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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包括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前款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方法和其他调查方法,为从政策、体制和制度角度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调查。

除对某一类审计业务作出特别规定外,本准则的其他条款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审计业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一个审计项目,可以包括多项审计目标,涉及多种审计业务类型。

第八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本准则的条款分为约束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

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

指导性条款是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对约束性条款的解释或者提供良好审计实务的指导意见。

使用“可以”或者未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陈述遵守本准则的情况。

未遵守本准则的约束性条款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未遵守的相关条款及其原因,以及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足本准则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

(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

(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二)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四)具备职业胜任能力;

(五)其他职业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正直坦诚,做到:

(一)崇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

(三)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歪曲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做到:

(一)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二)实事求是地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和态度,避免偏见。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做到:

(一)敬业奉献,认真履行应尽的审计职责;

(二)严谨细致,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三)勤勉高效,及时完成所承担的审计业务;

(四)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和形成的审计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并避免对独立性可能造成损害的下列情形: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时,应当考虑该活动对审计独立性可能带来的影响。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并要求审计人员作出承诺。

审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的独立性:

(一)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

(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其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时,应当评估其独立性。

外部人员的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审计机关不得聘请。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环境对审计目标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完成下列工作的要求:

(一)获取审计所需要的电子数据;

(二)分析电子数据;

(三)检查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新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培训,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岗位资格后才能执行审计业务。

新录用的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指导。

第二十八条晋升或者转任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级职、专业和信息技术资格培训,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才能执行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当达到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审计人员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和执行审计业务,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更新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保持持续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业绩评价考核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时,应当评估其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职业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

(四)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

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考虑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滚动项目计划和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有数据分析能力的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可以利用数据分析结果。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

(三)考虑备选审计项目优先顺序和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

(一)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政府工作中心;

(三)本级人大、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交办事项;

(四)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五)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六)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

(七)其他方面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当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的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考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考虑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及其业务类型。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考虑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一)以反映有关政策贯彻情况、管理体制运行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为主要目标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审计资源,包括:

(一)人力资源,即确定承担项目审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

(二)审计时间,即确定单个项目的审计时间总量和审计起止时间,并考虑不同项目时间安排的均衡性;

(三)技术装备,即确定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及专业测量测试设备等;

(四)审计经费,即根据第一、二、三项测算的工作量和其他必要的成本支出,分配审计经费。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实现的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七)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或其他方式。

前者应当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审计项目基本信息要素,便于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信息共享;

后者采取文字说明、表格或者二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直接审计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

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

第四十九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批程序予以审定。

审计机关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十二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一)本级人民政府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突发重大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四)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五)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一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五十四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等进行细化。

必要时,开展进一步调查或者进行试审。

第五十五条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重点;

(四)审计组织;

(五)工作要求。

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审批程序审批。

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组。

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十七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八条审计项目以联网审计方式实施的,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所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间,应当适应联网审计方式的要求,体现在线审计的特点。

第五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

第六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成员中确定副组长、主审,委托其履行审计组组长的部分职责。

第六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等要求。

第六十三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以控制审计风险。

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六十四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

(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

(二)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

(四)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并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五)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六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单位类型、组织结构;

(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

(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的情况;

(八)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六十六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一)控制环境,包括管理理念、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

(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识别、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控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

(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及其运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包括内部审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等。

第六十七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情况: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

(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十八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

(五)分析相关数据。

第六十九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

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七十条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预算、计划和合同;

(四)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五)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七十一条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

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

第七十二条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过程中,应当根据职业经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识别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

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

(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问题;

(三)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

(四)可能存在的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

(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制度的严重缺陷;

(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

(七)立法机关、政府和公众的关注程度;

(八)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七十四条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职业界的要求确定和运用重要性。

第七十五条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据以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事项,并针对审计事项进一步明确具体审计目标、范围和内容,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七十六条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

(一)考虑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测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考虑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检查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确定审计时间;

(五)确定执行审计的人员;

(六)其他必要安排。

第七十七条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向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并考虑特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问题的发生;

(二)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七十九条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一)仅实施电子数据审计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二)电子数据中出现某类差异次数频繁的。

审计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检查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十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并及时作出修正,调整审计应对措施。

第八十一条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十二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审计准则、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及审计应对措施;

(五)审计起止时间;

(六)审计工作量和经费预算;

(七)编制日期;

(八)其他内容。

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对审计过程和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包括针对信息系统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十三条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补充和调整。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充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重要审计事项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八十四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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