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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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有关的方针政策、标准和法规,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的行业管理。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业标准、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三)组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相关课题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技术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四)协助政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建设科技、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示范工程建设,开展绿色建筑(一星、二星)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开展绿色建筑创新评优和技术协作,创建绿色建筑创新奖。
(五)培育、健全和发展建筑节能市场。
指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组织实行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六)协助制定建设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促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的应用,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
(七)宣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理念,增强公众意识,普及相关常识,促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
(八)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人才培训工作,举办各类培训、专题研讨、专业和学术交流活动;
提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设技术、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九)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协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资格条件:
个人会员:
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或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以及取得与行业相关的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单位会员:
从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测评、管理、教学、研究、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学术活动,获得有关信息资料;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活动及咨询服务;
(四)学术活动、咨询服务成绩突出者受协会奖励;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其他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无故两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聘请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七)决定协会清算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任命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分别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符合相关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担任协会领导职务任期累计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任协会副秘书长、秘书处(含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根据安徽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发展和有利于协会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设置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下设机构。
(一)协会下设机构的名称、筹备组织及负责人选等,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下设机构接受协会统一领导,不设法人和独立财务。
其展开工作应事先报协会同意。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费必须严格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协会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