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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不仅是市场的时代、竞争的时代,也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网络信息的时代。

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发展运用使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改变,而随之受到影响的就包括著作权的保护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网络环境下就显得更有探究的意义,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对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

一、合理使用制度探究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一种跟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制度。

很多学者对合理使用的定义都有自己的阐述,但归结起来,普遍认为概念是这样的:

即合理使用制度就是规定人们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受限制的使用别人的作品而不需要取得相关的著作权享有者即权利人的同意。

这种制度设定的最大意义是为了平衡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鼓舞人们创作和创新的需要。

2.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第一、合理使用是一种符合法律具体规定的的行为,也是一种事实行为[]。

合理使用之所以是一种符合法律具体规定的事实行为,因为其行为的实施所产生的是积极的客观效果,如果其产生的是消极的客观效果,则是侵权行为。

第二、合理使用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合理使用是符合法律具体规定的行为,也是一种事实行为,而对于一种行为是不是合法的某种事实行为,应该是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的。

知识产权的是给予权利人专有权而对其的作品进行保护来鼓励人们创新,从而推动法制以及社会的发展。

合理使用虽然说是对著作权人所拥有的专有权作出的一种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人们才能预先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通过合理使用可以到达对某些智力成果的合理分享以及促进创新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第三、合理使用必须要出于正当目的。

出于正当目的对合理使用的判断至关重要,由于社会生活十分繁杂,正当目的的情形不胜枚举,但只要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出于平衡各类主体利益的需要,亦或是对作品有效使用和合理分享以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都可认为出于正当目的。

(二)合理使用的性质就合理使用的性质而言,学界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可归结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主张是把合理使用看做是著作权权利的限制,[]这种主张是从行为对象主体的角度说明的。

在国内外支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多。

WIPO曾经也把合理使用认为是关于版权方面保护的限制。

我国学者郑成思也认为合理使用就是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方面的限制。

第二种是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学术界称之为侵权阻却说。

这种观点是先假定合理使用是侵权行为,然后推定其不存在违法性,因而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著作权。

同意持这种主张的支持者有日本的胜本正晃和台湾张静。

其中台湾学者张静认为合理使用这种行为在其本质上是一种侵害行为,但如果在使用的时候要是能够表明作品的出处,这种行为就不能认为是侵害行为。

第三种是使用者权利说。

这一主张是在认为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的基础上从使用的主体出发的,认为使用者主体拥有这种法定的权利。

以上三种主张,每种都有其支持者的理论支持。

笔者认为,要谈论他们是否具有合理性,就要看他们是处在什么样的角度来认识合理使用的。

关于权利的限制的主张和使用者享有的权利是我说法也是没错的,比如在著作权法中,对创作作品以及拥有权利的人来说合理使用是对其拥有的权利的限制,但对使用者来说是使用他人作品的一项权利。

但侵权阻却说则是欠妥的一种主张,因为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没有侵害性,当然就不具有违法性,更别说是阻却违法事由了。

(三)国际国内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1.国际规定

第一次全面系统的说明合理使用制度的是美国的STORY法官,他的思想对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研究都有重要的意义。

《伯尔尼公约》首次提出合理使用以及“三步检验法”,后来TRIPS将“三步检验法”扩展到著作权的所有领域,之后的WCT、WPPT等条约都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完善以及发展[]。

在斯托雷法官的研究的影响下的,美国在其版权法中的一百零七条中对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其中认为合理使用不是侵权行为,在判断是否是合理使用行为时,应该考虑使用的目的、作品的性质、以及使用部分与作品整体的关系以及潜在的市场价值及影响。

除了美国的规定以外,其他国家也都有不同的表述,适用的情形也不尽相同,但一般认为下面情形是合理使用:

第一、为了个人自己的研究和学习,在此过程中使用别人的作品的;

第二、为了研究或者是以教学教育为目的的;

第三、为了新闻的有关报道评论的需要不得不复制或引用他人的作品;

第四、摄影、绘画等方式复制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品;

第五、具体使用是为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

2.我国规定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详细参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内容中。

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应该符合四个条件,第一个是使用的作品要求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使用作品的目的不能是以商业目的,三是使用之外不能侵犯另外的权利,四是使用时要记得注明作者的信息和来源等。

