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须知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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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须知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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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须知Word下载.docx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當年度電腦公會會員證明。

(三)票據交換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需提正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六、投標廠商應備資格審查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需提正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4)押標金、不參加圍標切結書。

(5)前列各款文件如係提供影本,應與正本無誤,並於辦理簽約時,補提正本送審。

七、領標規定:

凡參加投標廠商應於民國98年12月16日下午5時前,向台北市南海路3號2樓本所管理處文書科(電話:

23922111轉135)領取投標資料:

『A.投標須知、B.契約草稿、C.空白標單、D.價格標封、E.證件封、F.不圍標切結書、G.資格審查表、H.本案需求規格書』。

八、投標規定:

(1)各廠商如對招標文件有疑義,可於本(98)年12月16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向本所相關業務經辦人員申請釋疑,規格需求方面請洽本所資訊室曾耀德先生,其他有關招標方式之問題請洽文書科張振和先生。

(2)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含稅),參加投標廠商報價金額不得逾該預算金額,逾該預算金額者取消投標資格。

(3)參加投標廠商應使用中文,並依本所所發「投標標價清單」,以鋼筆或原子筆(不得使用鉛筆)逐項以新臺幣為幣別填寫清楚,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裝入標單封內,其餘文件及押標金裝入證件封內,分別予以密封後再合併裝入大封套內,所有內外封套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的,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於民國98年12月17日下午5時前送達台北市南海路3號2樓本所管理處文書科收,逾時無效。

同一廠商不得投遞二份以上標函,且經收受之標函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或更改。

(4)投標廠商所提供之證明文件,如經證實有不實或偽造,在得標前發現者取消其投標資格。

在得標後發現者,本所得取消其得標資格,解除合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請求損害賠償。

(5)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簽約必要之文件。

九、資(規)格審查時間及地點:

民國98年12月18日上午10時30分正,於本所會議室審查廠商資(規)格。

十、開標時間及地點:

民國98年12月18日下午2時30分於本所第2會議室。

十一、得標原則:

(一)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包含一切稅捐),以所列總價決標,經開標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價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如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本所得與最低標價之廠商議減,但優先減價以一次為限(但廠商有未到場或放棄之情形者,即喪失該次減價權利);

如仍超過底價時,得當場由有效標之投標廠商在原座位,由本所發給減價單填單比減,但不得逾三次,其標價降至核定底價以內時,即宣佈由最低標者得標。

(三)最低標價廠商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如該價格已進入底價,在未達比減價格次數上限時,由該等廠商再比減一次,以低價者得標。

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或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上限時,由主持開標人員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四)如經減價後,其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時,本所宣佈廢標,或依本所「台灣票據交換所採購及財物變賣審核要點」之規定予以保留。

倘經決標,即通知該最低標價廠商至本所辦理訂約事宜。

十二、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1)投標廠商應繳交投標總金額5﹪為押標金。

投標廠商得以現金、銀行支票或銀行本行本票、銀行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決標後,得標廠商之押標金即轉為履約保證金;

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除依第十三點規定不予發還者外,無息發還。

(三)本案建置完成,經正式驗收合格後,原履約保證金即轉為保固保證金,並於提供免費保固3年,依約履行保固責任後一次無息退還。

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其他經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十四、訂約:

得標廠商應於得標日起14日內完成訂約手續,並繳交有關硬體部份之原製造廠商授權證明,及本案所有設備之原廠、在台分公司或代理商連帶保固授權證明。

未於限定時間內辦理訂約手續並繳交有關授權證明者,本所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所繳之押標金,得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五、交貨期限及逾期罰款:

得標廠商應於簽約日起30天內交付本次新購之所有系統硬軟體相關設備於本所指定場所。

且簽約日起45天內將本系統於本所指定地點建置完成及交付文件,完成汰舊換新傳檔伺服器設備建置服務及試行運轉,且經測試無誤,並應遞交安裝測試完成報告書予本所始完成交貨。

本所收悉安裝測試完成報告書後,依相關規定於30日內辦理驗收手續。

得標廠商交貨及建置每逾期1日,以總價千分之二計罰,惟該罰款以總價20﹪為上限。

逾期完成建置超過30日,本所得不經催告即可終止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十六、驗收方式:

 

(一)交貨安裝:

得標廠商交貨及安裝完成,須經本所使用單位出具交貨安裝證明。

 

(二)正式驗收(功能驗收/試行正常運轉):

經本所使用單位出具試用合格證明,正常無虞時並經驗收符合後,視為正式驗收合格;

若驗收不符,則由得標廠商限期改善,若仍不符,則視同交貨逾期,開始計算逾期罰款。

十七、付款辦法:

經本所正式驗收合格後,支付合約總價款。

十八、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與保固:

