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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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第二条未排除余热余湿,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出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三条有瓦斯聚集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四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五条操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干燥机给料箱内的返煤情况。

排灰时,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排灰室和除尘器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00015g/m3。

清炉排灰时,应当先将炉灰用水熄灭后再排出,禁止带火运出。

当多管集尘器中煤粉燃烧时,必须立即停止引风机,打开检查孔将火熄灭。

防爆阀每班要检查一次,发现失灵立即更换。

第三章瓦斯管理

第六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七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斯员和巡检人员,顶起巡查瓦斯区浓度。

瓦斯员携带光干涉式甲烷测定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贮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选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反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测点。

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厂技术负责人确定。

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第九条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当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

5、房间和走廊内的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必须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十条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3、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4、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5、人工清仓时,煤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第四章监测监控

第十一条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表1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

甲烷传感器报警

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CH4

断电范围

地面选煤厂上方

≥1.5

<1.5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

选煤厂内全部电器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三条甲烷传感器的调校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体,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调校时,应按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人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校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体流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四条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五条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装煤车间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第五章粉尘管理

第十六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除尘系统与工艺设备无联锁装置时,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之前启动,在工艺设备停止5min之后关闭。

第十七条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干燥车间、原煤准备车间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溜槽必须针对不同物料,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产尘点应尽可能实现封闭除尘。

每月对洗煤厂内的粉尘至少测定一次。

第十九条干燥车间必须设置有效的除尘系统。

产生煤尘的设备和转载点必须密闭。

设备运行时,车间内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第二十条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测定,并建立档案。

测定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1、粉尘作业地点,每月测定1次。

2、其他有毒物质作业地点,每季测定1次。

第二十一条在选煤厂干燥、原煤准备、干法选煤等工人作业车间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必须符合表的要求。

  表2粉尘含量最大允许浓度

序号

粉尘种类

最大允许浓度/(mg.m-3)

1

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

2

含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他粉尘

10

第二十二条除尘管道、易积存煤尘的设备和地面必须定期清扫。

除尘器吸风口、风管连接处、清扫孔、密闭罩等地点应当定期检查。

严防漏风损坏。

第六章防灭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厂内各建筑均应留设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通道,合理进行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并采用相应的建筑构造措施。

第二十四条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干燥、浮选、于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二十五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

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第二十六条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

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洗(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83中的有关规定,应符合表3规定。

表3选煤厂建筑物的生产类别及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

建筑物名称

耐火等级

原煤输送机地道、受煤坑、原煤储存仓及原煤装车仓、原煤准备车间、原煤输送机栈桥、原煤卸煤输送机栈桥、原煤转载点、原煤半地下煤仓、原煤储煤场、干燥车间、浮选药剂库

二级

化验室、汽车库、材料库

三级

主厂房、压滤车间、浓缩车间、洗后产品输送机栈桥、选后产品仓、介质制备车间、消防水泵房

沉淀塔、空气压缩机房、人性栈桥、生产生活水泵房、水处理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上必须配备有灭火装置。

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和烤烘油水分离器、贮气罐和集流器放油塞等油水冻结部位(应用热水进行熔化)。

严禁排气管及电机附近堆放易燃物品。

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

一旦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消防栓,易燃易爆地点应配备有灭火器。

第三十一条厂的焊接作业管理,必须遵守如附录1规定。

第7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罚惩戒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对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三十四条制定通风仪器仪表的保管、维修和保养制度,定期进行校正和检定。

第三十五条选煤厂瓦斯检查员应按要求定期培训,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证件应按时复审。

第三十六条选煤厂应开展瓦斯防治及“一通三防”理念培训,让全体职工掌握瓦斯防治及“一通三防”基础知识,懂瓦斯基本常识、懂瓦斯基本常识、会识别瓦斯隐患、会采取避灾措施。

第8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附录1选煤厂焊接作业管理规定

1、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报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2、焊接作业前,必须联系有关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查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3、焊接作业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

4、在煤仓顶部20米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放空存煤,上下通气形成一定风流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

5、每次焊接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湿式降温措施,把煤仓口及侧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

施工现场的火柴必须专人携带。

6、焊接作业地点下方的煤仓在作业期间必须停止装运。

7、焊接作业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贮煤仓内等处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8、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9、煤仓风机有一台停止运转后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10、焊接车间必须配备齐消防器材。

严禁在瓦斯含量超过0.5%或煤尘浓度大于10mg/m3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

11、作业现场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各类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在10m以上。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必须在5m以上。

禁止作业现场吸烟。

12、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焊接、气割。

13、对存放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情况不明的容器进行焊接时,应当采取彻底清洗或置换惰性气体等防爆措施,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操作。

14、因工作需要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工作时,焊工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

禁止行灯变压器带入设备内和容器内。

禁止照明电压超过12V。

禁止将漏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15、氧气瓶必须装置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

减压器上应当设有安全阀。

使用的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不能斜放,更不能卧放。

16、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回火防止器和减压器不得沾染油脂。

17、禁止气瓶在露天曝晒。

在冬季,气瓶、回火防止器、减压器被冻住后,只许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

18、一旦氧气瓶、乙炔瓶压力表损坏或失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更换。

19、电焊设备及工具,必须绝缘良好。

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20、遇4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禁止从事户外露天作业。

在潮湿的地方作业。

应当穿绝缘鞋并站在绝缘垫上。

21、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作业人员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详细检查现场,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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