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评价评分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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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评价评分细则Word下载.docx

(35分)

4

规章制度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

10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5分;

(2)2019年以来,未按照“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总基调完善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的,扣3分;

(3)2019年以来,未以文件和会议方式对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的,扣2分

质量

责任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其他参建单位依法负责

(1)现行有关制度办法对水利建设落实质量责任制的要求不具体、不明确的,扣3分;

(2)未监督检查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扣2分

质量监督

职责界定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划分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责任

(1)未制定质量监督机构分级监督规定的,扣5分;

(2)已制定质量监督机构分级监督规定,但监督责任不清晰的,扣3分

7

水利建设

市场监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和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

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

(1)2019年以来未采取措施或行动贯彻落实的,扣3分;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未明确划分或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的,扣2分;

(3)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门槛或壁垒的,扣2分

8

信用体系

建设

按照《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和本地区在建项目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市场主体在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信息,并做好本年度水利市场监管中各类处罚信息报送工作。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省级监管平台或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建设

(1)未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或办法的,扣3分;

(2)未建立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或信用信息平台的的,扣3分;

已建立平台但未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互通互联的,扣2分;

(3)未将信用信息运用到市场监管、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扣2分;

(4)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活跃度低于50%的,扣1分;

(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及时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告的,每个扣1分

质量监管

工作

(45分)

质量工作

问题整改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和督查、稽察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1)未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相关整改措施的,扣5分;

(2)虽制定整改措施,但整改工作未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扣1分

新开工项目质量监督率

水利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2019年以来应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在建项目质量监督率未达到100%的,扣5分;

(2)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项目未明确质量监督责任人的,每项扣1分

11

质量检测

管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改进市场监管手段,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1)未开展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审批工作的,扣5分;

(2)资质审批工作不规范的,扣2-3分;

(3)未对从业检测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扣1分

12

检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监管,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实行分类、差别化监管,对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及时开展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未对省级监督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扣5分;

开展监督检查未全覆盖或无检查记录的,扣3分;

(2)未对市级及以下监督项目开展监督抽查的,扣2分

13

质量举报

投诉受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1)未设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或平台的,扣3分;

(2)投诉受理渠道未向社会公开或不畅通的,扣1分;

(3)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扣1分

14

市场监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强化措施,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1)未开展在建项目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扣3分;

(2)未开展打击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2分;

(3)接到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举报未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扣2分;

(4)未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相关工作的,扣3分

15

信息管理

系统建设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1)未开展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扣5分;

(2)在建项目质量信息动态监控粗放,无法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进行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的,扣3分;

(3)质量信息管理不规范,在建信息发布不全面的,扣2分

16

质量宣传

教育和培训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行业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

(1)2019年以来未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的,扣3分;

(2)考核年度内未开展质量宣传活动的,扣2分

其他

扣分项

17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20分;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40分

加分项

18

(1)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质量奖项的,每项加1分,满分3分

说明:

获奖时间应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内;

奖项包括大禹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省级工程类最高奖项(不包含勘察、设计等专业单项奖项);

同一工程获不同奖项不予重复计算

(2)出台质量管理创新制度或推动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每项加1分,满分2分

创新制度或信息化建设相关文件应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发布,并已成功用于全省三分之一及以上地区或全省20项以上工程的工作实践

2019-2020年度质量管理评价评分细则(质量管理效果)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22分)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全面负起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落实内设机构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按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质量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技术标准的环节和要求

项目法人组建情况:

(1)未组建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组建不及时的,扣2分;

(2)未明确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扣1分;

(3)大中型工程无内设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机构,小型工程未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扣1分

质量责任终身制落实情况:

(1)未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公示质量责任人的,扣1分;

(2)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的标牌,扣1分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

(2)质量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的,扣1分;

(3)未制订项目执行技术标准清单的,扣2分;

项目执行技术标准清单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4)未明确设置检查其他参建单位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环节和要求的,扣1分

质量管理程序报备情况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开展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做好安全防护和相关记录,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员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工程质量核备材料应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将验收鉴定书在规定时间内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1)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2分;

(2)先开工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1分

项目划分方案报送情况:

(1)未报送项目划分方案或调整后未重新报送的,扣1分;

(2)项目划分方案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

(3)项目划分有缺漏项的,扣1分

设计变更报送情况:

(1)未按规定编制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扣2分;

(2)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未报送且未批先建的,扣2分;

(3)重大设计变更文件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

质量缺陷报备情况:

(1)质量缺陷备案表未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的,扣1分;

(2)质量缺陷备案表报送内容不齐全的,扣1分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

(1)发生质量事故未报告的,扣2分;

(2)未按有关规定开展质量事故应急处置、质量事故调查,或未开展责任追究的,扣1分

质量核备或验收材料报送情况:

(1)工程质量核备材料未报质量监督机构的,扣1分;

(2)验收鉴定书未及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扣1分

质量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

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审批情况:

(1)未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的,扣1分;

(2)变更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人员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扣1分;

(3)没有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的,扣1分

一般设计变更情况:

一般设计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扣1分

质量等级结论认定情况:

(1)质量评定资料不齐全或结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分;

