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先进示范市县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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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与审批

(一)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县申报条件

1.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牵头、部门参加的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将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出台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落实了省上出台的关于中医药发展的优惠政策。

申请先进县建设的要投入一定的中医药工作经费,申请示范县建设的近3年中医药投入不少于300万元,并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建设任务;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有中医药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各项中医药工作;

3.县级中医医院通过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或达到相关标准;

4.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5.申请先进县建设的全县中医药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申请示范县建设的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成立中医科,卫生监督所成立中医药监督科,相关部门能正确履行职责;

6.申请先进县建设的有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已开展中医药业务,申请示范县建设的应建成1/3以上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

7.积极开展县乡村三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8.申请先进县建设的有60%以上,申请示范县建设的有8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能运用中医药防治农村常见病的乡村医生;

9.已获得全国或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称号的县市区,可直接申请全省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

(二)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申报条件

1.市级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牵头、部门参加的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将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出台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落实了省上出台的关于中医药发展的优惠政策。

申请先进市建设的设立一定的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申请示范市建设的设立不少于100万元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并能够积极主动承担建设任务;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有中医药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各项中医药工作;

3.申请先进市建设的市级中医医院通过二级甲等以上,申请示范市建设通过三级乙等以上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或达到相关标准;

4.市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5.申请先进市建设的全市中医药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申请示范市建设的市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成立中医科,卫生监督所成立中医药监督科,相关部门能正确履行职责;

6.申请先进市建设的市政府所在地建成1个以上,申请示范市建设的市政府所在地建成3个以上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积极开展西学中活动和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8.申请先进市建设的,辖区内80%的县已建成先进县,申请示范市建设的,辖区内所有县已建成示范县。

(三)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先进或示范县建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自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后,向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核(附申请单位有关材料)。

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建设的,正式书面通知申报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建设单位。

申请先进或示范市建设的,经市级人民政府自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后,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报送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正式书面通知申报市级人民政府。

原则上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建设申请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

三、建设周期与标准

(一)建设周期

建设周期从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为建设单位开始,一般为3年时间。

自查认为符合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或示范市县建设标准的,可提前申请验收,但建设周期不得低于1年。

(二)建设标准

详见《甘肃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建设标准》(附件1)。

四、督促与检查

(一)工作进展报告制度

建设周期内,先进和示范县建设单位每年年底要将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先进和示范市建设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直接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对于工作中采取的重大举措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中期评估制度

先进和示范县中期评估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先进和示范市中期评估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

中期评估应参照建设标准进行,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反映建设单位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抽查与退出制度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对先进和示范市建设单位进行经常性督促和不定期检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先进和示范县建设单位进行经常性督促和不定期检查。

对工作进展情况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督查中发现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取消建设单位资格。

五、经费补助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筹备专项工作经费,对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建设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对已经列建但建设工作长期无进展的市县,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减少对该地区的中医药经费补助。

六、评审验收

(一)申请评审

建设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建设周期届满后两个月内作出建设工作总结,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逾期半年未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的,视为建设单位自动放弃,不再组织评审验收。

(二)预评审

先进和示范县预评审由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先进和示范市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叉进行。

接到建设单位书面评审申请后,负责组织预评审的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州)、县(市、区)评审细则》(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照建设标准另行制定)进行预评审。

预评审认为达到建设标准的,由负责预评审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评审申请(附建设单位总结及预评审报告)。

(三)正式评审验收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建设单位进行正式评审验收。

专家组按照《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州)、县(市、区)评审细则》对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式样见附件2)。

凡达到建设标准,综合得分达到800分以上的建设单位,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命名为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或示范市县,颁发牌匾证书。

七、成果巩固与经验推广

已建成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或示范市县的单位,要及时巩固建设成果,提升建设水平,并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将建设工作推向深入。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不定期地对已建成的先进和示范市县进行督查,对建设成果后期巩固差,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在多方面与建设标准存在很大差距的,建议省政府取消其先进或示范市县称号。

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深化医改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作用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及时总结全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县建设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和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当地中医药工作再上新台阶。

八、民族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县建设工作

鼓励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县建设工作。

民族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县的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参照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县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在评审验收过程中可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点,适当降低验收标准。

附件1

甘肃省中医药先进和示范

市(州)、县(市、区)建设标准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政府出台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与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中医药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制定当地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同级人民政府成立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或示范市县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先进或示范市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中医药工作,向相关部门分解发展中医药的工作任务,落实人、财、物等各项基础保障。

