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诉唯冠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庭审记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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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是不是到庭?

到庭。

证人未在审判庭内,在外等候。

由于本次庭审是二审开庭,关于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再也不进行审理。

本案的纠纷实际上是源自再简单只是的事实,被上诉人收到了不妥利益的驱动,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

由于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使得涉案商标在中国的转让无法进行,上诉人请求IPAD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归上诉人所有。

可是一身裁决出乎意料,是错误的。

第一,一身裁决错误的以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不能约束深圳唯冠。

事实上,唯冠公司在交易的不同时期做了不同处置,在初期由英国唯冠参加,后期由深圳唯冠进行,尤其是在谈判最关键的时期,深圳唯冠与我方发生了近80封电子邮件往来。

深圳唯冠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一审裁决错误以为参与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第一,杨荣山至少同时具有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台湾唯冠唯冠负责人,唯冠集团的董事长,总负责人三重身份。

一审凭什么说杨荣山只代表台湾唯冠?

麦世宏也具有三重身份,不仅是深圳唯冠的职员,而且同时担任该公司和台湾唯冠的法务部负责人。

再次,本案的HUIYUAN,一审裁决查无这人,事实上他是深圳唯冠法务部的成员,本案的交易恰正是通过袁辉的参与完成的。

杨荣山、麦世宏、袁辉均无法撇开和深圳唯冠的关系。

一审以为台湾唯冠没有权利处分深圳唯冠的商标,因此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是错误的。

既然唯冠要卖的是涉及到多个国家、地域的商标,唯冠必然要以集团的形式来完成,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员职务安排、商标治理等都存在混淆,怎么能说深圳唯冠没有授权呢?

本案是商标可能性纠纷,商标的要紧作用确实是识别商品来源,在全世界消费者心目中,IPAD商标已经与苹果公司绑定在一路,若是法院裁决IPAD不归苹果公司所有的话,就会人为切断这种联系,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IPAD自生产出来,已是苹果公司生产的平板电脑的特出名称,受到中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的爱惜,若是涉案商标不归属苹果公司所有的时刻,热心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上诉人一直在强调唯冠集团,是在刻意混淆交易主体的概念。

本案生意的背景是苹果精心组织了一个律师团来购买商标。

世界各地的通行原那么确实是要找准卖主,苹果公司找到台湾唯冠是因为2005年他们和台湾唯冠发生过商标争议。

他们在购买商标时已经先入为主。

上诉人在一开始就要求取得唯冠授权的人签署书面协议,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交易,在最开始,他们和英国、台湾唯冠联系,尽管深圳唯冠的袁辉作为唯冠的联系人与上诉人联系,可是谈论的所有情形都是以台湾唯冠的名义谈论的。

邮件的落款、附表都是台湾唯冠的。

上诉人在签协议之前就要求麦世宏出示身份,专门强调要台湾唯冠签定的协议书。

而且,即便是袁辉发的邮件中间,也专门说明邮件内容都是非官方的,除非有正式文件,邮件内容不具有效劳。

邮件内容里面,苹果一再要求签署书面协议,专业律师团莫非不明白合同只约束签定方吗?

若是整个交易进程中发生了过错,过错在哪方?

苹果公司精心策划本次交易,苹果公司把那个协议当做了一件大事,而台湾唯冠只是是3.5万英镑的小事,苹果犯了低级错误。

买方和卖方把第三方的财产进行交易,那个交易是不能够执行的。

苹果开具的汇票,收款人确实是台湾唯冠。

关于分区协议、涉及到中国的商标和协议书,麦世宏是12月23日签署,苹果在2020年12月17日就签署,而且是严格审查的,在伦敦办理的公证。

台北唯冠23号签署协议的时候确实是由苹果自己联系了伦敦的华人律师见证,而且邀请民间公证人进行了公证。

两边的意思表示是超级明确的。

关于身份问题,袁辉是深圳唯冠的工作人员,但只是因为英文好承担了一部份工作,不是授权代表,麦世宏是台北的法务处长,在授权书上超级明确,杨荣山的身份在那时确实是担任过这几个机构的负责人,可是此刻由于个人财务状况的缘故,已经不是台湾唯冠和唯冠国际的负责人。

不管是袁辉、麦世宏,杨荣山的个人身份并无阻碍到苹果公司的判定,一、邮件里面清楚看出苹果公司明白袁辉是深圳唯冠的员工但不是代表深圳唯冠。

二、苹果公司明白麦世宏、袁辉在或在深圳周围工作。

3、苹果公司全然不在意谁是负责人,乃至将麦世宏认定为袁辉的老板。

杨荣山整个身份的表现只有一处,台北的授权委托书,负责人上加盖了杨荣山的印章,不能因为杨荣山的多重身份,就以为杨荣山在处分多个公司的财产。

上诉人主张没有授权书也能够组成表见代理,可是依照司法说明,授权书、印章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关键要素,本案中一件都没有。

