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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4.5 

部分封闭救生艇

4.6 

全封闭救生艇

4.7 

自由降落救生艇

4.8 

具有自备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

4.9 

耐火救生艇

第V章 

救助艇

5.1 

第VI章 

降落与登乘设备

6.1 

6.2 

海上撤离系统

第VII章 

其他救生设备

7.1 

抛绳设备

7.2 

通用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I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国际标准。

l998年7月1日及之后,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规则的要求将是强制性要求。

任何对本规则的进一步修正都将根据该公约第VIII条的程序规定予以通过和生效。

通 

1.1 

1.1.1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1.2 

有效脱离船舶系指自由降落救生艇在自由降落后,不用其发动机而脱离船舶的能力。

1.1.3 

自由降落加速度系指在自由降落救生艇降放期间,登乘者所经受的速度变化率。

1.1.4 

自由降落的核准高度系指救生艇被批准的最大降落高度,即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救生艇外形最低点。

1.1.5 

降落滑道角度系指船舶处于正浮时,救生艇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6 

降落滑道长度系指救生艇尾部至降落滑道下端的距离。

1.1.7 

条款系指包含在公约附则中的条款。

1.1.8 

要求的自由降落高度系指船舶处在其最轻航行状态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的救生艇最低一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1.1.9 

逆向反光材料系指能使射入光束向相反方向反射的材料。

1.1.10 

入水角系指在救生艇最初入水时,降落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11 

本规则所使用术语的含义与第III/3条中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1.2 

1.2.1 

第1.2.2.7段适用于所有船舶上的救生设备。

1.2.2 

除另有明文规定,或主管机关经考虑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认为其他要求为宜者外,本部分所规定的一切救生设备应:

.1 

以适当的工艺和材料制成;

.2 

在气温-30℃~+65℃的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

.3 

如其在使用时可能浸没在海水中,则在-l℃~+30℃的海水温度范围内可用;

.4 

凡适用者,应能防腐烂,耐腐蚀,并不受海水、油类或霉菌侵袭的过度影响;

.5 

如暴露在日光下,应能抗老化变质;

.6 

对有助于找寻的部位涂上鲜明易见的颜色;

.7 

按本组织的建议(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58(16)号决议通过的《在救生设备上使用和装贴逆向反光材料的建议》,该决议可能被修改。

),在有利于探测的位置张贴逆向反光材料;

.8 

如必须在风浪中使用,则能在该环境中令人满意地工作;

.9 

清晰地铭示出批准的信息,包括批准的主管机关及任何操作限制;

.10如适用,提供短路电流保护以防损坏或受伤。

1.2.3 

主管机关应确定容易老化变质的救生设备的使用期限。

这类救生设备应标明确定其使用年限或必须更换的日期。

确立有效使用期的可取方法是永久性地标明失效日期。

如果每年都更换电池,或是可充电电池(蓄电池),若电介质的状态能易被检测,则这些电池上不必标明失效日期。

2.1 

2.1.1 

救生图技术规格

每只救生圈应:

具有不大于800mm的外径及不小于400mm的内径;

采用自然浮力材料制成;

其浮力应不得依靠灯心草、软木刨片或软木粒、任何其他松散的粒状材料或任何依靠充气的空气室;

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铁块达24h,

具有不少于2.5kg的质量;

放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6 

其构造应能经受从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的高度或30m处(取其大者),投落水面而不致损害救生圈的使用性或其附件;

如救生圈配有自发烟雾信号及自亮灯的迅速抛投装置者,则应具有足以操动此项迅速抛投装置的质量;

设有直径不少于9.5mm、长度不小于救生圈外径4倍的把手索1根。

把手索应围绕在救生圈的周围,并固定在4个等距点上,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

2.1.2 

救生圈自亮灯

第III/7.1.3条所规定的自亮灯应:

不致被水所熄灭;

为白色,并能以不低于2cd的光亮强度向上半球的所有方向连续发光或以至少相当的光强,且每分钟不少于50闪也不多于70闪的速率闪光(放出闪光);

配有能满足第2.1.2.2款要求并且至少使用2h的能源;

能经受第2.1.1.6款所要求的投落试验。

2.1.3 

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第III/7.1.3条规定的自发烟雾信号应:

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不少于15min;

在喷出烟雾信号的整个期间,不会爆燃或喷出任何火焰;

在海浪中,不致被盖过;

当完全浸没在水中至少10s后,能继续喷出烟雾;

2.1.4 

可浮救生索

第111/7.1.2条所规定的可浮救生索应:

不打纽结;

直径不少于8mm;

破断强度不少于5kN。

2.2 

2.2.1 

救生衣一般要求

2.2.1.1 

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2s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 

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

能使至少75%的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min内能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经示范后,每一个人都能在无人帮助情况下在1min内正确穿好救生衣;

