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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

刚才吴老师说到了上海法学会,在座的各位参加上海法学的活动也比较多,先请上海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助理江翔宇和大家说说。

江翔宇:

非常感谢邀请,我是来学习的。

我们研究会有一些平台,我肯定会把一些金融研究成果带回去,发表在一些杂志上、刊物上或者通过其它渠道反应出来。

其实金融法研究会是活动最多的研究会的之一。

史会长希望把金融法研究会当作研究会的榜样来推广。

我和外贸学院的倪博士也有过交流,金融法研究会的活动吸引力比较大,杨老师、吴老师等都参加,而且每次活动的讨论都很活跃。

我参加了很多研究会,特别是金融法研究会,青年学者比较多。

我觉得这块领域的后备力量很足。

我们法学会提供了很多平台,我也希望大家多利用这个平台,有什么意见、要求也要及时向我们反应。

我们研究会这块有一本上海法学会的杂志《法训》等、网站、上海法学文库等,大家有好的著作可以向我们申请,我们可以资助大家出版。

我们有重点课题和青年课题,青年课题每年有十个,在座的青年学者都可以申报,资助力度还可以,一万左右,重点课题是两万到三万,评审公正大家可以放心。

最后,我会把这次研究的精华带回去,通过各方反应出来。

我们当时对讨论的选题也有一定的考虑。

金融业在中国的发展是非常快的。

比如三大银行,中、工、建已经上市了,农行的上市方案也正在国务院审批。

银行上市中,外资参股的情况较多。

大家可能注意到,广东发展银行,其实是由花旗参股的,有14位董事,其中10位是花旗的,行长也是花旗提名的。

也就是说,银行,金融业对外开放、由外资加入、由外资走进来的承诺,已经做到了。

我们可以看到,外资通过股权参股的形式进入中国情况非常之多,成为金融的核心。

我们的关于境外外资参股进入金融机构的办法,银监会锁定了外资最高可变持股不超过25%,单家不得超过20%。

许多外资千万百计想突破25%,想控制中国上海银行。

在开放的背景下,基金公司管制办法,中外合资基金管制办法出台。

第二,在这个背景下,我国金融立法的速度在加快。

加入WTO后,一系列的协议在为大家所接触。

我考虑的就是这个背景。

在这样背景下,我们金融法制有哪些特征,或者说我们原来所坚持的金融法制的原则、基本原理,在这样的开放背下,是否在现在有所调整。

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些议题。

这是第一,第二点是,我希望大家的讨论能聚焦在我们提供的十个议题中。

我就讲这么多。

先请大家自我介绍一下。

(自我介绍)

能否介绍一下你们搞的沙龙的情况?

张瑜:

我们的沙龙是邀请一些金融界的、律师实务界的同仁。

我们第一次的主题是私募基金,第二次是选择上市问题。

我们有法律界的和金融界的同志。

我们的形式和今天的不一样,比较轻松,喝喝茶,聊聊情况。

吴老师边上的老师:

其实去年年底的时候,吴老师提出要搞几个沙龙。

第一个在两个月前开始了,还有两个,一个是司法机构的,一个是律师的。

还有研究生沙龙正在计划之中。

还有如吴老师说的,我们争取今年上半年能出书。

我有个想法,上海现在的金融法理论与实践应用的相异还是有的。

我想,我们现在的研究不要墨守于那些传统的金融法权威的观点,完全可以突破,做出创新,这些都是寄于青年学者身上的。

大家可以随便聊聊,我先来抛砖引玉。

我谈谈我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上海一直是金融中心,也在争取国际金融中心。

一些金融现象比如金融业态、金融产品也很常见,这为上海金融法研究提供了一些独特的条件。

在上海金融法界的研究,也具备成功的必然性。

在开放了一段时间后,对一些金融现象如何去利用我们金融法专业、金融法的观点去关注,关注到一个什么程度,能不能从远一点的层面,从宏观的层面,在这方面进行一些研究探讨?

北京的金融法研究可以说是权威,北大、人大等等,他们的文章我也看了一些,我和他们也有些联系。

他们也很困惑,比如金融法和商法有什么关系、金融法与经济法是什么关系、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们要研究金融法的货币稳定、项固及金融参与者的利益等等。

在新的开放背景下,那么多年金融法的发展之下,我们是不是要否定一些东西或者调整一些东西?

这是我做的一些思考。

这是第一点。

第二,国际金融法与国内金融法有什么区别?

