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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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在干部群众实际参与过程中,如干部考察谈话,一些干部群众对谈及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往往有所顾虑,其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对谈话者缺乏信任,担心谈话内容泄密。

因此,在责任制建设过程中,必须制定具体的责任制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打消群众的顾虑。

三是干部管理主体责任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与责任内容不够明晰之间的矛盾。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涉及到各个具体的环节,也涉及到各个具体的责任制主体,目前对某个责任制主体在某个环节中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规定还不够明晰。

因此,要根据《条例》和其他一些党内法规的原则要求,对责任内容进行具体的界定。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涉及到干部工作的一些具体领域,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

结合工作实践和思考,我们就责任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提出一些初步的设想。

(一)明晰责任制的主体,确保责任到位和到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主体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具有建议、干预、参与、影响和决策权力的有关组织,这一类主体称之为单位(集体)主体,按照党管干部原则,比较重要的主体是各级党委与组织部门;

再一类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环节和内容负有某种权利、承担有关职责的责任人员,这一类主体称之为个人(个体)主体,与单位主体相对应,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成员及组织部门干部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主体。

因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也据此可分为两大类:

集体的责任制和个体的责任制。

但是,从建立责任制的目的和落实责任制的内在动因来看,“无论是集体责任制和个体责任制,必须要达到责任到位和到人的要求。

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责任制主体和客体相一致。

一方面,要分清单位(集体)主体和个人主体的责任。

责任制的一些责任,有的只能由单位主体来承担,有的只能由个人主体来承担,而有些责任则可能由单位主体和个人主体分别承担。

另一方面,同一项责任,也会有多个责任主体,这就需要分清各个责任主体应分别承担的责任。

二是坚持责任制总的责任与分解的相应责任相符。

总责任在分解成各项相应责任的过程中,要防止出现一些责任主体不明或责任“空档”的情况,同时,要尽可能避免责任叠加现象,对一些确需多个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也要细分各个主体的具体责任,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是坚持突出个人责任。

这是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建设的一个落脚点。

要尽可能地把责任赋予到个人主体上。

对一些共同责任,也要明确各个人主体应分别承担的责任,避免“集体负责,都不负责”的情况。

(二)明晰责任制的主要范围和环节,形成责任制体系。

《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和环节,这些必经程序和环节基本涵盖了整个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主要范围,但是,由于这些程序和环节有不同的工作主体和工作内容,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需要相应地在各个环节分别建立责任制,形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制体系。

1、在民主推荐环节,建立推荐责任制。

在组织民主推荐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党委或组织部门的责任。

民主推荐必须由同级党委或上级组织部门主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

其次,要明确党委或组织部门干部的责任。

第三,要明确推荐人的责任。

要承担责任的推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组织(集体)推荐;

二是领导干部署名推荐。

组织推荐的,在写出推荐理由的同时,必须具体地注明领导成员的讨论情况,对少数同志保留意见的,要注明这些同志意见的内容。

领导干部署名推荐的,要写出被推荐人的概况、推荐理由包括说明被推荐人存在的不足,并对这些情况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在考察考核环节,建立考察考核工作责任制。

这项责任制落脚点在于防止考察失实,突出考察考核人的责任,一是对考察考核材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考察考核人必须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听取意见,对考察考核材料中所下的结论要客观公正,去伪存真。

二是对按规定程序组织考察考核负责。

考察考核工作必须规范办事,履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必经程序。

三是对考察考核的全面性负责。

组织部门要定期召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机关党组织等部门的联席会议,掌握干部违纪违规情况。

同时,每次拟提任干部的考察,必须要送至纪委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四是考察考核人要对自己不宜参与考察的有关情况说明负责。

考察考核人要对自己需要回避人员的考察考核,有主动说明提出回避的责任。

3、在酝酿环节和讨论决定环节,建立干部任免工作责任制。

在干部任免的酝酿和讨论决定环节,在强调集体责任的同时,应特别突出党委(党组)一把手的责任。

在讨论快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党委(组)一把手对是否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讨论任免负主责。

其他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防止用人失察。

4、在任前公示环节,建立公示反映情况核查责任制。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防止用人失察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

在建立任前公示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公示反映情况核查责任制。

建立公示情况核查责任制,一方面要明确公示反映情况的核查范围,对一些匿名、又无具体情况的反映和一些不影响任职的情况,应排除在公示核查范围之外;

另一方面要明确公示反映情况核查的责任人,主要由组织部门干部负责核查;

同时,署名的反映者和被调查核实部门及个人应对其说明的情况负责。

(三)明晰责任制的责任内容,突出可操作性

明晰责任制的责任内容,在提出一些基本责任要求的前提下,要分别制订具体的责任要求,进一步突出责任制的实际操作性,便于实施。

责任制主体的基本责任,一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的责任。

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地、历史地、客观公正地看待同志,不准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评价干部,努力提高看人察人的水平。

二是保守秘密,严以律己的责任。

要严守组织人事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干部考察情况、调配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及一些内部掌握的情况,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三是实事求是、全面真实的责任。

要实事求是和全面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唯上,不唯下,只唯实,要对事情的真实性负责。

四是严守法纪,按章办事的责任。

必须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条规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准擅作主张,随意表态。

