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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2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依妨害公务罪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7条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67条 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

  第269条 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273条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

  第292条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

  第355条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会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挪用公款潜逃或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定贪污罪。

  三、法定之一罪

  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 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购买假币后使用,定购买假币罪,并从重。

  为走私骗购外汇,为骗购外汇伪造公文,处走私一罪,未走私则处骗购外汇一罪。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定骗购外汇罪,并从重。

  四、择一重处(指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

  构成第141条至第148条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之罪的,择一重处。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择一重处。

  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的档案罪。

  有前两罪,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 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中滥用职权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择一重处。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第345条 盗伐、滥伐林木罪

  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第345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木材)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并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之间有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处。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300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规定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此类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危害公共安全)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犯罪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罪的,应按其中的重罪从重究刑事责任。

  犯盗窃罪,使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五、数罪并罚

  第1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94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40条至第148条犯产销伪劣商品罪,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

  第15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171条 出售、运输伪造货币,同时使用的,以出售、运输罪和使用伪造的货币数罪并罚。

  第204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定偷税罪;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两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244条雇用童工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98条 保险诈骗,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杀人伤人或使疾病,数罪并罚。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其他数罪并罚

  第341条 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或者非法狩猎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实施多种原刑法规定的“流氓”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对于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取收取“保护费”、代人强行收债、违规强行承包等手段,公然与政府对抗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

其中,又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或杀害被绑架人的;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

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的情况。

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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