(三)市州成立中医药管理局,或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中医科,县市区卫生局有分管中医药工作的局长,设有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

主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本辖区的中医药工作情况。

(四)中医药事业费实行财政预算单列。

先进市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示范市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

县级中医药投入占全县卫生总事业费先进县不少于10%,示范县不少于20%,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

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中中医药服务项目经费比例先进县不少于1/6,示范市县在不少于1/5。

(五)在深化医改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1.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补助标准提高到同级综合人民医院床位补助标准的1.5倍。

2.将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示范市县还要将乡镇卫生院是否设立中医科、村卫生室是否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

3.医保经办部门严格落实城镇医保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提高10%的优惠政策。

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甲类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为城乡居民诊治疾病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全额报销。

将定点医疗机构自制生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只在本院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给予报销。

4.新农合经办部门严格落实县级以上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30%,报销比例提高20%的优惠政策。

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层实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为城乡居民诊治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分别在门诊和住院统筹资金中定给予全额报销。

5.以县为单位,根据疾病谱排序确定10个优势病种,编制中医药协定处方,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由新农合全额报销工作覆盖率先进县达到90%以上,示范市县达到100%。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工作覆盖率达到100%。

其中,示范市县在实施零差率销售工作中,对中药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较多的社区和乡村卫生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7.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充分考虑中医药服务费用低廉的特点,科学合理增补中医药服务收费项目,适时调整中医药诊疗服务收费标准。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六)中医医院基本条件。

1.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先进县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要求,示范县通过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

市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先进市通过二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示范市达到三级乙等中医医院要求。

2.县级中医医院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为必备科室);

市级中医医院一级临床科室达到15个以上(除中医科室外,ICU为必备科室)。

临床科室命名符合国家《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要求。

3.医院设备配置符合《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标准》要求。

示范市州还要积极为医疗机构配置中医诊疗设备。

4.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示范市市级中医医院还要建成符合GPP标准的院内中药制剂室。

5.积极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从服务理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的特点。

6.信息化建设达到《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

(七)综合医院中医药基本条件。

1.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全部设立中医药管理科并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在门诊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在住院部设立不少于总床位数5%的中医病床。

2.中医临床科室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要求。

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要求,中药煎药室符合《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要求。

3.将中医药内容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基本指标和日常业务工作考核指标,建立西医临床科室中医药业务考核评价体系和工作促进激励机制。

(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基本条件。

1.辖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标准化中医科和中药房,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2.先进县建成6个以上、示范县建成10个以上(管辖乡镇不足下限的按实际管辖乡镇数计算)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中医就诊人数占总就诊人数的1/3以上,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1/3以上,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的1/3以上。

3.先进市建成3个以上、示范市建成5个以上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成2个以上在当有影响力的中医药优势病种。

区域卫生规划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不足建设下限要求的市州可以社区卫生服站依次替补。

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中医临床诊室设置情况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包括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推拿治疗凳、针灸器具、火罐、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刮痧板、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等。

5.中药房应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消毒锅、标准筛等,中药饮片不少于300种并能提供煎药服务。

(九)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基本条件。

1.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电针仪、TDP神灯和中医治疗包(箱)(内含针灸器具、刮痧板、罐具、艾条等)等中医诊疗设备。

2.辖区内所有村卫生室开展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农民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由新农合全额报销工作。

3.先进县80%以上,示范县90%以上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中药饮片不少于200种,村卫生室的中药饮片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

(十)建立中医药业务对口帮扶与协作机制。

市级中医医院与市、县级综合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立业务帮扶合同,对综合医院进行中医药技术指导,对中医医院进行业务帮扶。

(十一)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

县级中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安排专人负责,对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

示范县还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技术业务指导,定期对基层中医药人员进行培训。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综合医院院内参加3个月以上西学中培训班学习人员占西医临床执业医师总数的60%以上。

示范市县还要为辖区内各综合医院西医临床科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执业医师。

(十三)市县中医医院院级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比例不低于60%;

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十四)积极开展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督导检查一次师承教育工作,强化日常监管,保质保量完成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任务,出师合格率达到90%以上。

示范市县还要开展除省上组织以外的本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

(十五)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比例先进县不低于20%,示范县不低于30%。

(十六)先进县90%以上,示范县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

(十七)开展中医药人员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有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有具体培训计划和措施,并注重培训的正规化、系统化,近3年辖区内市州和县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药人员,乡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参加一次以上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率达到100%。

