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华公司委托改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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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华公司委托改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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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华公司委托改装协议.doc

一、基本约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合作双方的责、权、利,规范双方的经营运作行为;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2.使用范围

纳入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宝华公司)委改网络并与甲方签订协议的委改企业。

3.改装范围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制作安装的底盘;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

提供商品汽车的上装总成及其相关零部件的加工制造、安装及服务。

4.主要术语

委改厂家:

指经宝华公司相关部门考察后,批准纳入宝华公司委改网络,并接受宝华公司委托对二类底盘进行上装设计、加工及搭制的改装企业。

委改:

委改方对委托方提供的二类底盘,按委托方产品设计要求进行上装开发设计和制造的过程。

大委改:

指用户与宝华公司签订整车合同,由宝华公司负责委托合格的改装企业进行上装加工与搭制,并直接与改装厂进行上装结算的改装方式。

小委改:

由经销商与合格的改装厂签订改装合同,经销商直接与改装厂进行上装结算的改装方式。

二类底盘:

用于改装成各类专用车辆(包括普通类和专用类)

的底盘。

一次运费:

从宝华公司到改装厂的送车费用。

二次运费:

从改装厂到订单约定地点的送车费用。

5.委改工作流程图(大委改)

6.委改订单配置说明及下发方式

(1)委改订单配置说明

甲方将根据用户签订合同及甲方排产计划向乙方下发《宝华公司大委改上装提交订单》附表一。

乙方需严格按照订单进行生产,不允许擅自改动。

若有相关疑问乙方需第一时间与甲方进行沟通,经甲方确认后再做调整。

(2)委改订单下发方式

甲方将根据乙方提报的固定电子邮箱地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订单下发于乙方。

乙方应有专人每天查看邮箱中是否有新电子订单,及时根据电子订单进行排产。

乙方应定期与甲方保持联络并核对电子订单数量。

7.委改产品的价格及结算方式

(1)委改产品价格内容

a.上装标准配置及选装配置价格,由双方协商后以委改企业的最终报价做为宝华公司的对外经销价(见《宝华公司2012年大委改价格表》)?

待定

b.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的车辆,按照车辆上装改装合同的相关配置及要求;按乙方提报甲方的《宝华公司2012年大委改价格表》核算价格;未在此表中出现的各类商品汽车上装总成及相关零配件的价格,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甲方财务会计部通过并备案,双方盖章认可后作为附件执行。

c.如遇市场、原材料价格上、下浮动等影响,需对经销价格调整时,乙方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改装厂家在原材料上涨信息通知甲方,但尚未接到甲方书面反馈的间隔日期不足十五天时,不得拒签、拒改宝华公司的车辆,在甲乙双方重新对价格协商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修改价格条款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协议,原价格协议同时作废。

(2)委改产品结算方式

a.甲方与乙方的结算方式为:

结算价=经销价*93%?

b.乙方依据甲方下达的委改上装订单(含车型、数量、配置、结算价、交货期)并核对无误后,执行订单完工入库后;甲乙双方每月核对订单完工明细并依据确认无误的明细,由乙方开具上装发票进行挂帐。

c.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上装款项发票或转帐申请后,一个自然周进入结算挂账程序,挂账手续齐全当月内给予付款。

(3)价格限价政策

为了维护宝华公司大委改上装价格的稳定性和市场秩序,保证委改车辆的有序改装及交货期。

对于改装企业自行接收上装合同的“小委改”业务及对外销售整车业务中:

上装的销售价格实行限价政策,要求改装企业的上装销售价不低于宝华公司上装经销价一定的点位对外销售。

同时要求各改装企业给宝华公司的上装经销价不得高于给其它主机厂的经销价。

如发现改装企业违反本限价政策将给予10000元/辆的处罚。

既:

委改企业上装销售价≥委改企业给宝华公司的经销价

委改企业给其它主机厂经销价≥委改企业给宝华公司的经销价

8.委改产品交货期协定

(1)甲方指定乙方为定点改装单位,乙方应优先改装甲方产品并在改装周期上给予优先保证。

为了确保交货期和改装的有序进行,2012年委改企业应每周填写《大委改企业上装产品交货期》,根据不同车型实行交货期“周自报、自负责”制度。

委改企业根据自身改装状况所报交货期必须实现。

《大委改企业上装产品交货期》附表二。

(2)乙方在销售旺季时,应当及时将车辆的改装信息及上装交货期状况通报甲方销售公司,甲方据此及时调整发往乙方的车辆数量及订单。

9.委改产品的验收

(1)车辆制作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先按照国标及甲方标准验收入库;同时必须保留上装检验记录及检验合格单,以备甲方检验;甲方委托人或质管人员按照国标、宝华公司企业标准及合同要求对乙方所改装产品车辆予以验收。

(2)乙方必须在车辆制作安装完毕并交验完毕后,及时通报甲方完工车辆状况并保证所报完工车辆甲方能够发出;若出现谎报、虚报现象,甲方无法发出车辆,乙方因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并处于2000元/辆的处罚。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制作的各类商品车上装总成及零配件,如不符合本协议及制作安装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或用户有权拒绝接收车辆,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10.委改产品的保管协定