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以及不断完善,不仅维护了有关著作权方面的相关利益关系的稳定和平衡,也维护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更促进了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的进步,在当今社会网络盛行的环境之下,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四)合理使用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1.合理使用与许可使用

(1)许可使用的特点

许可使用又称为授权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特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使用。

许可使用是一种法律行为。

许可使用是一种比较常见方式,其行为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许可使用一般要以合同的形式签订,需要有许可双方的协商一致才可成立,而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相对性。

所以许可使用是双方法律行为。

第二、许可使用合同一般该采用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故其为诺成法律行为。

第三、许可使用是有偿的。

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一般是要由被许可人支付给著作权人一定的报酬的[]。

(2)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则或原则

第一、许可使用需要在著作权有效期内进行。

在著作权有效期内,权利人可将使用权许可给他人,超出保护期或丧失著作权的情况下,许可是无效的。

第二、许可使用的权利仅仅限定于著作权的财产权。

第三、作品的许可使用权一般由受让者本人行使,未经所有人的同意,被许可人不得再许可给他人。

第四、许可使用一般要求书面形式。

第五、许可使用合同必须要完整合法。

2.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

(1)法定许可使用和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法定许可使用与许可使用主要区别于作品使用的权力来源。

许可使用是根据著作权人或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许可他人使用,而法定许可使用是法律规定的。

(2)法定许可使用不是法定免费使用

法定免费使用是一种法律规定使用别人作品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制度。

两者不仅仅区别于是否付费,也体现在对合理使用具体的规定中。

(3)法定许可使用的特征

第一、使用者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法定许可使用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三、使用不得损坏著作权人和被使用人的权利。

第四、法定许可使用对盈利性与非盈利性的目的都适用。

3.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1)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也是一种限制著作权制度,就性质来讲,强制许可使用是一种非自愿许可使用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而合理使用是所有人对著作权人作品的直接使用。

目的上来讲,强制许可使用是一种盈利性使用,他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保留了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合理使用则无需支付报酬。

(2)强制许可使用的目的

强制许可使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利,从而能够维护其他人的利益。

除此之外,该制度也有利于促进缓解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知识的传播,也有利于社会科学文化的进步。

(3)强制许可使用的特点

强制许可使用多从社会公益出发,强调为教育学术和科学研究而利用,它需要个案申请和行政审批的程序才能使用,同时强制许可使用也有为著作权人取得报酬的权利等等。

(五) 

合理使用“合理性”的判断标准的论述

关于合理使用“合理性”的判断标准,[6](P.194-217)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判定要件,它是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内容,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论述合理使用要素的判断标准的国家。

[]合理使用“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在我国目前没有立法方面的规定,而合理使用的情形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仅以列举方式呈现。

四要素总结起来就是判断合理使用所要考虑的四个要素,以下将以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为指引简要论述[]。

1.合理性之判断标准一:

使用作品的目的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被普遍认为是合理使用界定的灵魂。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运用合理使用的规定解决实际问题,法官也作了各种解释,比如在SALINGER诉RANDAMHOUSE公司的案件中,法官把使用的目的总结为批评的、学术的和研究的三类,这三种目的的使用就为合理使用[],但是这种概括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未能包括全部、其指的都是非营利性使用的目的等。

另外LEVAL法官将合理使用的目的界定为变异使用,但其表述又将合理使用局限在了“变异使用”的创作目的,缺乏包容性。

也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使用目的可以表述为对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使用,这种使用应当处于正当目的,而且应当是非商业性质的和非营利性的,因为这两种情形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侵害保障著作财产权利。

所以,判断使用作品的目的是否是合理使用,必须综合分析,联系和结合其他因素。

此外,作为作品使用目的的考虑因素,应当判断使用作品的目的是否是营利性的。

将正当性也作为判断使用目的的考量因素,可以将某些人通过合理使用这一形式掩盖其行为的真是目的,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2.合理性之判断标准二: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关于著作权作品性质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未能统一意见。

“作品内容说”和“作品类型说”是两种典型的代表观点,这两种都与作品的性质相关联的主张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合理而且都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作品内容说”与立法者的原本的意思表示是相离的,由于合理使用所指的作品是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法律保护的作品原本是著作权人独占使用的作品,但是如果有法律的允许的情况也可以被他人适当使用,这也许指的就是关于合理使用吧。

