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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节水规章制度Word格式.docx

1、为加强节水管理工作,全面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2.学校节水领导小组在每年年初下达全年节水管理目标。

3.“节水工作小组”对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具体责任人、责任目标,并确立完成期限。

4.节水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节水办公会,对上一季度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完成的项目追查原因,跟踪落实;

对重大节能、节水存在问题找出原因及时解决;

对合理化建议进行分折并组织落实。

同时布置下一季的节能、节水目标任务。

5.年终对本年度的节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节约水资源的组织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政策,合理利用水资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永安中学节水工作实行三级管理的组织模式。

一、在节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总务处为主要负责的节水工作机构。

总务处为节水的主管部门。

二、以总务处为首的各部门为节水机构。

三、以各用水点具体责任人员为考核点。

以上三个层次的节水网络组织,由总务处具体制定,报节水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后开展工作。

节水管理制度

1、为了维护正常的供水秩序,保障校区生活和基本建设等正常用水。

根据泰州市节水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2、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各部门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应用节水先进技术降低水资源的消耗,把节水措施纳入学校日常工作之中。

3、节水领导小组每年制定并下达各部门耗水、节水考核指标。

各部门应按学校要求,完成各项节水指标。

对不完成节水指标的部门在年度考核中予以经济处罚。

8、安装用水设备器具时,应选用质量合格的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非生产用水水龙头应安装节水型水龙头,卫生设备水箱应安装节水阀门。

9、按市、区节水主管部门的要求,我校一级计量表计配置100%,完好100%;

二级计量表计配置100%,完好100%。

10、用水设施、器具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用水浪费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节水管理考核》处罚。

11、对节水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适当的节水奖励。

12、学校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实行监察,由总务处负责不定期对各用水点实行监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责任大小、按本制度和按学校相关进行处罚。

水利局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凡*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

*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县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县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腹,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县对乡(镇)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取用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

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

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第十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渠到等水利工程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五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

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

*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国家节水指标向取水户下达节水指标,凡超过节水指标的取用水户,其超过节水指标的部分,按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取消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行政区域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并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技术改造规划,限期改变管网漏损率高的局面。

第十九条全县农业总用水量通过节水(包括结构调整)要实现零增长。

农业灌溉发展主要靠节水解决。

推行灌区节水管理,实施“两改一提高”,即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全县所有灌区逐步做到按定额配置灌溉水量,推行政府扶持、用户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良性运行机制。

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农业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重点推行用水计量设备,实行按水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

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二十一条*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工业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

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面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

用水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率未达标的,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推广节水型器具的应用,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

取水超过核准的年取水量不到3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00缴纳;

取水超过30不到50,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00缴纳;

取水量超过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500缴纳。

第二十六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及节水项目设施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

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用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宣传水的忧患意识,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伍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的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水库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3公共机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约能源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结合卫生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节水措施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对用水场所、用水部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用水浪费的问题;

督促大家自觉养成节约用水的好习惯,用水后随手关闭水龙头,坚决杜绝“长流水”现象。

(二)加大节水器具的改造力度。

对用水量大的卫生间、开水房,洗衣间、器械清洗间、绿化灌溉、食堂用水等设施进行节水改造;

及时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道及水龙头,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控制各个阀门及龙头的出水流量,切实减少耗水量。

(三)严禁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拖布及地面。

(四)认真做好节能产品的采购。

各单位的物资采购部门,要将采购节水器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率先推广普及使用节水产品。

(五)加强水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工作。

配置污水处理后的回用节水装置,尽量利用处理后的中水用于绿化。

(六)加大供水、节水监督力度。

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供水、节水管理秩序;

在保障服务对象用水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实行定时供应热水;

定期观测分析用水情况,专人定时抄录水表,发现情况异常,应立即进行管网检查,分析原因,避免“跑、冒、滴、漏”现象。

二、保障与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厅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节约用水工作,并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

要抓好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搞好协调,认真做好节水工作。

(二)明确分工负责。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把节水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科室并有专人负责;

要建立用水统计台帐,实行用水消耗分户计量;

要按月做好用水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节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节水落在实处。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后期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节水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把节水目标任务分解到科室,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勤检查、勤督促、勤落实。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节水改造经费到位。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后期服务中心节水用具改造工程的情况和预决算应及时报厅节能办备案。

(五)强化管理和监督。

厅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将加大对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节水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对用水情况有重大问题的单位和处室,将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公共机构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约能源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结合卫生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抓好日常用电管理

(一)认真做好各类公共场所照明用电的节约工作。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的办公室和公共场所要有明显的节电提示标志;

白天工作时间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尽量不开灯,做到人走灯关、随手关灯;

