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集合九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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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的24小时内将所租机械进入甲方指定地点作业。
2、乙方在驾机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的已完成品破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包括对第三者的伤害)及违章作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按照甲方的要求如期完成所需机械的进场、安装、调试、保养等各项工作。
4、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足够的合格的操作人员,并且要求持证上岗。
乙方人员的薪酬、奖金由乙方自行支付。
5、乙方驻甲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甲方有权要求换人,乙方应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
6、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7、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甲方的施工生产进度。
8、乙方应为机械做好财产保险。
9、非甲方原因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均应承担因违约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另一方满意。
第八条不可抗力
1、由于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时间应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系指合同双方有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及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呈送给对方审查确认。
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
租赁合同篇2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关于加快发展油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指示,为了进一步促进茶陵县油茶产业发展,提升茶陵油茶在国内的行业地位,搞活农村经济,积极带动广大农户油茶种植,增强油茶高产示范林的带动作用。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荒山林地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进行油茶种植、综合开发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山地的地域面积界限
1、土地名称:
2、土地位置:
组。
具体界线由双方现场确认,
并设定实物标示。
面积由专门部门测量所提供红线图为准。
3、土地面积:
二、承包经营的期限
1、承包期限:
年。
即从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经营的范围
1、油茶开发、种植
2、农作物开发、种植
3、农产品综合开发、养殖
四、承包山地租金的交纳方式
山地租赁为:
元/亩,共计:
元。
山地划线定界甲方交
地给乙方之日为第一次付款时间,第一次付10年租金共计元,五年后一次性付清后20年租金共计:
五、承包经营期间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土地流转、林权证等相关手续。
2、甲方应支持乙方的山地开发,由村委妥善协调好乙方在山地开发过程中的水源供应、电路及道路的使用。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开发期间、承包经营期间的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责任事故,积极协助乙方调查事故责任人,报有关部门处理。
4、甲方需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乙方租赁用地,同时严禁村民在租地内放牧、打柴,不得在租地内进行葬坟等损坏基地的行为,但原有坟葬保持现状。
5、甲方负责租地周边环境的关系处理,保证乙方经营期间内不受打扰,如遭村民阻工、占地、闹事或人为损害基地的,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
6、甲方以前关于山地的一切纠纷及矛盾与乙方无关,乙方属于独立经营开发,在约定的经营权限内,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干涉。
如因租赁前山地权属引发纠纷,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期支付租金,若因乙方拖延、拖欠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林地。
五、承包经营期间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
要求按期支付山地租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山地开发和承包经营。
2、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用地途径,若因发展需要变更用地途径的,需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不得进行破坏用地环境,损害土地资源,影响周边村民生活的化工类行业。
3、乙方在山地开发,承包经营期间,在同等用工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使用甲方村组劳动力。
4、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权对山地进行股份和承包方式进行变更,在告知甲方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干涉。
5、承包经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扶持、项目补助等收益行为,均由乙方享有,如遇国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补助费归甲方享有,地上相关建筑、林地树木等附着物补助归乙方所有。
6、乙方有权对租赁山地进行抵押、质押等处理行为。
7、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合法经营和开发,不得在租赁山地内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若因乙方一方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承包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经营、土地荒芜的`,甲方有权收回山地,承包租金不予退还。
六、双方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因山地租赁所发生的纠纷矛盾,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调解处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破坏对方财产和影响对方生产经营合同。
协商尚未处理的,需请求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
调解处理。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条款,不得因人事变更等影响合同条款执行。
3、承包期限届满,乙方享有对该地的优先承包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将该地租赁给乙方。
若同等条件下,甲方需另行租赁给他方,乙方有权对该地进行资产评估,保留对甲方、第三租赁方的财产追偿权。
4、合同签订时,甲方需提供该地租赁的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书、全体村民同意租赁签字书、山地租赁承包红线图、林权证(林业部分出具的山地权属证明)给乙方。
5、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合同签订日期。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当地村委会一份,当地乡镇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字:
