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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前,完成复合条件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环保厅

5

在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建制镇逐步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

6

2015年底前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地区要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

7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要于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当年《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8

2016年

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后督察,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且已关闭的上述行业企业死灰复燃。

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9

2016年底前,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药、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将上述行业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省工信委等

10

2016年起,全面开展采掘、石油等重点水污染行业的环境整治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

11

2016年底前公布全省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制定地下水超采区压采实施方案,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等

12

涉重金属的金属矿采选企业要于2016年底前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重点流域、区域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停整顿。

13

2016年底前,排查全省工业聚集区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

14

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

省农牧厅等

15

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省农牧厅

16

2016年底前,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17

2016年底前,编制实施《甘肃省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

省建设厅、省工信委等

18

到2016年,建立全省工业年取水量大于15万立方米重点用水户和农业灌溉面积大于5万亩大型灌区的监控信息名录。

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等

19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已建机井排查登记,建立信息名录数据库。

20

地级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厂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抽测)结果。

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

21

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加油站的改造治理。

22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等

23

兰州市、白银市督促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分“一般、较大、重大”划定环境风险等级,并于2016年底前完成。

24

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25

根据全省网格化监管要求,各市、县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26

2016年底前调整到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

27

2017年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28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园区资格;

集聚区内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9

处于具备饮水功能湖库等敏感区域的上游县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

30

2017年底前,兰州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31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农牧厅

32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33

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省发展改革委等

34

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

省国土资源厅

35

2017年底前,出台全省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关闭方案。

36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已建成加油站的改造治理。

37

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38

兰州市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39

2017年底前,建立全省生产、使用环境激素类化学品调查数据库。

40

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41

督促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分“一般、较大、重大”划定环境风险等级,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兰州市、白银市除外)。

42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起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替代。

省安监局等

43

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符合条件的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44

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45

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等

46

2018年

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灌溉农田综合治理,通过停止灌溉和轮耕、休耕退减灌溉面积50万亩,退减水量2.4亿立方米。

分解至2016-2018年

酒泉市退减13万亩灌溉面积,退减水量0.62亿立方米;

张掖市退减17万亩灌溉面积,退减水量0.82亿立方米;

武威市退减5万亩灌溉面积,退减水量0.24亿立方米;

金昌市退减15万亩灌溉面积,退减水量0.72亿立方米。

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

47

2018年起,各地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48

到2018年底前,应用膜下滴灌技术和垄膜沟灌技术分别达到亩节水150-200立方米、80-100立方米。

49

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234个水功能区(河段)的纳污能力核定,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环保厅等

50

2018年底前,建立全省开发利用地下水水位、取水总量双控制约束指标体系,在保持合理生态水位前提下,将地下水可开采量分解到县级行政区和主要水文地质单元。

51

县级城市自2018年起,每季度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厂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抽测)结果。

52

2018年底前,完成黄河、渭河、泾河干流各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工作。

53

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到2018年,在试点地区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向全省推广。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54

水利部门逐步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于2018年建成覆盖全省330个站点的国家地下水资源监测工程项目。

55

国土部门于2018年建成覆盖全省71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

56

2019年

到2019年,兰州市、白银市完成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

57

到2019年,兰州市、白银市完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58

农牧部门于2019年建成覆盖全省的水生生物监测体系。

59

2020年

2020年底前分年度完成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药、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60

2020年底前,全面取缔境内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所有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

61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62

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地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

63

2020年底前,除兰州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64

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65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化肥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

66

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

67

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39座生产用码头、4座船舶检验起泊设施及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2017-2018年每年完成10座生产用码头、船舶检验起泊设施的污染物处置设施建设,2019年15座,2020年完成剩余8座。

生产用码头兰州16座、白银11座、临夏10座、陇南2座,船舶检验起泊设施兰州、白银、临夏、陇南各1座。

68

到2020年,各县(区)(兰州市、白银市除外)全部完成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

69

到2020年,各县(区)(兰州市、白银市除外)全部完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70

