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典笔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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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订立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撤销,除斥期间。

代理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具有人身性质的和当事人约定必须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2、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指代理人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①再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

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③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委托的。

3、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的代理,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如信托行为、隐名代理。

4、代理权的滥用3种: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滥用的前提是有代理权,结果是无效。

5、无权代理3种: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善意相对人可以在1个月内催告或撤销。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

表见代理直接导致代理行为有效。

善意的相对人对于主张表见代理还是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有选择权的,这进而决定了合同是否有效;

但该选择权一定要发生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区别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情形

(1)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显失公平的合同

(2)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3)欺诈、胁迫成立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乘人之危成立的合同

效果

效力暂时不确定:

(1)转为有效:

被代理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2)转为无效: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包括明示、默示拒绝)、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

效力是确定的:

(1)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

(2)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3)撤销权超过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效

民事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

2、仲裁基本制度:

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有管辖权。

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

仲裁和诉讼只能选其一。

本书中涉及到的除斥期间主要有:

(1)撤销权;

保证;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

拾得物的领取;

破产财产分配的领取。

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

必须发生在时效到期前的6个月内,按最后6个月内中止事由占用的时间,在到期后或到期后且障碍消除时顺延(如果中止事由在时效到期前6个月发生,持续到到期前6个月内消除的则不发生中止,中止事由在到期时仍在持续的,则只按最后6个月内中止事由占用的时间顺延)。

普通时效2年,短期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长期时效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最长20年。

中止的事由有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主要是客观原因造成。

中断

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中断可以数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

中断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3类: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

当事人应客观原因未行使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只有法院可以决定酌情延长。

民法参考资料:

民事责任:

1.依产生的原因可分为: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其他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2.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划分为:

(1)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加害人的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而是由法律推定的。

即加害人须自证无过错方能免责,加害人若不能自证无过失,法律即推定其有过错。

(3)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方适用。

法律若无特别规定,皆适用过错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变更、注销。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合伙企业

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债务人在责任的承担上是有先后顺序的(先企业偿还,不足的个人偿还)。

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债务的承担上没有先后顺序。

盈亏分配顺位:

先按约定,再协商,再按实际出资比例,再按平均分担。

合伙企业属于人合性质,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

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

名称中标明“合伙”字样。

手续齐全应予当场登记,否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行为人赔偿,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

③入伙退伙除名;

④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⑤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⑥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⑦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⑧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表决方式

首先按合伙协议约定表决,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普通事项按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全体通过。

合伙企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聘请的经营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合伙人之间对一切内部事项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债权人)。

特殊普通合伙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否则应补缴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8个事项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比普通合伙人少一项,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所有行为优先适用外商投资相关法规,未规定的事宜适用公司法。

中方投资者不得为中国自然人。

先取得批准证书,后取得营业执照(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再办理外汇、税务等其他登记手续。

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分为4类:

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

出资

1、新设出资(含并购资金支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

一次缴付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的15%,3个月内缴清。

2、并购出资(含并购资金支付给出售股权或资产的出售者的):

一次缴付出资的3个月内;

经批准分期出资的,6个月内支付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按认缴比例分亏损。

3、并购出资比例低于25%的,现金出资的3个月内缴清;

非现金出资的6个月内缴清。

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认购增资且增资额超过并购后注册资本25%的,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25%的除外。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应符合《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

合并与分立

(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10条):

(1)合并后的4种类型:

有限+有限=有限、股份+股份=股份、上市+有限=股份、非上市股份+有限=股份或有限。

(2)审批:

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务部审批。

如果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合并具有垄断趋势的审批期限最长为180日。

(3)注册资本:

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合并后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

折股比例+原股份公司股份总额;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战略投资

1、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符合其他法律规定;

2、(投资者自身或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中外合资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文件(3个月)。

一切以合同为准,合同、协议、章程均需报批。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个月)。

外方合营者以机器设备出资必须符合:

为生产必不可少、价格不得高于同类设备当时国际市场价格的条件。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决议方式由章程规定;

但特殊决议(4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1)章程的修改;

(2)中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减;

(4)合并、分立。

中外合作经营

1、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在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设立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是一种合伙关系。

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2、设立条件: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作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1个月)。

4、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董事会;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都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不能出席的董事应书面委托他人(不一定是董事)代为出席。

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但特殊决议(6项)应由出席董事一致通过:

(1)章程修改

(2)注册资本增减(3)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4)解散(5)资产抵押(6)委托合营各方以外第三方管理的(要报批,30日内决定)。

5、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经财政税务机关(20日内审批)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中外合作者应当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

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外资企业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并通过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90天内审批。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

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应设立董事会,推选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

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3、清算要报批,清算结束前不得将资金汇出或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第四章 公司法

登记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

有限公司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股份公司由董事会申请登记。

2、设立、变更、备案、注销,每个环节的时间一般均为30日,只有减资和合并分立自公告后45日申请变更登记,注销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或破产终结起10日内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高院解释:

三种情况):

(1)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

包括股东会(12)、董事会(11)、监事会(职权7项,不包括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组织机构是公司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经营管理机关(8):

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等)不是以会议形式形成决议的机关,而是以自己最终意志为准的执行机关。

董监高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有独资公司

(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委派或指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规定的参照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

(1)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制订公司章程。

(2)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3)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公告;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决议(包括制定公司章程)由出席会议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办理设立登记。

(4)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5)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对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经出席会议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仅用于选举董事、监事。

表决权时用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如下:

事项

程序

(1)“1、3、5、7”规定;

(2)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

(4)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议决规则:

①担保金额超过资产的30%以上: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②关联表决权排除;

③其他担保经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

除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外的担保事项

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且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关联事项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制度

1、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占有1/2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2、独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6年。

3、独立董事除应具有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先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关联交易总额(未发生)高于300万元或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现有或新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发生)总额高于300万元或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独立董事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监事会经理

1、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股票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其他

1、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缴付出资、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公司在合并、分立等事宜,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证书、执照。

2、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出资人隐瞒的债务,若已申报过该债权,则合并方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向原出资人追偿;

若未申报该债权,则由原出资人承担责任。

分立的企业对原企业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约定分担,无约定的按资产比例分担。

3、解散公司诉讼: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下列之一:

(1)连续2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2)股东会表决无法达到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经营严重困难;

(3)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经营严重困难;

(4)其他经营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五章 证券法

定价

1、公开发行:

(1)向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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