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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情势变更工作范文@#@合同法情势变更@#@  篇一: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释义@#@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  【条文理解】@#@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

@#@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列。

@#@关于情势的类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德国法上总结得较为完整,其类型化可资借鉴。

@#@在德国法上“情势”主要被总结为以下几类:

@#@@#@  第一,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

@#@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

@#@有这样的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征收。

@#@其二,税法的变动。

@#@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税法变动的结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其三,两德统一后的法律变动。

@#@两德统一后,货币合并、土地私有化等进程导致原来东德境内的合同和许多东、西德之间的合同丧失了原来的基础。

@#@对此,除了专门立法加以解决外,还有很多个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其四,经济管理法律的变动。

@#@@#@  第三,灾难。

@#@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

@#@另外,在战争和其他灾难后,国家会特别制定一些法律加以处理。

@#@所以,总的来说,在德国,基于灾难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不多。

@#@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

@#@第四,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

@#@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因素。

@#@其一,成本增加。

@#@但只是在特别的情况下,外界因素导致成本异乎寻常地增高,才有适用情势变更的余地。

@#@其二,技术发展。

@#@技术的发展也可以导致合同标的贬值。

@#@@#@  以上是德国法上关于情势的类型的举例,也只是不完全地列举一些案例类型,以作参考。

@#@上述类型化中的第二、四项值得我们关注,对于我们的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  所谓“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

@#@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  总体上说,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实际上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的异常变动所引@#@  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实质上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由双方当事人来分担由于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类型有很多,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应认定这种情势的变化是重大的,也就是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不仅发生了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对原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有重大影响。

@#@如国际市场需求大的变化,价格大的起伏,国内政策法律重大调整等。

@#@若只是一般变化,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没有重大影响,则不认为是情势变更,如价格正常变化,货源相对减少等。

@#@应严格按照本解释第26条之规定的条件,严格认定合同订立的前后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严格与其他情况相区别,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灵活运用,审慎适用,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及适用范围@#@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  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的一个函即是对显失公平的最好的诠释。

@#@此函是针对一个购销煤气表的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在函当中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之间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原来是每吨4400至4600元,后来国家一下上调到每吨16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按原来的合同履行,对供方显失公平,对于对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这是用判例的形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

@#@有学者认为显失公平应按照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

@#@在德国的判例上还创造了仅仅因为价格超常涨落而使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即遭受“经济废墟”或“生存毁灭”等概念。

@#@@#@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

(1)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

@#@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

(2)解除合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

@#@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  上述两个效力的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

@#@按照合同严守的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

@#@@#@  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而该合同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可以认定直接解除合同。

@#@@#@  有学者认为,适用情势变更产生一种“再交涉义务”。

@#@原合同法草案@#@  第77条规定:

@#@“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重新协商就是“再交涉”。

@#@我们认为,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此方面的内容,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外界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更后,当事人进行协商以期根据新的情况重新缔结合同,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该值得鼓励。

@#@当然,这种协商并不是强制性的,是否能够重新缔结合同也是不确定的,这完全依靠双方的充分协商和谈判。

@#@@#@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符合国际上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在实践中一定要慎重适用。

@#@由于对情势变更的认定较为复杂,为了避免在执行中对情势变更的理解不一而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情势需要加以类型化,才能在具体的判断中得以适用,从而避免对情势变更的恣意扩大。

@#@如上文所述,德国法上的情势的类型化可资借鉴。

@#@总地说来,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针对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巨大变化,与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有直接关系,比如价格调整,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等。

@#@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势是复杂多变的,相应地,司法实践应根据具体个案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

@#@

(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

(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3)汇率大幅度变化;@#@(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当然,上述只是列举了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典型,具体还应结合个案。

@#@情势的类型化应当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不断得到丰富和总结。

@#@@#@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沿革@#@  篇二: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其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现在在许多国家均有明文规定。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经吸纳了这一原则,最终却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但无论如何,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先进的制度,应当在今后适当的时候载入我国《合同法》,特别是随着20XX年12月中国迈入世贸组织的门槛,要求国内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必须遵守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

@#@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并对其适用加以严格限制合乎历史和现实的潮流。

@#@@#@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性质@#@  在民法理论上,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原有效力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草案曾规定:

@#@“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能够消除因情势变更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因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的法律秩序。

@#@但情势变更原则不是在@#@  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

@#@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订立合同后,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的变化。