(1)暂存放在乙方的所有甲方车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必须保证甲方车辆的完整及安全。

(2)乙方必须专门设立固定场地对甲方所有车辆进行专门保管与专人对接管理。

乙方需指派专人对甲方底盘车辆的接收和完工整车的发送管理负责,乙方须保证库存车辆状态完好并对保管车辆的安全负责;如因保管不当造成保管车辆毁损、丢失、被盗的,应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存放在乙方的车辆的费用(含场地使用费、保管费及必要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存放于乙方的委改车辆未经甲方授权或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发出甲方车辆;如擅自发出经查实后,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处于10000元/辆的罚款。

11.委改产品的出入库

委改产品底盘发往改装单位,改装单位必须认真检验底盘状况,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如接收时发现底盘存在问题应不予接收,要求送车单位给予处理,处理合格后可检验接收。

如已接收车辆但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又不能证明责任主体时底盘存在的问题由改装企业负责解决。

12.委改产品的发送协定及流程

(1)委改产品的发送协定

a.乙方要保证甲方发放的车辆的随车配件、备品工具等数量齐全;发车时随车配件、备品工具及技术资料随车交付(按随车清单执行)。

b.乙方按照甲方的发车指令单及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并确保甲方的委托人提运车辆,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2)委改产品的发送流程

a.乙方按照甲方的发车指令及甲方办理整车的出入库手续,核对相关手续及人员身份后全力配合甲方的委托人提运车辆。

b.若出现用户或经销商自提时,乙方必须严格核实提车人员信息与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并得到甲方许可后方可办理提车手续。

(3)委改车辆运费

对于宝华公司委改产品的运费:

与委改企业签订上装合同的“小委改”业务,宝华公司只负责一次运费;与宝华公司签定整车合同的“大委改”业务,在“不绕路”的原则下宝华公司负责一次和二次运费。

二、质量协定

1.质量保证金

为了保证甲乙合作双方产品的质量及服务的可靠性,乙方需向甲方交纳10万元质量保证金。

2.委改产品质量技术协定

(1)依据本协议,乙方在制作安装上装时,乙方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底盘车辆予以改动、变更甲方产品的原始设计状态、尺寸和质量参数。

乙方制作安装完毕的整车尺寸和质量等技术参数必须与同类车型的国家公告中的技术参数及车辆的质量参数完全符合,同时甲方不接受非乙方制造即乙方委托第三方的上装。

(2)委改产品的安装技术协定

a.自卸车上装,乙方所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国标及不低于宝华公司标准《上装关键部件技术条件》的要求。

b.专用车上装,罐体必须符合法规规定并保证用户上户要求;取力装置必须完全符合底盘技术参数;整车必须满足国标、公告要求及用户要求。

c.乙方制作安装的上装必须确保与公告参数、3C件申报及生产一致性,确保用户能及时上户。

3、质量控制过程协定

(1)质量控制过程要求

a.乙方必须积极接受并配合甲方人员对制作安装完毕的车辆进行技术质量的抽检与评审。

b.乙方在搭制上装产品时必须有《上装质量控制跟单》,并将此跟单存档备查。

乙方定期需将《上装质量控制跟单》中的信息统计分析并建立质量控制图表,抓住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进行处理和解决。

c.乙方在上装产品完工后必须完成整车完工合格记录并存档备查。

d.乙方对上装产品必须进行自检,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前道工序决不交给下道工序施工,直至质量符合要求为止。

每百件合格率必须达到99.8%。

e.甲方将不定期派专人对乙方及委托乙方所搭制上装产品进行抽检。

对存档资料也将进行核查。

(2)甲方有义务协助受委托的乙方完善甲方委托的车辆制作安装的技术、工艺、质量标准及其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4.质量责任协定

由于乙方安装制作的上装总成的车辆在用户使用中连续出现重大质量故障,导致后果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必须得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服务协定

1.服务基本协定

乙方必须对甲方委托制作安装的各类车辆的上装总成按甲方对整车产品的“三包规定”执行售后服务和索赔;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含上装零部件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委托甲方对其制作安装的上装总成进行“三包”服务的,甲方进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委改服务条款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制作安装的各类车辆的上装总成,及相关零部件总成的售后服务保障,执行《陕汽集团宝华公司汽车产品服务手册》中有关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乙方制作并安装的各类车辆的上装总成,及相关零部件总成的售后服务保障,全权委托由甲方负责时,在整车产品服务中乙方将被纳入与宝华产品其它零部件、总成配套厂商产品售后服务完全相同的管理。

3.服务责任协定

必须保证服务的时效性。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产品售后质量故障,导致用户投诉和强烈质疑,乙方又不能积极主动的解决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必须得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其它协定

1.本协议的最终解说权归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2.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具有保密要求,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透漏给第三方。

3.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2012年12月31日。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在协议执行期内,如发生纠纷争议,不能协调解决的,双方同意由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成立)。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盖章)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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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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