责任制主体的一些具体责任,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干部任免工作责任制和干部考核考察工作责任制中应包含这些具体的内容。

一是在干部任免工作责任制中,应包括以下责任内容: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定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不准泄露酝酿讨论任免的情况,等等。

二是在干部考核考察责任制中,考察人应包括以下责任内容:

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等等。

考察对象应包括以下责任内容:

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四)明晰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维护责任制的严肃性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维护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责任制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责任追究制度中,既要考虑主客观原因等相关因素,又要区分责任处分的不同形式;

既要做到按条规规定的处分范围处理,又要做到处分与其责任相符。

1、责任追究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一是违反责任制所产生的后果。

一般可分为严重后果、较严重后果、一定后果等几种类型,严重后果和较严重后果是指产生了恶劣影响或较大影响,一定后果是指影响不大或影响可以得到控制;

二是违反责任制的主观因素。

要区分是属于故意的还是过失的,是情节严重的还是情节轻微的;

三是违反责任制的客观因素。

在责任的追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和区分上述相关因素,使责任追究既合法又合理。

2、责任追究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责任处分的形式,按责任制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单位主体的追究。

对领导班子集体的处理可采用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集体调整改组等形式。

另一类是对个人主体的追究。

一是诫勉处理。

包括个别批评、点名批名、书面警告、记录在案并限期改正、调整分工等形式。

主要的适用范围,责任制主体违反责任制在主观原因上是过失的,并且只造成了一定后果。

二是处分。

包括通报批评、降级、降职、免职、撤职,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记过、记大过等。

主要的适用范围,责任制主体违反责任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或主观上是过失但造成较严重及严重后果。

3、责任追究的免责条件。

一类是单位(集体)主体责任中,个体对违反选拔任用工作的决定持有异议、保留意见,对其中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向上级部门反映的,可以免除个体的责任。

另一类是个人主体责任中,出现的一些例外情况,可以免除责任。

这些例外主要是指发生责任的原因超出责任制主体在从事选拔任用具体工作的主客观因素之外的情况。

4、坚持责任追究与违反的责任相符和按条规规定进行处分。

对违反责任制的主体,必须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在规定的范围内则要考虑和区分不同的责任后果、主客观因素,采取不同的处分形式。

三、必须建立规范有效的运行、考核、监督机制,确保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需要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考核、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责任制主体和广大干部群众等几个方面的积极性,扩大他们的参与程度,保证责任制得到真正的落实。

(一)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运行

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得到有效的运行,关键在于责任制主体。

具体地说,在责任制的运行上要处理好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约束性和强制性并重。

约束性,就是要强调责任制主体的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和自觉意识。

强制性,就是要在责任制中明确规定那些行为不允许,以及违反责任制规定所要受到的处分。

二是实体性和程序性兼顾。

实体性,就是责任制必须要有明确的条规规定,使责任制的责任内容具体化。

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性强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选拔任用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

因此责任制中必须做到实体性和程序性兼顾。

三是内部性和开放性区别。

内部性,是指一些责任制中的内部性规定和内部性的责任制,如领导干部署名推荐责任制,有些内容只能由内部掌握,不能向外界公开。

开放性,就是责任制要形成书面的条规性的规定,尽可能向外界公开,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责任制的内容,从而促进责任制的实施。

(二)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考核

责任制的考核有两个难点,一是对责任制单位主体的考核,原因之一是疏于考核,缺乏对单位主体的考核;

原因之二是难以考核,往往缺乏有效的办法和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

另一个难点是对个人主体中一把手责任主体的考核。

因此,责任制的考核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定期考核的原则。

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责任制主体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也要定期对本部门和本部门干部贯彻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二是“高一级”负责原则。

实施责任制的考核,特别是实施对单位主体和一把手主体的考核,应由上级单位组织实施。

上级的考核还要注意考核过程中干部群众的参与度,提高考核的准确性。

三是考核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在考核中检查出来违反责任制的问题,除责令整改外,还应及时追究相关责任制主体的责任,使考核与查处结合,增进考核的效果。

(三)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监督

加强对责任制的监督,能更有效地推进责任制的实施。

责任制的监督有多种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必须要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

1、在监督的时间环节上,建立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互配合的监督机制。

一是事前监督。

责任制的事前监督,可以采取宣传、公开举报电话和责任制、建立监督队伍等方法。

二是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就是要对执行责任制的具体内容要逐个审核把关,对拟提拔领导干部采取公示的办法实行事中监督。

三是事后监督。

要善于收集、广泛获取各种反馈信息,运用信访调查、专业审核、专项检查等办法,实施有效的事后监督。

2、在监督的对象环节上,建立群众监督、自我监督和上级部门监督相互协调的监督机制。

在群众监督上,要拓宽群众监督的途径,采取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组织部门领导接待日、建立监督员等办法,使群众能有效的监督。

在自我监督上,要完善自我监督的程序和办法,建立必要的层级审核和程序审核,提高自我监督的质量。

在上级部门监督上,要完善监督手段和改进监督方法,使上级监督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推进责任制的实施。

课题组组长:

徐志军

副 

组 

长:

谢飞云

成 

员:

陈焕龙 

娄坚(执笔) 

李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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