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离线作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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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与其他标的无毗连关系风险集中于一体的保险标的,可以视一个保险标的为一个风险单位。
4.风险因素的分类?
风险因素分成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
①实质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某一标的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损失严重程度的物质条件,它是一种有形的风险因素。
②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不正当社会行为相联系的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
常常表现为由于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损失扩大。
③心理风险因素也是一种无形的风险因素,但与道德风险因素不同。
它是由于人的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导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
5.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区别。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和常规不一致的现象。
按常规降低商品的价格,该商品的需求量就会增加;
提高商品的价格,该商品的供给量就会增加。
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有时候,降低商品的价格,消费
者也不会做出增加购买的选择,提高价格,生产者也不会增加供给的现象。
所以,叫“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是代理人签订合约后采用隐藏行为,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信息不对称,给委托人带来损失。
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后,降低对所投保标的的预防措施,从而使损失发生的概率上升,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的同时降低了保险市场的效率。
区别在于逆向选择是在交易前,道德风险是在交易后发生。
6.风险的主要分类有哪些?
①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
②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③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④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⑤其他分类。
依照承担风险的主体分,风险可分为个人风险、家庭风险、企业风险、国家风险。
其中个人风险、家庭风险和一般企业风险也可谓之个体风险,而国家(政府)风险和跨国企业的风险则称为总体风险;
按照风险所涉及的范围分类,风险可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按照能否预测和控制,风险可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
还可将风险分为可分散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
7.简述风险的代价。
风险的代价包括风险事故的代价、风险因素的代价、处理风险的费用。
1.风险事故的代价是指风险发生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2.风险因素的代价是指一种为防范风险而付出的无形代价。
A)风险因素所导致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个体福利水平的下降。
B)风险因素所导致的社会资源分配的失衡。
8.风险处理技术有哪几种?
风险处理的手段大体上可分为两类,即控制型和财务型。
①控制型风险处理手段是损失形成前防止和减轻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它通过避免、消除和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及限制已发生损失继续扩大,达到减少损失概率、降低损失程度,使风险损失达到最小之目的。
②财务型风险处理手段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
这种手段的核心是将消除和减少风险的代价均匀地分布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之内,以减少因随机性巨大损失的发生而引起财务危机之风险。
9.为何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又名危机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
当中包括了对风险的量度、评估和应变策略。
理想的风险管理,是一连串排好优先次序的过程,使当中的可以引致最大损失及最可能发生的事情优先处理、而相对风险较低的事情则押后处理。
10.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得取大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具体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
损失前目标是指通过风险管理消除和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人们提供较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损失后目标是指通过风险
管理在损失出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使受损企业的生产得以迅速恢复,或使受损家园得以迅速重建。
11.简述风险管理程序。
风险管理程序由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四个部分组成。
12.如何选择对付不同损失的风险的处理技术?
风险处理手段的选择是一种综合性的科学决策。
决策时,要针对风险的实际状况,又要根据经济单位的资源配置状况,还要注意各种风险处理手段的可行性与效用。
风险处理手段的选择,一般来说,不是一种风险选用一种一段,而常常是将几种手段组合起来。
只要合理组合,风险处理就会做到成本低、效益高,即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13.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一、保险首先是人们转移风险,也就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
风险管理包括保险。
保险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可以对风险的不确定性进行预测,从而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自觉性、准确性和科学化程度。
二、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无风险就无保险。
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表明,保险是基于风险的存在和对因风险的发生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也是新险种产生的基础。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给人们带来新的更多的财富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损失,与此相适应,也不断产生新的险种。
第二章
1.保险的定义及其特点
2.保险学说有哪些?
简述主要内容。
保险学说有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
①损失说。
保险产生之初,是解决物质损失的经济补偿问题,它以海上保险为渊源。
损失说以损失这一概念为中心,从损失补偿这一角度来剖析保险补偿机制。
其主要代表有损失补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移说,人格保险说。
②非损失说。
主要有技术说:
此说学代表人物是意大利费芳德,他主张以保险的技术性质作为保险性质。
欲望满足说:
该学说以保险能满足经济需要或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性质,代表人物是戈比和马纳期等。
相互金融说:
该学说代表人物是日本的米谷隆三。
他认为,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机构是金融机构,是以发生偶然性的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③二元说。
二元说基于损失概念不能阐明人寿保险的性质,有的学者便认为人寿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种储蓄和投资。
二元说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
二元说主张人寿保险不是保险,但与损失保险不同,二者不能作统一解释,应该分别作出不同的定义。
3.保险业是怎样分散风险的?
