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贵港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港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九条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向自愿缴存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载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提取、转移、计息、贷款等情况。
第十一条自愿缴存人员符合贵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合规后,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自愿缴存满两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但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第十二条自愿缴存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半年还款额的,一次性补足且自愿冻结留存。
(二)如果选择对冲方式偿还住房贷款,自愿缴存人员只能选择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月对冲一种方式,并于每月扣款日前,将住房公积金预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其他贷款条件须符合贵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按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和长存多贷等原则确定,应当与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
自愿缴存人员转由单位统一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贷后跟踪机制,检查督促借款人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第十五条自愿缴存人员留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最后结清贷款时使用,或者作为因借款人违约时的备用偿贷资金。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
(一)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缴存义务的。
(二)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第十七条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或者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将虚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贵港市自愿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学历
身份证号码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编号
现职业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手机号码
座机
婚姻状况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
□是□否
个人月收入
元
家庭月收入
家庭人口
人
现住房情况
□承租□私产
建筑面积
㎡
月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
月缴存金额
缴存方式
□现金
□托收
申请人声明
本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经审核,同意你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申请。
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1、此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须在申请表后附本人身份证、参保证明、居住证明和委托扣款账户银行卡(折)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提供审核。
贵港市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申请表
个人账号
本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你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申请,已按规定为你启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请你按时足额缴存。
经办人:
附件2
附件3
贵港市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
账户余额(元)
最后汇缴年月
转出
单位
名称
转入
账号
所在机构
转移原因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件4
贵港市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
月缴交额(元)
封存原因
□账户转移
□销户提取
□不具备缴存条件
□其他
申请人签名(手印):
附件5
贵港市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申请表
缴存工资基数(元)
月缴额(元)
备注
变更前
变更后
附件6
贵港市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
缴存比例(%)
附件7
贵港市自愿缴存人员托收协议变更(解除)申请表
缴存人姓名
原协议委托扣款内容
账户名称
身份证号
开户银行
扣款账号
类型
□委托扣款内容变更□协议解除
申请原因
变更后委托扣款内容
附件8
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协议
(个人版)
甲方: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自愿缴存人员):
身份证号:
根据《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乙方所有,其归集、使用、变更等统一由甲方负责管理。
三、乙方应在申请开户缴存的次月起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确保银行借记卡内始终保留一个月以上的月缴存额。
四、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委托的合作金融机构每月日从指定银行借记卡上代扣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乙方委托资料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住房公积金账号:
开户银行:
代扣缴账号:
五、在甲方规定的缴存期限内,如因乙方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合作金融机构无法划款的,乙方应在下次代扣前补足所有欠缴金额。
六、因乙方代扣账户金额不足而造成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无法划款的,甲方将自动停止代扣,并封存乙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乙方一次性补足所有欠缴金额后,甲方办理乙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继续按月代扣。
七、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八、乙方可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乙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向甲方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填写《个人缴存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终止履行缴存协议,停缴满两年后,乙方可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乙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在贷款期间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前,还应继续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十一、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本协议第十条约定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甲方应当督促缴存。
乙方不正常履行义务连续达3个月以上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及剩余贷款本息,甲方对乙方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除终止办理乙方业务外,有权记作乙方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一)已在其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自愿缴存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十三、乙方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代扣账(卡)号发生变更的,原委托协议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乙方应及时将对应变更信息通知甲方进行调整,甲方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十四、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五、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附件9
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
(机构代理版)
丙方(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
根据《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承诺自愿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约束。
二、乙方自愿委托丙方代办向甲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乙方所有,其归集、使用、变更等统一由甲方负责管理。
三、乙方每月应向丙方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由丙方按单位缴存规定向甲方办理新增、缴存、封存、启封等手续,缴存比例按丙方在甲方登记备案的比例确定。
四、乙方每年委托丙方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五、乙方可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向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乙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还清的,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甲方审核同意封存满两年后,乙方可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七、乙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在贷款期间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前,还应继续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八、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本协议第七条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甲方和丙方应当督促缴存。
乙方不正常履行缴存义务连续达3个月以上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和剩余贷款本息,甲方对乙方改按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除终止办理乙方业务外,有权记作乙方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一)已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自愿缴存的。
十、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