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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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项目部依法制定并公示的管理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项目部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部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部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项目部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项目部下列损失:

  

(1)项目部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项目部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非项目部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跨年度工程,年后职工不再续职,视为职工自动终止合同;

  

(2)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3)建设单位终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部解散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项目部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6条的情形除外)。

但项目部部所承建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劳动合同期限不再延续。

  第22条在合同期满前项目部必须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项目部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项目部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4条项目部所有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25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

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第26条项目部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安排职工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2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28条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9条项目部实行的工资制度按项目部所在地区和项目部实际情况确定。

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0条安排员工加班的,项目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项目部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1条项目部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项目部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2条项目部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33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项目部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项目部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4条因员工原因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部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项目部管理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3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部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2)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6条项目部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37条项目部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项目部不为员工办理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但应由项目部负责担的费用必须以现金形式补偿员工,计入员工工资总额内。

第38条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由职工自行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章劳动安全

第39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40条项目部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项目部必须举行班前安全活动,指出安全注意事项,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41条项目部必须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

第八章劳动争议

第42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经过项目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经过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向项目部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43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4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文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45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46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生效。

 

项目部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职工考勤工作,维护员工劳动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出勤考核工作,由劳动力管理员、工长、班组考勤员三级管理。

第三条出勤记录原则:

1、每天上、下午收工后,考勤员必须如实记录职工出勤情况,班组长和工长必须对当日的职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实;

2、考勤记录内容分为:

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等形式;

3、职工每月迟到、早退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30分钟之内的,项目部予以口头警告。

每月迟到、早退2次以上,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的,按缺勤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的按缺勤1天处理。

4、未经批准不出勤的按旷工处理。

每月旷工3次以上的,按项目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事假、旷工处理:

1、职工事假或旷工不予计算工资;

2、扣除事假、旷工后经计算的职工当月基本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当月基本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差额部分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五条病假处理:

1、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和持有医院所开具证明的康复期间,其病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非工伤病假期间,项目部应发给基本生活费;

3、职工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病假证明而不出勤的,经查实后,项目部除向其追回病假期间所发生活费外,可以处以同等金额的经济处罚。

第六条考勤管理

1、职工考勤表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职工有异议的应根据有关证明更正;

2、每月职工考勤表必须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3、各作业班组、承包作业班组的职工考勤记录表,必须经班组长或承包作业班组负责人签字。

4、劳务分包单位的职工考勤表,必须经劳务分包队伍现场施工队长签字,并加盖劳务分包企业公章;

5、各作业班组和承包作业班组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考勤表原件交项目部财务部门保存,复印件由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和作业班组保存;

6、劳务分包单位每月考勤表复印件必须在每月5日前交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保存。

第七条违规处罚

1、考勤员弄虚作假,考勤记录不真实,发现多记、少记现象的,每次罚款100元,累计发生5次以上的取消考勤员资格;

2、作业班组、承包作业班组不提交或未及时提交考勤表原件的,除责令纠正外,每次处罚班组长200元;

3、劳务分包队伍不提交或未及时提交考勤表复印件的,除责令纠正外,每次处罚劳务分包队伍500元;

4、项目部财务部门、劳动力管理员未及时催收上月考勤表原件或复印件的,除责令纠正外,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5、项目部财务部门、劳动力管理员因保管不善,遗失考勤表原件或复印件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管理制度相悖的,以国家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管理制度为准。

第九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

项目部职工工资结算、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北京市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相关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工资结算和发放工作,由项目部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力管理员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监督;

第三条直接用工工资结算:

1、实行计时工资的,根据上月职工考勤表和项目部工时工资标准规定进行结算;

2、实行计件工资的,根据职工上月完成的工程量和项目部定额管理制度进行结算;

第四条承包班组工资结算:

1、项目部预算部门对承包作业班组上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根据承包协议约定的条款核定上月应支付的工资总额;

2、根据承包班组的上月考勤表与项目部预算部门核定的上月应支付工资总额计算每位职工应得工资;

第五条劳务分包队伍工资结算:

1、劳务分包队伍每月编制职工工资表,并提交项目部财务部门审核;

2、劳务分包单位每月应向项目部提交完成工程量结算申请表;

3、项目部预算部门对劳务分包单位上月完成的工程量在15日内完成结算,确定上月应支付的劳务费;

4、劳务分包单位上月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上月项目部应支付的劳务费总额。

第六条结算要求:

1、职工工资必须每月结算;

2、每月支付的职工工资总额应提交项目部成本核算部门,对比劳动力成本产出比。

第七条支付要求:

1、每月支付的职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离职时应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余额;

2、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支付由项目部财务部门负责,劳务分包单位职工的工资支付由劳务分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3、支付职工工资时必须核对职工有效身份证件;

4、职工应由本人领取工资,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5、职工领取工资时必须亲笔签名、加盖手印,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姓名;

6、支付完毕的工资表复印件交劳务力管理留存备查;

7、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完毕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劳务企业公章后交项目部财务部门和劳动力管理员留存备查;

8、劳务分包单位每月必须填制“劳务结算和支付情况报表”报项目部财务部门和劳动力管理员。

第八条工资支付保障

1、按北京市住建委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2、财务部门每月应预留资金,确保职工工资和劳务费支付;

3、总承包项目部预留资金按完成施工产值的12%计算,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项目部预留资金按完成施工产值的6%计算。

