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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轻微违纪违规惩戒教育办法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指违反学校和主管部门考试纪律规定,在学校和区、市、省组织的正规考试中有特定违纪作弊情节的情况。

对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处分。

(1)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班内点名警告。

(2)期中、期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计大过以上处分。

4、上课和作业违纪

(1)上课经常有随意说话、打闹等违纪情节,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和进程,师生反映强烈的,视情节和危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有顶撞老师,不服管教,辱骂他人等情节的,加重惩戒。

被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学年内累计达三次处分情节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或勒令退学处理。

(2)在自习课堂,打扑克,打打闹闹等滋扰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经予警告以上处分。

(3)经常不完成作业,月累计10次不完成作业者,写说明书并附家长意见,计入成长档案.并给予警告处分。

被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处理。

5、诚信违纪:

指假冒班主任或家长签字,欺瞒门卫、值班教师、班主任或生活教师,骗取请假、外出,或签署其他同学或杜撰假姓名,欺骗出勤值班检查教师,损毁同学声誉等行为。

(1)对假冒家长、同学名义请假、出入学校、学生宿舍的,学期累计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2)对假冒班主任名义或笔迹出入离去的,初犯给予严重警告,屡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因本款上述问题被处分后,学期内再犯的,加重惩戒。

6、仪表、语言、携带违规物品,异性过密交往违纪:

(1)违规染发、留长发,及怪异发型,佩带饰物,初犯批评教育,再犯年级点名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不管以任何理由辱骂同学,顶撞师长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初犯给予年级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再犯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3)在教学区使用手机、MP3的,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再犯给予年级通报批评并将物品没收由家长来校领回并给予书面保证,(专业学生只允许在专业老师规定范围内使用)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在学校公开场合有特定异性交往过密(搂抱亲昵等肢体接触)行为的,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再犯给予书面警示,屡犯不改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携带易燃、易爆(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到校,无故在校园点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到校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私拆、隐匿他人信件,或写恐吓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均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对同学进行堵截、威逼、搜身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在校内外观看或传播淫秽书籍、电子音像制品或网上黄色网页的,初犯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再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10)在校内酗酒、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辱骂老师者,用下流语言伤害女同学者,给予警告处分。

(12)在校内骑车或自行车乱放,批评后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损毁公物、破坏环境违纪:

指有意无意损坏学校桌椅、玻璃、黑板、教学设备、学校文化宣传展牌和学校设施等,或有意污损墙壁,攀折花木等破坏学校环境行为。

(1)属于过失损坏公物的,按照损毁物品价值,责令当事学生家长给予赔偿修缮,恢复原状或功能。

(2)有意损毁学校桌椅、玻璃、黑板、教学或生活设备、文化宣传展牌和学校设施的,视其是否主动承认、认识和赔偿态度,给予年级点名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有意污损墙壁,脚踏或球碰留痕,或攀折花木,损害环境和谐的,除恢复原状外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破坏正常学校秩序和公众安全违纪:

指不走正常通道,随意翻越学校围墙和操场围栏;

在升旗、集会、上操等群体活动中违反规定喧哗起哄造成不良影响,或在校内外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1)对不走正常通道,随意翻越学校围墙和操场围栏的,学期累计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2)对在升旗、集会、上操等群体活动中违反规定喧哗起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3)对学生集中出入学校建筑物大门,上下楼梯和学生公寓中有意无意散布恐怖或虚假信息,招致秩序混乱;

在校内点燃易燃物品造成火灾隐患的;

或在校内外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危害学生人身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和认识态度,给予记大过处分。

(4)对恶意损坏学校校门、楼门、楼层门锁具。

学校供电照明设施,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上的处分。

(5)在教学区内(教室、走廊等)打球、踢球者,在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在黑板书画下流骂人语言或不文明不健康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9、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或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1)肇事者

①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③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2)预谋、策划者

①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酿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②策划勾结校外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酿成后果者,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①凡参加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③若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伪证者

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②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者

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③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其它违纪:

(1)对学生干部、值周班同学正常履行常规检查公务时,有不服管教、甚至顶撞、威胁、恐吓行为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再犯加重处分,屡犯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2)对中考高考前后有意破坏教室和学校设施设备的毕业学生,一经查实,责令其家长给予赔偿修缮,缓发其本人毕业证书(待处理后发还),记入学籍登记表。

对已经被高中或高校录取的,向学校提供违纪实事材料。

11、对违反国家法规校纪、校规者,若能主动交待问题或揭发问题,认识态度好的学生,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差或设法隐瞒者;

