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停复役管理标准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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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所有在电气、热力、机械设备和系统上进行检修、校验、试验或其它工作,需将设备局部或全部停役,以及上述工作全部结束后,需将设备复役的,均需严格按本标准办理停、复役申请手续。
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认真执行工作票管理标准。
3.1.3
一台设备或一个系统只允许办理一张停役申请单,但在停役设备或系统上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办理不同工作内容的工作票。
见资料性附录A。
3.1.4
根据设备和系统的管理归属,公司设备分为省调管辖设备和公司管设备,公司管设备又分为公司管主要设备和公司管次要设备。
见规范性附录B。
3.1.5
省调管辖的设备停役申请由设备管理部门填写设备停役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助理)批准后,发电部负责上报。
但在事故或故障停机时可由当值值长直接向省调申请。
3.1.6
公司管辖重要设备的停役申请单,由设备管理部门各专业点检员按设备及系统的管辖范围填写,主点检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设备管理部组织会签,值长批复并办理。
若设备停运影响机组出力,值长还应向调度提出申请。
3.1.7
涉及二个及以上专业共管的设备及系统的停役,停役申请单由承担主要工作的专业负责办理,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值长批复并办理。
3.1.8
机组计划检修时的停役申请单,由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填写,经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助理)批准后,由值长办理申请手续。
不随机停役的设备和系统(如闭式水系统、消防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空调暖通系统、6KV系统、400V厂用电母线、UPS、交流母线等)的检修工作,必须按设备分级管辖的范围,办理停役申请,由值长批准。
3.1.9
检修协调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全面负责。
检修部门应建立有关设备和系统停、复役的内部管理、联系、协调制度。
3.1.10
自值长发出可以开工通知单和办理第一张工作票许可手续后,该设备和系统归检修人员负责管理,检修人员凭已经工作许可手续的工作票在该设备和系统上工作,其他人员未经该设备和系统检修负责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操作或进行其他工作。
自检修人员终结所有工作票、设备管理人员提交复役申请单获批准后,该设备和系统即由运行人员负责管理,并尽快恢复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方式。
检修人员不得再进行检修或其他工作。
3.1.11
停役申请单及工作票中要求的设备及系统的隔离范围和安全措施(检修自理的除外)由运行人员实施。
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安全措施共同进行确认。
许可工作的开始作为设备状态转换的交接点。
3.1.12
外单位承包公司设备及系统的检修或其他工作需停用有关设备和系统时,其停役申请按上述规定由公司人员提出并办理。
3.2
停役申请及工作许可
3.2.1
申请停役到许可工作的程序
3.2.1.1
停役申请单由设备管理部门的申请人提出并办理审批手续后,交值长批准。
属于省调管辖的设备经公司规定程序批准后,再向省调提出申请。
3.2.1.2
停役申请批准后,由值长通知停役申请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经办理工作票的许可手续后,开始检修工作。
3.2.1.3
运行人员在接到值长下达的某设备或系统的停役命令后,按工作票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3.2.1.4
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
3.2.2
省调管辖的设备及系统的停役申请,应在调度规程要求的时间内提出;
公司管重要设备及系统的停役申请应在检修前三天提出。
若检修期限超过停役申请期限,应办理延期停役手续。
停役申请只允许延期一次,申请人必须说明理由。
3.2.3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不办理停役申请手续
3.2.3.1
随机停役的厂管设备在调度批准停役时间内的检修工作。
3.2.3.2
不影响机组安全和出力的厂管设备经值长同意并在8小时内完成的检修工作。
3.2.3.3
公司管重要设备发生故障需抢修的。
3.2.3.4
厂管次要设备及系统可以不办理停役申请,但必需办理工作票。
3.2.4
遇到下列情况,值长在接到停役申请单后必须向发电部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助理)汇报,并向省调提出说明。
3.2.4.1
停役申请一旦被批准和执行后,可能影响到系统的稳定运行。
3.2.4.2