下班后与夜间尽量减少楼梯间照明及其它公共区域照明,杜绝白昼灯、长明灯,除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外,各单位的景观照明一律关闭。

(二)加紧推进照明灯具改造。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的规定,各单位应当逐步淘汰非节能灯具,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在20XX年底前,所有的照明灯具要全部以T5系列节能照明灯具替代现有的型号灯具;

除医疗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非节能灯具。

(三)各单位在新(改)建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节能标准要求,合理布置照明系统,选用节能灯具。

二、抓好办公空调节电

(一)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

要加快淘汰老式、能耗大的空调设备,在购买新空调时,必须购买能效标识2级以上和有节能新产品绿色认证标志的空调。

(二)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

对现有空调系统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优化运行模式;

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鼓励与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

新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一定要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竣工后进行能效测评;

应积极采用变频、太阳能采暖制冷、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三)加强空调使用的管理。

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尽量少开空调;

提倡办公室和公共场所空调每天晚开1小时,早关1小时;

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设置监督员,加强巡视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三、抓好其它节电

(一)认真做好节能产品的采购。

各单位的物资采购部门,要认真落实采购能效标识达到2级以上产品的有关规定,将采购绿色认证的节能产品作为采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率先推广普及使用节能产品。

(二)强化办公和公共场所节电管理。

各单位要制订并落实节约用电制度;

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三)加快淘汰高耗能办公设备。

凡是新购买的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能效标识2级以上;

电开水器要加装分时控制装置,提高保温性能;

对达到或接近使用年限的高能耗办公设备和生活用电设备,要及时更新。

(四)强化电梯管理。

各单位公共场所三层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电梯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时段运行、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有条件的单位要及时改进电梯的智能控制方式,合理利用势能回馈发电,减少电梯的空耗用电。

四、保障与监督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节能工作,并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

要抓好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搞好协调,认真做好节电工作。

(二)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

各单位要把节电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科室并有专人负责;

要建立用电统计台帐,实行用电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要按月做好用电分析报告,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节电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节电落在实处。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节电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责任制,把节电目标任务分解到科室,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勤检查、勤督促、勤落实。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节电改造经费到位。

各单位公共场所照明灯具改造工程的情况和预(决)算应及时报厅节能办备案。

厅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将加大对各单位节电管理的督导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对用电情况有重大问题的单位和处室,将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公共机构节约用油管理制度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约能源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结合卫生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节约用油管理制度。

一、加强公务车节油管理

坚决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赣办字〔20XX〕62号)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公务车编制范围内用车。

(一)把节油目标量化到每辆车上。

严格按照省公共机构节能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机构(行政)主要能源消耗定额指导(暂行)的》(赣公节办〔20XX〕20号)要求,执行公务用车辆油耗定额。

1.小型公务用车排气量2.0以下(含2.0)的油耗11升/百公里;

排气量2.0-2.4(含2.4)的油耗12升/百公里;

排气量2.4-3.0(含3.0)的油耗14升/百公里;

排气量3.0以上的油耗16升/百公里。

2.商务车、面包车的油耗16升/百公里;

中巴等大型公务用车的油耗20升/百公里。

3.上述两类车型使用年限是4-5年(含5年)的,每百公里增加1升,6-10年(含10年)的,每百公里增加1.5升,10年以上的每百公里增加2升。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定期严格考核,及时跟踪检查,掌握各车的油耗状况,对节约和超标者进行奖罚。

(二)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购置新的公务用车时,应优先考虑购置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三)严格车辆管理。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公务车配备标准,杜绝违反上级规定配车,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淘汰制度;

严格公务车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实行公务车“一车一卡”定点加油、维修制度;

在使用公务车时,要规范派车审批程序,合理调配。

二、燃油设施节油措施

(一)加快改造燃油锅炉。

对目前仍在使用燃油锅炉的单位,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

(二)逐步淘汰燃油锅炉。

燃油锅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

(三)建立高能耗特种设备准入与退出制度。

禁止使用燃油机组作为基础发电用,只能作为医疗、采供血、疫苗、特殊毒(菌)种等备用发电;

积极组织对司炉工的节能知识培训,推进锅炉等高油耗特种设备节能降耗。

三、保障与监督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节油工作,并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

要抓好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搞好协调,认真做好节油工作。

各单位、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把节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科室并有专人负责;

要建立用油统计台帐,实行用油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要按月做好用油分析报告,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节油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各单位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节油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目标责任制,把节油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车辆与设备上,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勤检查、勤督促、勤落实。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节能改造经费到位。

各单位要将节油改造经费列入年度预(决)算中,并报厅节能办备案。

厅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单位节油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对用油情况有重大问题的单位和处室,将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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