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惩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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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元
200元
厅局级
5万元
2万元
1万元
省部级
10万元
国际级
20万元
3万元
注:
①科研成果奖:
对科研项目及时验收且获得验收证书的,按省部级、厅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0.3万元奖励;
延期一年以内奖励下降50%,延期一年以上无奖励。
②科研立项奖:
凡列入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下拨经费的,以所下拨经费的10%作为立项奖,奖金由科研主持人分配。
③专利奖: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获奖2000元;
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者奖励500元;
软件登记奖励500元。
奖金由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协商分配。
专利权为个人者,医院不予奖励,专利办理费用由个人支出,或从专项科研拨款经费支出。
④成果转化奖:
通过医院签订合同从事“四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参照省相关文件,40%归医院,30%科研再投入,30%奖励有关科研人员。
第六条、第一作者以本单位署名,被SCI/EI/IM/ISTP收录以及浙江省《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杂志公开发表的论文,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论文级别
甲类(论著)
乙类(临床研究等)
丙类(个案报道)
文章<
1页或摘要
SCI
收录
1F<1.0
5000元
减半
1F≥1.0
1F*1000元
EI/IM收录/中华系列
3000元
1000元
300元
ISTP收录/一级杂志
2000元
500元
①主编学术专著、教材奖励:
20千字以下,1000元;
30千字以下,2000元;
40千字以下,3000元;
50千字以下,4000元;
50千字以上,5000元,5000元封顶
②主编科普著作奖励:
10千字以下,500元;
30千字以下,1500元;
30千字以上,2000元,2000元封顶。
③论文版面费报销:
鼓励卫技工作者按省卫生厅规定的医药卫生刊物目录投稿,目录内中华系列、其他一级杂志按实报销;
省级杂志限报1500元,不足上诉限报金额的按实报销;
《嘉兴医学》杂志按实报销;
境外发表的论文,视具体情况而定;
非卫技类文章版面费800元以下按实报销,不作其他奖励。
第七条、积极鼓励临床科室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项目,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成功举办后按节余的30%给予承办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凡参加医院组织的或以医院名义派出参加的各类卫技专业类竞赛获奖者,按下列标准进行最高奖励者,按下列标准进行最高奖励一次,其他酌情奖励:
个人项目(卫技专业类)
院、区级
市卫生系统级
600元
市、省系统级
1500元
省级、国家系统级
10000元
国家级
20000元
集体项目(卫技专业类)
800元
市、省系统系
8000元
15000元
第九条、经过院办室向对外宣传媒体,如报纸、电台等采写医院正面宣传报道者,按《医院通讯员管理制度》进行奖励。
第十条、为保卫医院财产免受偷、盗、抢的损失,勇于同违法分子做斗争,给予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000元),并通报全院给予表扬。
第十一条、为医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有效措施,使增收节支或发展明显,经院务会讨论,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通报全院给予表扬;
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通报全院给予表扬。
第三章惩罚
第一节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凡经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确认为有理由投诉,处罚标准为:
投诉到院部者,一次扣200元;
被投诉到卫生局者,一次扣500元;
被投诉到市长电话或市里有关部门者一次扣1000元;
如与病人发生争吵、打斗者,扣罚2000元,并自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个人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损害医院声誉或虽未被点名但涉及损害医院声誉者,发现一次扣2000元。
第十三条、各职能科室由于工作差错造成不良影响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造成投诉,发现一次扣300元;
造成医院直接经济损失的,经院务会讨论由责任人与相关管理者承担损失费用。
第十四条、开具虚假证明或伪造各种检查、化验报告造成医院不良影响者一次扣2000元。
第十五条、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若发生违规收费、错收、漏收等行为,以及违反医保规定发生医保拒付情况,按医院医保与相关医疗价格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不得以职业谋取私利,个人在临床诊疗、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一经查实,除如数上交外,处以查实额度5倍的扣款。
科室或部门接受药品、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的财物、设立小金库用于私分的,一经发现,除如数上交外,扣科室年终奖,免去科室负责人行政职务。
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者,责任人同时给予解聘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外出行医,一经发现,扣除当月个人奖金,在行医期间发生的所有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为谋私利介绍病人到外院诊疗,发现一次扣1000元。
第十八条、在院内使用不文明或侮辱性语言等行为发泄私愤,给医院工作造成影响,发现一次扣500元。
不顾劝阻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1000-2000元。
