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8413112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5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四)指导、监督市级考试机构和省属考试点的工作;

(五)承担由省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六)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工作;

(七)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队伍建设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二)承担省安监局委托的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考试点职责:

(一)具体实施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方式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级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评分。

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试不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后30日内,向考试机构申请补考一次。

考试合格成绩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申请情况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各市级考试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下月考试计划报省级考试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将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受理工作。

考试机构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报考人员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审查无误后确定考试安排,并通知考试点,同时制作准考证,向参加考试人员发放。

考试点按照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考试进行现场监考;

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实际操作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

实际操作考试后,考评员应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交考试机构存档;

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阅卷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将考试成绩录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考试试题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或全省统一考试题库。

统一考试题库分为:

主要负责人题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题库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题库。

第十九条 省级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组卷规则。

考试试卷应当按照制定的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第六章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三条 考试人员、监考人员和考评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必要时可向考试机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章证书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后,并符合相关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颁发相应类别的考核合格证书。

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有效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安监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安监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颁发,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由考试机构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

第二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换发后,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八条 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试,办理延续手续。

取得证书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每年接受再培训,不接受再培训的,证书视作无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相关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考核发证部门。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或组织考试不力的,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情况,以考促培,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第三十二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考试的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规范考试点建设,鼓励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采用仿真模拟设备。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考试收费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考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以及申请证书复审、延期应当进行的考试。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

1.考试实施程序

2.监考人员、考评员的职责及要求

3.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4.考试点建设标准

附件1

考试实施程序

一、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安全培训机构或相关单位根据要求,向相应考试机构报送考试申请和有关材料。

(二)考试机构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审查无误后制定考试计划,并通知考试点,同时制定并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点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

(四)考试机构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考试试题。

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切实的保密措施,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五)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六)考试机构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对考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考试期间,考核发证部门对考试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名,交考试机构存档;

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监考人员将考试试卷密封后,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的实施程序

(一)考试机构通知考试点根据考试人员类别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

(二)考试机构选派相应的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评人员。

(三)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试题应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五)监考人员对考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宣布开始考试。

(六)考评员现场评判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

(七)考试结束后,考评员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经监考人员核对后,连同考场记录一起封入档案袋,交考试机构存档。

考试机构应将考试成绩录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2

监考人员、考评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监考人员

(一)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由考核发证部门或考试机构选派;

监考时,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试人员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试人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试人员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

二、考评员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由考试机构选派;

考核时,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实际从事相应类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学3年以上。

(三)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填写考核记录,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

(五)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附件3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

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试人员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试人员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

附件4

考试点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

考试点应配备不少于5名考务工作人员。

二、办公场所

考试点应设置考务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办公设备及辅助设施,包括个人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三、考试场所

(一)基本要求

1.考试点应设置不少于1个固定的计算机考试考场。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特种作业实操考试考场。

2.考试点应安装全省统一的远程视频监控监考系统,配备相应的监考监控设备。

3.在考场入口设置1-2台身份证读卡器或者其他身份识别设备。

4.考试场所应设置待考人员等候休息场所,并设置公示板,公布考试点管理规定、考试流程、考试规则、考试科目时间表、考试人员注意事项等。

5.应设有考试人员咨询处、考试人员物品存放处、茶水供应处。

6.考试现场应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语等。

(二)计算机考试考场基本设置

1.考试计算机房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2.考试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并留有足够的备用电脑,各考位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间隔设施。

3.每间计算机考场应安装网络摄像机,用于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

(三)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基本配置

1.实际操作考试考场应符合总局、省局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操考试标准。

考场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

2.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配备相应设备、器材。

3.至少安装两台摄像机,用于现场录像。

有条件的考场应当安装网络摄像机,对考试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同时接入监控平台。

—1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