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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锅炉的运行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余热发电锅炉设备的运行和管理。

3引用文件、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3.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3.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

3.6《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负责锅炉的使用情况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4.2机电部负责安排对锅炉及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验和检测

4.3人力资源部组织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4.4各使用部门负责压力容器运行的监督管理。

4.5各使用部门负责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

6管理要求

6.1购置与安装

6.1.1必须购置有相应制造等级许可证的制造公司生产的锅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监造。

6.1.2锅炉安装

6.1.2.1承担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装手续。

6.1.2.2锅炉安装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的关规定。

6.1.2.3锅炉安装期间。

机电部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整体水压试验须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由具备资质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定单位检验并出据验收合格文件。

安装完毕,机电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6.1.3锅炉的试运行和验收

6.1.3.1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应由机电部组织进行锅炉总体冷热态验收。

6.1.3.2锅炉安装及验收应按照《工业锅炉安装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6.1.3.3锅炉的启动调试及验收前要根据有关验收规程、评定标准及设备的产品证明书编制锅炉总体启动调试方案。

通过启动调试校核锅炉在规定工况下的热力参数与机组设计要求是否相符,以便检验锅炉设计、制造、安装的质量。

6.1.3.4试运行和验收合格后,由机电部负责办理锅炉使用证。

6.1.3.5在办理锅炉使用证后的一年内,为考核锅炉性能、优化生产,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锅炉进行性能测试,并出具性能测试报告。

6.2运行管理

6.2.1使用部门应逐台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记录锅炉有关运行、检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项,锅炉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锅炉主要技术参数、锅炉制造、安装、试验的全部技术资料;锅炉的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报告;故障及事故记录等。

档案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记录整理。

6.2.2使用部门按《锅炉操作规程》等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应做好运行日志、交接班日志的记录,建立相关工艺台帐,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等报表。

6.2.3应建立健全锅炉日、周、月检查制度,使用部门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运行主管部门应每月组织检查。

6.2.4使用部门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

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时定人定内容定线路巡检,并及时处理巡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2.5使用部门应建立锅炉定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定期排污、锅炉吹灰、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放空排汽阀定期试验、汽包压力的校对、调节阀(档板)的校对等。

6.2.6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上岗证,严格持证上岗。

司炉工必须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

6.2.7使用部门应制定锅炉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6.2.8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杜绝误操作引起非计划停炉,提高锅炉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水平。

6.2.9余热锅炉是催化装置重要的节能设备,使用部门要做好余热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性能测试,有针对性地进行检修改造,使之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

6.2.10在日常运行管理中,对锅炉的排烟温度、烟气氧含量、产汽单耗、风机电耗、给水泵电耗等进行经济核算。

6.2.11使用部门建立开停炉台帐,按相关规定,考核控制非计划停炉。

6.3维修、检修、检验与报废管理

6.3.1锅炉检修要执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推广状态监测检修,坚持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预防性维修方针,既要防止失修,又要避免过修。

6.3.2锅炉设备维护

6.3.2.1使用部门应建立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及时登记、处理,对一时不能处理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实监护措施,实现缺陷处理闭环管理。

6.3.2.2锅炉设备检修前,应办理相关检修作业票。

6.3.2.3建立并严格执行锅炉转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6.3.3锅炉设备检修:

6.3.3.1机电部根据有关规范应组织编制《锅炉检修规程》,检修部门应按《锅炉检修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检修。

6.3.3.2使用部门应根据锅炉设备技术状况编制、上报锅炉检修计划,并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检修及验收。

6.3.3.3承担锅炉检修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机电部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6.3.3.4对锅炉重要部件进行更新、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时,机电部应组织编制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6.3.3.5加强检修施工全过程管理,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前的检查、检修过程的监督和检修后的验收,合理安排检修时间,确保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

6.3.4锅炉设备检验

6.3.4.1机电部应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6.3.4.2锅炉检验前,应编制锅炉检验方案。

6.3.4.3检验过程中,使用部门应及时掌握检验情况和结果,对查出缺陷应及时处理。

6.3.4.4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

6.3.5不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发放使用证并要求报废的锅炉、以及按有关规定应予报废的锅炉,应确定为报废锅炉,机电部应按规定报批并及时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

6.4安全附件管理

6.4.1使用部门应建立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安全附件台帐。

6.4.2安全阀

6.4.2.1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4.2.2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6.4.2.3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6.4.2.4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6.4.2.5安全阀检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任何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禁止解列。

6.4.2.6为防止安全阀拒动,应定期对应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

6.4.3压力表

6.4.3.1压力表应定期检验(每半年至少一次),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应有检验合格证,并注明校验日期,如此合格后压力表方可使用。

6.4.3.2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或指针距零位的数值不能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否则禁止使用。

6.4.3.3压力表表盘封面玻璃不能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6.4.3.4压力表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时,禁止使用。

6.4.3.5压力表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时,禁止使用。

6.4.3.6隔膜压力表有泄漏时禁止使用。

6.4.3.7安装压力表,当介质为水蒸气时,应装设存水弯管,避免高温蒸汽直冲压力表。

6.4.3.7压力表量程应取设备最高工作压力的1.5到3倍。

6.4.3.8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6.4.3.9压力表安装一般要垂直安装,并要求位置便于操作人员观察。

6.4.4水位计

6.4.4.1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计,水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

水位计应设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最低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下部可见边缘至少高25mm;最高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上部可见边缘至少低20mm。

6.4.4.2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计正常工作。

6.4.4.3为防止水位计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计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6.4.4.4锅炉就地水位计应进行定期冲洗,以保证水位清晰可见。

6.4.5保护装置

6.4.5.1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立锅炉保护装置。

6.4.5.2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

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6.4.6汽水品质管理

6.4.6.1应按照《工业锅炉水质》制定锅炉汽水品质的标准和相应的水质分析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6.4.6.2锅炉应有加药、除氧、排污设施和汽水分离装置及取样装置,确保汽水品质符合要求。

6.4.6.3当汽水品质异常时,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分析频率,并调整锅炉运行和加药工况,经处理不能恢复时,应按“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要求执行,直至停炉。

6.4.6.4锅炉在检验时应有相应的水质检验项目,当锅炉的垢含量超过有关规定,应安排酸洗。

6.5检查与考核

使用部门执行日、周、月检查制度,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机电部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设备及运行检查,按绩效考核细则进行检查考核。

7相关记录

(1)运行参数记录本

(2)锅炉安全运行记录本

(3)锅炉巡检签到表

(4)锅炉作业人员档案

(5)锅炉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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