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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上述二者之间是有关联的。

其他国家认定中国企业倾销行为成立的原因比较复杂,比如,可能是由于这些国家没有给予中国以市场经济地位,以为中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定价不是按市场方式肯定的;

又比如,中国企业由于向某一区域集中出口,致使国内企业竞相压价,给入口国以低价倾销的印象。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入口国认定中国企业倾销事实成立,就会采取相应的反倾销办法,最主要的手腕是征收反倾销税,以减弱或抵消中国商品在价钱上的竞争优势。

显而易见,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经济交往进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只要有国际贸易存在,就有这对矛盾存在。

  有数据表明,“在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孙厚娥,2006)。

中国企业之所以不踊跃应诉,与反倾销应诉进程中存在市场失灵有很大的关系:

第一,市场不能消除应诉进程中的免费搭车者。

由于国外反倾销是针对某一类中国商品,而不是某一具体企业。

因此,只要某行业有企业应诉并胜诉,该行业其他未应诉企业也能享受到相关待遇。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致使部份涉案企业心存侥幸,希望别的同行企业应诉,自己不该诉。

一旦胜诉,未应诉企业也可以避免费搭车,坐享其成。

因此,应诉反倾销具有必然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市场不能完全消除应诉进程中的免费搭车者。

从博弈的角度看,若是每一个企业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那么外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第二,市场不能消除反倾销应诉进程中的经济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影响。

从影响的结果来看,这种外部性可以分成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

主动应诉的企业将为应诉付出昂贵的代价,同时还要承担即便付出代价也可能败诉的风险。

假设应诉的结果是胜诉,应诉企业的主动行为影响到那些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这些企业没有为应诉付出任何代价,但一样取得了胜诉带来的益处。

这就是应诉反倾销的外部经济性。

市场自身解决不了外部经济性,即不能为付出昂贵应诉代价的企业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市场不能消除反倾销应诉进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对称指的是生意两边充分了解所交易的商品的全数信息。

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买方处于信息劣势,卖方处于信息优势。

把这一概念引申到反倾销应诉中来,反倾销与应对反倾销两边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出口企业事前不知道哪些国家、会在何时、针对咱们的什么类别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起诉。

因此,反倾销方处于信息优势,应诉方处于信息劣势。

即便咱们取得了有关反倾销的完全信息,在信息的传递进程中也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即很难在第一时间将所有的信息通畅地传递给所有的涉案企业。

  综上所述,反倾销应诉进程中的市场失灵虽然没有覆盖市场失灵的全数,但足以说明市场失灵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应该想办法从本源上解决反倾销应诉进程中的市场失灵。

  二、成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通过认真分析咱们发现,反倾销应诉进程中市场失灵的各类表现几乎都涉及到经费问题。

企业之所以对应诉抱侥幸心态,目的是想免费搭车,节约应诉费用;

应诉企业胜诉后对未应诉企业所产生的正的经济外部性,若是得不到合理补偿,反倾销应诉的力量就会受到减弱,这也涉及到经费补偿问题;

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就需要成立各行业的预警机制、通畅的信息传递机制和行业内各企业间的协调机制,这也需要相当的财力支撑。

  正是基于“国内企业应诉经费不足”(张慧林、郭闽榕,2006),有些学者提出来“成立反倾销的应诉基金”(张慧林、郭闽榕,2006),“政府启动反倾销基金”(宋程丽,2006);

有学者以为,“若是是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经费。

”(胥旭、何凌云,2006)商务部也建议小企业可以联合请律师以降低应诉本钱。

  成立反倾销应诉基金能较好地解决反倾销应诉进程中的市场失灵,这也为市场失灵以后政府治理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成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具体思路如下:

  一、以政府为主导成立应诉基金。

依照经济学的逻辑,市场失灵了就必需由政府出面进行干与,若是仍然停留在由市场自身的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只会致使这一问题恶化。

  咱们假设以企业为主导来成立应诉基金,看看结果会如何?

在反倾销应诉的实践中,确实有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主动牵头凝聚力量,抱团应诉,比如,在应对欧盟对中国鞋类反倾销进程中,由广东创信鞋业作为发起人组建了“欧盟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

咱们相信,为了自身的利益,以后碰到反倾销,这样的龙头企业还会自告奋勇。

但即即是龙头企业,是不是有能力和精力担当起全行业反倾销应诉的领袖很值得怀疑;

即便存在这样有实力的企业,它是不是愿意持续地为全行业的利益光明正大地奉献仍是个未知数。

按理性经济人的假定,这种可能性确实要大打折扣。

  咱们再假设以行业协会为主导来组建应诉基金,看看结果又会如何?

