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445054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9.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页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对违规、违法的收费,一经发现,立即退还或全额上缴,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经立项批准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学校《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有关票据。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立项暂行规定》(中农大财字〔2004〕19号)即行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中农大财字〔2010〕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入、印制票据,向使用单位发放和收回票据,监督票据规范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制和私购票据。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与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费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与应税收入票据两类。

1、非税收入票据:

⑴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简称“往来收据”);

⑵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简称“捐赠收据”);

⑶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简称“手写学费收据”);

⑷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简称“机打学费收据”);

⑸中国农业大学内部收据(简称“内部收据”)。

2、应税收入票据: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简称“机打税票”)。

第五条各类票据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⑴“往来收据”用于接收国家财政资金拨款、纵向科研经费拨款(国家课题),单位之间资金往来、费用结算等,各种代收水费、电费、供暖费等事项;

⑵“捐赠收据”用于接受各类捐赠业务;

⑶“手写学费收据”用于手工开具国家主管收费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收费;

⑷“机打学费收据”用于电脑打印国家主管收费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收费;

⑸“内部收据”用于校内各单位之间资金转账结算;

⑹“机打税票”用于以下业务:

①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如:

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费、技术开发费、技术鉴定费;

认证费(专家认证费、论证费);

勘查费、监理费;

编制费(制图费、晒图费、编辑费、制作费);

评审服务费(项目评优费、论文评审费)等;

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含代收和预收)。

培训费、短期培训费;

会议费、会务费等;

③组织短期出国培训、考察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

出国考察费、出国培训费(含飞机票、签证费、护照费及杂费)、出国报名费等;

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④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

展位费(摊位费)、参展费、布展材料费、参展报名费、展览门票等服务费;

⑤创办、出版或代购刊物(书籍)、制作标牌(证书)等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

(资料、书籍、报刊、证书、标牌等)的工本费;

宣传费(宣传推介费、版面费、公告费、广告费)等;

⑥开展活动(演出、比赛等),收取的活动费用(含代收或预收)。

演出费、演出劳务费、节目制作费、录音(像)费、转录费;

活动费、报名费、注册费、活动承办费、参赛费、参加比赛竞技费等;

⑦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

房费、水电费、电话费、物业费、供暖费、卫生费、清洁费;

出租(房屋、车辆、会议室、场地、服装和道具等)收取的租赁费(租金);

住宿费、餐费(含后勤食堂餐费及外单位及临时外来人员的就餐费);

房屋维修费(房屋修缮费、设备维修费)、设施设备使用费、课题费(课题协作费、课题验收费、合作费、协办费);

检测费、测试费、试验费(实验费);

实习费(学习观摩费、经验交流费、参观费);

复印(打)费(含内部)、翻译费(编译费)等;

⑧其他一些应税行为(含代收或预收):

绿化费、义务植树费;

停车费、车证;

后勤服务费;

赞助费、资助费;

联合办学返还收入;

处理固定资产残值(报废车辆款、处理设备、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款、处理废品款等);

公园、博物馆取得的门票、参观费;

对不动产产权单位因不动产拆迁所获得的补偿金收入;

⑨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

第三章收费票据的领用

第六条票据领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票据管理员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在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领用票据时,票据管理员应在收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当场加盖票据专用章,经确认无误后,在领用登记本上签字后领取。

第四章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各单位应按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财务处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增收费项目,应向财务处另行申报,未经核批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款和开出票据。

第九条使用“往来收据”,开具国家财政资金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国家纵向课题)的单位,必须提供国家纵向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负责开票的财务人员在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注明开票日期及票据编号,统一装订存档以便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条使用“捐赠收据”,开具捐赠项目中应包含“捐赠”字样,不得开据“赞助费”等名目。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

填写票据时,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付款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等栏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记账联上应有付款人签字。

付款单位名称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规定:

如果收取现金,付款单位名称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

如果收取银行票据,付款单位名称应与银行票据上单位名称相符。

第十二条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完整存留,并在各联上加注“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

第十三条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经使用的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多人领用的单位,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签字后方可使用。

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书面报告本单位及财务处,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收款单位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拖延,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

财务处收款人员收到缴款时,必须在收据的存根联上加盖“收讫”章。

第十五条票面标明有效期限的票据,应严格执行有效期规定,过期作废。

第五章收费票据的核销

第十六条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每年12月25日开始当年使用票据年终盘点工作,各单位最迟于1月底前,将上年领用的全部票据(含未使用的空白票据)交回财务处清点与核销。

清点完毕开始领用下年度票据,严禁私自跨年度使用票据。

年终盘点前,票据使用完毕,各单位应及时将存根联交回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整本票据用完或不需再用的,要及时将收费票据交回财务处。