咱们的注册商标权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动摇,深圳唯冠和苹果一方不存在任何的合同联系,全然也谈不上合同的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生效。

在咱们的注册商标权确实无疑的情形下,苹果公司在香港、深圳两地同时提起诉讼,在深圳临近开庭的时候又申请延期开庭放,多次提交了补充证据,2020年9月不顾我方商标直接进入中国市场,由于苹果公司的经济实力,他们在中国知识产权市场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被上诉人另一名代理人提出8点意见。

第一,本案管辖问题,苹果公司称在诉讼开始后,苹果公司早在起诉深圳唯冠并保全商标,事实上本案国内先审理,苹果公司重复向香港起诉,违背了国际上禁止挑选法院的原那么,是在重复诉讼。

第二,苹果公司上诉称一审排除适用香港法没有依据,而苹果公司一审明确请求依据中国商标法、合同法,苹果公司提出适用香港法,可是深圳唯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

第三,苹果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应当依法追加台湾唯冠,而苹果公司在起诉状中只将深圳唯冠列为被告,且没有要求追加。

一审在此情形下没有追加符合程序规定。

第四,苹果公司在上诉状称IP申请进展与深圳唯冠形成的是事实合同,与台湾唯冠是书面合同,而起诉状第2页,两边邮件只是协商,不存在通过邮件形成事实合同。

因此,本案形成的合同只是书面合同这一个合同。

第五,苹果公司在上诉状称本案适用隐名代理,苹果公司一审要求适用表见代理,两个代理是彼此抵触,各不相同。

IP申请进展在签定协议时候究竟是不是明白台湾唯冠代表深圳唯冠?

若是明白确实是表见代理,若是不明白确实是隐名代理。

第六,麦世宏与袁辉是不是有转让本案商标。

苹果公司称本案组成事实合同,可是一审中苹果公司主张麦世宏是深圳唯冠的代表,苹果公司对麦世宏、袁辉身份的猜想完全从自己的利益动身,袁辉没有取得深圳唯冠的授权,不代表深圳唯冠。

第七,一审裁决是不是损害公共利益,苹果公司一审没有提出利益平稳原那么,也没有提出任何公共利益问题。

苹果公司的侵权致使被上诉人注册并利用了十年的商标无法利用,是一种反向混淆行为,若是苹果公司的该理由成立,那么苹果公司能够利用国内任何一个公司的商标。

上诉人同意本案权属纠纷适用中国法,再也不坚持要求适用香港法。

再也不坚持追加台湾唯冠为本案一起被告。

此刻请证人上庭作证。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翻译人员不提出回避申请。

证人:

我的名字是GrahamMichaelRobinson,今年41岁,职业是公司的调查员,地址是公司的地址,我在那个地址为苹果公司和IP公司作证。

我有四个问题要向证人发问。

在2020年8-12月份期间,你是不是代表英国IP申请进展与深圳唯冠公司谈判?

是的。

在2020年谈判期间,您是不是利用了HargreavesJonathan那个网名,并通过Yahoo邮箱与对方协商沟通?

您是不是可在电脑上演示一下你那时在协商时的电子邮件?

是不是能够提供电子邮件的复印件?

是的,我在那个电脑上有我的电子邮箱用户。

审判长,咱们是不是能够在法庭上演示几封邮件?

能够。

下面由证人现场演示邮件。

我不明白法庭以为哪些邮件是关键的,第一封邮件是我发给唯冠公司代表的,2020年8月18日,那是我第一次书面与唯冠公司接触。

证人,您接触的人是谁呢?

TimLo,他是唯冠公司的英国代表。

您可否将11月2日的邮件演示一下。

11月2日,我发给唯冠的HUIYUAN,那时我答复他,咱们同意同意HUIYUAN提出的价钱,是关于清单上的所有IPAD商标。

是不是包括在中国注册的两个商标?

11月6日的邮件中,代表唯冠的HUIYUAN同意我方的3.5万英镑的报价。

谁是HUIYUAN,他代表谁?

HUIYUAN来自唯冠集团的法务部,代表唯冠。

再确认一下,HUIYUAN代表唯冠,是唯冠法务部的?

代表唯冠是指代表唯冠整个集团还其某一家公司?