从优势上来讲,行业协会代表了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切身利益,能够组织该行业内的反倾销应诉。

它与龙头企业相较,无论是在责任与义务方面,仍是在公信力和号召力方面都更胜一筹。

但行业协会之间是独立运作的,一个行业协会只能管好自己行业内的反倾销应诉,难以覆盖到一个经济体系内所有的行业。

但从现状看,反倾销应诉是愈来愈多的行业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由此看来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导来成立应诉基金,都只能将反倾销应诉停留在一个比较狭小的范围内,因此必需以政府为主导成立覆盖所有行业的反倾销应诉基金,可以归口到商务手下属的产业损害调查局进行统一管理。

这样高层次的应诉基金就可以够确保总揽全局,惠及所有的企业和行业。

  二、以应诉需要肯定基金规模。

由于成立应诉基金的目的主要针对国外可能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具有专项基金的特点,所以应诉基金规模的大小完全应该取决于应诉的需要。

在筹建应诉基金之初,可以按照过去我国面临的反倾销的频率,每一次反倾销应诉的平均费用,在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反倾销趋势超前预警的基础上肯定应诉基金的总规模。

这个规模与每一年实际发生的反倾销应诉费用相较不可能完全吻合,因为,如前所述,由于信息不对称,即便成立了预警机制,也很难完全准确对所有行业可能遭碰到的反倾销起诉进行预报,也就很难完全准确地测算出每一年所需要的反倾销应诉费用。

有鉴于此,应诉基金的总规模不能留有缺口,要略有余地。

  应诉基金总规模肯定以后,再将总规模分解为基金份额,由所有行业的每一个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强制认购。

认购比例取决于该企业每一年出口额占全国总出口额的比重,可以通过海关统计数据推算。

之所以强调应诉基金认购的强制性,就是为了从源头杜绝免费搭车现象,成立起反倾销应诉的长效机制。

  3、以服务反倾销应诉管理应诉基金。

为了增强对应诉基金的管理,首先,必需成立应诉基金的管理体系。

初步假想成立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各行业协会和涉案企业三级管理体系。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管理职责:

成立应诉基金的管理机构;

筹建应诉基金;

制定应诉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

审核各行业协会提出的利用应诉基金的申请;

应诉基金效益考’核;

应诉基金审计;

成立应对反倾销的快速反映机制。

各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

负责所在行业反倾销应诉经费规模的预测;

代表行业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利用应诉基金的申请;

监督涉案企业组织力量踊跃应诉;

认真利用好应诉基金,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

涉案企业的管理职责:

规范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不要授人以柄;

一旦碰到反倾销起诉,应踊跃主动向行业协会提出反倾销应诉申请;

在应诉基金的支持下认真准备应诉;

尽最大尽力胜诉。

其次,必需对应诉基金的管理涉及到的申请、利用、绩效评价、审计、规模变更、保值增值等诸多方面进行流程管理,应诉基金的动用要有规范的程序,利用后的效果要有严格的考评和审计,要避免应诉基金利用进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诉基金的规模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反倾销应诉形势的转变而转变。

由于还有相当多的国家没有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由于中国外贸增加方式的转变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因此,咱们未来遭碰到反倾销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这也就决定了,应诉基金还将维持逐年增加的势头。

外贸出口逐年增加,应诉基金的规模也将按必然的幅度增加。

固然也不排除随着愈来愈多的国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随着中国逐渐转变外贸增加方式,中国可能遭遇的反倾销会愈来愈少,因此,应诉基金的规模在必然阶段也可能下降。

  由于很难预测反倾销应诉由上升到下降的拐点在何时出现,因此,应诉基金的规模超出实际需要的规模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超出实际应诉需要的基金剩余,就引出应诉基金的运作问题,即为了达到应诉基金最大效用,应该将超出实际需要的应诉基金进行再投资,使其保值增值。

为了增强应诉基金利用的安全性,建议对应诉基金的投资运作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只能投资收益率比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的国债。

  三、应诉基金的功能及局限性

  一、应诉基金的功能。

第一,可以消除免费搭车现象。

应诉基金强制认购,免费搭车者无处藏身。

无论你是哪一行业的企业,也无论你愿不肯意,都要按出口金额的必然比例认购应诉基金。

产业损害调查局很容易取得应该认购应诉基金的企业信息,比如直接从海关统计信息中查到。

或许有人会说,税收也是国家强制征收,还不是有人和企业想方设法偷税漏税。

咱们不能用税收体制不健全所出现的违背税法的行为来推论应诉基金强制认购政策出台后,仍然会有企业继续免费搭车。

若是国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将那些不肯意认购应诉基金的出口企业的出口经营权收回,相信在这样严厉惩罚下,出口企业在衡量利弊的前提下必然会作出明智的选择,踊跃认购应诉基金。