(1)得標廠商交貨標的物須為2009年(含)以後原廠新品。

交貨時應檢附產品原製造工廠出廠證明文件(註明本所名稱,產品製造及出廠日期),不得以其他舊機代替。

如為進口產品,應另附進口報關證明文件。

且硬體原廠零件及維護於驗收後6年內供應無虞。

(二)保固期間責任:

1、得標廠商應於每月提供必要之檢查、清潔、調整或更換零件等預防保養服務,以維持標的物之正常運作功能。

2、本案採購經正式驗收合格後,得標廠商應依約履行3年免費保固之責任。

保固期間,本所標的物故障時將通知得標廠商進行檢修,得標廠商接獲通知後應於2小時內到場,且應於本所營業時間4小時內將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逾時則每逾一營業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本所得計罰違約金,每日違約金之金額以保固保證金之千分之四計,此項違約金以該保固保證金之總額為上限。

惟因歸責於本所之事由致標的物無法及時回復正常,延誤之時數應予扣除。

如得標廠商未能依約履行保固責任時,本所得動用保固保證金逕行修復及保養。

3、得標廠商為檢修之必要,得暫以功能不低於故障標的物之設備暫時提供本所使用。

於此情形,該標的物視為已回復正常運作。

惟得標廠商仍應於10日內將該標的物回復正常,對無法回復或無零件修復者,應出具證明交使用單位留存,並以功能不低於故障標的物代用(原設備留存使用單位),逾期或違規者即按前項規定起算違約金。

4、得標廠商因維護標的物而汰換之零件設備歸得標廠商所有,新換之零件設備歸本所所有。

5、標的物因使用不當、本所自行改變標的物結構、或與非標的物間之連結裝置而生之瑕疵,不在保固範圍內;

惟得標廠商仍應依本所之請求予以修復或復原,費用另計。

6、得標廠商必須於簽約時提供雙方均認可之教育訓練課程,以便接管順暢運用本系統。

(三)投標廠商如為經合法授權之代理商、經銷商,須提供原廠同意保固、維護及技術支援之證明,且承諾如代理商喪失其代理權時,原廠不得逕行以任何理由中止保固、維護及技術支援。

(四)得標廠商有義務與本所訂定保固期滿後3年之維護合約,其維護費用每年不得超過應維護項目合約價8﹪。

十九、得標廠商應於驗收合格次日起3年內,免費就系統正常操作之必要保固維護。

維護期間內就其提供之軟體更新時,廠商應提供更新文件。

二十、本所如因使用本次採購傳檔伺服器設備而致有第三人對本所提起侵害專利或著作權之訴時,本所應即以書面通知得標廠商,並提供有關資料予得標廠商,由得標廠商負責訴訟及解決事宜,其有關費用悉由得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十一、資訊安全管理:

(一)、相關保密規定:

得標廠商因履行合約而知悉或收受本所之機密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非經本所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洩露予第三者,得標廠商應要求其員工遵守規定;

除本所之客戶資料應永久保存外,其他機密資料之保密年限為自本所揭露日起五年,惟與得標廠商業務有關之觀念,構想及專業知識不在此限。

(二)、資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1、得標廠商及專案人員須簽訂保密同意書。

2、得標廠商非經本所資訊單位或業務單位書面同意,不得攜出本所所屬文件或電子檔案。

3、得標廠商需配合本所資訊安全提出廠商內部的資安控管,包括本案設備、人員及系統之管理機制,本所必要時得要求得標廠商提供相關稽核資料。

4、得標廠商維護人員進入本所進行維護或檢測,非必要不得攜帶備份媒體。

若發現未經申請而自本所攜出媒體時,本所得檢查該媒體之存放內容。

(三)、評鑑與罰則規定:

1、本所資訊主管單位或業務主管單位,得評鑑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是否遵守資訊安全管理之相關規定,俾為請款確認之依據。

2、得標廠商於安裝、維護或檢測過程中,經本所發現有違反上述保密及資訊安全管理之相關規定時,除須要求廠商立即停工及停止支付相關費用外,並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計罰違約金或請求損害賠償。

3、該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之計算標準,以自違反本條規定之事實之日起至完成改善或提出經本所認可之書面改善計畫之日止,以本須知第十五條遲延履約之規定計罰違約金,並得請求賠償。

(四)、得標廠商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承攬相關業務及其內部控制,本所必要時得要求得標廠商提供相關稽核資料。

二十二、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成損害之個別標的物價款為限。

二十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或全部轉包。

二十四、本案之標的物(含其週邊設備),於保固日起算之前,應由得標廠商自行投保火險,但受益人為甲方。

二十五、投標文件有效期:

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與得標廠商簽約日止。

二十六、本投標須知為合約之一部分,若有不明確者,以本所之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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