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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与五任汉代邻里担保制度举隅Word文档格式.docx

”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将“无任”理解为因罪免官,无职可任,那就意味着“五任”表示尚未免官因而有职可任。

然而在上述资料中“五任”和“无任”都是刑徒。

认为“五任”、“无任”系指刑徒有无技能的观点,主要是根据下面几条资料:

《周礼·

冬官考工记·

总叙》“以饬五材”郑玄注:

玄谓此五材,金、木、皮、玉、土。

辀人》“小于度,谓之无任”郑玄注:

无任,言其不胜任。

《资治通鉴·

梁纪·

梁武帝大同十一年》胡三省注:

任,谓其人巧力所任也。

五任,谓任攻木者则役之攻木,任攻金者则役之攻金,任抟埴者则役之抟埴。

魏武帝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升械;

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

胡三省注可能源于《周礼》及郑玄注,似乎很有说服力。

然而,《周礼》“小于度,谓之无任”本意是指造车的部件如果达不到相应的规格,就无法使用,以此来理解刑徒之“无任”,实有滞碍;

将郑玄所说的“五材”与“五任”联系起来,也缺乏直接证据。

根据前面引述的《隋书·

刑法志》及洛阳刑徒墓发掘报告,“无任”与“五任”与刑徒是否戴刑具密切相关,“五任”徒不戴刑具,而“无任”徒则按正规一律戴刑具。

[10]一般而言,之所以要给刑徒戴刑具,是为了折磨其肉体以示惩罚,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其逃亡。

如果说有技能的刑徒不带刑具是为了方便其工作,那么从事粗重劳动的刑徒不带刑具岂不是也能提高工作效率?

而如果从防止逃亡的角度考虑,则所有的刑徒,不论有无技能,都有逃亡的可能。

因此,第二种观点尽管有很多文献资料为佐证,但仍然存在不足。

第三种观点之影响虽不及第二种观点,但可资佐证的资料,亦复不少。

《说文解字·

人部》:

“任,保也。

”[11]《周礼·

地官·

大司徒》: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郑玄注:

“保犹任也。

”孙诒让《正义》:

“五家家数既少,居又相比,有罪过不容不知,故使相保任。

”[12]邻里相保的义务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如下规定:

“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

审不存,不当论;

典、老虽不存,当论。

”[13]说明邻里之间除了互相监督而外,还有互相救助的义务。

秦汉选官有保举制度。

“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14]这是由举荐而产生的法律连带关系,即为防止选拔官吏时营私舞弊,要求举荐者要对被举荐者的行为负责。

“任”是担保的意思。

居延汉简的买卖契约中也经常看到“任者”一词,如:

“终古燧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游翁,贳卖九稯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里张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门东入,任者同里许广君”;

“惊虏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

[15]当买卖双方出现争端时,“任者”要起到“公证”的作用,担保契约的效力,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下面两条材料,于豪亮先生已经引述过,因比较重要,也在此列出。

一是《周礼·

秋官·

大司寇》:

“凡万民之有罪过者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

”[16]即服刑期满之人,需乡里为其作保,才能得到赦免。

二是东汉质帝于永憙元年五月甲午诏曰:

“其令中都官系囚罪非殊死考未竟者,一切任出,以须立秋。

”李贤注:

”[17]即非犯死刑重罪的人,可以找人担保而暂时免于拘禁,等到立秋以后再行审理。

这些史料表明,罪人如果获得担保,其境遇会有所改善。

沈家本在《刑法分考》“保任”条中引用《隋书·

刑法志》梁律“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以及北齐律“三曰刑罪,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等材料之后,加按语说:

“无任者,着械防其逃也,北齐之钳亦是此意。

保即任也。

”[18]梁律之“其无任者着斗械”与北齐律之“无保者钳之”恰好可以互训,表明用“任者保也”来解释“无任”与“五任”是符合史实的。

《通典·

刑法八》在引述“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之下,杜佑注曰:

“任,即保。

”[19]而《通典》在此之前各卷中,多次出现“无任”一词。

如:

若才职不称,紊乱无任,责于刺史,则曰……

此禄之不及者,皆下劣无任之人,复何足惜!