第二,可以消除外部经济。

由于应诉基金是按照出口企业的出口规模在总出口中所占比例来认购,出口规模大的企业多认购,出口规模小的企业少认购,这样就可以够表现出应诉基金认购中的公平原则。

认购多的企业在应诉成功后所取得的利益相应也多,它为应诉所付出的比较高的代价完全从它在胜诉后所取得的利益取得了补偿。

第三,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

由于有专项基金用于应对反倾销,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就有能力组织更多的力量,成立更健全的信息搜集、信息传递的机制和网络,可以将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四,可以为应对反倾销提供财力支持。

应诉基金能起到集腋成裘、集腋成裘的作用,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应诉反倾销进程中捉襟见肘的困难局面,大大提高应诉反倾销成功的概率。

  二、应诉基金的局限性。

第一,不能左右应诉的结果。

应诉基金只是能够保障更有实力应诉,但并非能保障应诉必然会成功。

因为影响应诉结果的因素超级多,虽然没有相当的财力支持必然会输掉官司,但并非能说有了财力支持就必然能够打赢官司。

第二,不能完全消除应诉进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应诉基金有助于成立加倍速捷的信息传递系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反倾销应诉的信息共享。

但由于中国遭遇反倾销的不可预测性,因此,要想做到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客观上是不可能的。

  四、企业踊跃应对反倾销起诉的策略

  一、熟悉规则,保护自己。

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之所以在裁定结果中输多胜少,有些是因为咱们不熟悉规则,没有按规则办事。

换言之,面对有些反倾销,咱们完全可以利用规则合理地保护自己。

首先咱们要熟悉WTO的规则,充分利用WTO三个保护条款,即保护幼稚产业条款、保护国际收支条款和保障条款。

规则是人制定的,WTO的规则也并非无懈可击。

比如,入口配额限制,受WTO规则的限制一般禁止采用,但规则有许多例外,比如允许发展中国家保留利用必然配额;

允许新建工业利用必然的非关税办法,允许在一国出现国际收支问题时,利用配额限制,以改善收支情况;

允许对农产品、纺织品等一些特定产品,利用配额限制。

若是咱们不熟悉这些规则,咱们就不能很好地应对别国的反倾销起诉,同时,也不能利用合理的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咱们要在WTO总原则下进一步熟悉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的规则。

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域的市场是我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这些国家和地域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也最为严厉,我国受到的损害也最大。

  二、研判个案,推而广之。

有了应诉基金在资金上的保障,并非能保证反倾销应诉必然能胜诉。

因为在众多的反倾销案例中,由于缺乏应对经验而败诉的,所占比重较大。

因此咱们要认真研究和分析针对中国有关产品的反倾销典型案例,成立反倾销应诉的案例库,比如,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表现、中国企业的应诉经验、教训和技能及应对办法,以提高中国企业的心对能力。

  3、团结协作,踊跃应诉。

若是说以前提到团结协作来应对反倾销起诉还只是停留在呼吁层面上的话,那么,有了反倾销应诉基金,呼吁就可以变成现实。

应诉反倾销有时不是一个企业所能承担的,必需同行业通力合作。

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训是超级深刻的。

比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我国的彩电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的态度,我国的彩电大体上被驱逐出欧盟市场。

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企业缺乏一致对外的意识,都想搭便车,让其他企业应诉以保住自己在国外的市场。

这意味着,个别应诉企业将不能不充当所有彩电企业的代言人,由于得不到其他企业的配合,加上财力有限,不免形成悲壮的局面。

其结果不仅是应诉企业的惨败,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的惨败。

由此蒙受的损失,不仅是个别应诉企业,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

有了应诉基金的支持,相信单个企业唱独角戏的悲剧将不会再上演。

  除在应诉基金的支持下联合应诉之外,针对国外的反倾销起诉,国内企业应踊跃应诉。

不踊跃应诉,带来的后果将是超级严重的。

一方面,中国已出口的产品要蒙受重大损失,同时中国产品将完全退出已进入的市场。

另一方面,不该诉容易引发反倾销的连锁反映。

会致使同一国家针对中国的不同企业提起反倾销起诉,也可能致使其他国家竞相仿效。

最近几年来常常出现一种中国产品被反倾销,其他国家也很快对同一种商品,提出反倾销的情况,其重要原因就是大家都不去应诉,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马上致使新一宗反倾销案。

  4、增强戒备,严防引诱。

企业应规范自身的行为,以避免落入国外企业“倾销引诱”的骗局。

所谓倾销引诱,就是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乃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提供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到本国市场,最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

飞利浦公司对中国节能灯的狙击就是“倾销引诱”的典型案例。

飞利浦公司从中国部份厂商那里大量收购明显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的节能灯,打上的商标后低价销往欧洲。

为保住欧洲市场,中国厂商被迫几回压价,以后飞利浦反手一击,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应诉基金是针对目前中国企业在应诉进程中碰到的最大的问题即资金不足而设计的,若是本文的观点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政策思路,那么,它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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