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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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负责煤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和资金的投入。

2、各矿、子分公司的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煤质管理的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3、各矿、子分公司的分管副职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煤炭质量、生产环节、过程检验、加工销售、装车计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洗选加工处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公司的煤质管理、考核与煤质分析检验工作。

2、负责煤炭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及检验和试验状态。

3、负责公司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和不合格品的评价及处置。

4、负责公司商品煤最终检验和试验。

第六条生产技术处负责公司各矿的井下原煤质量管理。

第七条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煤炭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协调工作,应根据各矿、子分公司的生产实际及时调整公司内部配煤量和各单位的商品煤销售量,以充分满足销售市场的变化和需要。

第八条 运销分公司负责煤炭销售过程的质量管理。

运销分公司和洗选加工处共同负责商务纠纷的处理,各矿、子分公司配合。

第三章原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原煤生产过程的煤质管理,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采掘生产过程中原煤的灰分、水分、含矸率和硫分,提高原煤块率,通过不同质量煤炭的合理配采,使原煤质量保持稳定和提高。

1、生产副矿长或副经理负责井下原煤采掘、运输、提升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原煤生产质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合理制定有利于本矿原煤质量提高的工资分配办法,把原煤的灰分、块率、含矸率和全水分做为重要考核指标,鼓励各采掘队自觉采取煤质提高措施,保证本矿原煤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2、生产盘区和回采工作面设计要严格执行《晋城煤业集团采区(面)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编制和审批。

盘区和回采工作面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必须详细、准确、可靠,地质资料不清不能安排设计采掘工作面。

3、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的本工作面原煤质量指标(主要包括灰分、含矸率、全水分、块率)和提高原煤质量及块率的具体措施的专门章节。

采掘作业规程应通过煤质管理机构的审批后才能执行。

4、采掘过程中要实行工序煤质控制,作业规程中要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煤厚情况、不同质量的煤层、不同的采煤工艺等在工序安排及煤质控制时作出具体要求。

5、大于300毫米的煤或矸和井下清理水仓、巷修和零星工程收尾时产生的煤泥、煤矸混合物及一切杂物严禁进入原煤皮带及煤仓。

6、各工作面要采取喷雾降尘,杜绝常流水现象,不得将积水排入煤仓。

7、回采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变化,严重影响煤质时,必须及时采取保证煤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各矿、子分公司的煤质管理机构要建立煤质化验室,足额配备培训合格的采制样和化验人员及相关的仪器设备,以满足煤质监管工作的需要,要加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等各个环节的煤质管理力度。

1、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煤质计划编制本矿、子分公司的年、季、月煤质计划及说明书,并将原煤质量计划按月分解到各科、队。

2、根据分月煤质计划加强对各科、队煤质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3、各矿每月对各工作面、主井、煤山的块率、灰分、水分、硫分及发热量进行测定,形成原煤质量月报,并于次月2日前上报洗选加工处。

第十一条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搞好采掘生产中煤质管理的基础,生产技术处对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的同时要对贯彻生产过程中提高煤炭质量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按照《晋煤集团矿井煤质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标准要求,加强煤质安全质量管理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本矿的煤质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各矿、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在煤炭生产洗选加工的各个转载环节和储煤仓都要安装和完善螺旋溜槽或其它降低块损的设施,制定提高块煤产量的管理措施及考核办法并报洗选加工处备案。

第四章地面洗选加工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各选煤厂应在现有生产加工系统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工艺改进,以建立能适应市场需求、满足市场变化、灵活完善的生产加工体系。

1、各选煤厂要严格按合同规定产品粒度标准选用筛分效果好的筛子,筛网孔径要保证产品粒度符合要求,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以避免块煤损失和保证限下率符合标准。

遇有破损筛网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2、各选煤厂无论采用重介或跳汰哪种方式,都必须控制好分选参数,在保证洗煤质量稳定和满足顾客需求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洗煤回收率。