2.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培训,提高乡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中成药应用水平,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0%。

四、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十八)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

1.市级中医医院至少有2个省级以上或3个市级以上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县级中医医院至少有2个市级以上或3个县级以上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

2.先进市市级中医医院设置不少于3个分诊专业的急诊科,示范市市级中医医院设置急诊科和ICU病房,运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救治常见危急重症,救治成功率不低于85%。

县级中医医院急诊科(室)具备常见危急重症的救治能力,常见危急重症救治成功率不低于80%。

3.临床科室能够根据当地疾病谱科学规范制定并实施本科室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

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

本科室医师熟练掌握本专业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及常用中药方剂等),熟练运用本科室中医临床诊疗方案。

4.中医非药物疗法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不低于10%。

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计算)市中医医院先进市不少于80种,示范市不少于100种;

县级中医医院先进县不少于50种,示范县不少于60种。

5.住院病案甲级率达到90%。

中医处方书写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

病床使用率先进市县不低于90%,示范市县不低于95%,平均住院日低于当地卫生部门公布的辖区内平均住院日。

6.积极使用中药饮片和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门诊处方中,中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处方比例不低于60%,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低于30%。

常年应用的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市级中医医院不少于30种,县级中医医院不少于20种。

(十九)提高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

1.市级综合医院门诊先进市至少设立1个中医综合诊室,示范市至少设立3个中医分科诊室,开展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健康教育、公共卫生等不少于6种的中医药服务;

县级综合医院门诊至少设立1个中医综合诊室,开展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不少于4种的中医药服务。

2.中医临床科室门诊日均中药饮片处方数和中医非药物疗法人次占本科室门诊人次比例先进市县不低于60%,示范市县不低于70%。

中医临床科室日均门诊人次占全院日均门诊人次比例先进市县不低于3%,示范市县不低于5%。

中医病房病床使用率先进市县不低于70%,示范市县不低于80%。

3.市级综合医院每个西医临床科室至少有2个中医优势病种或3个病种的中医优势治疗环节,县级综合医院每个西医临床科室至少有1个中医优势病种或2个病种的中医优势治疗环节,严格执行有关中医药诊疗规范,治疗过程能体现辨证施治。

4.建立并完善中医临床科室与西医临床科室的会诊、转诊制度以及体现中医药特色的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平均全院西医临床科室申请中医会诊次数不少于每月10次。

申请中医会诊的西医临床科室占全院西医临床科室的比例先进市县不小于60%,示范市县不小于80%。

示范市县综合医院还要在急诊科、ICU开展中西医结合急救工作。

5.中医药管理科对全院临床科室中医药服务比例、中药使用比例、中医药特色三级医师查房、中医医师会诊、中医非药物疗法、康复治疗人次等中医药服务内容建立考核体系,有考核分析记录,有改进建议,有激励措施。

(二十)提高乡村和社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1.辖区内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站能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

2.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结合当地疾病谱排序,至少确立3个以上重点发展的中医优势病种。

优势病种的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不低于80%。

3.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数占全院处方总数比例先进市县不低于20%,示范市县不低于30%。

4.村卫生室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处方数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二十一)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1.市州在医学类高中等学校设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示范市还要建立二级中医药实验室),能够根据当地疾病谱排序引进、研究、筛查符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近3年引进或研究推广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先进市不少于6项,示范市不少于10项。

2.县市区在县级中医医院设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有专门的示教室,配置视频会议系统、录音录像等设施设备,制定完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制度,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5名、每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医生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

3.市州投入专项工作经费,为基层配备必要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设备,示范市配备的必要设备不少于5种。

4.建立县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师资队伍,并以师资为主要成员成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专家指导组,建立长效的业务指导机制。

5.分层分类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1)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一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基层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推广临床简易、安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成药合理应用知识。

(2)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二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基层中医类别医师和以中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推广针灸、刮痧、拔罐、敷贴、推拿、熏洗、耳压、蜡疗等临床常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3)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三册系列丛书,重点向县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推广平衡针、铍针等中医药新技术。

(二十二)积极开展中医药康复服务。

先进和示范市应依托市级中医医院建立中医药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指导市、县综合医院开展中医药康复服务。

县级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能应用中医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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