签约地:
签约时间:
租赁合同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租用厂房需使用变压器,乙方愿意将自有变压器租用给甲方,就变压器租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订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变压器产权的声明
乙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xxxx变压器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号。
第二条、乙方对变压器买卖权的声明
乙方保证该变压器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乙方有权将该变压器上市交易。
由于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来承担。
第三条、甲方对租用变压器的声明
甲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
就向乙方租用上述变压器的事项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变压器的使用
1、甲方租用乙方的变压器,机房设施及有关设备。
租用期间变压器由甲方维护。
改变变压器的使用用途,须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变压器电费由甲方直接与供电所结算。
2、租用期间乙方收回变压器自己使用,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甲方不使用乙方变压器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双方协助办理电业局变压器变更使用相关手续。
第五条、安全注意事项
租用期间变压器如超负荷运作或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的变压器损坏由甲方按原变压器的价格予以赔偿或修复。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租赁合同篇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盘龙开发区顺富木片厂)及生产设备出租给乙方作木片加工使用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盘龙开发区,顺富木片厂租赁建筑面积约为30亩,机械电力设备、地磅、生产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具体参照甲方与污泥陂一、二、三队、将福岭队、盘龙村公所合同书为准)。
二、厂房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月租金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00元)。
2、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即人民币柒仟元正(¥7000.00元)。
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3、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次支付三个月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为支付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4、支付首次租金及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正(¥28000.00元)由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甲方,甲方开具收据。
5、开户行:
农业银行廉江河唇支行户名:
张永兰账号:
6228270626035758826
四、其他费用
1、乙方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
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一个星期内付款。
2、厂房地磅的具体规格和价格(23000元含全部费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确认后由乙方负责采购安装,地磅所有权属甲方,地磅安装费用由乙方支付,从甲方应收厂房租金中扣除。
乙方租赁期间须保证地磅正常运作,如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损坏严重无法使用时由乙方赔偿。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设施损坏损失无法维修及恢复时乙方须照价赔偿。
2、租赁期间,乙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
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甲方将视乙方未经同意与他方签订合同无效并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并依法解除合同。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完整把甲方交付乙方所有物资交回甲方,如有遗失损坏,乙方则按价赔偿给甲方。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乙方须按国家要求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如生产过程中出现员工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自负盈亏,乙方的债权债务及其它的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以甲方厂房及设备进行非法抵押、借贷或出售,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乙方可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前提下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及增设生产设备,但原则上不得损坏原房结构,装修及增设生产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增设设施及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不
作任何补偿。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拖欠租金总额的20%作为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
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8、合同期中或中途终止经营时,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将工厂经营证照交还甲方。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
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合同签订后,企业名称不能变更,工厂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如不能处理完善,甲方一个月内退回保证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解决,如协商无效后,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陆川县古城镇法律服务所存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一、附:
厂房物资交接清单表。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租赁合同篇5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租赁内容和期限:
乙方因工作的需要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起租一个月(22天工作日,司机每天工作8小时,超一小时:
10元/小时,星期六日,工作:
20元/小时).另每月需确保司机5天的休息日.出省司机补贴:
50元/天.甲方租用一辆,车牌号为:
。
司机:
,手机:
二、租价及付款方式、期限:
1、月租总金额:
元(大写:
),包括:
司机工资,保险,维修。
2、租车时乙方预付租金人民币)至甲方,租车结束后付清所有余款并提供发票。
3、司机每次餐费18点,需另加餐费一次。
每月手机补贴费:
元.