第十九条、泄露医院技术秘密,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医院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剽窃他人论文、科研、学术成果者,经学术委员会查实,必须追回报销、奖励费用,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1000-2000元。
第二节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发现上班迟到、早退、停诊无事先安排等违纪行为,年度内第一次扣100元,以后则加倍递增。
如第一次扣100元,第二次扣200元,第三次扣400元,依此类推。
未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擅自调班、修改班次等行为视为旷工,发现一次扣300元。
第二十一条、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做私活、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不得看与医学无关或非医院指定的书籍、杂志、报纸,如有违规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发现脱岗、擅自离岗者一次扣500元。
上班酗酒、打斗发现一次扣1000元。
第二十二条、凡在医疗区内吸烟者,年度内第一次发现扣100元,以后则加倍递增。
在易燃、易爆场所如仓库、氧气间等吸烟者,发现一次扣1000元,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医院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工牌,发现一次扣50元。
第二十四条、擅自在科室电脑安装使用光驱、U盘、外接个人电脑以及路由器、交换机等,发现一次扣500元;
违规操作医院信息应用系统,对医院日常工作造成影响,经警告后再次发生,每次扣1000元;
造成医院网络安全事故者,由院务会讨论,追究个人责任,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浪费水电者,如下班后未关闭电灯、风扇、空调等,发现后通知科室人员到场处理,并给予当事人100元的扣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由于失职造成医院财产损失、流失、失窃,扣直接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并按其损失程度经院务会讨论后执行赔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医院安全防火制度,如私自在集体宿舍以及医院任何场所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发现一次扣200元。
第二十八条、救治病人或抢修医院设备、设施、不能及时到位者扣500元。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100元,第二次加倍,依此类推。
第三十条、在院内发生由于管理不善、失职等原因引起的食物中毒、火灾、漏电击人等责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2000元以上的处罚。
第三节严重违纪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经济处罚外,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发生有理由投诉,十二个月内被投诉到院部三次及以上或被投诉到卫生局、市长电话、市里有关部门二次及以上;
个人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损害医院声誉;
收受红包、礼券(或贵重物品)、药械回扣,未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或上交,十二个月内发生二次及以上;
主动索要或暗示收受红包回扣;
伪造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医院严重负面影响;
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外出行医等行为。
2、12个月内违反奖惩条例累计4次及以上;
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
上班酗酒、打斗;
在高度危险场所吸烟;
管理人员因管理、督导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提供虚假学历、专业证书、身份证或其他证书、证明材料,隐瞒影响正常工作的病史、工作经历,采取诈骗手段与医院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违反医院安全防火制度,如私自在集体宿舍以及医院任何场所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十二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
发生严重差错、医疗事故,后果严重者。
第四节复核及申诉
第三十二条、员工对上级管理部门的涉及到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觉得不公正、不公平时,有要求复核及申诉的权利。
1、复核是指向原处理部门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规定复核程序的主要考虑是:
原处理部门是员工的直接管理机关,它对员工的具体情况最为了解,容易查清事实,原处理部门认为其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及时予以自纠,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员工提出复核时,原处理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员工予以维持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答复。
2、申诉是指如果员工认为向原处理部门复核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向原处理部门要求复核时,可以不提出复核,直接向原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的管理部门或分管院长提出申诉。
上一级管理部门或分管院长接到员工的申诉后,必须进行认真调查,在一周内给员工予以维持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答复或裁决。
3、院长办公会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原处理部门和员工必须执行。
4、上级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对申诉或复议做出裁决时,暂按原处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执行。
5、员工提出申诉和复议申请时,必须要有正式的书面报告,并且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无理取闹,更不得以申诉和复议为由,停止正常工作,否则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