@#@@#@  

(二)情势变更必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

@#@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

@#@此种情况下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三)情势变更须于合同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前发生。

@#@如果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合同的成立是以已变更的情势为基础的,不会发生情势变更问题。

@#@@#@  (四)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可预见。

@#@所谓不可预见,是指当事人对客观情势是否发生不能确定性地预知,并且对客观情势的发生及其后果无能为力。

@#@@#@  (五)须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发生以后,通常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产生显著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影响,从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

@#@@#@  三、司法实践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所产生的效力及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一)变更合同。

@#@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  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

@#@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

@#@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  2、变更履行期限,延期或分期履行。

@#@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延期或分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  3、变更标的物。

@#@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的,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类物替代履行。

@#@@#@  4、拒绝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做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提供能够按期做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以拒绝先行履行。

@#@@#@  

(二)解除合同。

@#@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如果变更合同的内容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或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的变更有悖于合同的目的,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时,只有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消除情势变更带来的显失公平的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

@#@@#@  在解除合同后,由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可能追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对人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

@#@一般学者均主张以相对人现受的积极损害为限,无须填补相对人就契约之存续所应得的利益。

@#@@#@  情势变更原则的反面是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维护契约信用,确保契约遵守是契约自由的基本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因此,情势变更是契约履行的例外,必须严格把握其条件,慎重适用,严禁滥用。

@#@@#@  篇三:

@#@浅析我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龙源期刊@#@  浅析我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张彬林@#@  :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XX年第06期@#@  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它强调的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它也是作为一种利益平衡的工具而存在。

@#@情势变更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在世界民法规范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而在我国,经历一系列的立法曲折,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也最终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

@#@关键词:

@#@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立法化@#@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合同领域的理论研究也不断加深,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当代合同法领域重要的法律原则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确立,我国立足于基本国情的需要确立了这一原则,必将极大的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

@#@@#@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在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形,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

@#@这种客观事实,是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的客观情况。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何为“客观情势”作出一个客观的规定,因此我们只能从司法实践经验中进行归纳总结,它主要包括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因素,如经济危机、金融危机、通货膨胀、价格上下浮动等。

@#@@#@  在主观上,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不为当事人意志所能控制,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经济危机的爆发等。

@#@若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履行后的不公平,则过错方不得以情势变更为自己的免责理由。

@#@若情势变更非由当事人引起,但是可归责于第三人,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在时间上,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且生效之后、履行完毕或者终止之前。

@#@若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发生了情势变更,则合同的成立既以该存在的事实为基础,自然不发生情势变更的问题。

@#@若该情势是在法律行为结束之后才发生变更,也与该合同效力无关。

@#@比如在债权关系中,其情势变更需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方可适用此原则。

@#@@#@  在原因上,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事先获知的。

@#@如果情势变更这一客观事实,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那么即使当事人未明确表达这种预料也不得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如果双方都没有预见到这一情形,那么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但@#@  篇四:

@#@合同法-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比较@#@  一下内容来自杨振兴律师的博客XX/s/blog_@#@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比较@#@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概念上的比较@#@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届满以前,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不能克服、无法避免的变化,致使合同履行艰难或不必要,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双方利益根本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请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合同关系中,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国规定,当不可抗力致使物品灭失或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可被免责。

@#@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把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中的法定免责事由。

@#@@#@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适用条件上的比较@#@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归结为:

@#@第一,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

@#@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  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第二,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

@#@即情势变更@#@  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

@#@第三,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变化。

@#@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够预料该事件发生的,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得请求适用该原则。

@#@第四,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

@#@第五,在结果上,须因情势变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第六,在程序上,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须程序,即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请求。

@#@@#@  形成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不可预见性。

@#@行为人对于某些具有强大强制力的自然现象无法预见是抗辩的必要条件,能否预见的标准是对于一个普通人应以一个一般善意之人的认识能力和关注程度判断;@#@对于负有特殊义务或责任的人应以一个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认识能力和特别关注程度判断。

@#@第二,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这一条件要求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具有强大的强制力,足以产生一般人无法抵抗的破坏后果,即使当事人尽到一个一般善意之人乃至专业人员应尽的各种努力,也不能免于损害。

@#@第三,原因的客观性、国家性或社会性。

@#@@#@  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联系及区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都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和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并都是一方当事人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可以导致情势变更的发生,而情势变更则不能引起不可抗力的发生。

@#@@#@  情势变更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于:

@#@@#@  1、客观表现不同。

@#@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如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由于情势变更的情况较为复杂。

@#@@#@  须凭借法定的公平裁量权认定;@#@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等等。

@#@对于不可抗力,只要具有一般大众知识便可感知。

@#@@#@  2、造成影响不同。

@#@发生情势变更,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仍然能履行,只是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即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既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也可能造成合同的全部义务都无法履行。

@#@@#@  3、适用范围不同。

@#@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  4、免责情况不同。

@#@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情势变更原则只是赋予了当事人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并免责的权利,而最终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责,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即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可免予承担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

@#@@#@  5.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

@#@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为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  篇五:

@#@合同法中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  情势变更: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  ②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  ③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④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  ⑤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

@#@@#@  二、法律适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i:

1;s:

16024:

"河北省高二下学期暑假作业语文试题5含答案@#@姓名班级@#@学号完成日期家长签字@#@暑假作业5@#@一、夯实基础@#@1.下列注音全部正确的一项是(  )@#@A.语(yǔ)上 愠(yù@#@n)色 令尹(yǐn)@#@B.弑(shì@#@)君十乘(ché@#@nɡ)不悱(fěi)@#@C.一隅(yú@#@)则罔(wǎnɡ)则殆(dà@#@i)@#@D.无谄(chǎn)切磋(chuō)笑倩(qià@#@n)@#@2.下列词解释有误的一项是(  )@#@A.闻斯(就)行诸赤也惑(糊涂)愠(怨恨,生气)色@#@B.忠(尽心竭力)矣违(违背)之不愤(郁结)@#@C.不悱(想说而说不出来)一隅(角落)无益(好处)@#@D.不思则罔(欺骗)不学则殆(危险)美目盼(转动眼睛的样子)@#@3.下列句子中划线的字,意义相同的一项是(  )@#@A.闻斯行诸?

@#@吾妻归宁,述诸小妹语曰@#@B.赤也惑,敢问。

@#@于其身也,则耻师焉,惑矣@#@C.思而不学则殆且燕赵处秦革灭殆尽之际@#@D.其斯之谓与?

@#@陈子禽谓子贡曰@#@4.下列句子中的“闻”字,意义相同的两项是(  )@#@A.闻斯行诸@#@B.闻义不能徙@#@C.廉颇者,赵之良将也。

@#@以勇气闻于诸侯。

@#@@#@D.能谤讥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

@#@@#@5.下列句子中的“乘”字,意义相同的两项是(  )@#@A.陈文子有马十乘。

@#@@#@B.千乘之国,摄乎大国之间。

@#@@#@C.因利乘便。

@#@@#@D.@#@秦以区区之地,致万乘之势。

@#@@#@6.下列句子中的“以”字,意义相同的两项是(  )@#@A.旧令尹之政,必以告新令尹。

@#@@#@B.以思,无益,不如学也。

@#@@#@C.素以为绚兮@#@D.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7.下列句子中划线字,与例句中的划线字用法相同的一项是(  )@#@例:

@#@求也退,故进之。

@#@@#@A.起予者商也。

@#@    @#@B.曲肱而枕之。

@#@@#@C.己欲立而立人。

@#@@#@D.博我以文,约我以礼。

@#@@#@8.下列句子句式相同的两项是(  )@#@A.起予者商也。

@#@@#@B.其斯之谓与?

@#@@#@C.其“恕”乎!

@#@@#@D.德之不修,学之不讲。

@#@@#@二、课外延伸@#@9.阅读下面的文字,然后回答问题。

@#@@#@子曰:

@#@“若圣与仁,则吾岂敢?

@#@抑为之不厌,诲人不倦,则可谓云尔已矣。

@#@”公西华曰:

@#@“正唯弟子不能学也。

@#@”[来源:

@#@学科网ZXXK]@#@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

@#@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翻译划线句子,并思考对于教育学生之事,孔子的态度有何矛盾之处?

@#@@#@10.阅读下面的《论语》选段,回答问题。

@#@@#@子曰:

@#@“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

@#@”(《论语•子路》)@#@大宰问于子贡曰:

@#@“夫子圣者与?

@#@何其多能也?

@#@”子贡曰:

@#@“固天纵之将圣,又多能也。

@#@”子闻之,曰:

@#@“大宰知我乎?

@#@吾少也贱,故多能鄙事。

@#@君子多乎哉?

@#@不多也。

@#@”(《论语•子罕》)@#@结合文段概括孔子认为学习《诗经》的目的是什么?

