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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7

6.2.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8

6.3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8

7贸易形式9

7.1一般贸易9

7.2加工贸易9

7.2.1进料加工9

7.2.2来料加工10

7.2.3装配业务10

7.2.4协作生产10

8保护关税10

9保税区和保税仓库10

9.1保税区10

9.2保税仓库:

11

9.2.1保税仓库介绍11

9.2.2保税仓库分类11

10保税货物11

11关税减免:

12

11.1法定减免12

11.2特定减免12

11.3临时减免12

12增值税12

12.1增值税简介12

12.3.1对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13

12.3.2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13

13发票14

13.1发票简介14

13.1.1发票定义14

13.1.2发票分类15

13.1.3开票三原则15

14补充15

14.1商业惯例15

14.2加深对增值税的理解16

15附录16

15.1成交方式代码表17

15.2结汇方式代码表17

15.3运输方式代码表17

15.4用途代码表18

15.5征免性质代码表18

制作人:

唐宇

2007年11月6日

1关税

1.1关税定义

关税又称customs或tariff,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国境的货物所课征的租税,因此,它是一种国境关税,所谓“通过其国境”即表明关税为通过税的一种,而所谓“国境”并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域,而是指经济的国境,也即关税的地域,如非经济的国境,或非关税的地域,则虽有货物通过,也不课征关税,例如通过自由港的商品,即不课税。

关税乃对通过国境的“货物”才课税,如非“货物”则不属课税对象,例如旅客出入国境,从事运输客货的运输工具,虽其过境,也不课关税。

1.2关税分类

关税依货物通过的方向可分为进口税(importduty),出口税(exportduty)。

但现代已很少课征出口关税,所以一般所谓关税,乃指进口关税而言;

依课征标准,可分为从价税(advaleremduty),从量税(specificduty),复合税(compoundduty)以及选择税(alternativeduty),各国海关在征收关税时方法各有差异,一般以征收从价税为主.;

依课征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financialduty)、保护关税(proteciveduty)、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以及报复关税(retaliatoryduty)等。

1.3关税的特点

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开放度的主要标志。

关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

是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或者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

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根据海关法从新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关税的特点:

1、关税是统一的国境征税;

2、关税是以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为征收范围;

3、海关是关税征收管理机关。

1.4关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1.5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应税货物和应税物品两类。

征税对象和进出口方向不同,其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1.6关税的完税价格

1.6.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1.6.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是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价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1.7关税的缴纳

1.7.1、货物进出口关税的缴纳。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1.7.2、物品进出口关税的缴纳。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1.8海关征税标准

进出口货物品种繁杂,计征关税须有同一标准作为计税的基准。

征收标准不同,相应有了不同的计税方式。

1.8.1从量税

从量税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作为征收标准加以计征。

由于对每一物量单位尤其是标准化的商品所征的税是固定的,在计征时较为简便,但缺点是与商品的价格质量无直接关系,关税的保护作用与商品价格呈负相关关系。

1.8.2从价税

从价税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加以计征,其税率表即为货物价格的百分比率。

该种方法优点是税负较为合理,关税的保护作用与货物价格呈正相关关系。

其缺点是海关据以计征的完税价格不易确定,如何实行“海关估价”往往引起异议。

为了抑制海关武断估价这种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影响,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曾达成《海关估价准则》。

战后世界性通胀使得各国普遍采用从价税计征方法。

1.8.3混合税

混合税指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方法计征关税。

有的国家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有的国家则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

1.8.4选择税

选择税指对同一种商品同时计有从价、从量两种税率,一般选择其中较高税额征收。

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有从低征收的。

1.9关税的减免税

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2走私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有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的行为。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

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结关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

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

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

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4进口税

4.1进口税介绍

进口税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

它是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进口国关境或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区等免征进口税的其他区域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销售时,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4.2进口税税率

一般地说,进口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级产品最低甚至免税;

同时,对于国内紧缺而又急需的生活必需品和机器设备予以低关税或免税,而对国内能大量生产的商品或奢侈品则征收高关税。

进口税同时也是一国推行对外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

一些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会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种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从而形成一种差别待遇。

如果以这种差别待遇为标准,可以把进口税分为普通税、最惠国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1)普通税。

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

普通税税率最高,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

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从极少数(一般是非建交)国家的进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国家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

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

(2)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在正常贸易下必须给予的关税待遇。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方对方。

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内容是关税待遇。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世界贸易组织,或者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因此最惠国税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关税。

但是,最惠国税率并非是最低税率。

在最惠国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如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3)特惠税。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5出口税

5.1出口税定义

出口国海关根据关税税则对出口商品所征课的关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出口商品一般都不征收出口税,这是因为征收出口税势必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商品出口。