3、各选煤厂的技术检查工作,应认真执行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做到原始资料妥善保管,数据准确及时,能及时指导生产。

并将有关报表按月报送洗选加工处。

4、凡从事技术检查工作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各选煤厂要加强除杂、除铁、拣矸的工作管理。

为了保证商品煤质量,不得将清扫的杂物和冲洗地污水排入商品煤皮带或煤仓,防止污染煤质。

6、各选煤厂要能够实现3#、9#、15#煤的按比例配煤,在地面能够实现块煤和末煤既可储存,又可返煤;

既可分别生产洗末煤和筛选末煤,又可实现筛末煤与洗末煤进行配煤的工艺条件。

7、地面储煤系统,要按不同品种、质量分别堆存,按不同质量合理进行返煤。

8、加强对储煤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9、各选煤厂在洗煤过程中要控制好煤泥水管理,搞好煤泥水闭路循环,脱泥、脱介等设备的水量控制适当,脱水设备要确保运转正常,保证商品煤水分合格。

10、各选煤厂的转载点、煤仓要因地制宜采取安装和完善螺旋溜槽或其它降低块损的装置,在提高块煤产量的同时还要防止由于跌落破碎造成商品块煤限下率超标。

第十五条各选煤厂要按照《晋城煤业集团洗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标准要求,加强选煤厂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本单位的煤质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各选煤厂要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并加大对影响商品煤质量的各主要工序和关键岗位的考核力度,不断降低商品煤质量的波动幅度,提高对商品煤质量的掌控能力,最大限度的提高综合回收率,力争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商品煤装车计量管理

第十七条各矿、子分公司商品煤装车使用轨道衡计量或定量装车系统计量,轨道衡或定量装车系统检修时实行检尺划线计量装车。

1、轨道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每台轨道衡要建立安装、大修、维护、检定和使用的技术档案。

平时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维护保养。

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规定的准确度。

2、各矿、子分公司轨道衡检修时,由运销分公司牵头,洗选加工处、车站参加,进行煤炭散密度测定工作。

在测定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保证测定结果准确可靠,并按此要求进行划线装车。

3、各矿、子分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计量法规及车站的有关规定,对装车计量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明确不同型号车的净载重量,避免发生多装和少装现象。

第十八条为保证顾客收到符合合同数量的煤炭,避免路途损耗,不管用什么方法装车计量,要做到车车不亏不涨,计量准确。

1、对于待装的空车要先检查、再清理车底杂物,加固好车辆后装车。

对于技术状态不好的车辆,要尽量利用,但必须认真加固,确保无漏煤。

如果经过加固,仍不能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及煤炭漏失,则严禁装车,并向运销分公司、铁运分公司提出不能装车和退车的建议。

2、严禁不同品种的煤混装外运。

3、对于出口煤的数、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煤炭出口的有关规定,各种质量指标一定要符合合同要求,装车前车底必须清扫干净,加固车辆完好无漏煤,车号要记录清楚,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装车任务,不得延误时间。

4、装车时,起脊高度要均匀,不得偏装偏载。

划线装车时,划线要准确、规范,煤表面要平整。

装车后的超偏载情况应符合铁路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使用轨道衡计量的煤车装好后,要撒白灰浆做好标记。

第六章商品煤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商品煤质量统一检验制度。

1、洗选加工处各驻矿质检科负责所驻矿商品煤质量的最终检验工作。

2、洗选加工处各驻矿质检科及寺河矿、赵庄煤业、长平公司的质检人员要认真执行采制化国标,对外销商品煤品种、车号要记录准确,车车采样,批批化验,并严格按照煤质运销系统程序录入有关数据,原始资料要做到保密,不得外传。

3、各商品煤质检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在煤质检验工作中授意或有意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凡从事商品煤质量检验工作的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商品煤检验项目

1、各品级的中块、小块、粒煤检验项目为:

灰分、全水分、全硫、限下率;