各单位在交回原领票据存根时,必须在票据封底上填写汇总金额、使用期间、作废张数等,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并由使用单位财务负责人与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交回的各类票据,须经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审验合格后,方可予以核销。

票据核销时,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核实开除票据的金额与上交财务处的账面金额是否相符,并检查收据的存根联是否有交款时加盖的“收讫”章,对没有盖“收讫”章的存根联,不予核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票据,财务、审计部门有权对校内各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

3、未按规定使用票据;

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5、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中农大财字〔2008〕15号)即行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图书资料费报销的规定

财务〔2009〕12号

第一条 

为避免不合理购置图书、资料而造成经费的浪费,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现有资料室的单位,可以使用教育事业费购置图书、资料;

没有资料室的单位,除少量工具书可以在教育事业费中报销外,其余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条 

大宗购置图书资料,需经招标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并办理入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 

使用创收收入购置图书、资料的单位,经本单位财务主管签字批准后,可以直接报销。

第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图书、资料的单位,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本单位财务主管签字批准后,可直接报销。

第六条 

凡购置图书报销,均需附有图书清单。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图书或其他资料的购置,严禁利用公款为个人购置图书、资料,对不合理的购置图书、资料,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第八条 

各单位购置的图书、资料,应有登记备案,妥善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财务处。

中国农业大学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报销发票的管理办法

财务〔2009〕8号

为规范我校发票报销管理,保证财务报销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报销发票的要求

所有发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求方可到财务报销。

(1)必须是正式发票,具备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的印章。

(2)发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

①购货方的单位名称、日期。

②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要真实。

③大小写金额相符、齐全,凡不符的应退回原单位,要求更正或经本人同意按金额小的一方报销。

④所有发票须加盖售货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一张发票开具多品目、大数量的须有详细清单附后。

(4)报销的发票上要有经办人及验收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教学科研购药(包括部队医院及地方医院)及试剂

(1)使用特殊的药品市场上买不到,要从医院购买时,可作特殊情况处理,但须附有处方,经各单位财务负责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2)购买有毒有害化学试剂,须先到保卫处治安科备案审批,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购买及报销手续。

邮费

通过邮局汇款的邮费,应当与附件或征订单一起报销。

购买外地来京经商人员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第六条 

我校对外单位的经济业务,必须使用正式发票,不得使用校内凭证及收据。

报销发票丢失的,对方单位应提供开具发票的证明或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发票专用章,并附相关说明经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及财务处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大学支票管理办法

财务〔2009〕11号

为加强学校支票管理,保证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到财务处领取支票必须是学校的正式职工,并出示本人工作证。

如有研究生代理老师办理领取支票手续的,必须出示本人本学期已注册学生证。

领取支票需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并填写“经费支用单”,注明准确的金额以及款项用途等栏项目。

领取支票后,要认真核对日期、单位、大小写金额、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符合要求方能收取。

领取的支票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折叠,不得随意涂改,使用后及时报账。

领取大额支票,按《中国农业大学货币资金支取授权审批办法》(中农大财字〔2006〕25号)执行。

购国内外机票的,需主管校长签章,如购国外机票的,还需附出国任务批件或国际交流处处长签字后方可领取。

凡用于科研协作费、实验费和实验室大型维修费的支票,需附相关协议或合同书,另外科研协作费需科研院领导签字。

985工程项目经费按《中国农业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农大校字〔2005〕8号)执行。

支票用于会议费的,需附会议通知方可借取。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中农大财字〔2004〕27号)和《中国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招标实施细则》(中农大财字〔2004〕28号)执行。

根据保卫处有关规定,凡要购买有毒有害试剂、药品的,需带“经费支用单”到保卫处审批盖章后,方能领取支票。

第十一条 

住院支票需由校医院开具“经费支用单”,并到公费医疗科交纳住院押金后方可领取。

第十二条 

支票保存不当,造成支票毁损,过期等需要更换新支票的,要交支票成本费。

若造成支票丢失,当事人须按银行划账金额赔偿。

第十三条 

开支票时经费支款单和报销单的用途及项目账号要一致。

第十四条 

凡购买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且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附明细。

中国农业大学现金管理办法

财务〔2009〕10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学校财务处是负责全校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校各单位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查。

各单位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条例和细则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现金的使用及管理工作,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稽查。

在银行申请独立开户的单位,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存留现金,超限额现金必须及时交送开户银行,不得随意超库。

在校财务处领取备用金的单位,要遵守财务处核定的限额存留现金,超限额现金必须及时送交财务处,不得随意超库。

校内所有允许留有库存现金的单位,必须制定现金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保证现金的安全。