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
风险分散,包括承保前分散。
承保前实行风险分散原则,主要是在承保时合理划分风险单位,并使每个风险单位尽可能独立。
承保后风险分散,主要是采取再保险的方法,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部分业务通过风险转嫁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来承担,此外,为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保险人可通过提取各种准备金,将承保风险在时间上予以分散。
4.保险与赌博的本质区别在哪?
相似点:
赌博的输赢和保险金的给付都取决于某种或几种不确定事件是否发生,二者都是射幸行为。
不同点:
1保险只是补偿损失,被保险人不可能因此获得额外的利益;
而赌博则是利用人的贪图额外利益的心里牟取暴利。
2保险的社会目的是变不定因素为确定因素,而赌博起到的是破坏社会安定的作用。
3保险有科学的计算方法,而赌博则完全依靠偶然机会,冒险射利。
4保险是将灾害损失化为固定的小额保险费,灾害方生与否和行为人的意志无关,而赌博则是将固定财资化为赌注,其危险是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故意。
5.保险与储蓄的异同?
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储蓄也可以用来补救意外事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特别是人寿保险中的养老金保险与长期储蓄很相似。
不同点:
(1)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
(2)储蓄可以由存款人任意处分,而保险则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才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金。
(3)存款人可以获得的储蓄本金和利息是确定的,被保险人是否能得到保险金是不确定的。
6.保险是投资吗?
保险是一种长期的保险和长期的投资,保险中有一种是投资型保险,这种保险是人寿保险下面一个分支,这类保险是属于创新型寿险,最初是西方国家为防止经济波动或通货膨胀对长期寿险造成损失而设计的,之后演变为客户和保险公
7.简述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
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本课程持后一种观点。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防灾防损工作体现于:
从承保到理赔履行社会责任;
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
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
其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
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从一般意义上说,保险的微观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8.怎样理解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但是,可保风险的条件也会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如市场竞争、国家政策等。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从而保证保险经营的科学性。
因此,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界定可保风险时,在坚持上述条件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9.海上保险是怎样形成的?
十五、十六世纪,西欧各国不断在海上探寻和开辟新的航线,欧洲商人的贸易范围空间扩大,海上保险得到迅速发展,随之而来保险纠纷也相应增多,于是出现了国家或地方保险法规。
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罗那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典,1468年在威尼斯订立了关于法院如何保证保单实施及防止欺诈的法令。
1532年在佛罗伦萨总结了以往海上保险的做法,制订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条例并规定了标准保单格式。
在美洲新大陆发现后,贸易中心逐渐地从地中海区域移至大西洋彼岸,1556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颁布法令对保险经纪人加以管理,确定了经纪人制度。
1563年西班牙的安特卫普法令对航海以及海上保险办法和保单格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这一法令以及安特卫普交易所的习惯后来为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保险制度趋于成熟和完善。
十七世纪中叶英国逐步发展成为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殖民帝国,这给英国商人开展世界上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
1720年,经英国女王特许,按照公司组织、创立了伦敦保险公司和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规定其他公司或合伙组织不得经营海上保险业务。
十八世纪后期,英国成为世界海上保险的中心,占据了海上保险的统治地位。
10、请区别冒险借贷与无偿借贷?