停役申请一旦被批准和执行后,需降低公司有功、无功出力。
3.2.4.3
非计划的批准抢修、临修。
3.2.4.4
因设备或系统的停役需改变运行方式,或影响机组的安全性、经济性,或需制订特定的安全措施时。
3.2.4.5
省调管辖的设备检修需延期时。
3.3
工作终结和设备复役
3.3.1
工作终结和设备复役的程序
3.3.1.1
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按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的规定,及时办理工作票的终结手续。
3.3.1.2
复役申请人(点检员)在确认停役设备或系统上的检修等所有工作结束,终结工作票后,及时办理设备复役申请手续。
机组计划检修后,按复役程序规定申请复役。
3.3.1.3
设备复役申请单上应由复役申请人写明检修内容、尚存在的问题及运行注意事项,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若设备有异动时,应同时送交设备异动报告,并附上有关的图纸及文字说明。
见资料性附录C。
3.3.2
值长发布设备或系统的复役命令后,有关运行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役操作。
3.3.3
运行人员在接到值长的设备或系统的复役命令后,应确认该设备或系统上的所有工作已结束、工作票已终结,检查现场已符合复役条件后,即可解除检修时所做的安全措施,恢复设备或系统的运行方式。
操作结束并经单元长确认无误后,由单元长或主值向值长汇报。
3.3.4
运行人员在复役操作过程中发现还需由检修人员处理缺陷后,才可继续组织复役操作时,则立即暂停操作,使设备恢复到安全状态并通知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缺陷消除后,若已办过停役申请的,则重新办理复役申请手续。
若按以上条款规定可以不办停役申请或不是重大缺陷及紧急情况,可由值长批准不办理停役手续,但运行人员必须进行详细记录。
若是超越原申请期限的省调管辖设备,由值长向省调提出申请,并汇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助理)。
3.4
试运转(试验)
3.4.1
凡需在未复役的检修设备和系统上进行试运转、顶压试验时,若要改变安全措施,则必须填写试运转(试验)联系单,并提前一天提交值长、单元长或班长。
见资料性附录D。
3.4.1.1
试运转(试验)联系单上必须写明试运转(试验)设备的全称、试运转(试验)负责人、要求试运转(试验)的时间安排。
3.4.1.2
凡靠背轮脱开的且试自润滑的马达,单独试运转(试验)时可以不办理专业会签手续,但必须确保泵(风机)上无人作业,马达的所有保护必须投入。
其他方式的试运转(试验)均需办理专业会签手续。
试运转(试验)联系单由检修负责人提出,公司相关专业会签(外委工程项目由设备管理部门专业主点检组织会签),本专业主点检签发生效。
3.4.1.3
试运转(试验)负责人一般应由设备检修负责人担任。
试运转(试验)负责人在向运行提交试运转(试验)联系单时,同时送交与此试运转(试验)有关的要改变安全措施的所有工作票并暂停检修工作。
若马达单独试运转(试验),只需收回与该马达试运转时直接有关的工作票并暂停工作。
3.4.1.4
设备试运转(试验)前,应由试运转(试验)负责人检查试运转(试验)设备的条件是否具备,其现场的安全由试运转(试验)负责人负责。
运行人员应按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确认,然后汇报单元长或值长(班长)。
在得到值长或单元长(班长)可以试运转(试验)的命令后,才可进行试运转(试验)工作。
3.4.1.5
马达的试运转(试验)由运行操作,检修配合。
在特殊情况下,需采取临时措施的试运转(试验)工作,点检员应编写书面方案,经值长或单元长(班长)、主值审核认可后,由值长或单元长(班长)、主值组织双方人员共同执行。
3.4.1.6
设备检修后若有异动或系统方式改变,应在试运转(试验)的前一天,向运行部门提交设备异动报告,由运行专职工程师确认并编写操作方案和制订安全措施后,才准试运转(试验)。
特别重大的试运转(试验)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应由设备管理部编写(运行部门配合),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4.1.7
所有的试运转(试验)的方案必须写清检修与运行之间的分工,明确责任及设备管辖的分界点。
其操作的分工按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执行。
试运转(试验)的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实施并对其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3.4.1.8
运行人员在接到设备试运转(试验)联系单后,应确认试运转(试验)申请单填写内容完整、正确,确认按规定应交回的工作票已交回或已终结,确认现场已具备试运转(试验)条件。
3.4.1.9
运行人员参加试运转(试验),应重点检查:
设备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例如振动、温度、声音等),调节是否灵活,设备有无泄漏;
标志、指示灯、信号、自动装置、保护装置、表计、照明是否正确齐全;
核对设备及系统的变动情况;
必要的保温和电缆封堵是否结束;
是否工完场清,妨碍安全及操作的脚手架已全部拆除。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4.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