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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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不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转岗培训、待遇给付、分流安置、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三章类别划分

第九条根据职工不在岗的原因及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同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统一划分不在岗人员的类别。

第十条下岗人员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置下岗待工的职工。

(二)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且经短期(15天之内)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下岗进行转岗培训的职工。

第十一条富余人员包括:

(一)由于单位机构改革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单位无法安置、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二)从事现岗位工作满15年及以上,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三)下岗待工期满以及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原因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职工。

第十二条工伤和病休人员包括:

工伤人员是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或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且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病休人员是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第十三条内部退养人员:

是指按照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第十四条协议离岗人员:

是指因故申请离开工作岗位,经公司批准并签订协议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其它人员:

是指借调、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长期(3个月及以上)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下岗人员管理

(一)经短期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安排其进行3-6个月的转岗培训,培训期间按下岗待工人员管理;

职工不接受转岗培训或培训后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经单位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职工下岗待工期满或者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的,单位应依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其上岗或组织竞争上岗,单位因岗位短缺等原因无法安排其工作的,列为富余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富余人员管理

富余人员等待安置或转岗分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待岗期间公司和单位给予了两次上岗机会,本人不愿意上岗或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由单位按规定提出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报公司按法定程序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由于岗位短缺等原因,公司和单位不能在2年之内为富余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的,待岗时间可以延长至为其提供两次上岗机会为止。

(一)存在富余人员的单位要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积极为富余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富余人员实施转岗培训。

(二)富余人员因故两次不参加单位组织的转岗培训,或者出现两次不按单位的规定定时到单位报到,且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经单位会议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首先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前的15日之内,向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与社保处协商同意,由社保处报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范围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公司社保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公司社保处应及时反馈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单位不能安排人员护理的,可以雇佣人员护理,依据(或参照)相关规定支付护理费用。

(三)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单位负责收集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合)提交公司社保处,社保处负责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工作)岗位,转入公司社保处管理。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工作)岗位,转入公司社保处管理;

本人书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单位负责安排工作;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七)因工致残的职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公司办理。

(八)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工伤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接受治疗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要及时停止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的请销假、待遇给付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执行。

同时,如果职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依据《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由单位依据协议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下同)的病情诊断,经单位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定,报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上报公司为其办理退休(工龄满15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下同)、退职(不符合退休条件)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单位上报,公司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本人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应停止本人所享受的薪酬及医疗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上报公司为其办理退休、退职(不符合退休条件)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单位上报,公司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工伤、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规定应当安排工作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单位因岗位短缺等原因,暂时难以安排工作的,转为富余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现有的内部退养人员继续由培训中心负责管理,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

今后,公司停止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为了深入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系建设,实施依法合规的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公司的生产有序进行和职工队伍稳定,合理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员,原则上对于女职工年龄超过40周岁、男职工年龄超过45周岁,属于富余人员或非重要岗位上的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申请办理协议离岗。

(一)职工办理协议离岗手续,须由本人书面向单位(机构、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报公司批准签订3-5年的离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协议期限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在协议期内,公司与其保留劳动关系。

(二)协议离岗职工须如实说明离岗后是否与其他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如果没有如实说明情况,一经发现,公司按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原有的自我解困、离岗休假(请长假)等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由本人提出离岗申请并与公司签订协议,也可以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四)离岗人员在协议期内,遇有公司机构调整、整顿和改革等重大事宜,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离岗人员在协议期内,因被强制戒毒、违法乱纪、判刑等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

同时,由所在单位上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意见,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离岗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和变更,在协议期间,离岗人员要严格履行协议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期满后,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变更原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经公司批准的借调、外培学习以及特殊原因等不在岗人员,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连续在公司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在岗职工,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五章待遇及给付规定

第二十五条下岗人员待遇

(一)自下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具体标准为:

工龄10年(含10年)之内的,每月1500元/人;

工龄11-20年的,每月1800元/人;

工龄21年及以上的,每月2100元/人。

(二)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单位从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其中:

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四项费用合计,超过本人生活费标准的,由单位负责补缴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富余人员待遇

(一)待岗期间的工资核定

依据核岗定员情况,公司为富余人员核定一定的工资总额。

核定标准为:

第一年为所在单位当期(年、季或月)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80%,第二年为70%,第三年及之后为50%。

公司核定给富余人员的工资总额不得平均分配,由单位考虑富余人员的工作状态、整体情况等实际,实行独立于其他在岗职工的分配办法,但分配给富余人员个人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生活费。

(二)转岗分流待遇规定

原则上富余人员转岗分流后,应执行所安置岗位的薪酬待遇,但对于年龄较大的富余人员,给予适当的待遇保留。

1.富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按照年减年计算,下同)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不进行安置和转岗分流,工资待遇比照原同岗位人员当期(年、季、月)平均工资水平的90%发给。

