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技巧探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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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特种设备行政执法技巧探讨文档格式.docx

生产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

凡未取得封头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再生产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

已取得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需另取封头制造许可证。

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应满足A3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应满足D2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

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组装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立方米的气瓶集装箱的单位应取得C3级(限组装气瓶集装箱)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用膨胀节可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也可由取得第四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

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因设备重量或运输道路限制,需在现场制造(组焊)完成的压力容器。

具体分两类:

一类是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此类压力容器可以由该设备的制造单位到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完成最后环焊缝的焊接工作;

另一类是需在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实施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当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对需在现场制造(组焊)完成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实施现场制造(组焊)前,应当书面告知设备安装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设备安装地经过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企业,如搬迁至许可证批准地址以外的场地进行生产时,应当进行确认评审。

但评审程序可简化,评审内容主要针对新址的资源条件进行确认审查。

如生产资源、质保体系等未发生变化或气瓶原生产线整体迁移的,经许可机关批准可免除确认审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同一单位名称)因扩大生产能力等原因,在批准的制造地址以外增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生产地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后,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新增加生产地的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将新增生产地的名称、地址、许可级别和品种范围纳入其总厂(公司)制造许可证,不对新增生产地另发制造许可证。

对于总厂(公司)下属的具有营业执照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申请单位,可以按照《监督管理办法》、《许可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规定,根据各自具备的条件单独申请相应制造许可证。

如不单独取证,则应由总厂(公司)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

对各类承压罐车的罐体,根据其结构形式,在制造许可证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低温绝热罐体”,具备低温绝热罐体制造资格的,同时具备单层结构的罐车罐体制造资格。

对采用真空绝热结构的各类罐车罐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约请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的低温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对受检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压力容器壳体是压力容器产品的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壳体的能力,一般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加工。

但是,对于锻造、铸造等无纵向焊缝的压力容器壳体允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加工。

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

2、压力管道制造

压力管道制造许可实际上是对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系指连接或装配成压力管道系统的组成件。

国家质检总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许可规则》于2007年1月1日实施。

国家局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许可规则》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开展受理工作。

由于省局未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国家通知中又未对以前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明确,故将国家以前的规定介绍以下:

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查处问题:

2005.3.9

没有向质检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从事制造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限期办理许可申请,在限期内暂不按无证制造查处。

已经向质检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予以受理,但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暂允许在取证期间(自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1年内)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暂不按无证制造查处。

1年取证期满仍未取得许可的,以及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仍不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其后续制造行为按无证制造查处。

总局将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情况,在适当时间提出许可过渡的截止日期。

凡在过渡期截止日期后继续无证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的,一律按照无证制造查处。

3、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

《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07年6月1日实施后的规定: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

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造单位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保养

1、锅炉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分3级,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维修单位由省级制定规则、发证。

《山东省锅炉维修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规则的适用范围: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的单位,应当具备至少5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资格的人员,并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资格(仅从事带压密封工作的,需在证书上注明“仅限带压密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规则》有一些规定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一致,如规则规定安装制冷设备不用取证,而《容规》规定成套压力容器安装前应报批。

目前省局对《规则》还未进行宣贯,全省目前还无按照《规则》取证的单位,我市目前只能按照《规则》实施前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进行管理,请在执法时看施工单位是否办理了告知手续。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是2004年7月28日起施行的,我省去年年底规定各单位应于2007年1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单位,不再换发。

3、压力管道安装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分为3大类7个级别。

在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时,可能要安装或更换与压力容器相连的较短的一段管道,上级的口头答复是,如果管道较短,则不必办理压力管道开工告知,由压力容器安装单位一并对压力管道进行处理即可,检验单位在检验时也一并检验即可。

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

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等有关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

场内机动车辆无安装之说,改造、维修等有关问题也无明确的规定。

违反“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

1、锅炉压力容器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但锅炉拆除后分汽缸则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气瓶按批量或逐只办理使用登记。

针对近年来危险化学品气瓶事故频发的问题,为加强此类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对400升以上大容积危险化学品气瓶(例如液氯、液氨气瓶等)应实行逐只登记。