吴志攀教授在其书中有一些偏向商法的感觉,就是北大出版社那本。

国际金融法与国内金融法在金融开放背景下内容的区别,也是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

基于这样的一些认识,我也试图对现在国际金融上的一些特征作一些总结。

首先,我认为市场发展快于法制建设。

我们的市场发展太快。

一些基金活动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是国内的有关基金立法跟不上。

比如私募活动,现在从市场流动过程看,私募基金量大,比公募大得多。

这种基金的组织机构是有的,但是立法是没有的。

实践中的发展远远超于法制,法制滞后于实践,但是这些活动离真正的私募还很远,仅有几种简单的调整方式。

从现实来看,私募基金的制度显然是不科学的。

还有像金融控股公司中也是,人民银行对此也有一些草案,金控的实践也限于立法。

比如中信、光大,金融混业的实践,它的有关立法也限于实践。

所以说,市场发展快于法制建设。

这对于我们的基本理论和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要求。

第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明显。

我们这次的主题是金融开放。

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等外资通过参股形式加入后,我们国家出现了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

比如说诚信、执法环境、投资者的理性等。

每天有15万新增开户,老百姓一方面看好经济,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也可能是非理性的。

我们国家投资者的受教育程度和理性程度都是不确定的。

金融生态坏境和金融一体化趋势是联系在一起的。

第三,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相关性程度减弱,比如金融资产价值的形成机制。

加息使得流动性减弱,但是对金融资产价值的影响并不明显。

这种减弱,是金融从传统中的独立化的标志。

第四,金融信息。

科技与金融信息化的结合,是新经济条件下的产物。

比如网上操作是传统金融下做不到的。

资金流动加快,没有管制机构。

最近国内经济市场的流动性过剩,是由很多外资参与者,比如对冲基金,他们通过洗钱、投资等方式把资金转移出去。

信息化下使我们的监管难度提高了,所以说金融法是一个市场法、一个交易法、一个监管法。

第五,金融创新,包括产品创新,如ETF、权证等。

还有金融组织业态的创新,包括银行变相成为金融公司,业态的模糊性增大了。

第六,转轨制国家通过金融调控,政策效能的降低。

就像这次加息,我们以传统的方式进行加息,并没有降低市场热情。

国际化趋势加快,在开放背景下,金融政策的效能在降低了。

我简单的汇报了一下我所理解的国际金融市场特征,我觉得在这些特征的背景之下,我们金融法理论建设,包括金融法的理论研讨,才有针对性。

陈岱松:

首先,我要申明我不是来砸场子的。

我本人是国际法的硕士和博士,实际上,国际国内金融法的分类已经淡化。

本人参与了7年的证券方面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主要是实务,也已经做好了自己的研究定位,从事金融领域中的有关研究。

对于今天的通知,我先来做些挑刺。

“金融法同仁”,指代上有问题,金融法界呢还是金融界呢还是其它呢?

第二,“新中国经历20余年实践的发展”,20余年的切割点在哪里?

我们在讲金融法历史的时候,在讲国内有金融的时候,50年代、60年代也是有金融的。

不管什么样的金融,都是金融,讲历史的时候是不能割断的。

第三,“越来越多的特色”这句话。

不管从理论还是从哲学上看,特征怎么回越来越多呢?

实践在发展,发生变化是可能的,但特征是归纳出来的。

是不是三年前金融法不是这样的?

现在出现了新的特征?

我们讲的金融法,不单单是金融,也不单单是金融法,它的作用是什么?

从法的作用来看,就是规范和保障,其实就是惩戒和保障的作用。

惩戒坏孩子还是保护乖孩子?

金融领域有特殊性,我觉得应该还是鼓励有思想的孩子。

法律作用,它的规范是两点。

有一个又叫做规则,生态环境规则它能够存在,是对于不安分的、违规的那些,应该依法律强制力惩罚。

金融领域实际是需要鼓励创新的,尤其是我国是从不那么特别发达的况态向未来发达的况态发展的,像美国、像英国那样的况态发展的。

而且,它的跨越幅度不像社会形态或其它领域有一个不可逾越的发展过程的,金融领域的发展是不能停留在二十年前的样子去等待发展的。

金融的国际化使得我们必须要在短时间内加快发展赶上,否则金融资本的流动,利益的输送会导致我们国家在未来没有机会,也不能与其它发达的国家的金融业去抗衡、去竞争。

所以说05年证券法的修改在我国目前留有一个很大的值得研究的空间。

它鼓励一些有思想的孩子,鼓励人们创新。

创新必然带来两个结果:

一是成即英雄,败就麻烦大了。

但是成了以后,在中国金融界留下不可磨灭的记号。

我们作为这方面的工作者,创新要理论的结合。

我们不能仅凭前面几位老师所已经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而需要有思想的火花。

我再说下研究方法。

首先要和实践部门紧密联系。

因为只要戴上了金融这个印记,就不能做纯理论的研究。

我跑过北京、台湾等地区,上海要做市场国际中心,据说只有具备航运中心,因为这是地理条件,但是其它三个中心都很遥远。

在中国的期货交易未来的发展方面,实际交割的比例也是越来越小的。

在这些软环境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是越来越有希望了。

这些环境也为最高层的决策提供依据。

随着这次加息,黄金、钻石这种类似于金融产品都是在上海得到发展的,品种的齐全以及上海如纽约那样的定位也联系的非常好,事实上,上海的这种发展方向,中央在定位上肯定是有的。

上海发展越来越好,上海金融法方面的研究越来越有地域优势。

金融法更契合实践,是我们研究的地域优势,也是研究方法的重要方面。

第二,我觉得研究金融法一定要避免纯粹的就法谈法。

因为搞金融法的必须了解金融的有关知识。

一个企业有没有盈利能力,能否上市,不能单纯的谈法,最基础的就是从财务分析出发,千万不能脱离它的知识结构与金融理论,即基础性的东西去谈法。

法怎么来,为什么要这么来?

金融这块应该由法溯源过去,才能了解为什么要立法、如何通过立法来规制。

第三,研究方法这点,特别是对年轻人而言,观点对不对没有关系,主要是有想法,去想。

金融是个非常有吸引力的领域,有待青年人去擦出思想的花火。

时间关系,就谈这点。

唐波:

刚才我们发现吴老师在讲从事金融法研究的重要性上讲得非常好。

时间非常好,我们可以从民间、市场出发,发出一点声音。

我们学校也尽可能多的在金融法上多做建设。

我们现在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往上走,如果仅是挖一个坑,然后填上去就站得不是很高。

还有一个,刚才说到我们今后要出书,或者通过法学会的帮助发表研究成果,这也非常好,使得我们的呼吁,使得我们有些观点,可以说不是直接被采用的少数理念,可以说服一些监管的思路。

我很赞成两位先发言的博士,他们不论过去、现在、未来都愿意为金融法的发展作贡献。

他们的确提到了金融法现在的发展趋势很快。

国际国内,还有金融创新领域的发展,品种也更多了,速度也更快了,对我们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根据今天的主题,我谈一些自己的感受。

我们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我们更多地调整好、做好适当的监控,或者说调整好监控的适当性,加强自律。

这个行业自律在金融市场上目前发展到一个严峻的阶段,我觉得特别重要。

我们现在在很多时候发现,政府监管还是在强有力地引导市场走向。

举个例子,我们期货交易市场可以做什么品种,不可以做什么品种,政府管的非常的细。

如果要开一个品种就要得到批准。

这种监管的理念,是不是充分的考虑到市场的需要,可能是有点问题的,也就是说法律有些滞后。

去年前年的发展状况,对我们有很大的冲击力。

有些品种,如果错过了一些市场时机的话,国外的市场是不客气地,大家都在抢占先机,由此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将是非常被动的。

比如美国开我们的指数交易、新加坡开我们的指数交易,然后开了以后,我们再从某种其它角度试图达到我们想最早控制的市场,或者说是从理想化的角度想保有这个市场,但是实际这样的理念越来越多地受到市场的冲击。

所以说,我觉得这个市场越来越讲究市场化,我们应该在监管上、从法律方面更多的考虑加强这个市场的自律。

也就是说,一个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和捕捉到市场先机,或者说能够踏准节律、节拍。

那么另一个方面是,如果政府监控不是太适度的话,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对我们培育各个经营主体、竞争主体,也就是市场当中的各个构成主体是很不利的。

比如,开新品种给市场的信号、导向,是经过慎重的种种审批的,给市场的导向是:

这种品种是相对可靠的,没有开出来的风险更大。

十几年前,我们在讲股票市场的建设中已经谈到过这个问题,现在那么多年过去了,去年我们入关以后的保护期都已经过了,但是我们并没有感受到市场完全开放带来的监管的配套措施,仍然还是延继了这样的情况。

通过几年股价指数的升息,一点点非常严格的股票市场,仍然有种导向就是,政府一直为你们把住风险关。

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的,政府管也好不管也好,如果是一种完善的品种交易的话,市场国际化一体化而带来的风险性仍需要成熟的主体有很好的承受能力。

而我们恰恰用一种比较滞后的方式,给于人们暗示,这对于培育市场主体,我认为是没有好处的。

那么在加强自律上,作为法律界研究或更好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的研究人员来说,在加强自律方面可以做很多努力。

不管是交易所的自律还是行业协会的自律,应该要有一些确确实实的政策、确确实实的制度上的保证,而不是现在我们所看见的证券法上体现出来的行业协会。

我们现在在听证券法修改专家的褒议上,证券法在协会建设上一条也没有改动。

这是好现象还是坏现象?