@#@(提示:

@#@用一个成语来回答)[来源:

@#@学&@#@科&@#@网Z&@#@X&@#@X&@#@K]@#@11.读下面一则小故事,根据文意在横线处填写一句恰当的话。

@#@@#@元朝文人胡石塘名声很大,他应聘到京城,皇帝元世祖忽必烈亲自召见。

@#@@#@上朝时,胡石塘没有察觉自己的斗笠戴歪了。

@#@当元世祖问他平常所学的是哪些学问,胡石塘回答:

@#@“都是一些治国平天下的道理”。

@#@@#@皇帝笑他说:

@#@“?

@#@”@#@结果没有任用他。

@#@@#@二、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同其他林木相比,竹子颇有一些独特之处,如虚心、有节、清拔凌云、不畏霜雪、随处而安等等。

@#@这些特点,很自然地与历史上某些审美趣味、伦理道德意识发生契合,进而被引入社会伦理美学范畴,成为君子贤人等理想人格的化身,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不仅春风得意的封建宠儿常常以竹来互相吹捧或以竹自诩,那些落泊荒野的书生和隐居“南山”、待价而沽的名士,也普遍寓情于竹、引竹自况。

@#@在这种独特的文化氛围中,有关竹子的诗词歌赋层出不穷,画竹成为中国绘画艺术中一个重要门类,封建士大夫在私园、庭院中种竹养竹以助风雅,亦成为普遍风气。

@#@@#@最早赋予竹以人的品格,把它引入社会伦理范畴的,要算《礼记》了。

@#@《礼记·@#@祀器》中说:

@#@“……其在人也,如竹箭之有筠也,如松柏之有心也。

@#@二者居天下之大端矣,故贯四时而不改柯易叶。

@#@”魏晋时期政治局势反复无常,文人士子意气消沉,以阮籍、嵇康为代表的一批失意文人,为逃避现实,不与当权者合作,遁隐竹林,借竹之高标、清姿佐己之风流,在当时社会引起很大震动,对后代封建文人的行止也产生了莫大影响,可以说,敬竹崇竹、寓情于竹、引竹自况,竹林七贤乃是“始作俑者”。

@#@自此以后,中国的文人士大夫便与竹子结下了不解之缘。

@#@晋室东渡之后,文人士子大量南逃,南方秀丽的山水将他们从对现实的迷惘、懑闷中解脱出来,他们纵情山水、远@#@离尘嚣,与大自然融为一体,广袤的竹林正是他们托身、浪迹之所,竹子清丽俊逸@#@、挺拔凌云的姿质令风流名士们沉醉痴迷。

@#@一时间,闻有好竹即远涉造访而不通名姓者有之,种竹十顷栖居林中者有之,对竹啸吟终日不辍者亦有之,王徽之、张廌(zhì@#@)、翟庄、袁粲等,是其中风流最著者;@#@王徽之乃至声称:

@#@不可一日无此君!

@#@这一时期,文人雅士赋竹、赞竹,@#@为竹作谱,蔚成风气,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植物专谱——戴凯之的《竹谱》正是在这种风气下以韵文的形式诞生的。

@#@@#@但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文人士大夫所赋予竹的,是“清风瘦骨”“超然脱俗”的魏晋风度,尽管对@#@竹的“高节”“坚贞”也偶有提及,但更多的是对竹的自然风采的礼赞,表现@#@了这一时期文人士大夫对大自然的崇敬和向往。

@#@作为一种社会风范的竹,在这一时期尚未产生以及被普遍接受。

@#@及至中唐以后,尽管竹子作为一种自然的灵物,其天姿秀色仍被普遍欣赏,但它的某些特点如虚心、有节、根固、顶风傲雪、四时不改柯易叶等等开始被强调并引入社会伦理范畴,最终演化成为封建文人士大夫思想意识中有德行的君子贤人的化身。

@#@这明显地反映在中晚唐时期的文学作品之中,白居易在《养竹记》一文里首次总结出竹的“本固”“性直”“心空”“节贞”等高尚情操,将竹比作贤人君子;@#@刘岩夫在《植竹记》里则更将封建文人士大夫所共同钦慕的“刚”“柔”“忠”“义”“谦”“贤”“德”等等品格赋予竹子;@#@此外,“亲慈子孝”“尊敬长者”等伦理规范也或先或后赋予了@#@慈竹(子母竹)和筇竹(扶老竹)。