征收出口税的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

5.2出口税征收目的

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是:

①增加财政收入。

②限制重要的原材料大量输出,保证国内供应。

③提高以使用该国原材料为主的国外加工产品的生产成本,削弱其竞争能力。

④反对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低价收购初级产品。

例如,1975年1月几内亚对铝矾土及其副产品征收特别出口税。

5.3我国征收出口税的情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日益加剧,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减免某些商品的出口税,以扩大商品出口。

中国曾对猪鬃、桐油、花生、花生油、薄荷油、薄荷脑6种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其他出口商品全部免税。

1953年取消了猪鬃、桐油2种出口商品出口税,1980年取消了其余4种商品出口税。

因此全部出口商品免征出口税。

但在1982年6月为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贯彻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方针,对某些矿产品、农产品和中药,共计34种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

6出口退税

6.1出口退税简介

出口退税是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奖励出口生产,增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

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缴纳了所用进口原料的进口税和国内税,以致加大了生产成本,可以退还全额或部份税款。

有些国家规定了产品在本国增值要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税。

还有些国家规定退税期限,逾期无效。

对于未经国内加工生产的进口货物的再出口,则不予退税。

6.2我国出口退税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

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6.2.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

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

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6.2.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

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6.2.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

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6.3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

  我国现行的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6%、5%六档退税率。

具体如下:

 1、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1)原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2)原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3)原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4)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1)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2)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3)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4)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

(一)款、第

(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

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其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

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2、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项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5、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6、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是因未分开核算而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退(免)税额。

7贸易形式

7.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指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

《海关法》规定,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进出境口岸海关请求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报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放行。

7.2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主要指对外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

而通常所说的“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其中来样加工不在加工贸易的范围内。

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其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有:

7.2.1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又叫以进养出,指用外汇购入国外的原材料、辅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加工成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

这类业务中,经营的企业以买主的身份与国外签订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又以卖主的身份签订成品的出口合同。

两个合同体现为两笔交易,它们都是以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货物买卖。

进料加工贸易要注意所加工的成品在国际市场上要有销路。

否则,进口原料外汇很难平衡,从这一点看进料加工要承担价格风险和成品的销售风险。

7.2.2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通常是指加工一方由国外另一方提供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按照双方商定的质量、规格、款式加工为成品,交给对方,自己收取加工费。

有的是全部由对方来料,有的是一部分由对方来料,一部分由加工方采用本国原料的辅料。

此外,有时对方只提出式样、规格等要求,而由加工方使用当地的原、辅料进行加工生产。

这种做法常被称为“来样加工”。

7.2.3装配业务

装配业务指由一方提供装配所需设备、技术和有关元件、零件,由另一方装配为成品后交货。

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业务包括两个贸易进程,一是进口原料,二是产品出口。

但这两个过程是同一笔贸易的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笔交易。

原材料的提供者和产品的接受者是同一家企业,交易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加工关系,加工一方赚取的是劳务费,因而这类贸易属于劳务贸易范畴。

它的好处是:

加工一方可以发挥本国劳动力资源丰裕的优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可以补充国内原料不足,充分发挥本国的生产潜力;

可以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生产工艺,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适销能力和竞争能力。

当然,来料加工与装配业务只是一种初级阶段的劳务贸易,加工方只能赚取加工费,产品从原料转化为成品过程中的附加价值,基本被对方占有。

由于这种贸易方式比进料加工风险小,目前在我国开展得比较广泛,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7.2.4协作生产

协作生产是指一方提供部分配件或主要部件,而由另一方利用本国生产的其他配件组装成一件产品出口。

商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既可用加工方的,也可用对方的。

所供配件的价款可在货款中扣除。

8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是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

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9保税区和保税仓库

9.1保税区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

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目前全国15个保税区隔离设施已全部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

9.2.1保税仓库介绍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要求,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件(能制造化学武器的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海关允许存放保税仓库的货物有三类:

一是供加工贸易(进、来料加工)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二是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外国商品寄售业务、外国产品维修业务、外汇免税商品业务及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进口货物;

三是转口贸易货物以及外商寄存货物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物衬和零配件等。

9.2.2保税仓库分类

保税仓库分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根据公众需要设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货物。

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只有仓库经营人才能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但所存放货物并非必须属仓库经营人所有。

10保税货物

中国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主要有:

(1)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2)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以及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作价设备;

(3)补偿贸易用产品偿还的进口设备;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5)按出口合同客供条款规定而进口的客户免费提供的原材料;

(6)保税仓库存储的货物;

(7)保税工厂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作价)设备和加工的成品等。

(8)中国海关监管保税货物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内容构成:

(9)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监管。

(10)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后,由海关签印放行,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我国关税减免政策由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部分组成。

11.1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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