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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研究工作;

承接各级政府、园区、相关机构有关绿色低碳产业相关课题的研究;

为绿色低碳企业提供企业发展、市场调研、战略规划等专业咨询服务;

在有关上级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下,组织有关企业对重大技术关键进行联合攻关;

帮助联盟成员单位承接政府计划完成的项目及上报申请政策性补贴的项目。

二、行业交流

定期策划举办针对不同主题,规模不一、形式各异的产业品牌会议、论坛;

不定期组织企业参观考察、产业沙龙活动;

承接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企业委托策划组织相关行业交流活动。

三、政企对接

组织从事绿色低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与各地方政府对接交流,策划专场对接活动,协助会员单位拓展地方业务,助力各级地方政府、园区推进绿色低碳工作开展。

四、金融服务

整合包括:

银行、融资租赁、产业基金、保理、证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会员单位及广大绿色低碳公司提供多渠道专业融资服务,为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低碳产业资金投放规模。

五、技术推广

整合先进实用的绿色低碳技术产品,通过各种形式推介,为技术产品供应商拓宽渠道,支持优秀技术产品推广落地,为绿色低碳企业市场拓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能力建设

集聚行业资深专家学者,针对会员及绿色低碳企业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培训活动;

为能力建设需求迫切的会员量身打造企业内训,为产业从业人员打造专业能力建设平台。

七、国际交流

与绿色低碳产业相关国际机构广泛开展合作,共同举办行业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出国交流考察,为会员单位引入国际先进技术产品,拓展海外业务,促进国际交流。

八、标准制定

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参与制定有关的行业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及用户权益。

九、评优评选

组织绿色低碳产业的评优工作,评选优秀企业和优秀产品及个人,提高优秀企业知名度,树立行业标杆企业及个人,为产业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一十、宣传推广

开展宣传工作,建设联盟网站,设立联盟公众微信平台,出版联盟内部刊物,为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领导部门提供最新产业信息。

一十一、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联盟严格遵守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联盟吸纳会员,严格遵守联盟章程相关规定,严格按入会条件执行。

第一十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四、在绿色低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认同本会理念,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

第一十一条联盟吸纳会员入会的程序,严格遵守联盟章程相关规定,严格按入会程序执行。

第一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入会申请书;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书并上报理事长;

三、常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联盟委托秘书处代表联盟与新加入单位签订加入联盟的申请书(协议书);

五、缴纳会费;

六、由秘书处代表常务理事会给会员签发会员证,成为联盟会员。

第一十三条严格遵守联盟章程服务,履行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一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优惠取得联盟的咨询服务及信息服务等;

六、优先优惠参与联盟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一十五条积极引导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第一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一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一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有关负责人职权

第一十九条联盟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理事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负责联盟全面工作,行使联盟章程规定的和理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条秘书长负责联盟的运营管理,行使联盟章程规定的和理事会赋予的职权。

联盟的重大事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受秘书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经秘书长授权,可代表联盟进行社会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联盟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完成联盟秘书长交办的工作。

经秘书长授权,代表联盟进行相关公务、商务和外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分支机构正职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对秘书长负责,并对分管本部门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

直接接受、完成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交办的工作,接受、完成其他副秘书长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具体工作分工,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由理事长决定。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联盟各种会议坚持精简原则,提倡少开会、开短会、不搞形式主义。

第二十六条联盟实行以下会议制度:

理事长办公会议、联盟工作例会、会员预审会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理事长办公会议是在理事长领导下,处理联盟年度工作会议和重大工作事项的会议制度。

二、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三、理事长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

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3日前召开。

出席人员为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会议内容除专题议事外,全面检查、总结和安排部署工作。

临时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出席人员为理事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十八条联盟例会制度

一、联盟工作例会旨在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和协调解决各部门提出需秘书处解决的问题,以利更好地推进联盟各项工作。

二、联盟工作例会在每周一定期召开。

三、联盟工作例会由联盟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主持,参加人员为联盟全体员工。

第二十九条会员预审会议

一、会员预审会议为联盟秘书处对新提交入会申请的企业进行入会资格预审的工作会议。

二、会议由会员服务部提出申请,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三、会员预审会议由联盟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主持,参加人员为联盟会服务服务部部长、副部长,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四、会员预审会议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三十条为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参会人员提供的汇报材料,必须认真准备,观点表述清楚准确,有关数据客观真实,确保材料的质量。

发言要有秩序;

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

一律将移动通信工具置于静音状态;

不得频繁出入会场。

第六章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联盟公文归口联盟综合管理部参照国家及联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公文的处理程序及要求:

一、凡上级或领导单位下发的文件,由联盟综合管理部按程序及时送联盟领导阅处;

其中需承办的文件,由联盟领导批办或直接提出贯彻意见;

二、各部门、分支机构主送联盟的请示、报告,应先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签字,再报送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联盟报送公文,一般不得越级报送,多头报送。

第三十三条行文级别规定:

一、发布重大决议、决定及出台重大措施,部署安排全局性、综合性以及重大突击性工作,印发规范性文件,以联盟名义行文;

二、安排布置局部的、一般事务性的工作,以联盟相关部门名义行文。

各部门、分支机构要遵守行文规则。

第三十四条公文的审批制度:

一、以联盟名义行文的规章制度、政策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文件,涉及规章制度的文件及通报重特大事故、事件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秘书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二、以联盟名义行文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一般文件,由秘书长审批或签发;

第七章事务性活动制度

第三十五条联盟管理层出差、考察等活动应按照联盟有关规定执行,轻车简从。

到会员单位去考察交流时,减少陪同人员,尽量不留用餐。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邀请联盟领导参加会议、出席重要活动、会见等,请示理事长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除联盟统一组织安排的重大活动外,联盟领导一般不出席与自己分管工作无关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对联盟领导事务活动(含各种会议)的新闻报道由联盟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报道内容须经联盟相关负责人审定。

重大新闻报道内容须报经理事长、秘书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联盟领导参加外事活动按相关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外出请假制度

第四十条理事长、秘书长出国访问,按联盟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联盟高层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自觉严格遵守联盟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外出开会、出差或因事、因病休假,应事先向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联盟综合管理部。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因事、因公外出或因事、因病休假,应按联盟相关管理制度的标准要求,向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综合管理部,并按联盟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要确保信息联络畅通,事先安排好部门、单位工作。

第九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向秘书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一般重大事项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联盟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并同时报送联盟综合管理部和主管职能部门。

第四十五条重特大事项必须在1小时内口头向理事长、秘书长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联盟综合管理部和主管职能部门。

第四十六条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必须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对报告不及时、虚报、谎报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一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联盟各级管理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密切关注行业新动态,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四十八条联盟全体人员要深入一线,考察调研,了解产业情况,会员企业发展情况,帮助会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九条联盟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洁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条联盟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联盟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联盟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联盟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一条联盟全体人员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第五十二条联盟全体人员要严守联盟机密,遵守联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发布与工作无关信息,传播“小道消息”。

第一十一章工作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联盟工作规则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改动议,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工作规则经理事长审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口联盟秘书处。

第五十六条本工作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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