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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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doc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腈纶厂

行政规章

编号:

Q/JL3.机.XZGZ.026-2006

共6页第6页

腈纶厂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A/0

腈纶厂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第13号令)、《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齐设[2006]16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专业术语的界定:

(一)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三)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

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设备部是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公司相关管理规章;

(二)负责审查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管理环节有关技术文件;

(三)参与新购特种设备技术协议的签订,审查制造、安装、维修单位资质,并组织或参与验收;

(四)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办理使用证。

组织制定厂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负责检查、考核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配备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参与审查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

(三)参与检查特种设备各项安全措施,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供应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采购计划,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

(二)负责建立特种设备进厂验收制度,配合设备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标准验收新采购进厂的特种设备,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负责采购特种设备的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法规、规章,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三)负责申报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等计划,并组织相关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办理使用证;

(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七)负责审查操作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并监督使用操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检验与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

第九条使用单位每年11月初向设备部申报下年的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由设备部编制下达公司年度检验计划。

起重机械、厂(场)内车辆的检验工作由公司压力容器检测中心实施,电梯的检验工作由淄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实施。

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第十条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一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试运行30天内,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检局锅发[2001]57号)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二条实施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2年复审1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市技术监督局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使用单位设备部审查后,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手续。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出具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并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必须由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有向公司设备管理部提交报废申请,经审批后到原注册登记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第二十一条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长期停用的(1个检验周期以上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设备部提交报停申请,经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到市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同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措施。

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同样按照报停程序办理启用申请,经检验部门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等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设备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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