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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

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

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

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四条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章滚动交割

第十六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

第十七条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第十八条滚动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

办理时间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第十九条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

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已办理充抵保证金的仓单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

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买方申报意向。

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第二十条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为申请交割的卖方会员找出该交割月多头持仓,按照“申报交割意向的买持仓优先,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优先”的原则进行交割配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二十二条滚动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结算价。

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买卖双方会员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在当日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三条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

《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二十四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7日内将增值税发票交付买方。

第二十五条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

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

第二十六条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

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交易所将80%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第二十八条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

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十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

第三十一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二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

第三十三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

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一次性交割

第三十四条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

第三十六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七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

第三十八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第五章 

黄大豆1号交割标准

第三十九条 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D001-2009)》。

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黄大豆1号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四十一条 黄大豆1号采用麻袋包装。

麻袋规定为长107±

5cm、宽74±

3cm不破、不漏的麻袋。

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第四十二条 黄大豆1号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

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第四十三条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

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

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

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四十四条 黄大豆1号包装物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六章黄大豆2号交割标准

第四十五条黄大豆2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B/DCE D001-2009)》。

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黄大豆2号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四十七条黄大豆2号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

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黄大豆2号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

第四十八条黄大豆2号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

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四十九条麻袋规定为长107±

第五十条黄大豆2号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

第五十一条黄大豆2号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

第七章豆粕交割标准

第五十二条豆粕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5《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D001-2006)》。

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6《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粕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用于交割的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豆粕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员以及是否转基因的证明和标识,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第五十四条豆粕包装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

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

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

豆粕的每一袋包装上必须印有品名、厂家名称、厂家地址、厂家电话、重量的标识,并在编织袋上缝制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五十五条豆粕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八章豆油交割标准

第五十六条豆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7《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九章棕榈油交割标准

第五十七条棕榈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8《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P001-2007)》。

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天津市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章玉米交割标准

第五十八条玉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9《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D001-2009)》。

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0《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玉米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六十条玉米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

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玉米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

第六十一条玉米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

第六十二条麻袋规定为长107±

第六十三条玉米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

第六十四条玉米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

第十一章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标准

第六十五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1《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L001-2007)》。

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

交易所推荐厂家推荐牌号(见附件12)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规定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推荐厂家和牌号名录。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上海市、宁波市、天津市、潍坊市和广州市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六十六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价格中。

第六十七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包装统一为25Kg/袋,每吨40袋,无溢短。

第十二章聚氯乙烯交割标准

第六十八条聚氯乙烯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

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

第六十九条交易所推荐厂家推荐品牌的聚氯乙烯,货主能够提供《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规定材料,经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推荐厂家推荐牌号的企业资格与名录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第七十条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和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第七十一条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

包装材料为内衬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纸袋、聚丙烯编制袋或牛皮纸与聚丙烯编制物复合袋,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贮运中包装不破损,产品不被污染,不泄漏。

每袋净重25±

0.2kg,每吨40袋,无溢短。

第七十二条聚氯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氯乙烯合约价格中。

第十三章交割费用

第七十三条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黄大豆1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

检验费为2元/吨。

黄大豆2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

检验费为3元/吨。

豆粕、豆油、棕榈油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

豆粕、豆油、棕榈油检验费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玉米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

检验费为1元/吨。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

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月1日之前予以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

各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七十六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4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豆粕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

豆油、棕榈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收取标准为0.90元/吨天。

玉米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第七十七条 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在每月末由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标准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割仓库。

仓储及损耗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

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无损耗费。

第七十八条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

第七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章交割违约

第八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第八十一条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

(1-20%)÷

交割结算价(元/吨)÷

交易单位(吨/手)。

第八十二条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守约方须在下一交易日11:

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

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八十三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7个交易日组织征购。

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

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组织竞卖。

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

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

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八十四条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八十五条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八十七条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八十八条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是指发生交割违约后,在守约方选择继续交割的情况下,交易所公开买入、卖出标准仓单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由交易所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统一组织进行。

客户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须由会员代理,并以会员名义进行。

个人客户不允许参与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九十条在最后交割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发布标准仓单征购、竞卖公告。

第九十一条在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七个交易日,交易所组织标准仓单征购、竞卖。

第九十二条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报价是指对应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和包装物款项的价格。

第九十三条参加标准仓单征购(竞卖)的会员在其可流通的标准仓单被冻结或将货币资金存入交易所后取得参加征购(竞卖)的资格,并在征购、竞卖完成后按成交价结算货款。

征购(竞卖)仓单数量为:

可卖出仓单量(手)=被冻结仓单数量(手)

可买入仓单量(手)=预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第九十四条标准仓单征购、竞卖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九十五条征购起始价格为交割结算价的125%;

竞卖起始价格为交割结算价的75%。

在交易中,会员根据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

如果当前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大于等于竞卖(征购)数量,则竞卖(征购)价格按照最小变动价位顺次提高(降低)。

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

除非是会员在最新价格的申报量大于其在次新价格的申报量,否则次新价格的申报不得撤销;

最新和次新价格以外的其余价位的申报自动撤销。

第九十六条最近一笔申报之后,如无人进行新的申报,则主持人可以宣布征购(竞卖)结束,并按照价格优先和相同价格按申报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确定成交,如果数量相同则按时间先后顺序分配。

第九十七条征购(竞卖)部分成功是指在起始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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