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常见问答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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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常见问答Word格式.doc

  一个带有CE标志的风筝,并不意味着能飞得好,而只表明该风筝符合安全规定。

五、可供厂商选择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哪几种?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A:

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供产品关键技术资料)

B:

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全面测试)

C:

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

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

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

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

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全面审查

H: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

如:

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

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六、使用CE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七、CE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

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八、谁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九、CE标志是否可供广告之用?

CE标志是为官方的市场销售产品安全控制而设计的,不是为消费者制作的,也不是推销工具,因此不适合作为广告。

但是,在制作您的产品目录时,别忘了在目录中印上合法取得的CE标志。

十、谁授予CE标志?

CE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

十一、CE一致性声明有无标准格式?

指令未规定固定格式,但许多认证机构均设计有自己的固定格式。

CE认证所涉及的指令

时间:

2008-10-1621:

48来源:

作者:

点击:

45次

   

CE所涉及的指令

A类:

基本指令

序号

编号

名称

实施日期

1

85/374/EEC

缺陷产品的责任

1988年7月30日

2

1999/34/EC

缺陷产品的责任(补充件)

1999年5月10日

3

92/59/EEC

通用产品安全

1997年1月1日

4

2000/EC

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2003年1月1日

5

93/68/EEC

“CE标志”指令

1993年7月22日

6

93/465/EEC

符合性评定及CE标志规则

1993年7月22日

7

导则

依据新入市准则以及全球市场准则贯彻

2000年发布

8

指令的导则

B类:

通用指令(优先于A类指令)

73/23/EEC

低电压电气设备(LVD)指令

低电压电气设备(LVD)指令实施导则

1997年7月发布

89/336/EEC

电磁兼容指令

1996年1月1日

电磁兼容指令实施导则

1997年1月1日

C类:

特定产品指令(优先于A类和B类指令)

87/404/EEC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1992年7月1日

88/378/EEC

玩具指令

1990年1月1日

89/106/EEC

建筑产品指令

1991年6月27日

89/686/EEC

人员保护设备(PPE)指令

1995年7月1日

90/384/EEC

非自动升降设备指令

90/396/EEC

气体燃料设备指令

92/42/EEC

燃气或液体燃料热水器效能指令

1998年1月1日

93/15/EEC

民用爆炸器材指令

9

93/42/EEC

医疗器械指令

10

1998年6月14日

11

90/385/EEC

有源置入式医疗装置指令

1995年1月1日

12

98/79/EC

玻璃试管类医疗诊断装置指令

2003年12月1日

13

医疗监护系统设备导则

1998年发布

14

93/65/EEC

空中交通管制设备和系统指令

1994年7月19日

15

94/9/EC

潜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指令

2003年7月1日

16

导则

指令94/9/EC的导则

17

94/25/EC

游艺机指令

1998年6月16日

18

95/16/EC

电梯指令

1999年6月30日

19

96/48/EC

欧洲高速铁路运输系统指令

1996年10月8日

20

96/57/EC

家用冷藏箱和冷冻箱节能指令

1999年9月3日

21

96/98/EC

船用设备指令

1999年1月1日

22

97/23/EC

压力设备指令

2002年5月29日

23

1998/37/EC

机械指令

24

2000/14/E

户外用设备环境噪音指令

2000年7月3日

25

1999/5/EC

无线电设备和通信终端设备指令

随时

26

2000/9/EC

载人缆车设施指令

未定

哪些国家要求产品必须携带CE标志(标记)?

54来源:

28次

一共有下列30(15+10+2+3)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产品携带CE标志.

·

2004年5月1日前已有的15个欧盟成员国:

Austria奥地利,Belgium比利时,Denmark丹麦,Finland芬兰,FranCE法国,Germany德国,GreeCE希腊,Ireland爱尔兰,Italy意大利,Luxemburg卢森堡,theNetherlands荷兰,Portugal葡萄牙,Spain西班牙,Sweden瑞典,UnitedKingdom(GreatBritain)英国.

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的10个新成员国:

Estonia爱沙尼亚,Latvia拉脱维亚,Lithuania立陶宛,Poland波兰,CzechRepublic捷克,Slovakia斯洛伐克,Hungary匈牙利,Slovenia斯洛文尼亚,Malta马耳他,Cyprus塞浦路斯.

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的2个新成员国:

Bulgaria保加利亚,Romania罗马尼亚.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的共4个成员国中除瑞士以外的其它3个成员国:

ICEland冰岛,Liechtenstein列支敦士登,Norway挪威

哪些为CE认证过程中最常涉及到的欧盟产品指令ProductDirectives?

CE认证过程中涉及到约30个欧盟产品指令,可分为三类:

基本指令、通用指令、和以产品分类的指令。

其中最常涉及到的指令有下列4个:

1-73/23/EEC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LowVoltageElectricalEquipment(LVD)

1974年8月1日颁布,1997年1月开始为CE标志的强制性指令。

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适用于工作(输入)电压在交流50V至1000V,或者直流75V至1500V之间的电气产品。

指令规定了基本的电气安全要求。

指令涉及了约600项协调标准规定的防触电、耐高温、阻燃性、温升限值、安全部件的使用寿命、等等。

2-89/336/EEC电磁兼容性指令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EMC)

1989年5月1日颁布,1996年1月1日开始为CE标志的强制性指令。

电磁兼容性指令要求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及装有电气、电子元件的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发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以免干扰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EMI电磁干扰);

同时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以使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正常运行(亦即,能抵抗由其它设备所发射出的、低于工业标准所允许的限值的电磁波干扰)(EMI电磁耐受性)。

3-98/37/EC机械指令Machinery

最早的机械指令89/392/EEC颁布于1989年6月14日,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开始为CE标志的强制性指令。

该指令后来于1998年6月12日年被新的机械指令98/37/EC所取代。

机械是指由许多相互联系的零件和装置构成的整体,在这些零件或装置中至少有一个零件是运动的(注:

包括移动和转动)。

机械危险是由于零件、刀具、工件、液态、气态物质等的机械作用可能产生的伤害。

机械指令要求对机械存在的危险要采取措施来避免或减少这些危险,以保障人(畜)的健康、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4-(普通)医疗器械指令MedicalDeviCEs(MDD)

1993年6月14日颁布,5年后,于1998年6月14日开始,变为CE标志的强制性指令。

这里的“医疗器械”包括的的范围比通常概念中的“医疗器械”广的多。

这里的“医疗器械”是指任何仪器、器械、器具、材料或其它物品(包括所必需的软件),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联合使用,其制造商申明以人体作为使用对象其用途为以下之一:

对疾病、受伤或残障的诊断、预防、监测、治疗、减缓或修补;

解剖学或生理学过程的研究,替换或改进;

妊娠的控制。

它们不是主要借助于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等方式而达到其预定的目的,但这些方式可以起到辅助作用。

医疗器械指令要求非欧盟的医疗器械制造商指定一个位于欧盟境内的欧盟授权代理(代表)EuropeanAuthorized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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