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控制在110立方米/万元、40立方米/万元以内,比2013年分别下降43.6%、33.9%以上。

2016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控制在154立方米/万元、49立方米/万元以内;

2017年分别控制在142立方米/万元、46立方米/万元以内;

2018年分别控制在131立方米/万元、44立方米/万元以内;

2019年分别控制在120立方米/万元、41立方米/万元以内;

2020年分别控制在110立方米/万元、40立方米/万元以内。

到2020年,兰州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控制在49立方米/万元、42立方米/万元以内,嘉峪关市分别控制在51立方米/万元、41立方米/万元以内,金昌市分别控制在175立方米/万元、43立方米/万元以内,白银市分别控制在140立方米/万元、31立方米/万元以内,天水市分别控制在58立方米/万元、25立方米/万元以内,武威市分别控制在244立方米/万元、57立方米/万元以内,张掖市分别控制在366立方米/万元、58立方米/万元以内,酒泉市分别控制在213立方米/万元、41立方米/万元以内,平凉市分别控制在75立方米/万元、57立方米/万元以内,庆阳市分别控制在33立方米/万元、18立方米/万元以内,定西市分别控制在108立方米/万元、77立方米/万元以内,陇南市分别控制在67立方米/万元、35立方米/万元以内,临夏州分别控制在129立方米/万元、80立方米/万元以内,甘南州分别控制在51立方米/万元、42立方米/万元以内。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

71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72

到2020年,电力、钢铁、造纸、石油、化工、医药、淀粉、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省工信委、省水利厅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73

到2020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74

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水利厅等

75

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513.34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以上。

到2016年,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310.94万亩以上;

到2017年,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361.54万亩以上;

到2018年,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412.14万亩以上;

到2019年,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462.74万亩以上;

到2020年,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513.34万亩以上。

到2020年,兰州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00.01万亩以上,嘉峪关市达到11.16万亩以上,金昌市达到111.17万亩以上,白银市达到171.15万亩以上,天水市达到44.24万亩以上,武威市达到215.39万亩以上,张掖市达到251.24万亩以上,酒泉市达到300.19万亩以上,平凉市达到48.95万亩以上,庆阳市达到44.82万亩以上,定西市达到57.88万亩以上,陇南市达到102.70万亩以上,临夏州达到67.95万亩以上,甘南州达到10.38万亩以上.

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76

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在114.15亿立方米以内。

2016-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别控制在118.82亿立方米、117.40亿立方米、117.06亿立方米、115.64亿立方米、114.15亿立方米以内。

到2020年,兰州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在14.71亿立方米以内,嘉峪关市控制在1.91亿立方米以内,金昌市控制在6.57亿立方米以内,白银市控制在10.79亿立方米以内,天水市控制在4.48亿立方米以内,武威市控制在15.15亿立方米以内,张掖市控制在20.11亿立方米以内,酒泉市控制在21.08亿立方米以内,平凉市控制在4.09亿立方米以内,庆阳市控制在3.43亿立方米以内,定西市控制在4.47亿立方米以内,陇南市控制在2.72亿立方米以内,临夏州控制在3.71亿立方米以内,甘南州控制在0.92亿立方米以内。

77

2020年底前,确保全省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全部关停。

78

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州政府所在县区应积极开展水量、水质符合条件的第二水源建设工作,于2020年实现“双水源”。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

79

到2020年,黄河干流、泾河、洮河水系水质总体保持优良,渭河水系水质进一步得到改善。

80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234个水功能区(河段)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工作,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81

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82

环保部门于2020年建成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83

2020年实现全省国家级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100%、省级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80%以上、全省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覆盖率50%以上。

84

争取于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85

2021年

2021年起,新建或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必须执行相关环保标准。

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等

86

2030年

单一水源供水的除市州政府所在县区外的其他县区应积极开展水量、水质符合条件的第二水源建设工作,于2030年实现“双水源”。

87

2030年实现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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