[20]

此二条中的“无任”指无能、不胜任。

《通典》中又有:

臣典司仪注,不敢轻移,犯冒宸严,无任恳迫。

臣职在典礼,愚守如前,无任恳迫之至。

”[21]

昭告曰:

“孤子某谨用吉辰,奉归先寝,灵车就引,神道纡回,惟以荒寥,无任鲠绝。

”[22]

祝跪读祝文曰:

“……日月逾迈,奄及大祥,攀慕永远,无任荒踣。

”[23]

此四条中的“无任”,与“不胜”用法相同,用于表达某种感情,表示十分、非常。

然而,对于诸如此类的“无任”,杜佑并未加注,而只为“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一语中的“任”作注,说明此处“任”的含义有别于其他各处之“任”。

《通典》成书较《隋书》稍晚,其可信度应较《资治通鉴》胡三省注为高。

《三国志》载,蒋济随司马懿除掉曹爽后,进封都乡侯,邑七百户。

蒋济上疏曰:

“臣忝宠上司,而爽敢苞藏祸心,此臣之无任也。

”[24]《宋书》载,谢晦为荆州刺史,以庚登之为长史。

登之不礼晦,为晦所优容。

谢晦起兵,登之未与同谋。

“敢败,登之以无任,免罪禁锢还家”。

[25]周一良先生认为此二例中,“无任似是疏忽失职之意”。

[26]然而,仔细体会上下文,蒋济例中之“无任”虽可理解为疏忽失职,而解释为无能或不胜任似更符合本义。

至于庚登之,他对谢晦不加礼敬,更明确拒绝与其合作,此例中的“无任”,显然不能理解为疏忽失职,当按于豪亮先生解释为“无保”——庚登之既然没有为谢晦提供帮助,当然也无需为谢晦的行为承担罪责。

庚登之之所以受到禁锢,是因为他毕竟是谢晦的下属。

张家山汉简等新出土的简牍资料,为第三种观点提供了更为有力证据。

这些资料表明,“无任”除了表示“不胜任”、“无能”而外,还有其他含义,而且“五任”作为一个词汇,也出现在简牍资料中。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置后律》规定:

尝有耐罪以上,不得为人爵后。

诸当拜爵后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

[27]

“爵后”亦称“后子”,即经官府认可的可以作为首位爵位继承人的子嗣。

[28]这一地位的取得,需经官府认可;

而官府认可的前提是,要有邻里之人出具担保。

“五任”应该就是“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的简称。

居延汉简中有:

近仓谷里三铢五分五家相证任伍中□

尉谊临

该简残损过甚,其内容已无法确知,但其中之“五家相证任伍中”一语与上述张家山汉简相似。

所不同者,此为“五家”,彼为“五人”。

或许法律要求邻里出具担保者,不能少于五人,而每户只能出一人,如果确实如此,则“五家”与“五人”并不矛盾。

下面这枚出土于马圈湾的汉简明确提到“无任”和“伍任”二词:

[29]

无部署,须具伍任乃予苻。

盗苻者数请其罪。

任者皆为不从作,其无任者,勿予苻。

恶子为不从作。

由于某些词语含义不甚明确,标点为笔者所加,带有很大的尝试性。

“苻”通“符”,指吏民过往关津所使用的一种通行证。

“恶子”一般指不事生产、品行不端之人,[30]“不从作”本义当指不事生产。

此简既称“恶子为不从作”,则“恶子”与“不从作”同义。

“任者皆为不从作”中的“任”与“保”同义,意即出具担保的人都是不事生产、品行不端之人。

与“任者皆为不从作”并列的“其无任者”,显然是指无人为其担保者。

由此可知,不仅无人为其担保者不能取得出入关津的符,而且如果担保人品行不端,也同样不能取得符,这是我们此前所不知道的。

“伍”的本义是由五人或五家构成的一个集体,多用于军队或民户编制,也引申表示同类、同伙。

秦汉时期文献中,“伍”多与“什伍”、“伍人”、“士伍”、“卒伍”、“行伍”、“部伍”、“羞与为伍”等词连用。

此外,还有“参伍”一词,表示“错综以求之”,不能简单理解为数字三和五。

[31]虽然上述诸词中的“伍”可以用“五”来代替,但不能将其理解为单纯的数目字,而且我们尚未见到秦汉时期用“伍”表示单纯数目字的例证。

该简中与“无任”相对应的是“伍任”而非“五任”,更明确了“五任”之“五”本字为“伍”,所谓“五任”或“伍任”,是指有同伍之人做担保,而不是拥有某种技艺,其含义与前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恰好相合。

