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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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区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适用本镇(街道)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

(三)负责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

(四)负责所有经济合同的登记备案以及合同管理;

(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核查、跟踪、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七)定期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敦促改正等。

第六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

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签订合同。

同等条件下,签订合同时应优先考虑本村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条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签订。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外签订新的经济合同。

第八条因特殊情形法定代表人不能及时履行职责,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签订。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涉及以下事项必须依法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以下交易范围按公开交易流程公开交易,并将结果进行公布后方可签订合同:

(一)区级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再次流转;

3.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应进入区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二)镇(街)级交易(镇街交易所)

1.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2.合同标的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3.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4.单宗连片面积1000㎡(含)以上现状为工业用途或200㎡(含)以上现状为商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续约;

5.单宗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养殖用地或5亩(含)以上种植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6.合同期限3年(含)以上的;

7.预算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投资合作或开发经营项目;

8.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前期投资人的选定;

9.根据实际需要应当进入镇(街)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三)村(社区)级交易(村居交易站)

对未纳入区级或镇(街道)级交易的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由村(社区)、股份社依照本条规定按程序进行。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前,应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立项并上传民主表决情况,由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核实,并按程序提交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公开交易后正式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不适宜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如幼儿园、养老院、社区医疗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政府因公共事业需要与农村集体协商确定的建设项目、由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其他事项,可采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凡村(居)委会成员会议(代表会议)、股份社成员会议(代表会议)、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经济事项提交会议进行表决后,应自产生表决结果后3天内在公布栏上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股东联名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召开全体会议重新表决并再次进行公示,不采纳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表决,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合同样本在公布栏上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股东联名对合同样本约定的条款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研究修订合同并再次进行公示,不采纳意见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常见经济合同签订期限参考标准:

(一)涉及农用地承包,如耕地、鱼塘、基面、花地等的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用地的承包期限,鱼塘一般不超过5年,多年生作物(如花卉、绿化苗木)种植用地一般不超过10年。

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承包,承包期间可适当延长,根据《农业土地承包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涉及非农用地如工业用地的出租、厂房或商铺的租赁等,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展需要和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的利益考虑,合理确定合同的期限,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三)涉及农贸市场档位的发包、租赁等,合同期限一般以3—5年为宜;

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承揽等经济事项的,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而定,建议合同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年;

涉及借款、供水供电、委托代理等经济事项的,合同限期一般不应超过5年。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土地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耕户承诺书,并约定地上建筑的权属关系、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的归属,以及政府拆迁补偿后补偿款项的分配。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三旧改造”的土地临时租赁,应当与承租人公开协商,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签订不定期临时租赁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临时租赁合同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对于超出合同面积20%以上或小面积的零碎土地租用,应当与承租人公开协商,根据事项的分类按本办法第九条履行相关的表决程序后,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村居(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须提交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进行备案登记以备日后查阅,并制定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九条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办理经济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真核实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提供的经济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真实;

(二)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资质,有无公开的不良信用记录,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

(三)经济合同签订有无经过民主决议程序,手续是否齐备。

第二十条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文本,一式肆份;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移交确认书;

(三)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或股份社理事会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讨论的会议记录;

(五)村(居)民大会(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

(六)股东大会(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

(七)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予以登记,未经民主议事程序和公开交易管理平台立项预审的合同不予审查。

对合同内容不完善或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应提出完善建议或修正意见,视情况提出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或进行民主议事程序的意见。

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专柜存放,设立合同专管员专人管理,并做好经济合同原始资料的归档保存。

合同原始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村(居)“两委”成员联席会议或股份社理事会会议记录、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公开资料、纠纷调处协议等,原则上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应建立经济合同台账,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登记入账,合同专管员应及时将合同的主要信息录入台账,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收付款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打印合同缴付款清单与中介组织对账核实。

第二十四条为日后引入条形码和二维码标识作准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统一编号,按照经济合同的签订时间对合同进行编号。

合同编号可由字体、字母、数字组成,合同按类别分类存放,合同顺序号必须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

编号建议采用以下形式:

镇(街道)名称+村(居)名称+股(资、公司....)+年份+(产业类别)+第X号,例如:

勒江义股2017(鱼)字第001号。

第二十五条合同专管员应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提示集体经济组织对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并提醒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违约者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村(居)、股份社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发生人事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签订档案移交责任书,凡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依法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经双方相互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解决;

未有约定纠纷处理办法的,可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申请调处,如经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调处仍未达成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同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对经济合同台账、较大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公布、合同款的收缴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采用“直接审计、委托审计、交叉审计”的“三审合一”方式,落实审计任务,强化审计整改。

第二十九条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或应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才能签订的合同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签订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应当以口头指导提醒、出具书面通知、责令(限期)纠正书等形式督促有关村(居)、股份合作社及时纠正;

必要时责令(限期)纠正书可以在村(社区)、股份社公告栏或其他平台公示。

第三十条对不听从劝告拒不按照规定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擅自签订经济合同的村(居)法定代表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村(居)民或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三十一条如未按民主决议程序签订经济合同、或存在私下签订集体经济合同瞒报和不依法履行合同行为,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组织成员利益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将责任人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纳入诚信管理系统备案。

第三十二条各镇(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引导各村(居)、股份合作社将本管理办法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分别载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股份社章程。

本管理办法与法律、法规、自治章程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自治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规范性文件一般须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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