在整个谈判中,我以为唯冠应今世表整个唯冠的利益。

上:

与袁辉交流有无通过的方式,仍是只有邮件的形式?

证:

我与其交流中发觉袁辉英文不是专门好,因此都是用邮件。

你感觉袁辉的英文不是专门好?

被上诉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有何异议请直接向证人询问。

咱们对证人出庭有异议。

第一,今天证人出庭咱们也是此刻才得知的,证人出庭没有专门要求应当在一审证据互换前向一审法院报告,按中国民诉证据规那么规定,在庭审前十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应当09年2月20前十天申请出庭,对方没有提交那个申请。

第二,庭审进程中我对邮件的主人身份质疑,明确要求苹果一方提交邮件主人的公民身份证,对方明确的说没有那个人存在,从10年2月持续到10年10月18日都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今天申请证人出庭是直接违背证据规那么的。

被上诉人另一名代理人要求发问:

请问证人,您在香港法庭也做过证,您的专业是什么?

我在我的公司从事知识产权调查和秘密收购。

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有多久?

有无取得什么资格?

从事IP行业12年,在英国没有专门要求拥有什么资格。

同时在此前,我在英国是有执业资格的知识产权事务律师。

第一次同意苹果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IPAD商标知识产权调查是何时?

我公司是受苹果公司委托对唯冠IPAD商标进行一系列调查,开始是在05年。

是哪一家唯冠仍是全世界的唯冠?

那时的调查应当是是唯冠任何一个成员。

被:

是不是包括台湾唯冠及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

不太记得这些细节。

第一次调查可能用了多长时刻,何时提交的报告?

如此的调查需要两周的时刻。

05年初提交的报告。

对中国的IPAD商标是如何进行调查的?

咱们的调查分为两个部份,查看公共部份,包括书面及互联网材料,前期对成员进行咨询,看有无生产及销售产品。

对有关国家商标注册网站进行查询?

一样都会。

在调查进程中发觉有的话,会可不能委托本地商标代理机构协助你调查?

一样情形会与机构进行合作调查,本案中咱们没有请翻译调查。

有无懂中文的员工?

最近一次苹果公司或关联公司委托你调查IPAD商标是何时?

09年初和中季,咱们做了英文报告。

不是关于归属,而是关于利用。

我手上的证据是09年12月8日你用化名字JONATHAN发给袁辉的邮件,请你过目。

是我发的。

附件是不是是你发的?

电子邮件要求你对商标权属查询进行确认,附件中涉及中国商标的权属查询结果是不是是你发的?

不是我发的。

这份邮件的附件中的商标查询结果是不是是你发的?

那个邮件和附件是我发的,但不是我调查,是苹果提供。

那个附件是苹果公司提供给你的吗?

是的

下面进行新证据的质证。

第一份证据是TimLo卢嘉豪在香港法院的证词,证明英国唯冠将IPAD商标转让谈判移交深圳唯冠。

作证的是被上诉人的员工,其证词能够代表被上诉人的意思。

在卢嘉豪的心目中,唯冠集团的总部在深圳。

8月27日的邮件中能够看出,唯冠那时就明白购买商标的人是苹果公司。

唯冠明白那时苹果公司希望购买的是欧洲和欧洲之外的商标。

10月21日的邮件中,卢家豪很清楚接下来洽谈的是深圳唯冠的人。

麦世宏答复给卢家豪的邮件,与卢家豪的证言呼应。

深圳唯冠的杨婷将唯冠的商标注册证书发给了卢家豪,说明深圳唯冠很清楚苹果要购买的商标包括中国大陆。

深圳唯冠的杨婷将唯冠的商标注册证书发给了卢家豪,说明深圳唯冠清楚苹果要购买的商标包括中国大陆。

深圳唯冠就商标转让事宜签定了一个签名函,这份证据相当重要:

该证据是用深圳唯冠的信头纸写的,同时落款是唯冠的董事长,主旨是IPAD商标购买事宜。

深圳唯冠矢口否定其是协议当事人一方,这份证据出示以后对方的说法不攻自破。

麦世宏的名片上显示,麦世宏是唯冠科技(深圳)的法务处长,那个名片足以证明麦世宏的身份,这份文件由两个文件组成,名片已经挂在网上了,咱们取得了麦世宏名片的原件,也交给法庭。

深圳唯冠域名查询,说明proview的域名所有人是本案的被上诉人,因此,从那个邮箱中发出的文件能够代表被上诉人。

下一份证据是香港法院的几封禁制令,禁止深圳唯冠、杨荣山等宣传为涉案商标的所有人,禁止其处分涉案商标。

第七份证据是香港法院的裁决理由,说明什么缘故作出如此的禁令。

唯冠集团有联合违约的企图,均受控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山。

第八份证据是唯冠控股的年报,是香港的上市公司,年报中有几处内容:

1.有杨荣山作为董事长签名。

2.显示了唯冠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都是唯冠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第九份证据是台湾唯冠的注册信息,显示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是杨荣山,10年3月时杨荣山是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

本次交易时段中杨荣山也是台湾唯冠法定代表人。

第一,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那么,今天苹果一方展现的证据不属于新发觉的证据,因此咱们不同意质证。

但鉴于合议庭对那个问题并无明确作出决定,咱们仍发表相关意见。

对方提交的香港法院的证据是发生在另一种诉讼框架下,境外法院的材料拿到中国法院利用是没有依据的。

关于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邮件和附件,咱们要求上诉人出示原件,没有原件咱们不予认可真实性。

合法性问题,在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行使司法主权的情形下,上诉人拿出境外不必然具有阻碍力的裁决是在干扰中国的司法活动。

由于深圳唯冠特殊的财务状况,那个公司表现的更多是债权人的权益。

上诉人提供的所谓的材料是在2020年3月期间,杨荣山由于自己个人财务问题,于2020年8月后已经辞去了唯冠国际董事会主席职务。

对方的材料深圳唯冠不认可,直到今天之前咱们去核实都没有取得类似的信息。

关于上诉人提交的香港法院禁制令,对方多次说的法官裁决以为唯冠全部组成合谋是在法院的论述部份,第7页、第8页、第33条,那个只是法庭的一个记录,记录最后显示“深圳唯冠缺席”。

下面由被上诉人就提交的证据来源和证明内容向法庭陈述。

第一份证据是2020年11月10日17:

35的邮件,“我方(IP)律师已经预备了一份简单的协议”、“请由唯冠的授权人签署”。

这说明协议是IP公司预备的,IP公司明确要求由授权人签署,以书面协议为准,洽谈中的口头、书面内容均不作为依据。

第二份证据是2020年12月15日4:

37的邮件,IP公司发给袁辉的邮件,说明那时由台湾唯冠的麦世宏负责协议,且上诉人也明白麦世宏常常在深圳,可是不论在哪里,都无法否定麦世宏是以台湾唯冠的身份来签定协议的。

第三份证据是2020年12月15日23:

21的邮件,IP公司发给袁辉的邮件,强调麦世宏的授权,第三方律师和公证人都是由IP公司自己找来的,会议安排十分周到,主体十分明确。

债权银行间的框架协议,这份证据来源于唯冠科技的8家债权银行,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和谐下,帮忙深圳唯冠走出金融海啸,同时对资产进行监控。

所谓的和深圳唯冠转让商标的问题,都是需要提早向债权人报告并沟通才能够决策的情形,深圳唯冠并无决策转让,也没有报告。

第五份证据是麦世宏先生在台湾唯冠的相关档案记载,和麦世宏的缴税和退保表、员工劳保明细表,麦世宏的入职时刻是2007年11月26日,用于证明麦世宏是台湾唯冠的员工,一直持续到2020年6月份。

同时我方还提供相关的背景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等,要紧说明两边各自的股东是不同的,深圳唯冠的股东是唯冠实业,台湾唯冠的股东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家公司。

第六份证据是邮件,说明麦世宏在签定2020年12月23日协议的会上已经当着苹果公司聘请的台湾律师及公证人的面,告知其没有权限转让IPAD中国商标,可是苹果公司仍然坚持要求转让。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第一,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也确认,可是需要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

对方以为该邮件要证明苹果一方要签的是有指向性的合同,事实上本邮件中的唯冠是泛指,唯冠的含义指向为唯冠集团,被上诉人要证明的内容和邮件要表达的意思是不一致的。

上诉人要求取得唯冠集团给予的授权人,代表唯冠集团来签协议。

附件中的唯冠电子是模糊概念,在05年苹果和唯冠公司就IPOD在欧盟有过纠纷,因此上诉人是从英国开始,邮件表达的内容超级清楚。

在一审中袁辉在邮件中答复,称唯冠电子和台湾唯冠是同一家公司。

第二份邮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邮件表示的意思很清楚,IP公司的代说明白也意识到深圳唯冠与其洽谈,也是以唯冠集团口气来洽谈的,IP公司以为唯冠集团在深圳,因此才说要到深圳来签定。