(2)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3)在校外违纪。

破坏学校声誉者。

13、上述全部条款没有述及的其它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一定后果的,视其具体情节、性质、态度等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被处分学生的后续教育和撤销处分

(一)对处分学生的后续教育

1.班主任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每月至少谈话一次,当事学生每月应写一份思想和行为的总结交给班主任,供撤销处分时评议参考。

2.班主任应关心受处分学生的日常的思想道德和学业情况,以爱心和耐心促使学生改过自新,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

3.班主任应在适当的场合和适当的时机,向学生传达有关撤销处分的程序和要求,鼓励学生上进争取早日撤销处分。

(二)撤销处分的工作与程序

1.在受处分6个月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递交班主任。

2.班主任接到有关学生的申请后,应组织班会,安排申请学生在全班宣读撤销处分的申请。

班主任对该生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评价,根据本人的申请,班主任的介绍和班级同学的观察,由全班同学进行是否撤销处分的无记名投票,由班长主持统计投票情况。

3.对全班投票同意撤销处分率达到80%以上的,班主任可以将有关材料(本人申请,班主任鉴定意见,投票统计结果,思想总结)教年级主任,由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处审批,教育处审批合格后汇报学校领导,出具撤销处分的决定,并在班级内通报。

4.对学生投票同意率没有达到80%的,撤销处分程序终止,由班主任向当事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鼓励其继续努力争取再次申请。

5.在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新的错误受到新的处分时,不得申请撤销原有处分。

6.从撤销处分到学生毕业,如其表现较好,且不违反其它规定,本着与生为善,改过如初的原则,记过以下处分和处理结果不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如没有悔改表现,经常小错不断,严重影响班级教学秩序和同学学习的,应本着对高校的负责原则,如实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或由教育处另附情况说明。

大连市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0-10-27大连一中阅读:

314次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制订本条例的目的:

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和谐、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处分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1.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2.屡教不改。

3.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

4.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1.认识态度好,主动承认错误。

2.敢于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不包庇他人。

第七条犯有本条例未列出的错误行为,比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学生违纪行为性质严重若已触犯国家法律,交由司法机关另行处理。

第九条本条例只限于纪律处分。

若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毁坏公私财物,除纪律处分外,并责其照价赔偿。

2.凡有偷窃行为的,除纪律处分外,必须退回赃物或按新品原价赔偿。

3.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除纪律处分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相应的医疗等其它费用。

第十条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条例执行部门为学校纪律委员会。

学校纪律委员会由教导处主任、值周队长、年级组长共7—10人组成,主任由教导处主管德育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教导处主管教学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纪律处分的权限

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

处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由学校纪律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室批准。

第十二条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导处调查核实学生违纪事实,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形成违纪学生处理基本材料,报学校纪律委员会。

2.学校纪律委员会根据学生违纪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室批准后方生效。

3.违纪学生处分决定交由教导处存档,形成学生违纪处分书面文告,并根据需要在适当场合予以公布或公示。

4.所有处分决定在公布或公示之前都由班主任通报家长和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处分的撤消

1.学生受违纪处分后,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的,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教导处申请撤消处分。

2.一般处分的考察期限为3—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学生撤销处分,应向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由班主任、学校纪律委员会分别签署审核意见。

4.作出撤销处分决定后,即通知本人,并在适当场合公布,遂将撤销处分的结论记入有关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处分的影响及档案处理

1.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归入学校的《学生成长档案》中,撤消处分后方可移除。

2.学生受纪律处分,本学年不得参评相应系列的优秀或先进。

3.学生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能在考察期满后撤消,将记入本人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其学生基本素养评价中道德品质或公民素养评定为不合格。

4.学生受处分原因和撤消受处分原因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5.学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能在毕业前撤消的,不得准予毕业,作肄业处理。

分则

第十五条干扰教学秩序

1.课堂上有不认真听课、随便说话等干扰老师正常课堂教学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折抵旷课1节。

全学年旷课累计达10节,给予警告处分。

3.全学年旷课累计达40节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六周或累计旷课八周以上,经学校与父母多次联系帮助无效的,将依据《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

第十六条考试违纪和作弊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包括手机、计算器、文曲星、快译通等通讯、电子用具);

2.未在规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认定为考试作弊:

1.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携带到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计算器、文曲星、快译通等通讯、电子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损害公私财物

1.故意损坏课桌凳椅、教学用品、门窗玻璃、图书杂志或其它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学校财产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同学的学习用品或其它个人物品,给予警告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3.以上各款因过失所造成的,视情节后果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需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行为不端

1.无理顶撞甚至谩骂教职工、长辈或同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当面或背后以各种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毁他人名誉和人格尊严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有吸烟、喝酒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有私拿他人或公共财物等偷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将移交公安机关。