而进入公共环境下的作品,已经不是著作权对象意义上的作品,因为很多人都会利用。

相对来说,“作品类型说”对不同类型的作品在被使用时的范围提出不同的标准要求,能较好的把我作品性质在合理使用的意义。

笔者认为,作品类型的说法与合理使用是有一定关系的,而对于对不同类别的作品的比对研究也有利于帮助我们把握合理性。

比如作品是否发表,作品属于哪种类型以及是否为特定对象的作品等等,作品的性质我认为是一个抽象的判断标准,在分析运用是必须通过尽可能多的因素来评判其范围。

3.合理性之判断标准三:

使用作品的程度

使用作品的程度也是判断标准之一,此标准需要从整体上去衡量使用作品的情况,数量和实质就是分析的两方面。

关于使用的数量,我认为应当是少量而且适当,如使用应该在必要的工作范围内且仅限被使用作品的关键得词句,只有在作品不能分割情况下才可部分或全部使用等等。

对于被使用作品的内容的质即实质性使用,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无可适用的标准。

作品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被认为是作品的核心部分。

比如在文学作品中,应该是是作者独自的构思安排、独特的人物塑造和独创性的情节,而在科学作品中,应该是为作者独立性和独创性的思想与说明说明。

这些都应该体现为在作品具有核心地位和重要价值。

数量和实质性的分析,需要在具体的运用中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其在适用时也需要结合其他要件综合评判。

4.合理性之判断标准四:

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

市场影响分析标准也是具有相当重要的,对其他方面的分析与判断,归根到底都要表现在该作品是否能够产生侵害市场影响的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一般都会重视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这一要素。

市场损害的问题,事关合理使用的成立与否,它是指对被使用作品不利影响的限度。

至于怎么样的程度能够构成损害、从哪方面进行分析,专家意见尚不统一。

市场因素是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他的目的在于保持相关利益的平衡,故考虑市场影响关键在有没有损害的发生。

把握市场损害影响的关键就是看著作权人的利益有没有受到侵害。

合理使用的建立是立法出于公共利益和利益平衡的需要,而对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的限制不得损害他的相关利益,因此判断使用行为的市场影响时,应该全面分析作品的市场利益和市场价值,从而来判定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

判断市场影响的应当考量这一影响是否已经发生,以及若没有发生那么是否会在将来发生,以此是否会对著作权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市场利益造成损害进行界定。

二、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一)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

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下,作品的传播、复制和改编等都变得简单了很多,法律之前规定的有些合理使用行为实际已影响了某些著作权人的利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创作者的权利保护和使用者的使用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尖锐,著作权人总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更好的受到法律保护且别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时可以付给自己更多报酬,公众则希望花费更少的代价就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并且法律应该对著作权人的权利更加限制。

这一矛盾的不断加剧这要求国家制定更加完备的制度和规范来对合理使用著作权进行相应的规范,保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危机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的同时,它也对传统的法律领域发出新的挑战,特别是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使著作权领域的法律问题更加突出。

网络技术发展到著作权领域使原有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产生了变化。

一些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不断受到侵害,作品被改编、传播变得更加自如。

知识产品是作者创造出来的无形智力成果,其本身就比较难以控制,而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必然会不断对原有的平衡关系提出挑战,这使著作权保护困难就更大了。

而作为作为平衡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无疑也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冲击,这大致变现为以下几方面:

1.合理使用的主体扩大化、复杂化

网络的兴起以及迅速发展使作者的创作变得更为简单有效,创作者的作品更多的诞生在计算机上而不是稿纸上,人们可以在网上搜索可以利用的材料添加带自己的作品中,作者可以不通过出版社将自己的作品发布于网络使公众所知,创作的领域不断被扩大。

网络评论人、网络写作者、计算机程序员、视频制作者、网页设计者等等职业也不断出新,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表达创意或获得需求,因此是合理使用主体不断扩大并越来越复杂。

2.作品种类不断更新且使用方式发生变化

微博、JAVA、博客、FLASH、以及流媒体等等都是网络环境下衍生出来的新作品种类,它们随着网络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以及特殊的功能,与传统作品相比较,网络下的作品都有着其表现出来的特殊性,比如客观存在状态的不稳定以及再现过程的依赖性。

一件作品只要被上传到网络,短期内就会有很多复制件,网络作品很容易被修改和利益,网络环境下的传播与复制变得随处可见,通过复制而发生的侵权也时时出现,网络中的复制有两种情形,即永久复制和临时复制。

