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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总结Word下载.docx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7.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8.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9.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0.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视为总结

  1.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书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6.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7.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8.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10,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1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签名盖章总结

  政府和法院盖章

  1.行政处分决定书。

  2.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反馈的对行政法规的书面意见,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3.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行政许可证件

  6.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复议决定书

  8.行政复议调解书

  9.再审裁定

  10.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11.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执法人员盖章

  1.当场处罚

  2.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3.治安管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治安管理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治安管理处罚扣押的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笔录

  7.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8.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9.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当事人和其他人签字或盖章

  1.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6.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7.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8.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9.诉讼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10.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1.证人证言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12.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13.现场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1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篇二:

行政法复习总结

  行政法总则

  一、行政法概论

  

(一)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

  

(1)范围广泛;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性;

  (3)易于变动。

  2、形式上的:

  

(1)法律规范数量繁多;

  

(2)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

  

(二)行政法的适用规则(重点思考题)

  1、层级冲突。

高法优于低法

  2、同级冲突。

  (1)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中央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省较大市、经济特区的规章

  3、新旧冲突。

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冲突。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变通冲突。

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重点思考题)

  1、行政主体对所有相对人一视同仁;

  2、行政主体应客观了解事实真相,不得主观武断;

  3、行政主体应善意执法,排除偏见,不得恶意执法,滥用职权;

  4、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应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5、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应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供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

  二、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认定和分类

  1、认定: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参加行政诉讼,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①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②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及参加诉讼;

  ③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分类:

  Ⅰ、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

  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2)国务院直属机关15个

  (3)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4)地方行政机关

  ①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

  ②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③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2、授权机关

  

(1)授权机关的概念

  授权机关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以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授权组织的特征

  ①授权组织的职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②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③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行使被授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组织的范围

  ①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

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PS:

非政府组织

  Ⅰ、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

  如中国轻工总会,纺织总会;

电信公司;

石油天然气公司;

烟草公司等。

  Ⅱ、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

  如铁路局、邮电局等。

  Ⅲ、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大专院校、县级以上的卫生防疫站、商品质量检验所等。

  Ⅳ、社会团体

  如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如居委会、村委会。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1、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2、行政利害关系人是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利害关系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区别

  行政相对人:

  

(1)、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明显的利害关系。

  行政利害关系人:

  

(1)、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三)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各有的主要权利

  1、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权利:

申请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

  2、复议申请人的主要权利:

申请权、举证权、请求行政赔偿权、委托代理权

  3、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

起诉权、举证权、撤诉权、请求行政赔偿权、上诉权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成立要件、合法要件

  1、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6)无偿性(7)服务性

  2、成立要件:

  

(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3、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①是行政主体所为;

②在其权限范围内。

  

(2)行为内容合法

  ①有事实根据;

②有法律依据;

③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①法定形式;

②法定步骤;

③法定时限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重点思考题)

  1、划分标准: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2、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为。

  3、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

(1)对象不特定;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只能适用一次;

(4)不可诉。

具体行政行为:

(1)对象特定;

(2)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3)可反复适用;

  (4)可诉。

  (三)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效力

  1、制定主体

  

(1)国务院部、委、总局、国家局

  

(2)省政府

  (3)省会市政府

  (4)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

  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有18个: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5)经济特区市政府

  2、效力

  

(1)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2)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依据

  (3)行政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

  行政法分则

  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设定、种类和判断标准

  Ⅰ、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第11条)

  

(2)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第14—17条)

  (4)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第18—21条)

  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仅限设定为期一年的行政许可)

  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部门规章、省会城市政府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政府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Ⅱ、行政许可的种类:

  第一类:

普通许可(第12条第1项)

  1、普通许可的概念

  对法律禁止的一般事务,依法定条件审批,称普通许可。

其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普通许可的特点

  

(1)许可事项属一般事务性质

  篇三: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001.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

  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

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

(二)

  1.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

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2.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即行政效率,便民即便利当事人。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拖延。

  

(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考点:

此知识点的考题比较简单,只要能判断出行政机关在时效上或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即可作出判断。

  3.诚实守信原则

  即诚实和信用。

  

(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保证稳定,当事人可以预期。

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

b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

  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本知识点较多考查的是信用,主要结合合法行政行为撤回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进行补偿。

  4.权责统一原则

  权是行政效能,责是行政责任。

  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追责,违法要赔偿。

本知识点题目比较容易,只要判断出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003.行政主体

(一)

  1.此考点太重要,是本法的基础和起点。

考查形式主要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2.三大类八小类。

  

(1)职权性主体。

  a政府。

  综合性主体,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政府。

国务院是免检产品,不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可以当复议机关。

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只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不能当复议机关。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乡政府当被告,由基层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含县级)当被告,由中级法院管辖。

  b部门。

  专门性主体,第一类分级领导,条块管辖,双重领导,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既可以找同级政府也可以找上级部门当复议机关。

第二类中央垂直领导,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上一级主管部门才是复议机关。

主要包括国税、海关、金融、外汇,以及特殊的国安。

第三类是省以下垂直领导,包括地税和国土。

县市级地方政府因为采取管后不管前原则,所以可以当其复议机关,但是当地省级政府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只有中央部门当被告才由中院管辖,省市县级部门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c关于复议机关的总结:

5+1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其他的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都是两个复议机关。

5包括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安。

1是指各级地方政府。

  004.行政主体

(二)

  1.两个派。

  政府派,即派出机关。

部门派,即派出机构。

  

(1)派出机关中需掌握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

其中,a省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相当于设区市,可以管县级政府。

行政公署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政府或者自治区政府。

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

b街道办相当于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当不了复议机关。

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街道办的区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政府。

  

(2)派出机构一般由政府部门设立,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样,都是行政机关的办事机构。

其除非经过单行法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作为行政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或

  者被申请人。

需要掌握的是有权三所,即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和税务所。

  其中,a派出所的处罚权限是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

b工商所处罚的对象只能是个体户,而不是企业。

且不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c税务所包括国税所和地税所,其只能作出20XX元以下的处罚。

  对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采取职权标准,即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的,告机构,机构是被申请人;

种类越权的,告机关,机关是被申请人。

比如,派出所罚款5000元,其自己是被告和被申请人;

派出所拘留5天,其所属的公安局是被告和被申请人。

  2.下级经上级批准行为行政主体的确定。

  采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

即下级经过上级批准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但是,在行政许可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告下级时,对上级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也不服的,可以将上下级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005.行政主体(三)

  1.行政法中的被授权组织。

  

(1)授权依据:

  a一般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

b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c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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