明显地只能用一种穿着方式或尽可能不致被错误地穿着;

穿着舒服;

使穿着者从至少4.5m高度处跳入水中不致受伤,而且救生衣不移位也不损坏。

2.2.1.3 

每件成人救生衣在平静淡水中,应具有足够的浮力和稳性: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120mm,其身体向后倾斜与垂直方向形成角度不小于200;

在5s中内使失去知觉人员从在水中任何姿势转成为嘴部高出水面的姿势。

2.2.1.4 

每件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5 

除了下列规定以外,每件儿童救生衣的构造和性能应和成人的相同:

允许帮助低龄儿童穿着;

仅要求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穿着者的嘴部托出与其身高相应的水面高度;

可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有明显减少。

2.2.1.6 

除第1.2.2.9要求的标志外,每件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

符合由本组织建议的救生衣适用身高或体重范围的试验和评估标准(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89(17)号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该建议可能被修改);

由本组织通过的“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的“儿童”字样(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760(1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的标志》)。

2.2.1.7 

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每件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

2.2.1.8 

每件救生衣应备有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2.2.2 

气胀式救生衣

依靠充气作浮力的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独立充气室,而且符合第2.2.1款的要求,并应:

浸水后自动充气,没有用一个手动动作即能充气的装置,并能用嘴充气;

在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的情况下,仍能符合第2.2.1.2,2.2.1.3和2.2.1.4款的要求;

使用自动机械装置充气后,仍应符合第2.2.1.7款的要求。

2.2.3 

救生衣灯

2.2.3.1 

每个救生衣灯应:

具有向上半球体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强不小于0.75cd;

具有能提供0.75cd光强,至少持续8h的能源;

,3 

当系在救生衣上时,应尽实际可行地使人在上半球体的较大部分看到亮光;

为白色光。

2.2.3.2 

如第2.2.3.1款所指的灯是闪光灯,还应:

配有手动操作开关;

以每分钟50—70次的速率闪光。

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2.3 

2.3.1 

一般要求

2.3.1.1 

浸水服应采用防水材料制成,并应:

在无帮助情况下,能在2min内将它打开并穿好,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要考虑到任何相关的衣服(参见本组织大会以人689(17)号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第3.1.3款,该决议可能被修改)和救生衣;

被火完全包围2s,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双手也应遮盖,但配有永久性附连的手套者除外;

有尽量排除或减少浸水服裤腿内自由空气的设施:

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进水中后,不至有过多的水进入浸水服。

2.3.1.2 

亦符合第2.2节规定的浸水服,可归类为救生衣。

2.3.1.3 

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应使穿着浸水服再加穿救生衣的人员还能:

爬上并爬下长度至少为5m的垂直梯子;

在弃船时能正常执行任务,

从不少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浸水服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

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能登上救生艇筏。

2.3.1.4 

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须加穿救生衣的浸水服应没有符合第2.2.3款要求的灯以及第2.1.8款规定的笛哨。

2.3.1.5 

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救生衣应穿在浸水服外面。

穿着浸水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穿上救生衣。

 

2.3.2 

浸水服的热性能要求

2.3.2.1 

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浸水服:

应标明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

其构造应为:

当浸水服连同保暖衣服或与救生衣(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一起穿着时,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后,浸水服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1h,体温降低不超过2℃。

2.3.2.2 

自然保温材料制成的浸水服,当单独或与救生衣(如浸水服必须连同救生人一起穿着)穿着,从4.5m高度处跳入水中1次.应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0℃至2℃的平静流通水中历时6h,体温降低不超过2℃。

2.3.3 

浮力要求

穿着浸水服或附带浸水服的人员,在淡水中应能在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

2.4 

2.4.1 

抗暴露服一般会求

2.4.1.1 

抗暴露服应用防水材料制成,且:

提供至少70N的固有浮力:

其制作材料应能减少在救助和撤离时产生热应力的危险;

遮盖除脸部和手部以外整个身体,如果主管机关允许,脚部可以除外。

应配有手套及一防护罩连同抗暴露服一起使用。

在无帮助情况下,能在2min之内打开和穿着好;

配备1只装可携式甚高频电话的口袋;

具有至少1200的侧向视野。

2.4.1.2 

亦符合第2.2节规定的抗暴露服,可归类为救生衣。

2.4.1.3 

抗暴露服应使穿着人员:

在不少于4.5m高度跳下由足先入水,救生服不损坏或不移位,或人员不受伤;

能在水中至少游25m并登上救生艇筏;

能在无帮助情况下穿着好救生衣;

能执行与弃船有关联的任务,帮助其他人及操纵救助艇。

2.4.1.4 

每套抗暴露服应备有符合第2.2.3款要求的灯和第2.2.1.8款规定的哨笛。

2.4.2 

抗暴露服的热性能要求

2.4.2.1 

每一抗暴露服应:

如采用非自然保温材料制成,则应标明必须连同保暖衣服一起穿着的须知;

其构造应保证,如按所示穿好抗暴露服,跳入水中且全部浸入水中后能提供足够的热保护,在温度5℃平静流通水中,保证穿着者的体温在头半个小时之后降温率不大于1.5℃/h。

2.4.3 

稳性要求

穿着符合本节要求的抗暴露服的人员,应能在淡水中,在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并且保持脸部朝上。

该抗暴露服在中等海况下不会使穿着者有脸部朝下的倾问。

2.5 

2.5.1 

保温用具应采用热导率不大于7800W/(m2K)的防水材料制成,用来包裹人员时,其构造应能减少被保裹者体温的对流和蒸发热损失。

2.5.2 

保温用具应:

遮盖穿着救生衣人员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

双手也应遮盖,但配有永久性附连手套者除外;

能在救生艇筏或救助艇中,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打开并容易穿着;

如保温用具妨碍游泳,则应使穿着者能在2min内在水中把它脱掉。

2.5.3 

保温用具应在气温-30℃~+20C范围内保持正常功能。

3.1 

3.1.1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应:

装在防水外壳内:

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具有整套装在一起的点燃装置;

设计为当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持外壳不致感到不舒适。

3.1.2 

当垂直发射时,火箭应达到不少于300m的高度。

在其弹道顶点处,或在接近其弹道顶点处,火箭射出降落伞火焰,该火焰应:

发出明亮红光;

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小于30000cd;

燃烧时间不小于40s;

降落速度不大于5m/s;

以及

在燃烧时不烧损降落伞或附件。

3.2 

3.2.1 

手持火焰信号应:

装在防水外壳内;

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手持火焰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 

.4 

设计为当按制造厂的操作须知使用时,人员握住外壳不致感到不舒适,燃烧中的或熄灭的渣滓不致危害救生艇筏。

3.2.2 

.1 

.2 

燃烧均匀,平均光强不小于15000cd;

具有不少于lmin的燃烧时间;

在浸入100mm深的水中历时10s后,仍能继续燃烧。

3.3 

3.3.1 

漂浮烟雾信号应:

按制造厂操作须知使用时,不会爆燃;

在外壳上,印有清楚阐明漂浮烟雾信号用法的简明须知或图解。

3.3.2 

在平静水面漂浮时,匀速地喷出鲜明易见颜色的烟雾,持续时间不少于3min;

在整个喷出烟雾期间,不喷出任何火焰;

在海浪中,不致被淹没;

在浸入100mm深的水中历时10s后,仍能继续喷出烟雾。

4.1 

4.1.1 

救生筏构造

4.1.1.1 

每只救生筏的构造,应能经受在一切海况下暴露漂浮30天。

4.1.1.2 

救生筏的构造应为从18m高度处投落下水后,救生筏及其属具能符合使用要求。

如救生筏必须存放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超过18m高度处,则该救生筏应为进行过从至少此高度处的满意投落试验的型式。

4.1.1.3 

在顶篷撑起和未撑起的情况下,漂浮的救生筏应能经受从筏底以上至少4.5m的高度重复多次蹬跳。

4.1.1.4 

救生筏及其舾装件的构造应使救生筏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并放下1只海锚时,能在平静水中被拖带,航速达3节。

4.1.1.5 

救生筏应设有保护乘员免受暴露的顶篷,该顶篷在救生筏降落中和到水面时能自动撑起,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以空气间隙隔开的双层材料或其他等效设施来隔热和御寒。

应设有防止水分聚集在空气间隙内的设施;

其内部的颜色应不致使乘员感到不舒服;

每个进口处应有鲜明的标志,并设有有效的可调节关闭装置,该关闭装置应能使穿着浸水服的人员从内外两面均能容易而迅速地开启,并从内部关闭救生筏以便于通风且挡住海水、风和寒气的侵入。

容纳8人以上的救生筏应设有不少于2个对称的进口处;

即使当进口处关闭时,顶篷无论何时都应能通入足够乘员需要的空气;

.5 

至少设有1个观察窗;

没有收集雨水的设施;

.7 

应设有在离海面至少1m以上处安装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的设施;

.8 

坐在顶篷下面各处的乘员,应有足够的头顶空间。

4.1.2 

救生筏的最小乘员定额与质量

4.1.2.1 

按第4.2.3或4.3.3款的要求计算的乘员定额少于6人的救生筏概不认可。

4.1.2.2 

除必须使用符合第6.1节要求的认可降落设备降落的救生筏或不要求从一舷侧容易地转移至另一舷侧的救生筏外,救生筏及其容器和属具的总质量不应超过185kg。

4.1.3 

救生筏舾装件

4.1.3.1 

应沿救生筏筏体外围及内侧牢固地装设链环状把手索。

4.1.3.2 

救生筏应设1根有效的首缆,其长度应不少于10m加上从存放处到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或15m(两者取大者)。