临时复制被称为暂时复制。

平时我们浏览网页,网页下载到本地计算机,内容显示在显示器上,关掉网页后这些内容就消失的过程就是临时复制,临时复制的问题在应用中较为复杂。

3.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

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是对于新技术引发的著作权人利益损失的补偿,这种扩张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数据库这两方面。

(1)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使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的权利扩大到了虚拟的网络领域中来,这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简言之,就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以后,其在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人们在信息的共享的时候和免费使用在网络环境中常常出现在侵权问题,这些就五一涉及到网络著作权的纠纷问题,这些问题中的大多数是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基础的。

这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建立就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2)数据库

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权利在不同空间的扩展不同,数据库保护的是著作权人权利在作品客体方面的扩展。

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库具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它是不同寻常的资源所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

数据库的信息很多都是公有领域范围内的,经过数据库信息的收集以及汇编,数据库就会成为专有权范围内受保护的客体,这对信息传播和利用都有一定程度的阻碍作用。

把数据库作为一种特殊权利来保护,是与传统著作权的标准和原则大相径庭的。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原创性的表达,思想是不受保护的。

也有学者对数据库的保护进行评判,认为特殊保护是给信息产业施压,这种制度有可能阻碍知识产权的竞争。

4.技术措施使合理使用权的范围压缩了

技术措施是从著作权法中产生的,一般认为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例如口令等的用来控制触及相关作品的技术措施,另一类是譬如电子签名技术等的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

之所以说技术措施压缩了合理使用权的范围,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措施它是公众无法自由的欣赏或者浏览自己喜欢的网络作品,要想碰到作品享有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样就限制了公众对网络作品的接触的权利。

另外一方面,公众无法真正了解网络作品所蕴含的真正的一些信息,实际上就是改变了网络作品的公共性质。

法律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使本属于公有的某些事物就会被著作权人控制,这就会破坏之前有的利益平衡。

故就说明合理使用权的范围在很大程度被压缩了[]。

5.合理使用空间的萎缩

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和保护的强化以及使用者使用作品的自由的逐渐缩小[],这就已经使合理使用空间的有了限制。

除此,通过传统合理使用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对比我们就会发现网络中合理使用类型在减少,有些传统的合理使用行为不再是合理使用的范围。

以及著作权法中的有些规定不使用于信息网络传播中的作品中也显示出合理使用的空间在萎缩。

此外,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使用方式也有些改变,从而出现新的的使用行为和使用形态的出现,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到了网络空间而合理使用制度却没有一起来到网络空间,这也使得合理使用空间在萎缩,主要体现在下面几点。

第一、个人使用的空间在网络环境下变得狭小。

为个人学习和研究的合理使用不再像传统使用那么宽泛。

第二、图书馆和教学的合理使用权也没有延生到远程教学和数字图书馆。

网络环境是合理使用的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当然属于网络环境的合理使用规则也应该随之而做出相应的改变,因为网络下的新特点需要其改变。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1.环境的变化没有动摇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

合理使用制度从它产生时起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合理使用制度也面临很大的挑战,但是这种挑战并不足以表明这种制度应该消灭,而是表明在网络信息环境下应该要有新的突破。

合理使用制度不管在怎么样的环境中,都是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它不但可以平衡利益保障相关人的权利,也有利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合理使用制度能够缓和矛盾、平衡利益

著作权人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扩张导致公有领域创作的缩减,从而制约了创作的来源,构建合理有效的合理使用制度有利于鼓励与保护创作,还能有效限制信息垄断的滋生。

合理使用空间额萎缩导致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因为空间萎缩使利用他人作品的难度增大,影响作品的使用,而构建合理使用制度有利于解决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可以缓和此类矛盾。

3.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能有效促进经济利益的实现

首先,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让著作权的创作者能够最大的获取或者收集大量的材料,在创作过程中可以更好的研究相关的作品,创作出更好的作品,也可以使创作者节省获取信息资料的时间,从而提高创作的效率,创作更多的作品。

其次,对使用者来讲,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下载使用更多的作品,不但有利于自己的使用,也可以提高相关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

除此,网络传播也是传统出版的一个补充,这就会使网络与传统互补不足,实现利益最大化。

这样,就能促进相关经济利益的实现。

4.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也有现实的需要

文化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合理使用制度在现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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