2.富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其由高岗位(本人工作所在同岗位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分流或安置到低岗位(低工资水平)工作,可以保留原岗位相应工资水平的80%。

第二十七条工伤和病休人员待遇

(一)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公司和伤残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公司社保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伤残津贴、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本人申请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扣除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后)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5.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劳社办字[2005]280号)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由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提交社保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单位按照本人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发给生活津贴,生活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在规定医疗期,6个月之内的由单位发给病假工资;

在规定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由单位发给疾病救济费。

1.病假工资

职工连续工龄不满两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疾病救济费

职工连续工龄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职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本人工资,按照职工当期(年、季、月)正常在岗工作(同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当月应得工资的80%计算,经单位领导小组研究,患有重病和绝症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由单位上报公司批准后,本人工资按在岗工作(同岗位人员平均水平)当月应得工资的90%计算;

当本人工资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0%时,本人工资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0%计算。

第二十八条内部退养人员待遇

(一)退养生活费及调整机制

内部退养人员的退养生活费,按照本办法下发前本人实际享受的标准计发。

今后,公司参照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机制,为内部退养人员增加退养生活费。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内部退养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生活费为计算基数,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和公司足额缴纳。

(三)福利待遇

退养人员的水、电、暖、浴补贴及住房比照在职职工的规定执行;

内部退养人员不再执行本规定之外的其它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协议离岗人员待遇

协议离岗人员,不享受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且不在其他企业(单位)工作、不与其他企业(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离岗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和单位应缴部分);

缴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协议离岗人员,单位不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但是,签订“离岗协议”应明确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

第三十条经公司批准的借调、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不在岗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对于现存的不在岗人员,各单位要坚决纠正,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解除劳动关系、该返岗的要返岗;

对于机构改革等历史原因所形成,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划分管理、给付待遇、依法依规清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不断加大对员工奖惩的执行力度,加强请销假和考勤等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职工雇工顶岗以及同事和工友之间擅自相互顶班、替班;

杜绝单位内部待岗、挂靠、吃空饷等现象的发生和存在。

第三十三条要严肃收入分配纪律,严禁各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为不在岗人员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收入。

第三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财务、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单位不在岗人员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严格执行不在岗人员划分管理的规定、超标准给付待遇或通过变通等手段,产生“挂靠”或“吃空饷”等问题和现象的,一经发现,除扣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外,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2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一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每季度末,各单位要将本单位不在岗人员的管理和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或所在单位)是指公司所属单位、机构或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工会相应会议审议通过,以文件形式告知全体职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和《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满有关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划分归类不在岗人员流程图

2.不在岗人员管理流程图

3.不在岗人员登记汇总表

4.离岗协议附件1

附件2

-15-

附件3

(****年度)不在岗人员登记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在册单位(部门)

原岗位

参加工作时间

不在岗划分

待遇情况简述

备注

类别

起始时间

1

2

3

4

5

6

7

单位:

-5-

附件4

职工离岗协议书

神华准能集团公司

年月日

离 岗 协 议

甲方: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根据《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离岗申请,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二、协议期间,甲乙双方保留劳动关系。

三、协议期间,甲方(含乙方所在单位)停止支付乙方工资(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停止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停止为乙方发放任何实物福利。

四、协议期间,乙方原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存储额照常计息;

水、电、暖、浴补贴及住房比照在岗职工的规定执行。

五、乙方离岗后的社会保险关系及缴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且不在其他企业(单位)工作、不与其他企业建立用工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

协议离岗期间,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规定继续为乙方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______________关系,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含个人和单位应缴费部分),缴费的计算基数按照_______________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原因。

协议离岗期间,甲方继续为乙方保留签订本协议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________关系,但停止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和单位应缴费部分)。

乙方签订本协议后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由本人按月(季、年)向所在单位缴纳,缴费的计算基数按___________的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应于应缴费的上月(年、季)底前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预交费手续,未按时足额交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所约定的乙方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甲方仅负责为乙方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及其费用的缴纳或代为缴纳;

协议期间,乙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和生育等事宜,由乙方按照公司或政府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乙方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包括因工和非因工)由本人负责并承担后果。

七、协议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经营,若出现这些问题,甲方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惩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之内,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就是否返回原单位或续签协议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否则,协议期满后,甲方视同乙方放弃与甲方所保留的劳动关系,甲方按照规定程序履行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九、本协议中的“甲方”是指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子公司和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所在单位”是指甲方所属单位、机构或部门。

十、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   (期限)劳动合同的附件,并据此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应内容。

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遇有甲方机构调整、整顿和改革等重大事宜,甲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的。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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