国家局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气瓶充装单位采用电子标签或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使用管理,并办理气瓶的使用登记。

各地可对逐只登记的气瓶试行使用电子标签或条码方式办理使用登记。

对需要过户的在用气瓶,其原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标记不得更改,应当在气瓶原标记前标注“GH+气瓶新使用单位代码”字样,凡更改使用登记代码的气瓶应按报废气瓶处理。

2、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目前压力管道处于普查检验期,国家和省局一些政策尚未明确,暂未发使用登记证。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

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

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

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3、机电类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

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

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

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不符合“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违反“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设计和检验

1、设计采用设计文件鉴定方式的设备:

锅炉、气瓶、医用氧舱、客运索道。

2、采用设计资格许可的设备:

压力容器(除气瓶外)、压力管道。

3、设计采取型式试验认可方式的设备:

电梯、起重机、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压力管道元件。

4、检验机构的种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5、安全阀检验的规定

6、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规定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7、压力管道在线检验的规定

五、人员资格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种类

锅炉作业:

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压力容器作业:

压力容器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压力管道作业:

压力管道操作(含带压密封)。

电梯作业:

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电梯司机。

起重机械作业:

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客运索道作业:

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安装、维修、操作。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

司机、维修。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承压焊、结构焊。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安全阀维修。

特种设备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2、部分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注意事项

1、设备范围

有机热载体锅炉:

包括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和液相炉。

常压有机热载体锅炉按照目前的资料来看,应属监察范围,但省局去年下半年出了个解释,说不属监察范围,在下面提出异议时,省局的答复又模棱两可,故建议对常压有机热载体锅炉处罚时慎重。

压力管道的范围执行《条例》。

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的管理存在许多法规空白。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7年7月1日实施,简单压力容器的管理将进一步放宽

2、危化品条例赋予质监部门一定的处罚权

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法》也赋予了质监部门一定的处罚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部分行政许可的依据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国务院412号令。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的依据也是国务院412号令。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许可的依据不充分,安监局目前也在搞许可,此项我们两家有重复。

5、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

国家局至今无明确的规定,目前可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6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范围有关问题复函》来确定。

居民住宅的施工;

商业用建筑物的施工;

宾馆、饭店、公寓楼的施工;

写字楼、办公用建筑物的施工;

学校、医院的施工;

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

室内体育、娱乐场院馆的施工;

厂房、仓库的施工;

其它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施工;

铁路、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的路基施工和轨道铺设施工;

高速公路、快速路、普通公路的施工;

城市道路、街道、人行道、过街天桥、行为地下通道、城市广场、停车场及交通护栏设施的施工;

14-铁路、公路、地铁隧道挖掘施工(含隧道挖掘、补砌等);

铁路、公路桥梁及城市立交桥、高架桥的施工。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的施工;

水处理系统的安装施工;

燃气、煤气、热力供应设施的施工;

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施工(如城市垃圾填埋、焚烧、分拣、堆肥等施工);

城市建筑物、绿地、街景的照明施工;

城市内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水、热力、污水的管道施工及中转站、控制站(所)的施工;

建筑物主体工程竣工后,建筑物内各种设备的安装。

包括建筑物主体施工中的敷设线路、管道的安装,以及铁路、机场、港口、隧道、地铁的照明和信号系统的安装。

不包括工程收尾的装饰,如对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处理。

(不包括铁路、港口、公(铁)路、隧道、机场的照明和信号系统)

对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活动,以及对居室的装修活动。

房屋、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前的准备活动,为各种施工场地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的服务(与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相关部分)。

6、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的证据;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按照条例规定,查封、扣押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

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7、关于条例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重大维修的界定

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

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维修:

1.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

2.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

2.妨碍监督检查的;

3.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4.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5.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设备数量较大的;

6.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8、关于事故隐患处置问题

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要留有证据,这样既防止事故发生,又能保护自己。

处罚完的问题一定要跟踪整改,否则出事故容易遭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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