5.不履行请假手续随意离开学校,或翻越校园围墙,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在校园内穿着奇装异服、佩戴饰品、染发、怪发、男生长发等有违学生仪表规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予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在上课期间,以各种理由离校进入营业性网吧,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8.异性同学之间的交往超出正常界限并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校园内电子、通讯产品的使用规定

手机的使用管理

1、实行手机实名申报登记:

(1)所有携带手机进入校园的学生必须如实向班主任报告,班级统一登记姓名、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如有变化要向班主任报告,及时更正。

(2)班主任老师要将本班级学生携带手机到校学生信息汇总后上交教导处备档。

(3)学校教导处对携带手机入校学生信息负有妥善保存责任。

2、已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携带手机申报登记的学生,进入校园后一律将手机关闭。

3、在校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手机,必须经老师同意。

4、学校教导处、值周队将随时检查学生在校使用手机情况,并对违规者依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为违规:

(1)携带手机入校,但没有申报和登记的;

(2)履行了申报登记手续而没有如实提供手机号码的;

(3)入校后没有按规定关闭手机的;

(4)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手机时,没有经老师同意的。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第1次,将收缴手机,由教导处通知学生家长领回,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2次,将给予警告处分;

屡教不改的,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其它电子产品的使用管理

1、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或使用MP3、MP4、游戏机等其它非教学用电子产品。

2、特殊情况下(如为准备校园文化艺术节、元旦迎新联欢会等排练节目需要),携带和使用时,必须经老师同意并在规定的活动场所使用。

3、将“电子词典”等学习用电子产品用来打游戏等非学习用途,将被视为违规使用电子产品。

4、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处理方法同手机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打架斗殴

1.肇事者:

用各种方式挑衅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组织者:

组织他人打架或指使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处分。

3.参与者: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致人受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治疗等所需费用。

5.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学生轻微违纪违规惩戒教育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警务化管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良好养成,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本办法旨在开展学生警务化管理教育中,高度重视对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教育管理,做到以人为本,教育为先。

通过对轻微违纪违规学生一时一事的惩戒教育,让学生从小处着眼,及时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真正养成遵纪守规的自觉性,防止和减少学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进一步规范各学生大队对轻微违纪违规学生的教育管理,促进学生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建设。

二、惩戒教育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

(二)及时性原则

(三)共同负责原则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惩戒教育的对象为轻微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尚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实习生)。

四、具体措施

(一)违反教学场所学习、自修秩序纪律。

惩戒教育措施:

安排二个休息日集中自修学习;

(二)违反集会、集合、集队秩序纪律和警容风纪管理规定。

安排四小时队列训练;

(三)违反体能训练(含警体课)秩序纪律。

安排一次长跑训练(男5000米,女3000米);

(四)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

取消二个月外出请假资格(特殊情况除外);

(五)违反实习期间各项规定。

暂停实习返回学院进行一周集中教育训练;

(六)违反学生宿舍秩序纪律。

安排一个休息日集中纪律教育;

(七)违反内务卫生管理规定,卫生习惯养成差。

安排一周公共卫生服务;

(八)违反就餐秩序纪律。

课余时间安排在餐厅进行督查(以查到同类违规同学为止,一周为限);

(九)违反其他社会公德行为。

安排八小时公共服务;

(十)违反其他校纪校规行为。

安排一个休息日集中纪律教育。

(十一)同学违反校纪校规,在场特定单位(一般指所在区队)学生干部共同负责。

同教育内容,减半惩戒。

五、组织实施

(一)分级、分类实施。

对措施

(一)、

(二)、(三)、(五)、(七)、(八),由学生自管会主席联席会议、值周大队组织实施,其他措施由所在大队组织实施。

(二)开辟惩戒教育学习室、惩戒教育服务场所等相关教育基地,部分惩戒实施黄牌制度,努力发挥教育功能。

六、工作要求

(一)各学生大队在惩戒教育措施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管理,严格纪律,注意安全,并做好针对性思想工作,不搞形式主义,切实注重教育训练效果。

(二)要定时汇总分析本大队学生违纪违规情况,在及时对相关同学进行针对性惩戒教育的同时,教育广大学生,引以为戒。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藏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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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中学寄宿制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办法

马边中学学生常规违纪行为惩戒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创建平安和谐幸福校园,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教育管理的手段,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受处分学生,要家校结合,家长与老师要经常与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尽早撤销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以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试读、令(劝)其退(转)学或开除学籍。

第五条、记过及以下的处分以一学期为期;

留校察看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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