(2)质量评定工作不及时的,扣1分

法人验收开展情况:

(1)验收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扣1分;

(2)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3)验收工作不及时的,扣1分

对参建单位的质量检查情况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应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并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

对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情况:

(1)未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扣1分;

(2)对其他参建单位的履约情况、技术标准执行等质量行为检查不及时、检查内容或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3)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扣1分

对施工现场和实体质量管理情况:

(1)未开展施工现场和实体质量检查或发现问题未有效处理措施的,扣2分;

(2)对施工现场和实体质量检查不及时、检查内容或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历次稽察、检查、巡查

提出质量问题整改

针对考核年度内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及时整改到位

(1)未开展整改工作的,扣2分;

(2)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整改情况无记录或报告的,扣1分

勘察设计

质量保证(14分)

设计成果质量

勘测设计内容与深度是否满足规范标准要求。

其中,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安全鉴定应符合规定要求,设计成果应与安全鉴定成果对应

(1)勘测设计内容与深度不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的,扣3-5分;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后续的设计变更内容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不相对应的,每一项扣2分

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设计单位应做好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工作

(1)审查意见未落实的,扣3分;

(2)审查意见部分落实的,扣1-2分

现场服务

体系建立

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

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现场设计代表机构设立和设计代表配置情况:

(1)大中型工程未在施工现场设立设代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的,扣2分;

(2)现场设代机构或派驻的设计代表技术力量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1分

未签订质量责任书和公示质量责任人的,扣1分

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信用信息的,扣1分;

信息填报不全的,扣0.5分

现场设计

服务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设计变更报告,按有关规定提供验收所需的设计工作报告;

加强工程现场服务,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未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成果的,扣1分

现场设计服务情况:

(1)未按规定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的,扣1分;

(2)未开展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工作的,扣1分;

(3)未按要求参加相关验收的,扣1分;

(4)未按要求及时提供验收资料的,扣1分;

(5)无现场服务工作记录的,扣1分

监理质量

控制

(17分)

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情况

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或派驻监理人员并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向项目法人报告并经其同意;

应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制定完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检查技术标准的环节和要求;

明确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现场监理机构设立情况:

(1)未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或未派驻监理人员的,扣5分;

(2)未按要求派驻总监理工程师的,扣1分;

(3)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变更未经项目法人批准的,扣1分;

(4)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人员驻场不满足合同约定或不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扣1分

质量控制制度和技术文件制定情况:

(1)未制定监理规划的,扣1分;

未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的,扣1分;

(2)制定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内容不完善或缺乏针对性的,扣1分;

(3)未设置检查技术标准环节和要求的,扣1分

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向项目法人报送对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的审查材料,报告检查、检测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报送监理控制相关材料,提供工程质量结论及有关材料,提供验收所需的监理工作报告等

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1)未报告检查和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的,扣2分;

(2)未提供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扣0.5分;

(3)未报审施工单位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相关材料的,扣0.5分;

(4)未报送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的,扣0.5分;

(5)未报送工程质量结论相关材料的,扣0.5分

监理质量责任履行情况

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核查、审核或审批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生产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方案及成果、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

签发监理指示、通知、批复、纪要等文件;

组织填写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技术文件等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扣1分

审批施工准备情况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方案及成果等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扣2分

签发监理指示、通知、批复、纪要等文件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扣1分

未及时组织填写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的,扣0.5分

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

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等进行核验、验收或检查;

对施工人员、设备投入等施工准备进行检查,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对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做好监理相关记录

未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的,扣1分

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核验、验收或检查情况:

(1)未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进行核验、验收或检查的,扣3分;

(2)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核验、验收或检查不规范或不及时的,扣1-2分

旁站监理、巡视检查施工单位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

(1)旁站监理、巡视检查施工单位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工作开展不规范或记录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2)旁站监理、巡视检查等发现的施工现场管理、实体质量、施工单位技术标准检查执行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到位的,扣1分

跟踪或平行检测开展情况:

(1)未开展跟踪或平行检测的,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或委托的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自检机构同体的,扣2分;

(2)跟踪或平行检测项目和频次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扣1分;

(3)未建立检测台帐的,扣1分

施工质量

保证

(20分)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

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技术标准的环节和要求;

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情况:

(1)未按投标承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或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报请项目法人批准的,扣2分;

(2)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报批不及时的,扣1分;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质量管理技术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及工作需要驻工地的,扣1分;

(4)未明确负有质量管理职责机构的,扣1分

(1)未建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

(3)未设置执行检查技术标准的环节和要求的,扣0.5分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严格工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认真做好工程原始记录管理

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检验,有关参建单位要按照合同对采购的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验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不得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用于工程。

及时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处理,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或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施工准备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和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方案编制及成果报验情况:

(1)未报验施工准备情况资料和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方案及成果的,扣2分;

(2)施工准备情况资料和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方案及成果等针对性不强或报批不及时的,扣1分

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扣3分

单元(工序)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1)未开展单元(工序)质量验收评定工作的,扣3分;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不规范、不及时的,扣1-3分

施工自检质量检测机构设置情况:

(1)委托或内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现场试验室设立不满足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需求的,扣1分;

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1)未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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