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眼镜(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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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
定配眼镜
2.2产品种类
2.2.1按镜片材料可分为玻璃镜片定配眼镜、树脂镜片定配眼镜和其它(如水晶等)镜片定配眼镜;
2.2.2按镜架材料可分为金属架定配眼镜和塑料架定配眼镜;
2.2.3按架型可分为全框架定配眼镜、半框架定配眼镜和无框架定配眼镜。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光学中心水平距离:
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两镜圈几何中心连线平行方向上的距离。
3.2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的实测值与标称值(如瞳距、光学中心距离)的差值。
3.3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光学中心单侧水平距离与二分之一标称值的差值。
3.4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
3.5光透射比:
镜片或滤光片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定配眼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年销售额(如果是连锁企业,应统计地区的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
≥200且<3000
<200
5检验依据
GB10810.1-2005眼镜镜片第1部分:
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
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
单光和多焦点
GB/T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QB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加工中心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每个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1副(无备样)。
当库存基数少于抽样数量时,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
6.3样品处置
6.3.1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定配眼镜应附有包含加工制作参数的单据、出厂标识标签等,并有独立完整的包装。
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6.3.2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签封。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定配眼镜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
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定配眼镜产品。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镜片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
GB13511.1/5.2
强制性
GB10810.1/6.6
●
2.
镜架外观质量
GB13511.1/5.4
GB14214/5.4
3.
球镜顶焦度偏差(D)
GB10810.1/6.1
4.
柱镜顶焦度偏差(D)
5.
柱镜轴位偏差(°
)
GB13511.1/6.3
6.
棱镜度偏差(Δ)
GB13511.1/5.6.5
7.
附加顶焦度(D)
GB10810/6.4
8.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mm)
GB13511.1/5.6.2
GB13511.1/6.4
9.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
GB13511.1/5.6.3
10.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mm)
GB13511.1/5.6.1
11.
可见光谱区光透射比(%)
GB13511.1/5.3
GB10810.3/6.4
12.
紫外光谱区透射比(%)
GB10810.3/6.5
13.
镜片厚度
GB10810.1/5.2.2
14.
镜片色泽
15.
装配质量
GB13511.1/5.8
16.
标志1
GB13511.1/7.1
目测
17.
标志2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
1.定配眼镜所用镜片有染色时透射应符合GB10810.35.3要求,使用光致变色镜片时应符合GB10810.35.5要求,当定配眼镜明示可适合作驾驶镜时应符合GB10810.35.4要求。
2.标志1项目包括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
3.标志2项目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
4.当处方中包含本表中未列的参数,这些参数也应符合GB13511.1要求。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7.2.2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条有无破损、样品是否完好,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作好相应记录。
7.2.3当检验项目需要拆卸镜片时,应先完成其他性能的检测。
8判定原则
8.1单项判定原则
8.1.1检验项目中出现一个检查单元(副或片)不符合,则判定该项不合格,并根据表3规定,将不合格分为A类、B类。
8.1.2未标注标志1中的参数,判定该批产品标志1项目不合格;
未标注对应的项目判定为“未标注”。
8.2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8.2.1“合格”判定条件: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
8.2.2“不合格”判定条件:
出现一项及以上A类或B类不合格。
8.2.3“严重不合格”判定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1)A类不合格三项以上;
2)A类、B类不合格合计四项以上;
3)表3中A类项目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出现偏差值大于标准允许值的一倍以上。
8.3产品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样品标识存在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未标注,判定标识1项目不合格,产品标识轻微不合格。
所检样品标识存在未标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或所标注的标准与产品严重不符时,判定标志2项目不合格,当只有标志2项目不合格时,产品标识结论合格。
8.4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合格,且标识中的标志1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出现实物质量或标志1不合格,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其中,当产品实物质量判定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时,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标识中的标志2不参与综合判定。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原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不进行复检情况:
9.3.1涉及破坏性的项目不合格,如冲击等不进行复检。
9.3.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复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