4、项目部职工工资支付必须接受劳动力管理员和劳动用工管理小组监督。

第九条本制度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有相悖的,以国家和政策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

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费结算:

1、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每月提交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申请表;

2、项目经理应组织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对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

3、在验收合格后,项目部预算部门对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关于劳务费支付相关条款,结算应支付的劳务费总额。

4、项目部预算部门每月应填制劳务费结算表,分别报财务部门和劳务分包单位。

5、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应该在56日内核算完毕劳务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并结算劳务费。

第三条劳务费支付

1、劳务分包单位应填制劳务费支付申请表报总承包项目部项目经理审批;

2、劳务分包单位收取劳务费应提交建筑业专用正式发票;

3、财务部门应采取银行转帐形式及时支付劳务费;

第四条劳务费支付保证

1、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劳务费时要将纯劳务费和低值易耗材料费标识明确;

2、项目部应预留劳务费支付保证金,比例为完成施工产值的6%。

3、劳务费支付保证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财务部门要对劳务分包单位民工工资支付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违章处罚

1、挪用劳务费支付保证金的,按每挪用10万元分别处罚财务会计1000元、项目经理5000元进行累加处罚;

2、项目部未及时核算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工程量的,每延误1天处罚项目经理200元;

3、支付劳务费手续不全的,每次处罚财务人员200元。

第六条本制订从年月日起实施。

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三条劳动合同管理

1、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由劳动力管理员负责。

2、劳动力管理员必须在职工进场3日内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台帐。

3、劳动合同书统一采用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的《劳动合同书》统一文本;

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项目部、职工和劳动力管理员各持一份;

5、劳动合同书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法代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方有效。

第四条劳动合同内容

1、企业和职工双方基本信息必须填写完全;

2、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律以完成本项目部所承建的建设工程任务为劳动合同终止期限;

3、约定的工时计算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4、约定的职工每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5、约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资金、津贴、社保费等费用;

6、企业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由职工自行办理;

第五条劳动合同变更

1、劳动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2、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终止

1、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

2、职工提前离职视劳动合同解除;

3、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项目部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项目部承建的建设工程任务竣工,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监督管理

1、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必须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实施监督,不得强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项目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整改建议和处罚决定。

第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职工岗位培训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工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完善职工岗位培训机制,确保所员在岗人员持证上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岗位培训管理:

1、项目部职工岗位培训工作由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劳动力管理员具体负责,施工技术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合;

2、项目部管理人员培训由劳动力管理员负责申报;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全员安全教育由安全部门负责申报;

一般作业员岗位培训由施工技术部门申报,劳动力管理员负责办理。

第三条职工岗位培训工作要求:

1、项目部所有人员进场三天内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无证人员必须参加北京市或江苏省的培训和考试;

3、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无证人员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北京市的特种作业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4、一般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可参加北京市或江苏省相关职业培训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四条职工培训费用全额由项目部承担。

由项目部出资培训的管理人员应签订服务期限承诺书。

第五条劳动力管理员应做好职工培训管理台帐,台帐记录内容齐全,并根据台帐记录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复审。

第六条职工在岗期间,岗位证书由项目部统一保管,劳动力管理员应及时将职工岗位证书复印并扫描以备用备查。

第七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

职工普法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普及基本法律常识,规范普法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职工普法教育工作由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劳动力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三条普法教育的内容为观看《建筑业农民工务工常识》宣传片,学习《北京市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教材》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四条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普法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普法培训教育工作每周组织一次,确保新进职工在一周内都能参加普法教育培训。

第六条劳动力管理员必须做好培训教育工作记录,做好普法培训工作台帐,确保职工培训培训考卷完整。

第七条劳动力管理员将“普法培训记录”在用工备案时向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报。

第八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确保依法用工,根据北京市住建委劳动用工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由劳动力管理员具体负责办理。

第三条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在进场7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第四条用工备案信息:

1、职工身份证相关信息;

2、劳动合同编码;

3、岗位证书编码;

4、普法培训时间和成绩;

5、身份证扫描件

第五条用工备案程序

1、项目部填写《批量导入数据表》、《人员普法培训记录表》;

2、将上述两份电子表格通过北京分公司录入《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随机生成《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和《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预约办理单》;

3、根据《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顺序粘贴职工身份证;

4、《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预约办理单》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江苏省驻京建管处审核盖章;

5、随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印鉴后的三份材料,到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工作要求:

1、《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所列人员名单必须与《职工花名册》、《普法培训台帐》、《岗位培训台帐》、《劳动合同签订台帐》、《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上的人员名单一致,不能有差错。

2、《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由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保管,不能遗失。

3、职工劳动合同、普法培训试卷、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证书原件、考勤表、工资表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实施。

劳动用工管理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关系,预防伤害民工权益的情况发生,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由公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分级负责。

第三条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小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劳动用工管理检查,检查活动由项目经理带队,专(兼)职劳动力管理员及劳务分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小组成员共同参加。

第四条劳动用工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1、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2、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照是否齐全;

3、劳务队施工队长是否有法人委托,管理班子是否齐全;

4、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5、劳务队每月是否及时上报已完工程量,项目部是否对劳务队上报的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

6、务工人员是否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普法培训,持证上岗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7、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8、劳务队每月是否及时上报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9、项目部每月是否及时支付劳务费;

10、是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五条劳动用工管理检查采用北京市住建委项目劳务管理检查记录制式表格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项目部必须每月召开劳务用工管理专题会议,通报用工管理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对重大专纪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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