各品级末煤、洗末煤、粉煤检验项目为:

灰分、全水分、全硫、发热量。

2、洗选加工处每月对寺河矿、赵庄煤业、长平公司的外运商品煤质量进行的不定期抽查,如果是在车皮上所采煤样,检验项目按上款执行。

如果是保留煤样或分析煤样,检验项目为:

灰分、全硫、发热量。

3、煤质化验结果报出基准:

灰分、全硫均为干基,发热量为应用基低位。

第二十一条寺河矿、赵庄煤业和长平公司长平井区应建立健全煤质检验机构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商品煤的最终检验工作。

洗选加工处每月要对寺河矿、赵庄煤业和长平公司长平井区的外运商品煤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视同最终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实行商品煤数质量预测预报制度。

1、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努力做到“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定矿点组织发运”。

各矿、子分公司一定要按公司下达的品种、质量计划要求组织生产发运,不得随意变更品种。

2、运销分公司要提前做好次日发运煤炭产品的车皮、数量、品种、质量的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各矿、子分公司组织生产和加工。

3、各矿、子分公司要做好准备装车外销商品煤数量、品种、质量的预测工作,并把预测结果提前一天报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运销分公司,以便于协调配车。

4、各矿、子分公司要定期对库存煤进行分仓、分片采样化验做到心中有数,并要按照不同灰分的煤炭产品进行配装,以符合商品煤合同要求。

5、运销分公司应根据各矿、子分公司煤质情况及顾客的不同需求妥善安排发运,尽最大努力实现品种、质量、等级适销对路,防止错发以减少商务纠纷。

6、凡运销分公司提供了出口煤、冶金等特殊顾客的商品煤批次,各商品煤质检部门应单独采样、制样、化验,单独报出结果。

7、凡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各子分公司实际发生的地销煤各品种、数量、质量应于次日及时上报洗选加工处。

第二十三条由于化验结果滞后,当商品煤最终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求时,应当对顾客实行降级或降价销售处理,由运销分公司负责实施。

第七章商品煤质量标准及奖惩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晋煤集团“蓝焰”煤炭产品质量标准(见附表一)。

第二十五条考核办法

1、以商品煤质量标准为依据,分别对灰分、全水分、全硫和限下率进行考核。

2、凡商品煤灰分超标时按《晋城煤业集团商品煤质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全硫和限下率超标时,没收该批煤的外销量;

当全水分超过公司商品煤质量标准要求时,每超一个百分点,扣减相应批次外销量的2%,以此类推。

3、对用户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煤,经认定属我方责任的,按到站煤量的三倍扣除相应矿、子分公司的外销量。

第二十六条当发生国家煤质检验中心抽查我公司商品煤质量不合格、一次赔款额超过十万元或顾客提出退货等重大质量事故时,经核实后,洗选加工处应书面通知事故单位。

矿长、子分公司经理应责成分管副矿长(副经理)三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并拿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在公司电视台曝光。

第二十七条奖惩办法

1、各矿、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煤质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一定金额的煤质奖或采用煤质结构工资的形式,对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做出贡献的采掘队组和洗煤厂的职工进行奖励。

2、各矿、子分公司煤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煤质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八条每个月洗选加工处汇总对各单位商品煤质量的考核扣吨情况,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交调度指挥中心扣减商品煤量并折扣原煤产量。

第八章太原煤气化公司煤炭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太原煤气化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要求,自行做好煤炭质量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第三十条太原煤气化公司应指定部门,将目前正在执行以及将来更新了的煤质管理文件报洗选加工处,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度(及累计)的煤炭质量报表报洗选加工处。

第三十一条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季度内部质量考核情况及全年累计考核情况和煤质管理总结报洗选加工处。

第三十二条太原煤气化公司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执行的煤炭产品质量标准报洗选加工处。

第三十三条太原煤气化煤炭产品质量标准附后(附表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由洗选加工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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