单位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现金管理的安全负责。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现金使用结算范围支付现金,不符合规定的现金结算活动,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各单位的现金公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给私人,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各单位经济活动支票结算起点为1000元,1000元以上的经济活动用支票结算,特殊情况,必须打报告说明情况及原因,经单位财务主管批准报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支付。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套取现金,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把关。

各单位提送现金,要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保证提款、送款的安全。

各单位财会人员,在资金核算中,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长、短款问题,长款一律归公记账,短款一律全额自负。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财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暂付款的管理办法

财务〔2009〕9号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使学校资金处于良好的运动状况,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暂付款是指学校各类资金运动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暂付款办理,以确有的资金来源为前提条件。

任何人不得审批无经费来源、超预算的借支款项。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营来源渠道、项目种类办理使用暂付款。

暂付款的使用,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各单位及个人所发生的暂付款,应做到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能一借多用或多借多用,避免长期挂账和债权混乱的现象发生。

学校的暂付款只限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单位的公用性支出及个人因公差旅费的借支等。

暂付款的借款程序

(一)借款人必须填写《中国农业大学经费支用单》,由部门经费主管人签字。

部门经费主管人在签批借据时,应认真审核借款项目、用途、金额及借款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借款人持已审批的借据,经委派会计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综合核算室办理借款手续。

(三)如发生异地业务进行经济活动需通过银行汇款的,在委派会计处领取银行汇款结算业务申请书认真填写,并办理异地汇款手续。

暂付款的结算要求

(一)各单位事业备用金,事先须征得财务处的同意并核准限额,经本部门财务主管批准签字后,由单位财务人员支取此项借款。

年终,在财务处规定的日期内(当年12月20日之前),各部门会计将本单位所支取的备用金交还财务处,结清本部门暂付款。

(二)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需由出差职工填写出差申请单,经本部门财务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同时持有单位会计签发的经费支用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出差回校,必须在回校15天内到财务部门结算暂付款,如有特殊情况须向财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否则将停办该单位该项目的一切借款业务。

如在本年末,确因出差任务未完成不能回校的,需通过本单位会计向财务处说明理由,经财务处同意后方可将此借款结转下年结算。

(三)通过银行汇兑、支票方式支取款项的暂付款,各单位会计应尽快持收款单位开据的正式收据或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报销手续。

暂付款的清理回收

(一)财务处综合核算室负责暂付款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

日常清理应根据暂付款挂账情况,随时督促借款人报账冲销暂付款。

定期清理是在年终结账前对暂付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应对全校暂付款情况进行通报,重点应清理大额和挂账时间较长的暂付款。

(二)调出、考研上学(委培人员除外)等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到财务处结清暂付款。

退休人员应在退休前,办理暂付款的报销冲账手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校内转账业务的规定

财务〔2009〕7号

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内部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加,为维护学校经济秩序,规范校内转账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校内非独立账号单位的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代管经费、对外服务活动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均采取校内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票方式结算。

具有独立账号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可以使用转账业务,但是需经财务处批准,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转账业务有两种方式:

(一)单笔业务往来,付款单位经办人持有关批件到收款单位办理。

收款单位开具转账通知单,同时负责核销付款单位指标。

(二)多笔业务往来,付款单位经办人到收款单位办理,收款单位开具转账通知单,同时负责核销付款单位指标,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发生的转账业务按单位进行汇总,并通知各院系、各单位会计集中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各办理转账业务的单位,办理转账业务时须认真核对付款单位指标,指标出现赤字或小于需转金额时,应停止办理转账业务。

收款单位要将转账单上的各项目填写齐全,特别是经办人要签署全名,核销指标。

各转账单位不得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如在办理完转账手续,财务处也已做完账务处理后发现以上问题,由付款单位负责追回款项,追不回来的款项所造成的损失仍由付款单位负责承担。

办理转账业务的单位,必须由付款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才能转账。

为保证年终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12月发生的转账业务,必须于12月15日前送交财务处,12月16日以后发生的转账业务,收款单位必须记辅助账,并于次年元月按辅助账补销各付款单位指标,同时将转账单中记账联送财务处,按次年发生的转账业务作账务处理。

凡用科研经费转实验费,必须附相关协议或合同并经办人员签字后办理转账。

第十一条横向课题或含有培训费预算的纵向课题经费用于学费转账业务的,须到研究生院办理。

本校在职人员学费不得转账。

第十二条个人出国押金不允许办理转账。

第十三条各账户之间不允许随意垫支转账。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关于财务年终结算工作的规定

财务〔2009〕6号

会计年终结算,是会计工作中所必须的一个重要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