在海上运输活动中,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由借款人以船舶或船载货物为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在船舶或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后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若船舶航行途中受损、失事沉没,则免去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还本付息义务的借贷合同。
这种合同最初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在当地的海运国家极为盛行。
由于银行承担了债权灭失的风险,因此其贷款利率要比一般贷款利率高得多。
其高出部分的利息,实质上属于保险费的性质。
11、简述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12.简述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火灾保险:
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17世纪初德国盛行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
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对火灾及家畜死亡损失负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
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
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
13.说出几个历史上对保险有贡献的人。
生命表:
Halley;
自然费率表:
Simpson;
“均衡保险制”的提出:
Dodson;
14.简述均衡保费理论。
均衡保费是现代人寿保险的重要理论基础,根据这一理论,投保人每期缴纳相同的保险费,而不随被保险人死亡率的变化逐年变化。
这样做投保人每期所缴保费的负担比较均衡,不致因费用负担过重而使被保险人在晚年得不到保险保障。
在这一制度下,保险前期的均衡费率往往高于自然费率,而保险后期的均衡费率则低于自然费率,保险人用前期多收的保费及其利息弥补后期不足的保险费。
第三章
1.简述保险利益的含义,如何理解?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本质,在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的损害或灭失会使投保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这样的关系,我们就认为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认为其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须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
2.分析财产保险利益的来源。
财产保险利益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二、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三、当事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3.分析人身保险利益的来源。
下列人员对保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成为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本人。
即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
二、被保险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三、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人。
四、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这种利益以
实际的债权数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及与被保险人有业务关系的团体或个人。
4.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存在时间要求上有何不同?
5.简述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6.最大诚信原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现代保险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而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海上保险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
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才能维持保险合同的运行与操作。
三、保险标的广泛而复杂,在决定承保之前,保险人不可能对标的一一进行全面彻底的了解,即便可做,也离不开投保人的配合。
四、保险合同尤其是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人单方拟订的,而且技术性较强。
7.简述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①、诚信说,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该把有关标的风险的重要事项,据实告知保险人,同时,保险人则要把保险合同内容及其含义向投保方说明。
②、合意说,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关于标的风险程度及保险责任范围等内容,意思完全一致为必要条件,而保险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就是为达到双方合意所必须。
③、技术说,又称风险测定说,保险合同的成立,以能测定,计算保险费为前提,因此告知义务是保险技术上的要求,尽管风险大小的估计,主要是保险人的责任,但投保人应以将重要事实告知协助人。
根据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情况,保险人判断风险的大小,进而确定承保条件。
8.重要事实的含义
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
9.违反告知义务的形式和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告知不实,遗漏,隐瞒与捏造。
投保人如果违反了告知义务,其产生的后果有两种。
一、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告知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条件和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则合同就推动了存在的基础,因而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二、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人不能解除或变更合同。
但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解除合同,而且其效力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成立之时,对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先例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保险人即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0.请区分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
拿保险合同来说,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履行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履行的义务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法律规定不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1.保证的含义及其分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以自身信用和不特定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而债务被担保的人是被保证人。
保证涉及的当事人有三,即债权人、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和保证人,通常由三个不同的合同把他们联系起来,故保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由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的。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它是保证关系存在的前提和保证担保对象。
②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即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③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这是保证法律关系的主要方面,亦即通常所说的保证关系。
近代保证的分类,主要有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共同保证和委托保证等。
在我国《担保法》中,只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2.补偿原则的含义。
保险的补偿原则有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恰好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得利。
13.如何确定受损财产的实际货币价值?
一、按市场价格确定实际损失,这是最常见的确定实际损失的方法。
二、按被保险人实际上损失的费用确定实际损失。
三、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确定实际损失。
四、按重置成本扣减折旧确定实际损失。
14.哪些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
为什么?
一、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或者说,人的价值是无限的,因而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各类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事实上,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即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定值保险,有些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随着时间,空间的不同而变化,在技术上很难准确估计,因而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约定其价值,此谓定值保险。
三、重置成本保险,按重置成本确定保险金额而承保,在确定损失赔付时不扣除折旧而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
15.补偿原则对赔偿金额作了哪些限制?
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特定的保险事故负责,因而对由于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从数量上看,保险合同规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的最高责任限额,因此,保险人的补偿金额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16.什么是代位原则?
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代位原则,主要对财产保险而言,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之后,保险人可以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的请求权。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也是保险补偿原则的直接应用。
主要内容有一、权利代位,即对第三者的权利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
二、物上代位,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
17.简述代位追偿权的概念及其内容(追偿对象、时间、权限)。
保险人先例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
早期,保险人的追偿权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的,后来,随着保险追偿案件的增加,各国保险立法逐渐规定,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款后,必须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同时各国司法实践普遍承认,保险人也可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追偿权。
另外,被保险人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在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