其实仔细去想,我们原来的协会建设是有很多的问题的,它始终没有突破像皮图章的地位,那些根本的问题有没有解决呢?

我觉得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要加强理论建设。

杨忠孝:

我看了一些东西,也努力去思考,有些问题仍然不是特别明白,而有些问题的结论已经得出,很多都是客观事实比如前面提到的国际金融和国内金融的区别,一些金融业态也没有很多的相关措施。

现在所说的金融,与其它行业的距离可能也越来越接近。

我们对于传统意义上理解的金融,我个人理解,可能是与我们一般所说的金融学角度上或者说一般的金融法角度上理解的相比很独立了。

现时当中有很多在传统金融上不是金融的,在实践上已经存在了而且非常之多。

比如,国际上都需要的一种产品,但这种产品都集中在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国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时候,那么它通过对这种商品的占有以及市场上面发放的程序,来控制其它的商品或者金融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阿拉伯国家石油多,钱多,所以它对国际航空市场的冲击是很大的。

我们国家在航空业上也受到金融业的影响。

这种问题非常多,所以金融业和金融法研究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思考,这是我的第一个想法。

那么金融业与金融法如何定位?

我个人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越来越成熟,我刚才已经讲了一个前提,金融传统工具的领域在拓展的时候,我觉得能够掌握它的资本或者掌握它的制度变成金融工具或者它的利益,这种情况已经变得慢慢存在了,这种市场主体也在慢慢地形成当中。

不仅仅在国内,在国际上也慢慢多了起来。

所以我们对金融法和金融业它们之间关系的理解时,我认为可能更需要用金融法对金融业进行规范。

传统意义上,我们可能更多地运用金融法的属性,但现在意义上讲可能更多地需要规范,来调整、来进行风险控制。

这样一来,我们将来的金融法研究可能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私的金融法,这可能也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法;

一部分是从公的金融法角度出发,这是对各种金融关系的规范、监管、控制,而这部分是简单地促进发展的。

这样,我理解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法的转型的一种途径。

大家看中国银监会所发布的《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指引》的有关规定,我感觉它集中贯彻了一个概念是风险势必多。

我们传统社会当中,缺乏金融意识、缺乏对金融界的理解、缺乏对当中可能存在的东西的判断。

也就是说我们很多的市场主体,普通的市场主体对金融业界的可能有的风险理解不够。

这是什么概念呢?

也就是说,现在金融行业中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资本、金融活动当中的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也就是刚才所讲的调整法律关系要靠这些人;

另外一类正好与之相对,是金融行业当中的消费者,金融业中辅助的主体。

我们现在发现,这两者在控制金融市场的这一特点上面,前者起主导作用。

如果前者与主导作用,那么将来金融法的发展趋势,将会使金融业其它普通参与者利益的受到损害。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金融的地位应反过来考虑调整对于其它金融业的参与者、普通参与者的保护。

否则,从我理解,我们的金融行业会走上一条畸形的道路。

因为我们确实可以感受到,有一些拥有大量资本的金融业者,他们希望参与国际金融游戏规则、参与国际竞争。

因此他们在金融业金融法下占有主导地位。

我们也恰恰因为这个原因受到一些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情绪的影响,然后我们在很多的金融业发展过程当中可能造成了对于价值定位倒置的问题的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与国内金融的混合的问题,我个人的想法是,中国的金融业发展和国外的金融业发展有距离的话,将来金融业的开发,虽然我们要讲开发,但是利用一些特殊政策的这个情况是不是还要做一个稳步的发展?

我们有必要对于国外金融资本进入中国的传统方式,勇敢地拿起其它的法律武器对它进得规制。

否则的话,我们在面对国际金融业进军中国的时候,中国的金融业消费者将会是一点机会都没有。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法,重新审视金融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是时候重新思考所有金融法规范、金融法指导思想的问题。

前两天看到消息说,北京市市长已经说服了十多家银行把总部放在北京,并对他们进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他说上海的压力很大,大多数的外资银行第一想到的就是把总部放在上海。

上海需要一些金融系统的后台服务,比如运输、金融中介机构、金融研究机构。

区域金融中心的概念也被提出,比如大连、武汉。

现在考虑的是建立一个金融中心,还是建立多个区域金融中心?