@#@从此,竹子在中国封建文人士大夫的精神体系中确立了不可动摇的地位,并通过种竹养竹、咏竹画竹等等追求风流雅致的行径,一代一代传承并不断丰富和发展。

@#@@#@(节选自《汉字趣编》之十二)@#@1.下列有关“竹”的表述,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竹子成为君子贤人等理想人格的化身,是因为它的某些独特之处与这些君子贤人的某些审美趣味、伦理道德意识有契合之处。

@#@@#@B.《礼记·@#@祀器》中说的“其在人也,如竹箭之有筠也”,是古代典籍中赋予竹以人的品格,把竹子引入社会伦理范畴的文字记载。

@#@@#@C.戴凯之的《竹谱》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植物专谱,也是文人雅士赋竹、赞竹,竹文化发展到鼎盛时期诞生的竹谱专著。

@#@@#@D.魏晋南北朝时期,文人士大夫所赋予竹的是“清风瘦骨”“超然脱俗”的魏晋风度,表现出了文人士大夫对大自然的崇敬和向往。

@#@@#@2.下列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魏晋时期以阮籍、嵇康为代表的一批@#@失意文人,遁隐竹林,借竹之高标、清姿佐己之风流,是为了逃避现实,不与当权者合作。

@#@@#@B.王徽之、袁粲等人纵情山水、远离尘嚣,以广袤的竹林为托身、浪迹之所,是因为竹子清丽俊逸、挺拔凌云的姿质令他们沉醉痴迷。

@#@@#@C.作为一种社会风范的竹,其虚心、有节、根固、顶风傲雪、四时不改柯易叶等特点被强调并引入社会伦理范畴,是中唐以后的事。

@#@@#@D.白居易的《养竹记》总结出竹的高尚情操,刘岩夫的《植竹记》将封建文人士大夫所共同钦慕的品格赋予竹子,使竹文化更具内涵。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从春风得意的封建宠儿到那些落泊荒野的书生和隐居“南山”、待价而沽的@#@名士寓情于竹、引竹自况来看,爱竹源于他们的性格。

@#@@#@B.“竹林七贤”敬竹崇竹、寓情于竹、引竹自况,对后代封建文人产生了莫大影响,中国的文人士大夫与竹子结下不解之缘与之有关。

@#@@#@C.竹子最终演化成为封建文人士大夫思想意识中有德行的君子贤人的化身,并反映在文学作品中,有一个由外表到内在的转化过程。

@#@@#@D.将“刚柔忠义”等品格赋予竹子,将“亲慈子孝”“尊敬长者”等伦理规范赋予了慈竹和筇竹,表明竹子在中国封建文人士大夫的精神体系中就确立了牢固的地位。

@#@@#@三古代诗歌阅读(11分)@#@阅读下面一首唐诗,完成8~9题。

@#@[来源:

@#@学科网ZXXK]@#@夜①@#@杜甫@#@绝岸风威动,寒房烛影微。

@#@岭猿霜外宿,江鸟夜深飞。

@#@@#@独坐亲雄剑,哀歌叹短衣。

@#@烟尘绕阊阖②,白首壮心违。

@#@@#@【注】①此诗为杜甫寓居夔州西阁时所作。

@#@当时军阀混战,外族入侵。

@#@②阊阖:

@#@阊阖门原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天门,后泛指宫门或京都城门,借指京城、宫殿、朝廷等。

@#@@#@8.诗的前两联描写了怎@#@样的景色?

@#@这些景物描写有什么作用?

@#@(5分)@#@9.诗的后两联表达了诗人哪些情感?

@#@请结合诗句简要分析。

@#@(6分)@#@(三)名篇名句默写(6分)@#@10.补写出下列句子中的空缺部分。

@#@(6分)@#@

(1)陶渊明在《归去来兮辞》中表达要顺随死生变化,一切听其自然,,乐天知命的两句是__________,_______@#@___!