首缆系统的破断强度。

包括和救生筏的连接,对额定乘员25人以上的救生筏应不小于15kN、对额定乘员9~25人的救生筏应不小于10kN,对其他任何救生筏不小于7.5kN,但第4.1.6款要求的薄弱环除外。

4.1.3.3 

救少筏顶篷上应装设人工控制灯。

该灯光应为白色且能连续工作12h,其光强在上半球体方向上不小于4.3cd。

但是,如果该灯为闪光灯,则在12h工作期间内,闪光灯每分钟的闪光率应不少于50闪。

不多于70闪,且为等效的光强。

当顶篷竖好以后,该灯应能自动点亮。

电池应为不因存放位置的潮气或湿度而变质的型式。

4.1.3.4 

救生筏内部应装设1个至少能连续运作12h的人工控制灯。

当顶篷竖好以后,灯能自动点亮并能提供足够亮度供乘员阅读救生与设备须知。

4.1.4 

吊架降落救生筏

4.1.4.1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使用认可降落设备的救生筏应:

当救生筏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能承受以碰撞速度不少于3.5m/s碰撞船舷的侧向撞击力,并还要从不小于3m高度处投落水中,不应有影响其性能的损坏;

应设置在登乘期间能可靠地将救生筏贴紧,并系留在登乘甲板的装置。

4.1.4.2 

每艘客船的吊架降落救生筏的布置,应使救生筏的全部乘员能迅速地登上救生筏。

4.1.4.3 

每艘货船的吊架降落救生筏的布置,应使救生筏的全部乘员能在发出登筏令的时间起不超过3min内登上救生筏。

4.1.5 

属具 

4.1.5.1 

每具救生筏的正常属具应包括:

系有不少于30m长浮索的可浮救助环1个;

装有可浮柄的非折叠式小刀l把,系以短绳并存放在顶篷外面靠近首缆与救生筏系连处的袋子内。

另外,乘员定额为13人或13人以上的救生筏应加配一把小刀,该小刀不必是非折叠式的;

乘员定额不超过12人的救生筏配有可浮水瓢1只。

乘员定额为13人或13人以上的救生筏配有可浮水瓢2只;

海绵2块;

海锚2只,每只配有耐震锚索及收锚索(如配有)各1根,其中1只备用,另1只固定地系于救生筏上,其系固方法应使海锚在救生筏充气或到水面时,总是使救生筏以非常稳定的方式顶风。

每只海锚及其锚索和收锚索(如配有)应具有足以适用于一切海况的强度:

海锚应有防止绳索旋转的设施.并应是不能在其支索之间外转的类型。

永久地固定在吊架降落救生筏上和安装在客船的救生筏上的海锚只供人工布放。

所有其他的救生筏应配备当筏充气时能自动布放的海锚;

可浮手划桨2支;

开罐头刀3把和剪刀l把。

带专用开罐头刀的安全小刀可满足本要求;

急救药包1套,置于使用后能紧密关闭的防水箱内;

.9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10符合第3.1节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支;

.11符合第3.2节要求的手持火焰信号6支;

.12符合第3.3节要求的漂浮烟雾信号2支;

.13适于发莫尔斯信号的防水手电筒1只,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泡1只。

装在同一防水容器内;

.14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除非救生筏内存放有1只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

.15日光信号镜1面,并标有与船舶和飞机通信用法须知;

.16印在防水硬纸上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第V/16条所指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份;

.17钓鱼用具1套;

.18总数为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不少于10000kJ的口粮。

这些口粮应可口,在建议的储存期内保持能够食用,且其包装方式易于分开和打开。

口粮应保存于气密包装内并储存于防水容器内;

.19防水容器数个,内装有总量为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1.5L的淡水,其中每个人所需的0.5L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海水除盐器来代替或每个人所需的1L可用2天内能产生等量淡水的如第4.4.7.5款所述的人工逆渗透除盐器来代替;

.20不锈饮料量杯1个;

.2l救生筏额定乘员每个人配足够用48h的防晕船药以及清洁袋1只;

.22生存方法须知(参见本组织大会以A.657(16)号决议通过个《救生艇筏行动须知》);

.23紧急行动须知;

.24符合第2.5节要求的足供10%的救生筏额定乘员使用的保温用具,或2件保温用具,取其大者。

4.1.5.2 

在根据第4.1.5.1款配备的救生筏上,按第4.2.6.3.5和4.3.6.7款所要求的标志应是印刷体大写字母标明的“SOLASAPACK”字样。

4.1.5.3 

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客船,如主管机关在考虑到航程性质与时间后认为第4.1.5.1款规定的全部项目不都是必要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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