金融中心间的协调、合作也是我们金融法一个研究的方向。

傅勇平:

刚才听了很多老师的发言,我也来谈谈我的想法。

我来自检察机关,我考虑的角度是,我们国家如何用刑法学的角度对金融业进行监控。

我听到很多老师谈到这个问题,监管力度有多过?

或者说监管到底滞后到什么程度?

从实践来看,监管滞后是肯定的。

前面有老师提到关健要保护普通投资者或者参与者,实际上这种保护是相当的弱。

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在上海市场前段时间,很普遍的一个股权上市的一个问题。

很多老百姓受骗上当,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如果保护?

事实是,没有办法保护。

我们因为一个集资诈骗罪,以这个罪名把这个对象抓起来了,但是最后没有法律来处理。

因为我们国家的刑法是一个相当机械的法律,司法机构面对刑法不敢作出一个很大的自由裁量。

例如,我们国家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私募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仅是最高层面上的一些规定,没有任何的可操作性。

在司法界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一个法院敢就这个修正案作出判决。

对于现在的金融市场,很多人提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鼓励大家创新。

但是这种创新在我国原有的法律规范下来说,或者在国内刑法的框架下来说是受到局限的。

比如开一个期货上的新品种,但是这就意味着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

很有可能公安机关就把人抓起来了,结果就是这个品种发展不下去,因为这个新兴的领域我们国家没有可操作性,司法机关走不下去。

只要有一两次这样的操作,那么整个市场的创新就会受到很大的挫折。

就此而言,我们国家的监管究竟是太多还是太少了?

我觉得监管很大程度是站在一个普通投资者保护的立场上。

否则的话,作为一个金融主体,他可以去左右这个游戏规则,但是普通投资者完全没有力量去保护自己。

事实上,近两年的股权上市导致了很多投资者血本无轨。

他们觉得一旦抓人这个公司就垮了,因些司法机构很难操作。

我觉得法律滞后的确存在,我国的司法架构没有办法照搬国外的方法。

所以政府在很多领域设置很多关卡,来使这个金融市场慢慢地走向成熟,否则会使更多的普通投资者受到更大的损失。

我是从金融刑法的角度考虑整个市场的监管保护,可能和大家的角度不一致。

其实我很同意你这个观点。

我们的一个话题就是转轨经济下的金融法学,转轨经济下的金融法学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法学。

转轨国家、监管架构、参与者理性等都是要慢慢成长发育的,单是移植很容易,但是植不了根,理念转不过来。

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很高,政府做得很好,但是有很多公司诈骗案件,比如金融公司假刻公章,称投资40万,保本收益10万,即20%美元。

老百姓很相信这个,因为他把这个章认为是公司的,然后说“你们证券公司是国家的,国家怎么能骗人呢?

”,其实那个公司是私营的。

从这个小小的案例可能看出,我们国家老百姓的市场理性程度或者说自我保护程度不如发达国家。

许多奇:

我是上海交通大学的老师。

今天这里大家的讨论氛围很轻松,很多老师也谈到了一些问题,前面检察院的同志也谈到了。

我没有什么准备就谈些自己的想法。

前面唐波老师谈到了一个自律的问题,还有检察院的同志谈了监管的度的问题,制度问题,就我的观点来看,金融法,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包括金融工具,它们的监管适度应该以什么为原则?

应该以激励起金融货物的内部的调控机制、自律机制为目的,也应该围绕这个进行一些深入的探讨。

我也看了一些资料,关于2003年年底的汇金公司,也就是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建行与中行注资了450亿美元,说这样的注资是合法的,因为它们当时打了一个擦边球。

在2000年12月27日有关法律作了修改,去掉了一个条文,是关于国家不能再为政府行为的。

但是这个法律在2004年1月1日生效,而注资是在2003年12月31日进行的,有一种最后一次晚餐的感觉。

我觉得国有银行能得到注资,可能是国家欠国有银行的。

国有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形成很多的不良资产,在这种国家的三角债中,国家需要偿债。

不管是偿债也好,注资也好,老百姓的信任也好,最关健的是要改变银行的控制机制。

再往前推也就是企业的内控机制问题。

我从2001年开始算一笔账,是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

当时我就觉得混业经营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那么混业经营从国际上看有几种模式,比如瑞士,它是一种混合的模式。

但是像瑞士那样的完全混合在银行里面,完全不设任何防火墙的制度,在我们国家是做不到的。

第二种方式是间接持有,包括德国。

德国的银行国有化程度也比较高,但是德国市场的运行比较好主要是因为它的这个事业的私有化程度也比较高,而且内控机制也做得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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