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分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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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合规审计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会计管理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公司银行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资本市场营销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推动和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各经营机构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与评估,审核贷款支付,监控贷款用途,实施贷后管理。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依法合规经营;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根据我行信贷政策和市场目标对借款人进行选择,对符合我行基本准入标准的客户,可以受理其借款申请,按照我行贷前调查相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申请资料,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贷前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的原则。

贷前调查人员应采取现场调查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结合非现场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贷前调查报告应按照我行贷前调查相关规定撰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十)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

(十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履约情况、我行内部评级情况及相关预警信息等。

第十八条贷前调查报告由调查人员双人签字,报经营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十九条经办机构人员在办理授信业务申请时,应根据《中信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中信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定义,在天信系统中准确选择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分类属性。

第四章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条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审慎、独立审贷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审查相关规定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审查和全面风险分析,撰写审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简况;

(二)经营状况评价;

(三)财务状况评价;

(四)现金流量分析;

(五)用途合理性评价;

(六)担保代偿性评价;

(七)我行往来记录评价;

(八)风险及存在问题分析;

(九)应用我行内部评级系统评级;

(十)授信方案建议。

明确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六要素;

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限定条件、结算要求、跟踪条件、停止使用及收回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审查人员应参考银监会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方法(见附件1),在测算基础上,结合借款人所属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发展阶段、银企关系等因素,合理、审慎地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查后,按总行授信审批流程及相关授权规定报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风险管理部审批人员在天信系统中下发授信批复时,应对申请中的贷款分类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我行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六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我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

(四)我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第二十八条我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我行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九条分行放款中心负责按照我行公司授信放款操作相关规定对放款资料的合规性、全面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确认天信系统自动控制合同中的贷款分类在批复所确定的范围内。

第三十条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开立用于贷款资金专项管理账户,对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资金应全部进入该账户监控管理;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开立贷款资金专户的,经营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填写《业务联系单》,在《业务联系单》中注明不能开立贷款资金专户的原因,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对于在贷款合同中标明账户管理类型为“非专户”的贷款,经办机构应对贷款台账每笔资金流向进行判断,确认转出资金是否为贷款资金。

天信系统将根据规则自动校验该账户的贷款资金是否纳入管理,校验规则为贷款金额减去确认过的贷款支出金额应小于该账户的余额,否则发出预警。

第三十一条经营机构负责借款合同、借据、用款计划表(见附件2)、受托支付申请表(见附件3)、贸易合同、额度审批表、贷款卡查询记录等有关放款所需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并对上述放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按照贷款批复要求、合同约定及用款计划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审核。

经办人员在天信系统中准确录入放款合同信息,并在出账信息中录入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

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三条经营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首次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且信用评级在CCC级(含)以下的;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

(三)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为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金额的50%,但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除外;

(四)授信批复或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采取受托支付的;

(五)分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采用受托支付的,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当日完成资金支付的,则必须在贷款发放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完成资金支付。

经办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申请表、用款计划表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贸易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经办人员在贷款支付前应在天信系统中填写“贷款资金支付审核表”,录入支付对象及账户信息,并通过系统打印“贷款资金支付审核表”,由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会计部门作为贷款支付依据。

经办机构人员应核实系统生成的台账是否准确。

第三十六条采用自主支付的,经营机构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在7日内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对于自主支付的贷款,在贷款资金支付后,经办机构人员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在天信系统“资金支付管理”菜单下查看对应的资金流向记录,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完善贷款支付台账。

第三十七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经营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办人员应于贷款发放7日内在天信系统中完成首次检查,认真填写信贷资金的实际用途,如实注明信贷资金转入的账户名称、时间、开户行、金额及用途等要素,建立支付台账。

经办人员在天信系统中完成首次检查后,及时打印首次检查报告,由经办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于业务发生后10日内将首次检查报告、账户7日流水、对外支付凭证、贸易合同复印件、受托支付申请表复印件、贷款资金支付审核表复印件交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联系人,由贷后管理联系人审核后于次月七个工作日内统一归档。

第三十九条对流动资金贷款,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根据我行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相关规定落实相应贷后检查工作。

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对借款企业基本情况检查、贷款用途的检查、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检查、财务经营状况的检查、结算往来情况的检查、担保条件的检查等。

第四十条经营机构应在日常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中高度关注贷款资金的支付和使用,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同时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四十一条经营机构应通过贷后检查、日常监控、外部监管等渠道及时发现和识别预警信号,同时应充分利用天信系统加强对贷款资金支付、信息收集与分析、贷后管理方案的执行等工作的管理,控制和化解风险。

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经营机构应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同时视风险程度向分行风险管理部、公司银行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资本市场业务部报告,分行相关部门应指导或参与相关风险的化解工作。

第四十二条贷款到期回收管理

(一)贷款到期前,经营机构应按照我行相关工作要求,及时通知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

(二)对提前偿还借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提出重组申请。

第四十三条对借款人经营情况恶化等原因影响流动资金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我行可本着有利于降低风险、保护债权和谨慎的原则,采取贷款展期、借新还旧或更换授信主体、置换担保方式、调整贷款期限等重组措施。

第四十四条经营机构和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按照总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规定,结合贷后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四十五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或参与对资产质量影响较大的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各经营机构在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按照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操作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各经营机构在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我行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2.用款计划表

3.受托支付申请表

 

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

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

(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

(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附件2

用款计划明细表

客户名称

贷款金额

收款人

计划用款金额

计划用款时间

资金用途

支付方式

 

注:

用款计划明细表须加盖借款人公章。

附件3

受托支付申请书

(适用银行受托支付情形)

中信银行行:

根据编号为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我们希望于年月日将金额为(大写):

(小写):

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专用于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具体用款计划为:

相关商务合同分别见随附文件。

兹委托贵行在该日将该数额的贷款本金自本公司的贷款发放账户向本公司如下交易对手的如下账户划转:

交易对手1全称

交易对手2全称

开户行:

账号:

支付金额:

交易对手3全称

交易对手4全称

交易对手5全称

交易对手6全称

我们确认:

(1)本公司在贷款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本通知做出的当日,仍为真实和准确;

(2)没有发生贷款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的违约事件。

公司名称:

(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如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商务合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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