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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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案类:

管理员审核→【税源管理岗】→【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

(领导不需审批)

3、过渡期税收优惠,08年开始享受的二免三减企业,管理员核实后按备案类文书录入处理,并将已经录入的名单清册邮件或在FTP中放置,所得税管理岗在【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中维护。

4、过渡期税收优惠,08年前已经开始享受的二免三减企业,需管理员确认企业未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如已经变更需要管理员和税务登记窗岗传递业务联系单,将企业的工商登记日期统一修正到1007年3月1日。

未做日期修正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中不能维护。

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需在系统中作审批文书处理,在系统中流转。

需要企业先做好汇算清缴,确认当年度可以抵免的额度,再按该额度数做审批处理。

6、优惠税率由管理员确认可以享受,并将名单按上述方式传递,由所得税管理岗在【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中维护。

7、各税收优惠项目审批、备案后,管理员应在台帐中登记,在汇算清缴结束时报所得税管理岗汇总。

三、内容及报送资料说明

1、分类项下对税收优惠内容已作简要说明,以供审核对照。

2、分类项下对应报送资料已列明,为方便操作,对应报送资料做了补充。

3、报送资料中证件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和其他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注明“所列资料与原件相符”或“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等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审批类分类说明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附报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书面申请;

5、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

6、纳税人证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如: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明、在生产过程中耗用材料及其物料说明等)。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既从事减半项目的种植、养殖,又对该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的企业,要求分开核算,种植、养殖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初加工享受免税优惠。

不能分开核算的,只能全部按照减半征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纳税人证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如:

种植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纳税人证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二项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7、纳税人证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7、纳税人证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的税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

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

(3)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五、备案类分类说明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加计扣除开发费用范围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方法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核算要求

  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申报程序要求

1、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2、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再依照《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税收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说明。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残疾人员是指经认定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

不一定是有关部门确定的福利企业,所有企业均可享受。

附送资料:

2.企业与每位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残疾职工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理解为需要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履行一定的手续。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纳税人证明自己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证件等证明资料(包括技术转让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如果发现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并且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六、过渡期优惠政策

一)、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 (财税[2008]1号)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需报送的资料:

(1)宁波市软件企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2)符合生产线宽、投资额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书或文件;

(3)盈利年度声明。

(4)税收优惠备案表;

(5)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二免三减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应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减免税备案表

3、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4、章程合同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经批准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余额继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完止。

需报送的资料:

(1)批准文件;

(2)前期抵免额台帐;

(3)减免税审批表。

四)、优惠税率

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国发[07]39号)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过渡年度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税率15%

18

20

22

24

25

减半

9

10

11

12

12.5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由所得税管理岗在管理员核实后直接在系统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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