用《二年律令》的这一含义来理解本简中的“伍任”,亦无滞碍。

汉代向官府申请领取通行证之人,不但要有过往关津的正当理由,而且还必须完成赋税徭役,没有狱讼纠纷,[32]此简中的“无部署”似指无固定职业的游民,这类人外出,需由邻里中的伍人向官府出具担保,才能得到过往关津的符。

此简为我们正确理解“无任”与“五任”的含义提供了最直接的证据。

综上所述,可知:

第一,“无任”的用法比较复杂,除表示不胜任、无能或十分、非常等含义而外,还有无人出具担保的意思,应根据不同场合加以区分;

[33]第二,“无任”与“五任”作为法律术语使用时,表示一种邻里担保制度,与是否有技能无关,而且并不只针对刑徒,如上述张家山汉简中关于“爵后”的认定,悬泉置汉简中“符”的领取等等,都需要这样的担保;

第三,提供担保的人必须是没有劣迹的良民。

就刑徒而言,“五任”是指刑徒原居住地的里正及邻里不少于五人为其出具担保,保证该刑徒在服刑期间不逃亡或再犯罪,该刑徒因而获得在服役期间免戴刑具的待遇;

“无任”则指无人为该刑徒提供担保,为防止其逃跑,而必须给他戴上刑具。

这样解释,“其无任者着斗械”,而“五任”者则不然的原因就不言自明了。

1995年初稿,收入拙着《秦汉法律与社会》第三章第三节。

2005年11月二稿,刊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2005年12月,根据与曹旅宁先生的讨论,又有较多增补,为第三稿。

  

[1]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工作队,《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考古》:

2-19。

陈直,《古器物文字丛考》,《考古》:

80-86。

张政烺,《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北京大学学报》:

179-184。

于豪亮,《居延汉简校释》,页207-212。

以下引用于豪亮先生观点,均出自此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发现和研究》,页457。

《隋书》,卷25《刑法志》,页701。

清·

孙诒让正义,《周礼正义》,卷74《冬官考工记·

总叙》,页3108。

《周礼正义》,卷77《冬官考工记·

辀人》,页3212。

宋·

司马光着,元·

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卷159《梁纪十五》,页4935。

[10]见前引《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

[11]汉·

许慎着,清·

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段注》,卷8上《人部》,页398。

[12]《周礼正义》,卷19《地官·

大司徒》,页751-752。

[13]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6。

[14]《史记》,卷79《范睢列传》,页2417。

[15]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合校》,本文所引居延汉简,均出于此。

[16]《周礼正义》,卷66《秋官·

大司寇》,页2752。

[17]《后汉书》,卷6《孝质帝纪》,页278。

[18]见清·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页90。

[19]唐·

杜佑,《通典》,卷170《刑法八·

舞紊》,页4416。

[20]《通典》,卷18《选举六·

选举杂议》,页448、449。

类似的例子也见于《史记》:

“大王已知魏之急而救不发者,臣窃以为用策之臣无任矣。

”参见《史记》,卷44《魏世家》,页1856。

[21]《通典》,卷87《礼四十七·

沿革·

凶礼·

禫变》,页2386。

[22]《通典》,卷139《礼九十九·

开元礼纂类·

进引》,页3537。

[23]《通典》,卷139《礼九十九·

大祥祭》,页3551。

[24]《三国志》,卷14《魏志·

蒋济传》,页454-455。

[25]《宋书》,卷53《庚登之传》,页1516。

[26]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三国志〉札记·

无任》,页18-19。

[27]《张家山汉墓竹简》,页185。

[28]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可谓‘后子’?

·

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子,皆为‘后子’。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10。

[29]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敦煌汉简释文》。

[30]《汉书·

酷吏传》:

尹赏守长安令,“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颜师古注:

“恶子,不承父母教命者。

”见《汉书》,卷90《酷吏尹赏传》,页3673-3674。

[31]参见:

⑴《说文解字段注》,卷8上《人部·

伍》,页396段玉裁注:

⑵王力主编,《王力古汉语字典》,《人部·

伍》页18也指出,“五”是数词,“伍”是集体名词,二者含义不同,用法有别。

[32]参见居延汉简:

、、、、、、、、、等,文繁不引。

[33]对于“无任”一词在不同场合中的含义,于豪亮在《居延汉简校释》一文中曾举数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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