@#@@#@

(2)王勃在《滕王阁序》中用“__________,__________”两句,动静结合,描绘出晚霞之中一幅绝美的秋江暮色图,成为千古绝唱。

@#@@#@(3)庄子的文章,想像力很强,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

@#@如《逍遥游》一文中借用的《齐谐》对@#@鹏鸟的描述:

@#@“鹏之徙于南冥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去以六月息者也。

@#@”@#@答案[来源:

@#@Zxxk.Com]@#@一夯实基础@#@1【答案】 C(A语:

@#@yù@#@,B乘:

@#@shè@#@nɡ,D蹉:

@#@cuō)@#@2【答案】 B(违:

@#@离开)@#@3【答案】 B(B都当糊涂讲,A诸:

@#@①之乎,②众,各个。

@#@C殆:

@#@①危险,②接近于。

@#@D谓:

@#@①说,②对……说)@#@4【答案】 AB(都当“听到”讲)@#@5【答案】 BD(都当“兵车”讲)@#@6【答案】 AC(都当“把”讲,B来,D用)@#@7【答案】 C(例句和C都是动词的使动用法,A动词的正常用法,B正常用法,D形容词的使动用法)@#@8【答案】 BD(BD都是宾语前置句,A判断句,C祈使句)@#@9、

(1)在第一章中孔子强调自己教育坚持“诲人不倦”的态度;@#@在第二章中孔子却有“则不复也。

@#@”(即不再教他)的态度。

@#@(1分)[来源:

@#@学。

@#@科。

@#@网]@#@

(2)这两章里体现孔子的育人态度看似矛盾,其实并不矛盾。

@#@从“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可见孔子非常注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动性,他强调学生首先需要进行思考,尝试表达,只有在学生进行主动学习的基础上,老师才会对学生进行启发诱导。

@#@只有在学生没有良好的学习态度的时候,他才“则不复也”。

@#@如果学生自身有求学之心,他就会诲人不倦。

@#@@#@10、孔子认为要学以致用。

@#@@#@孔子不赞成太宰的看法,他认为太宰并不了解自己,自己会很多方面的技能是因为年少家贫才学会的,不是因为天生就会的。

@#@太宰认为圣人会很多技能,而孔子认为君子并不需要掌握很多做具体事物的才干。

@#@@#@参考译文:

@#@@#@孔子说:

@#@熟读《诗经》三百首,让他去处理政务,却不能胜任;@#@让他当外交使节,不能独立的应对交涉;@#@即使是背得很多,又有什么用呢?

@#@@#@大宰向子贡询问:

@#@“孔先生是一位圣人吧?

@#@他竟有这么多@#@才干呢?

@#@”子贡说:

@#@“这是天要让他成为圣人,并且具有多方面的才干。

@#@”孔子听到这段话时,就说:

@#@“大宰了解我吗?

@#@我年轻时贫困卑微,所以学会了一些琐碎的技艺。

@#@君子需要具备这么多才干吗?

@#@不需要的。

@#@@#@11、【答案】 自己的斗笠都戴不正,如何能平天下呢?

@#@@#@二现代文阅读@#@1.解析 “发展到鼎盛时期”错,原文只说“蔚成风气”。

@#@@#@答案 C@#@2.解析 @#@原因表述错误,由第三段可知,原因主要是南方秀丽的山水可以使他们从对现实的迷惘、懑闷中解脱出来。

@#@@#@答案 B@#@3.解析 “爱竹源于他们的性格”错,应源于竹子的特点与“历史上某些……产生深刻的影响”。

@#@@#@答案 A@#@三(11分)@#@8.前两联描写了一幅夔阁秋夜图,陡峭的两岸,强劲的寒风,猿猴在野外哀鸣,大江上鸟儿孤独地飞着,浓黑如漆的夜晚,烛影更显微小。

@#@(3分)景物描写呈现出一种凄冷、孤寂的氛围,为下面四句的抒情做了铺垫。

@#@(2分)@#@9.①表达了诗人漂泊无依、年老孤愁的凄冷心境;@#@“独坐”表现了漂泊无依的孤独凄凉,“白首”是诗人年老无成的悲叹(2分);@#@②忧国伤时之叹:

@#@烟尘环绕着京城,时局动乱(2分);@#@③诗人报国无门的悲愤;@#@握剑悲歌,虽有济世之“壮心”,但难以施展。

@#@(2分)@#@(三)(6分)[来源:

@#@学科网]@#@10.

(1)聊乘化以归尽,乐夫天命复奚疑

(2)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3)水击三千里,抟扶摇而上者九万里(每答出一空给1分,有错别字则该空不给分。

@#@)@#@版权所有:

@#@高考资源网()@#@";i:

2;s:

39:

"河北省通用技术考试部分题@#@";i:

3;s:

138:

"河南八市模拟河南省八市重点高中届高三教学质量监测考试文科综合扫描版含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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