(剃头)、耐(剃须)、完()

汉朝文景帝改革

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

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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