被上诉人的邮件答复不用来深圳,要到台湾。

第三份邮件,由于深圳唯冠将谈判事项转移给台湾唯冠,就发生了公证认证。

唯冠集团指向了由台湾唯冠签定书面合同,深圳唯冠不在台湾,依照合同相对性,合同就不能显现深圳唯冠的名字。

第四,关于银行间框架协议,真实性认可,没有关联性,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恰好相反,没有一条内容限制深圳唯冠经营,相反是鼓舞进行交易的。

该证据恰好证明深圳唯冠出售IPAD商标是合法的经营行为。

依照银行间框架协议中的一个条款,深圳唯冠的资金往来应该进入中国银行某资金监管账户,这就说明了什么缘故深圳唯冠要求由台湾唯冠来签定协议,并将款项汇入台湾唯冠的账户,以逃避资金监管。

此刻宣布闭庭,下午2点30分准时继续庭审。

列位网友,下午好!

感激您继续关注咱们的庭审直播!

下午的庭审2点30分开始,上诉人苹果公司代理人胡晋南、史玉生,IP申请进展代理人杨浩、矫鸿彬,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代理人肖才元、谢湘辉出庭应诉。

你方对一审裁决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有异议。

第一个错误,一审裁决第10页第3行,其查明“2020年12月17日,唯冠电子股分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

”那个正确的时刻是12月23日最后书面签定协议。

第二个错误,第10页第15行,“该协议在台湾签定,协议签定人为唯冠电子股分的麦世宏......”事实上该协议上有唯冠电子股分代理的唯冠集团的委托人麦世宏的签字。

该协议中麦世宏明确说明其唯冠集团法律总顾问的身份。

一审法院遗漏了很多电子邮件,对事实没有查明。

咱们以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查明事实没有严格区分。

比如第20页第1段“......谈判不是所有单位参与”,那个是事实认定,咱们以为台湾、深圳唯冠都有参与,一审认定HUIYUAN没有对应哪个自然人,事实上是唯冠的员工。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对方说到麦世宏是作为唯冠集团法律总顾问的身份签定合同是错误的。

审判员:

上诉人,你方在本案证据的第17号邮件中提到的11月17日邮件具体是什么内容?

可否向法庭提交。

是关于国家分合同,这些合同怎么安排,怎么签署,能够向法庭提交。

上诉人,本案证据第24号邮件中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具体是如何的?

附件列明的是泰国、印尼的商标注册证。

那个地址要紧涉及的是两个。

这两个附件是袁辉发给IP公司的代表,IP公司的代表问袁辉还有无其它商标,袁辉因为看不懂泰国、印尼文字,就直接把商标证发过来了。

那个商标证咱们看不懂,都是印尼和泰国文字。

那个材料一审交过吗?

那个证据是在电子邮件的公证书里面。

上诉人,你方是不是已查看到唯冠科技(深圳)的工商记录和公司章程?

对该材料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举证中,被上诉人没有提到那个证据,对工商局调取的资料真实性咱们认可。

被上诉人,往来邮件中显示的”是不是是唯冠科技(深圳)的专用邮箱域名?

包括一些台湾干部也利用那个邮箱域名。

“台干”到深圳来出差也用那个邮箱,为了方便工作。

上诉人,转让协议中除涉案两商标外的其余八个商标的注册人情形是如何的?

是不是都是唯冠电子股分公司申请注册?

十个商标,两个是深圳唯冠,另八个是台湾唯冠注册的。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时,请两边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核心及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提出保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我方意见如下:

在质证时,被上诉人已经承认我方确认的大体事实,表此刻袁辉的事实,我方注意到一审裁决中,袁辉作为关键人物,一审法院无法对应相应的人,判令袁辉不能代表深圳唯冠,通过举证、法庭查明,袁辉确有其人,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专员,一审查明事实发生重大错误。

关于深圳唯冠的电子邮箱及邮件,在查明事实进程中,不仅咱们举证大量邮件,及IP申请进展公司证人提交大量邮件,被上诉人也提交大量的邮件,这种举证说明两边确认协议进程中的电子邮件往来,一审裁决在认定电子邮件上发生重大错误。

杨荣山签署授权这一事实已经查明,一审被上诉人一再坚持杨荣山只是代表台湾唯冠,没有代表深圳唯冠,今天咱们出示的签呈报告上,杨荣山在签呈报告上签署同意出让本案商标,一审裁决认定杨荣山代表台湾唯冠与事实不符,从而致使一审裁决错误。

咱们提到的从香港诉讼中取得的香港证据是无法否定的。

不管证据发生在哪里,都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被上诉人代理人之一在香港诉讼中提交了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客观存在的。

深圳唯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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