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重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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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安全生产管理是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
系统原理:
系统是由若干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的部分组合而成,具有特定功能,并处于一定环境中的有机整体。
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阶层性、综合性、环境适应性。
反馈原理:
实际管理工作是计划、实施、检查、处理,也就是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的过程。
封闭原理:
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
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弹性原理:
指在系统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千变万化的形式下进行,管理必须要求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才能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
人本原理的核心是调动人的积极性。
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
能级原理指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的组合而成。
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
人们常说的人尽其才,各尽其能,责权利的统一等也都利用了能级原理。
动力原理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的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的进行。
激励原理指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领导,应当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
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原则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士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是指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名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一级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每年至少一次的教育培训。
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顺序不能乱)。
四不放过原则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
五同时原则:
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五同时原则要求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
专职安全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这五个环节,且有发言权和否定权。
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即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中最为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
如刑法、民法、诉讼法。
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其中某一方面的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规定、办法,也是法律。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江苏省较大的市委无锡、徐州、苏州、南京共4个。
行政规章分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
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地方政府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命令性规范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必须履行,不得变更违反,以“必须、应当”等词表述。
禁止性规范以“严禁、静止、不得、不许、不准”表达,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以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
生效时间的规定:
法律条文中有规定的按规定;
没规定的按惯例,即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失效时间的规定:
一是法律文件中有规定的按规定;
二是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定,但新法替代旧法;
三是国家颁布专门的法律。
溯及力问题:
总的原则是实体法采取“从旧原则”,其中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程序法采取从新原则。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
法律责任由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义,狭义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考虑。
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求法律责任。
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对责任主体部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等,一律平等的追究责任,绝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公平责任原则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求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行政责任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的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重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实施,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民事责任指由于违法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当超过一定期限后,就不再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来讲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对被处罚对象而言,则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其惩罚性是轻于刑事处罚的,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高期限只有15日。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主体、职权必须是法定的,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能受到处罚;
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
公正、公开原则是指处罚公开,即要求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处罚的程序要公开。
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了解情况的权利,行政主体的处罚活动应接受相对人及社会的监督。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同一违法事实处罚,如罚款只能一次,但可以依法实施除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如暂扣证照、降低或吊销资质等。
从重处罚原则指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处罚方式或幅度内,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就高、就重予以处罚。
追诉时效原则指第八届第四次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剥夺违法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永久性的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
拘留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拘留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即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职业资格、岗位证书;
关闭等具体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简易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普通程序是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
执法人进行罚款时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罚款依据。
《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规定,对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职工及其相邻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的立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安全生产措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范围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该条例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为较大事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为一般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位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下的建设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发布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分享、互联互通机制,该标准明确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不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标准规范。
2011年12月30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处1w以上10w以下,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处3w以上30w以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有以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1w以上5w以下罚款: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使用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有以下情况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证机关对其资质处罚,发生较大事故,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在建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经确认为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
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工地,“优质工程奖、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参评资格一律取消。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w以上50w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w以上10w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继续从事的,罚10w以上50w以下。
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w以上50w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罚10w以上50w以下。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以下情况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最后一次停工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企业及有关工程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证据资料。
①在12个月内,同企业同项目被两次责令停工的;
②在12个月内,同企业在同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工的;
③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发生一般事故,扣证30-60日;
②发生较大事故,扣60-90日;
③发生重大事故,扣90-120日。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①发生一般事故,暂扣时限在上一次暂扣时限基础上再加30日;
②发生较大事故,再加60日,重大事故的,或按①②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办法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合格的,在期满发还,不合格,增加暂扣期限,达到120日则直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以下情况,对单位处5w以上20w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w以上5w以下罚款。
①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
②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矿山安全事故中,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指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w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矿山事故中,情节特别恶劣指: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w以上的,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以下处理:
①发生一般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②发生较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许可证;
死亡6-9人的,暂扣3年。
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安全工作,期满后需重新考试。
发生重或特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起始时间或注销时间自事故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的应撤销资格证书:
①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②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③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
有下列情形的应注销资格证书:
①依法不予延期的;
②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③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人的;
④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先发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后发布《安全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为: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模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安全投入复核安全生产要求;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②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③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④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者影响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
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属于人为因素。
国务院颁发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提出的13项安全生产条件中,85%是与人的安全行为因素有关的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88%,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国家建设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特点,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共12项:
①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③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④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器具及配件复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⑤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预防监控的方案。
建筑施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