4、车辆每月可行驶公里。
如超过该定额公里,每超一公里加收人民币元。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的车辆拥有合法的牌照,可作为租赁用途,车辆在租出时性能良好,备胎、随车工具等附件齐全有效。
甲方应提供所有随车附件的清单,与乙方交接清楚,并登记有关证件。
3、甲方负责对租出的车辆投保车辆意外责任险、盗抢险、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4、甲方提供司机应着装整洁,行为端正,谈吐文明。
5、司机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工作期间,做工作以外的事。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和合同章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超过时效期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严禁使用甲方车辆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使用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运输,严禁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品。
3、乙方负责支付租车期间的停车费,过路费。
4、乙方租用的甲方的车辆不能转租,处理,抵押,不能赋予自已对车辆任何超本合同的其他权利。
5、乙方租赁期内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6、如在租车期间,司机多次用车服务态度不好,乙方可提出更换司机。
五、其他
1.乙方的注册名称或地址,电话发生变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2.甲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购买保险。
3.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终止合同,并对乙方收取相应的赔偿费。
4.租期内如果遇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变化,或甲方与乙方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作相应调整。
5.乙方租车期间如需延长租期,需在租期届满前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办理延期手续。
6.本合同一式二份,每份3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东莞市金顺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租赁合同篇6
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协议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派遣人员”,系指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协议派遣至乙方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租赁费”,系指乙方因聘用每名甲方派遣人员每月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1、管理费
2、派遣人员工资
3、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
4、本协议《租赁约定》(附件)中规定的派遣人员福利费用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第三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乙方要求推荐用工人选;
2、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3、教育派遣人员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
4、按照《租赁约定》中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及政府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福利待遇费用;
5、在派遣人员人事代理期内甲方为派遣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包括人事档案保管、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申报、转正定级、出国政审、党组织关系接转、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项目(因个人原因人事不能调入者,部分人事代理服务无法提供的除外)。
6、业务需要搬迁新办公地址或变更开户银行,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
如更改联系电话、传真,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7、提供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政策方面的一般性法规咨询。
第四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依法进行交涉,乙方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否则可立即终止此协议。
2、当派遣人员应征入伍或考入各类全日制院校学习时,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五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对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劳动纪律与本单位人员一体管理;
2、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及条件;
3、以货币形式按月将派遣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社会保险费和福利费用按时支付给甲方;
4、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核定派遣人员每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5、租赁期间确保派遣人员享有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并承担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责任。
6、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暂时垫付。
医疗终结后,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处理,由乙方负责赔偿。
如因工死亡的,按规定乙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甲方尽可能配合乙方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7、不得中止或终止租赁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派遣人员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派遣人员,以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人员;
8、督促派遣人员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派遣人员遵纪守法;
9、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
如更改联系电话或传真,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六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对甲方推荐的派遣人员进行选择;
2、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选定派遣人员,经甲方办理租赁手续;
3、乙方对于首次租赁的甲方派遣人员,可约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所派遣人员自动转为正式租赁,其租赁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乙方可以解除租赁,但应支付试用期的租赁费、管理费;
4、有解除租赁和中止与甲方合作的权利,同时应按下列标准向派遣人员支付离职费;
1)已过试用期且租赁不超过一年的派遣人员,离职费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
2)租赁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的派遣人员,离职费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
3)以后每增加一年租赁期,即递增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离职费,离职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乙方解除租赁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人员,否则除离职费外,还应分别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租赁费和向派遣人员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以上工资以解除派遣人员的上月工资为准。
派遣人员属于第三章第五条第六款、第七款情形的,不得依据上述条款解除本协议;
5、如果派遣人员因违法法律、法规被乙方解除租赁或派遣人员提出解除租赁,乙方可不支付__第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离职费;
6、派遣人员严重违反乙方的合法规章制度(此规定对派遣人员和甲方应该是公开的)有确凿证据的,乙方可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确认后乙方可中止租赁且可不支付__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离职费;
7、可与派遣人员另签协议,但该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协议条款,且应向甲方公开该协议;
8、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费用及结算
第七条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机构颁布新规定需调整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险种或基数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按其规定进行调整,租赁费第二条中第3、4项金额自调整之月起按新缴费金额计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自甲方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付费。
第八条在租赁期内,派遣人员的租赁费以及因乙方解除租赁而需支付的离职费等,乙方须当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
对于经甲方认可的具有正当理由的延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