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汛期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报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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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医技科室制度落实到位,保障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有完善的放射诊断与手术、病理诊断或出院诊断对照资料与统计,机器设备专人负责,、保养、检查、登记记录在案;

医学影像科管理符合《放射诊疗管理》相关要求,医技人员相对固定,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检验科严格执行危急值制度,出现危急值后严格按照危急值处理程序对标本、标本采集、标本运送、标本接收及标本监测进行复核确认,并立即告知临床,做以详细的登记。

检验室严格遵关质控标准进行室内、室间质控。

医疗废弃物、废水有专人严格按相关处理。

  4、完善优质护理各项内容。

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能够对患者提供健康教育和指导,保障患者安全;

在病区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全面履行护理职责。

长每天评估科室重点患者,根据患者病情、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等要素,对进行合理分工,做到能级对应,同时做好高危人群坠床与跌倒的评估,完善安全措施,减少坠床与跌倒事件的发生,发生不良事件及时进行;

责任能够全面履行包括病情观察、基础护理、康复指导和健康教育等职责,在护理过程中,不依赖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

积极开展延伸服务,院科两级能够对出院患者进行随访。

  5、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

按照2013年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院领导的安排,建立完善了《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制度上确保抗菌药物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实现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药

  师调剂权计算机管理,杜绝违规越级处方的出现。

特殊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实行审批会诊制度。

严格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了对重点科室和重点病种的用药合点评。

  6、医疗废弃物管理规范有序。

医院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能够根据新的要求进行及时的更新、修订和完善;

负责医废收集的人员经专业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医废管理相关要求,医疗废物收集专职人员防护设施齐全。

医疗废物严格分类、定点放置,标识醒目。

医疗废物按双层包装、分类收集、密闭运送、规范处置,污水污物排放符合要求。

对感染性疾病科设立了专用卫生间、处置室和抢救室。

备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手卫生及消毒设施齐全。

  7、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方便患者就诊。

指导患者就诊,有效维持就诊秩序。

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标识清楚,急诊科急救设备齐全,处于备用状态。

  

(二)毒麻精药品。

  实行五专管理:

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账、专册。

药品库房配备保险柜存储毒麻药品,双人双锁管理,建立专帐,专人负责,帐物相符。

由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开具。

按照要求收回用后的毒麻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并按进行记录。

  (三)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检查使用正常,均在安全使用年限范围,其电压、相位符合要求,均有接地装置。

设备运行清洁、干燥,房间符合设备使用要求。

操作人员经岗前培训后持证上岗。

仪器设备有定期性能检测记录。

  (四)消防安全。

  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紧急疏散通道通畅;

消防器材均在有效期内,可安全使用。

同时保安科到每个科室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演示了消防栓、灭火器的使用;

火灾发生时如何报警、自救和引导患者疏散;

如何扑灭初期火灾;

强调消防通道的等知识。

  (五)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高压蒸汽灭菌器均在安全使用年限范围,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仪器设备日常保管、使用、登记、检查与专人负责,器械科定期检查维修,目前所有压力设备安全有效运行,无安全隐患。

锅炉房内通道畅通,无易燃、易爆等杂物堆放。

  (六)水、电、氧等。

  水、电、氧、电梯等通检查合格,无安全隐患,科室应急灯及时充电,摆放到位。

  (七)公用车辆。

  对我院的公用车辆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和保养,对急救车辆上的急救设备、急救药品逐一排查,对过期的药品进行了更换。

严格落实我院车辆管理,严禁酒后、疲劳驾车。

  (九)灾害性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组织全院职工学习灾害性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流程,在日常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确保能够随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

  通过这次医疗安全大检查的全面落实,不仅使我们对全院安全隐患进行了及时的纠正和防范,同时也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在医院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应该重点关注和需要持续改进的问题。

只有注重细节管理,强化细节标准,防漏补缺,死守,才能确保医疗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推动我院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

  篇二:

医院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报告

  区卫生局:

  为搞好医院安全工作,根据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我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逐条领会,严格按要求进行排查,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xx月xx日、xx日,我院安全生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医院重点安全要求范围进行自查。

  先后对:

  ①配电室和水房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施设备;

  ②放射科设施设备;

  ③门诊、病区、医院新农合信息网络设施,食堂、职工集体宿舍等人员聚集场所;

  ④财务科;

  ⑤综合仓库、应急物资库;

  ⑥防保站冷链室;

  ⑦药房;

  ⑧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现场等重点部位进行了检查,特别是电工房供电系统保养、电梯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

放射科放射源的监控,食堂的卫生要求。

  二、医院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健全。

  各科建立了安全生产组织,配备了安全员,人员和责任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评比、奖惩制度,仓库安全制度、门卫工作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保安巡逻制度等制度,急救车辆状况良好,门诊、急诊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疏散通道畅通;

召集科室主任进行消防知识

  专题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

组织有关人员开展院内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积极化解不稳定因素,医院以安全生产自查工作为契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三、抓好医疗安全。

  院领导及时召集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围绕以病人为中心这个主题进行医疗安全专项活动专项研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开展全员医疗质量教育,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医管组织在全院广泛开展检查,落实医疗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规范,严查质量环节,清除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提供和谐、安全的就医环境。

  通过自查,提高了安全生产的意识,明确了责任,确保了四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急救药品到位、应急物资到位),加强节假日、急诊、病房的值班力量,节假日期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不同情况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以上风险种类和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每一种类的风险,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及应急处置要点,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报告和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等内容。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发生事故后告知可能受影响周边单位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

  第十四条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一)矿山、建筑施工、冶金、电力、船舶等行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储存及使用单位;

  (三)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以外的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

其聘请的评审专家可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本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不得少于三名。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或论证)时,可以邀请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或依托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评审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评审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参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应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

  对于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评审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指导、督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备案管理。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并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一)中央企业驻苏总部;

  

(二)省属及控股企业;

  (三)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

  (四)煤矿企业;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三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纪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以上文本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做到规范统一。

  第二十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交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适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法,应急预案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档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当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重要岗位,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的三日前公示告知。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存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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